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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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尤其是在住宅小区。

近年来,关于小区车位产权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小区车位产权纠纷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小区业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情: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入住后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开发商售出。

张某认为,其购买的住宅包含相应车位的产权,开发商无权将车位单独出售。

因此,张某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车位产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论:1. 张某是否享有车位产权;2.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将车位单独出售。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是否享有车位产权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张某作为住宅的业主,享有该住宅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其也应享有相应车位的使用权。

因此,张某对涉案车位享有相应权益。

2. 关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将车位单独出售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车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车位单独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张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权擅自将车位出售。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张某对涉案车位享有相应权益;2.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张某车位权益的行为;3.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张某因车位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车位产权:车位作为小区共有部分,其产权归业主共有,业主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施之一。

然而,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甚至成为小区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背景与意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现状分析、以及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作为解决居民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却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还可能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管理与运营。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相关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住宅小区纷纷建设地下停车场。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对于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以及推动城市交通规划的合理布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目前我国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其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明确界定。

此外,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现状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开发商往往主张自己拥有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其属于小区共有部分。

这种矛盾在许多小区都存在,成为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2. 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建设时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手续不全、资金来源不明等,导致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繁华的商业区、住宅小区等地方,地下停车位资源稀缺,停车纠纷频发。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地下停车位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处理方式。

案例一:业主与开发商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于2012年开盘,开发商承诺每户业主赠送一个地下停车位。

业主李某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也获得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入住后,李某发现其地下停车位被开发商私自出售给了其他业主。

李某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开发商应履行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返还给李某,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解析本案中,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构成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本案中,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擅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其他业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地下停车位,并赔偿业主损失。

二、案例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

业主张某发现自己的地下停车位被物业公司收取了高额停车费,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

张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收取高额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张某所交的停车费,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停车位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停车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小区业主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在小区内购置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由于小区停车位紧张,张先生发现其购买的停车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他人占用。

张先生多次与占用者协商无果,遂将占用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停止占用其停车位,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于2019年购买了A小区的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同时,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5万元购买了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一个,并取得了该停车位的《停车位使用权证书》。

3. 然而,自张先生入住以来,其停车位经常被邻居李女士占用,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协商,但李女士均置之不理。

4. 张先生认为,其已取得了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李女士的占用行为侵犯了其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停止占用停车位,并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已购买了住宅。

(2)停车位使用权证书,证明其已取得了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

(3)与李女士的通话录音,证明其多次与李女士协商无果。

2. 李女士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张先生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也曾多次与张先生协商。

(2)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证明小区停车位紧张,存在停车难问题。

3. 法院审理后认为:(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张先生已取得了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其物权受法律保护。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李女士的占用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李女士提出的停车位紧张问题,法院认为,该问题虽存在,但并不能成为其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的抗辩理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判决李女士立即停止占用张先生的停车位。

2. 李女士赔偿张先生因停车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五、案件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一、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车位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我们进行了此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式,对小区内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

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

同时,我们也对物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访谈。

三、调查结果
1. 车位产权归属:在收回的问卷中,有60%的业主认为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25%的业主认为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15%的业主表示不清楚。

2. 车位使用方式:在收回的问卷中,有70%的业主选择购买或租赁车位,20%的业主选择免费使用车位,10%的业主选择临时停放。

3. 物业公司态度:在访谈中,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尊重业主的意见,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法律规定来管理车位。

四、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业主认为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这也符合“房地一体”的原则。

然而,实际上许多小区的车位都是由开发商所有,这也导致了许多纠纷。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车位的产权归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建议
1. 政府部门应加强小区车位管理的立法工作,明确车位的产权归属,防止开发商通过不合理的约定侵占业主的权益。

2. 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业主的需求来管理车位,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3. 业主应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车位的产权归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的关注,推动小区车位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小区车位法律案例(3篇)

小区车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逐渐成为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车位归属成为许多小区居民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因车位归属引发的纠纷,以及法院如何依法作出判决。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因购买了一套住房,于2016年入住该小区。

入住后,王某发现小区内车位严重不足,经常出现停车难的情况。

为了方便出行,王某在小区附近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王某发现该车位并非小区配套设施,而是开发商另行出售的私人车位。

于是,王某开始怀疑该车位是否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王某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王某认为,自己购买的车位并非小区配套设施,而是开发商另行出售的私人车位,因此该车位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然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却认为,该车位是小区地下车库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遂将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 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手续齐全,且在规划审批时已将地下车库纳入建筑区划内;2. 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业主在购房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3. 小区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情况表明,车位主要用于业主停车,而非对外开放;4. 小区业主委员会从未对该车位进行过公开招标或分配,而是将其出售给个人。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业主在购房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因此该车位应视为小区配套设施;2. 小区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情况表明,车位主要用于业主停车,而非对外开放,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3. 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对车位进行公开招标或分配,而是将其出售给个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现状在我国,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开发和使用已经相当普遍。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法规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目前,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开发商所有:一些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开发建设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因此其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2. 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地下停车场也被视为业主共有。

3. 其他情况: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政府投资建设、合作开发等,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为复杂。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1. 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开发商和业主在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矛盾。

开发商认为其投资建设了地下停车场,应享有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应属于业主共有。

2.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各方在处理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由于所有权归属不清,导致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停车位的分配、使用费用的收取等。

四、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对策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协商解决:开发商和业主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日趋完善,其中地下停车场作为解决居民停车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已逐渐成为现代住宅小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研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建议。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地下停车场具有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其所有权的归属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二)所有权归属的理论分析从理论上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投资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且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则其所有权可能归属于开发商。

如果地下停车场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由业主共同使用,则其所有权可能归属于全体业主。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问题(一)实际归属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因地区、开发商、政策等因素而异。

有的地区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有的地区则规定归属于业主。

此外,还存在地下停车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有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地下停车场的性质和用途;二是投资来源和土地使用权;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地下停车场的性质、用途、投资来源、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人占车位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人占车位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拥有一处房产。

该小区地下车库共有100个停车位,其中50个为业主专用停车位。

某日,原告李某发现其车位被邻居张某非法占用。

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车位腾退给原告。

法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车位性质认定根据《物权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车位作为不动产,业主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车位也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业主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因此,原告李某作为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权。

2. 张某占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张某未经原告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原告李某的车位,侵犯了原告李某的物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作为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权。

张某未经原告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原告李某的车位,侵犯了原告李某的物权,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车位腾退给原告李某。

三、法律启示1. 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权,他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

2. 业主在发现他人侵犯其车位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车位的监管,防止他人非法占用车位。

四、总结本案涉及人占车位的法律纠纷,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车位腾退给原告李某。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物权的保护,也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车位法律纠纷案例检索(3篇)

车位法律纠纷案例检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车位资源日益紧张。

车位纠纷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和分析,旨在为车位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车位纠纷1.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甲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房,合同中约定该住房享有地下车库的停车位。

然而,甲在入住后发现,地下车库的实际停车位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

甲遂与开发商乙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数量,乙作为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停车位。

由于实际提供的停车位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乙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相应的经济损失。

3.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认定开发商违约。

该案表明,在车位纠纷中,合同约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车位数量的约定,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车位纠纷1.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丙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车库停车位。

然而,丙在租赁期间发现,物业公司擅自将部分停车位出租给其他业主,导致其无法正常停车。

丙遂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丙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丙提供停车位。

物业公司擅自将部分停车位出租给其他业主,侵犯了丙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丙相应的经济损失。

3.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依据车位租赁合同,认定物业公司违约。

该案表明,在车位纠纷中,租赁合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业主在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业主与业主之间的车位纠纷1.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丁与戊之间因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发生纠纷。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状及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异。

有的地方规定,地下停车场作为住宅小区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有的地方则规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

此外,还有部分地方存在地下停车场被第三方企业所占用的现象。

(二)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法规划分不明确,导致各方在权益争议时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权属争议频发:由于权属归属不明,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各方在地下停车场使用、收益等方面存在权属争议。

3. 停车难问题突出: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容易出现混乱,导致停车难问题突出。

三、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一)合理性1. 符合物权法原则:根据物权法原则,地下停车场作为住宅小区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

2. 保障业主权益: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有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二)必要性1. 解决停车难问题: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有利于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从而缓解停车难问题。

2. 促进社会和谐: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明确权属归属1. 确定权属归属原则:根据物权法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原则。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地下停车位作为缓解地面停车位紧张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各大城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导致了不少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的分析,探讨地下停车位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证。

该住宅小区共有地下停车位100个,其中50个为住宅专用停车位,50个为公共停车位。

张某在购买住宅时,开发商承诺将其住宅对应的地下停车位作为其专用停车位。

然而,在办理产权证时,张某发现其住宅对应的地下停车位并未标注为专用停车位,而是与其他住宅共用。

张某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确认为其专用停车位。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开发商承诺书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关于地下停车位的约定。

2. 调查取证法院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委托相关部门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但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作为住宅专用停车位出售给业主。

3.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与张某之间关于地下停车位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地下停车位是否应确认为张某的专用停车位。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开发商与张某之间关于地下停车位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认可该约定的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确认为张某的专用停车位,并要求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张某的专用停车位产权证办理完毕。

四、案例分析1. 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本案中,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这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然而,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作为住宅专用停车位出售给业主,这导致业主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产生了误解。

车位问题法律纠纷案例(3篇)

车位问题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车位资源日益紧张。

在不少小区,车位短缺问题引发了诸多纠纷。

本案即是一起因车位问题引发的典型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于2015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

由于小区车位不足,李某一直未能购买到停车位。

2018年,李某发现小区地下车库内有一处闲置车位,遂与物业公司协商,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用该车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每年递增5%。

2019年,李某续签了车位租赁合同,但租金上涨至每月1100元。

此时,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始关注车位问题,并决定对地下车库进行改造,增加车位数量。

在改造过程中,李某发现改造后的车位中有一处与他租用的车位位置相同。

经了解,该车位原为小区开发商所有,后因开发商未售出而闲置。

李某认为,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自己有权继续租用原车位。

但业主委员会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无权继续租用原车位。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2. 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车位、车库享有共有和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属于建筑物内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2. 关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签订时是合法有效的。

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2. 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无效。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车位所有权、租赁合同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

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5篇材料)

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5篇材料)

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5篇材料)第一篇: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停车场问题的法律分析伴随着购车潮的到来,停车场问题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但对于停车场,至今仍有许多法律问题纠缠不清,有的甚至还成为停车场发展的桎梏。

因此,尽快对停车场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正本清源,意义极其重要。

目前,停车场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一、产权问题,尤其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

谈及这一问题,需先对停车场进行分类。

在这里,笔者将停车场分为:1、公共利益类:如政府机关、公园、公立医院所在地的停车场。

大家熟悉的路边咪表停车场虽带有商业目的,但也应归入此类为宜。

2、非公共利益类:是指由私人、企业投资,以商业利益或盈利为目的的停车场,又可以分为商业配套、住宅配套(含地下、露天、架空层)、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等。

商业配套以及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产权问题较为明确,即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产权应归发展商或产权人所有。

住宅露天停车场的产权问题也较为容易解决。

根据规划,区内的道路属规划配套用路,归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而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实际上是以占用区内的道路或其他配套设施作为代价的,因此露天停车场的产权及收入应归区内全体业主所有。

架空层停车场产权也曾引起纠纷,福州市曾发生海景花园业委会起诉房管部门的典型案例。

业委会认为,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已被全体业主买走,该架空层停车位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应该说,业委会的理由不很充分。

在有明确证据证明架空层面积未被分摊给各业主时,应认定为归发展商所有。

争议最大的,当属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当中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1、配套论,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的停车位数,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是小区业主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但这一观点漏洞不少,一是“配套设施”不等于“业主共有”,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的情况下,业主们仅凭“配套”一说即获得如此巨大的利益,侵害了发展商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车位纠纷法律案例(3篇)

车位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车位纠纷成为邻里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常见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车位纠纷案例,旨在通过法律分析,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小区业主被告:李某,某小区业主案由:车位使用权纠纷案情概述:张某与李某均为某小区业主。

张某拥有一辆汽车,但由于小区停车位紧张,张某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停车位。

李某拥有一处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原本由李某父亲使用,李某继承后一直使用至今。

某日,张某发现李某的停车位长期被占用,遂与李某协商,希望李某将停车位让给自己使用。

然而,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的停车位长期空置,应当属于公共停车位,自己有权使用。

李某则认为,停车位属于其个人财产,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出租或让与他人使用。

三、法律分析1. 车位性质认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关于车位的性质,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通常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1)车位的具体位置和结构。

若车位位于地下或小区内部,且与业主的房屋相连,一般认定为专有部分;若车位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则可能认定为共有部分。

(2)车位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若车位由业主自行使用,或通过租赁、买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一般认定为专有部分;若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则可能认定为共有部分。

在本案中,李某的停车位位于地下,且与李某的房屋相连,属于专有部分。

因此,李某对该停车位享有所有权。

2. 车位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车位所有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出租或让与他人使用。

3. 公共停车位若车位属于共有部分,则全体业主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停车位数量有限,往往难以满足全体业主的需求。

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住宅小区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车位产权纠纷也成为近年来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案例以某市某小区车位产权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车位产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业主2000户。

小区内设有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共计500个。

在小区入住初期,车位数量充足,业主们并未意识到车位产权问题的重要性。

然而,随着入住人数的增加,车位供不应求,业主之间关于车位产权的纠纷逐渐增多。

2018年,小区业主李某与邻居王某因车位产权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其购买的房产附带了地下车库的车位使用权,而王某则声称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李某无权独占。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李某提供了购房合同、车位购买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其已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

王某则提供了小区规划图、业主大会决议等证据,主张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 法律适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地下车库车位的性质: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购买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胜诉,王某败诉。

四、案例分析1. 车位性质的认定本案中,地下车库车位的性质属于专有部分。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已经将车位作为专有部分进行了规划。

小区车位法律案例(3篇)

小区车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位紧张成为许多小区居民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小区车位纠纷为例,分析小区车位法律问题,旨在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共有业主1000户。

小区内共有停车位200个,其中地下车库停车位150个,地面停车位50个。

由于停车位数量有限,导致业主之间因车位分配产生纠纷。

2015年,业主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地下车库的150个停车位已经全部售罄。

张先生因此无法将新车停入地下车库,只能将车辆停在地面停车位。

然而,地面停车位同样紧张,张先生经常遭遇停车难的问题。

在一次业主大会上,张先生提出应将部分地面停车位作为公共区域,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但该提议遭到部分业主的反对,他们认为地面停车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应由开发商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争议焦点1. 地面停车位是否属于小区共有部分?2. 小区车位的管理权归谁所有?3. 业主是否有权对车位进行自主分配?四、法律分析1. 地面停车位是否属于小区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地面停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原则上应属于业主共有。

2. 小区车位的管理权归谁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二)车位的设置应当合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求;(三)车位的设置应当明确标识,方便业主、物业使用人识别和使用;(四)车位的租金应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因此,小区车位的管理权归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行使。

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分析报告

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分析报告

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探析案例一、南京2003年12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案例二、青岛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地下有两层车库,约189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便可停车。

2003年底,开发商竟突然开始“外卖”车位,6平方米售价8万元!原来,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月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地下车库核发的产权证。

●第一战业主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产权证。

2004年8月,一审判决:因核发的产权证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有重大瑕疵而撤销该证。

当年 10月 28日,开发商对车库重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为其发证。

●第二战2005年3月,9名业主以“地下车库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该发证”为由,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开发商为第三人) 2005年 8月,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驳回业主请求●第三战业主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认为“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本案争议的停车场外,并未建有其他停车场所。

车位权属案例

车位权属案例

车位权属案例【篇一:车位权属案例】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探析作者:王广亮时间:2014-09-11 浏览量0 评论 0 案例一、南京2003年12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案例二、青岛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地下有两层车库,约189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便可停车。

2003年底,开发商竟突然开始“外卖”车位,6平方米售价8万元!原来,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月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地下车库核发的产权证。

●第一战业主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产权证。

2004年8月,一审判决:因核发的产权证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有重大瑕疵而撤销该证。

当年 10月 28日,开发商对车库重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为其发证。

●第二战 2005年3月,9名业主以“地下车库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该发证”为由,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开发商为第三人) 2005年 8月,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驳回业主请求●第三战业主上诉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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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探析案例一、2003年12月11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星汉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案例二、太平洋中心工程地下有两层车库,约189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便可停车。

2003年底,开发商竟突然开始“外卖”车位,6平方米售价8万元!原来,开发商四和房地产发展已于2003年1月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地下车库核发的产权证。

●第一战业主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产权证。

2004年8月,一审判决:因核发的产权证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有重大瑕疵而撤销该证。

当年 10月 28日,开发商对车库重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为其发证。

●第二战2005年3月,9名业主以“地下车库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该发证”为由,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开发商为第三人) 2005年 8月,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驳回业主请求●第三战业主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认为“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本案争议的停车场外,并未建有其他停车场所。

换言之,作为配套设施和唯一的停车场,应归所有业主使用。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业主赢了官司。

详情如下:2004年2月,五四广场附近太平洋中心的9名业主联名向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小区停车位的产权证。

2004年8月,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给市四和房地产公司的产权证没有标注车库的具体位置,属于重大瑕疵,因此撤销了开发商的产权证。

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开发商就标注了红线图,重新对地下车库申请登记。

于是,2004年10月28日,开发商四和房产公司又取得了地下车库的房产证。

重新拿到房产证的开发商又开始销售车位,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们感到十分气愤,他们认为,地下车库不是地上的建筑物,房产部门不应当发放房产证。

于是,9名业主再次提起了诉讼。

2005年3月,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然而,这次的判决,业主们却输了。

“法院认为,这个地下车库也是地上建筑物,属于地上的房屋,所以应当颁发产权证。

”(解释:地上的“上”字是法律意义的“上”,而不仅仅是地理空间的“上”)对于这样的判决,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们不能接受,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业主们主,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却认为,地下停车场的整体建筑面积,并没有分摊到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中去,车库是自己投资的,根据“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自己应当对地下停车位享有权益。

2005年12月5日,市中院终审撤消了市南法院的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认定,本案所争议的停车场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使用,撤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核发的房屋产权证。

案例三、2005年2月2日,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小区共有住户1900多户,共有停车位800多个,地上和地下停车场各占一半,许多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经查,发现太月园小区的开发商早就取得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

在业主们和开发商的几次交锋中,一些疑点出现了:根据太月园小区业主提供的资料显示:小区的地下车库并没有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没有交纳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却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相应地获得了车库的产权证。

然而,随着事情的一步步发展,太月园小区的业主们还发现了一个更令他们吃惊的问题,那就是开发商竟然也取得了小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的产权证!2005年12月,太月园小区业委会的5位业主,就开发商获得的土地使用证问题,到市建委反映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为: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相关法律。

5位业主对此表示不服,于2006年先后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均被法院驳回。

随后,太月园小区业主将地下车库产权纠纷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上诉至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已于2007年5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7年7月16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921号行政裁定,将本案交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费由市政府承担。

最终,业主也同样赢了车位官司。

另外,因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财务公开不透明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6月19日法院判决,同样支持了业主要求辞退代表开发商利益的太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老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把物业管理权利交给业主委员会新聘的物业公司。

至此,太月圆小区业主大获全胜。

所以:1、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下车位,必定不可以销售。

2、办了产权证的,可以要求撤销。

3、当然,地下车位的证书可以颁发给业主共有,或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4、不是每家或每台车必须要一个固定的车位,如同饭店不必给每个顾客都准备一个固定餐位不允许别人使用一样。

大家可以试试:一个萝卜坑里是可以轮流放不同的萝卜,随机使用停车位不会导致车位紧的,而固定使用车位才会导致紧!……5、还有,如果“恶奴欺主”,业主是可以更换物业公司的。

开发商出卖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地下矿产、文物虽不登记但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3、《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4、《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围的土地使用权。

”5、《中华人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7、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六)项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8、《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9、《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可见,按照建设规划批文建设的配套设施之车库、停车位是强制性规定)。

12、《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宅小区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管理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3、《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14、《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15、《日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生效时间】1999年08月03日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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