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苏联与前南斯拉夫民族政策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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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苏联与前南斯拉夫民族政策的比较
郭永学
2011-2-24 23:42:17 来源:《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4期原苏联和前南斯拉夫都是民族关系非常复杂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这两个国家都选择了联邦制作为国家结构的主要形式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两国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表现出了很大的独立性,受外界影响较少,具有一定的典型价值。就这两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加以对比考察研究,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民族问题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苏南两国的民族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一联邦体制的异同
原苏联和前南斯拉夫所实行的是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这是由若干享受有主权的民族国家联合起来组成统一国家,同时又使每一联邦主体单位保持其基本的政治完整性的一种制度或国家结构形式。苏联与南斯拉夫在实行联邦体制方面都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组成联邦的各联邦主体单位是一些以主体民族命名的民族共和国。苏联由俄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等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等6个民族共和国及两个准联邦单位(自治省)组成。
第二,两国都是建立在承认民族自决权原则基础之上的、各个平等民族之间的自愿联合,各共和国都有加入和退出联邦制国家的法定自由。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中声明:“保证每个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保证现有的或将来产生的一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都可以加入联盟”
1。1946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第一部宪法规定: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是“建立在自治权包括分立权基础上的自愿在联邦国家共同生活的各平等民族共同体”2。
第三,两国都是具有“双重主权”的国家。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均为主权国家,依据苏联宪法原则制定自己的宪法,独立行使其国家权力;联盟中央在全苏行使外交、国防、外贸、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其他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教等方面国家管理权归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仿效苏联宪法制定的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关于“双重主权”也有大体类似的规定。
第四,两国的议会都实行两院制,分设联盟(联邦)、民族两院。其中民族院又都实行民族代表比例制。两国宪法都规定,民族院与联盟(联邦)院在立法方面拥有同等权力,以利于对国内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各民族的特殊利益均给予应有考虑。
两国在联邦体制的具体内容上,主要是在联邦中央与共和国之间的权限划分上,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有着明显的差异。
两国成立之时,都在特定的条件下形成了集权主义的政权形式。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中央集权制在这两个国度遇到了截然相反的命运。苏联成立10余年之后,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联共(布)党内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党内集权制的加强决定了联邦体制上的集权倾向的强化。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重新规定了联盟国家与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关系。这部宪法使联盟中央拥有了组织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管理全联盟性银行和全联盟性企业、批准加盟共和国内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组成等权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联盟部门管理体制;该宪法规定加盟共和国必须“完全依据苏联宪法而制定该加盟共和国宪法”,“凡遇加盟共和国法律与全苏联法律相抵触时,均以全苏联法律为准”3,大大提高了联盟国家法
定地位。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形成,使联邦制严重变形,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名存实亡。
南斯拉夫的联邦制国家成立之初,也像苏联30年代中期一样,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国家管理职能高度集中于联邦中央。1948年情报局事件之后,南斯拉夫走上自治社会主义道路,否定了权力过于集中的斯大林体制,削弱联邦中央对各地的统一领导,一步步向各共和国放权。为了贯彻民族平等,1974年宪法规定,在联邦议会讨论和决定重大经济决策时,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联邦中央不征得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同意不得作出有关决定,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都可一票否决联邦中央的决议。联邦议会和政府从70年代起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利益的协调机构。
二民族干部政策的异同
两国都注重对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实行由熟悉民族语言、风俗和生活方式的干部管理民族地区事务的政策。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通过的决议规定:“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区域的机关主要应由熟悉各该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当地人组成”4。苏联的各少数民族在各级苏维埃和政府中都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同俄罗斯人一样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70年代中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高层党政领导干部中,当地人所占的比例一般为70~90%。南斯拉夫把实行“平等的干部政策”视为保障民族平等政策实施的重要方面。在南共联盟中央文件和几部联邦宪法中,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特意规定。在联邦机构的人选上,非常注重各共和国、各民族的成分。从60年代后期起,联邦主席团、联邦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成员都是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按照平等分配的名额选派的。南共联盟中央机构人选也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由各共和国、自治省选派相应数量的代表组成中央主席团和中央委员会。各共和国领导干部的选用同样注
意到民族成分,如70年代末波黑共和国主席团的成员由塞、克、穆三个民族按平等数量组成,共和国共盟的三个主要领导职务也分别由以上三个民族的干部担任。
苏南两国在民族干部的任命和使用上,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适应,苏联的高级干部任用权控制于中央。各加盟共和国党的领导人兼任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他们既要绝对服从苏共中央的领导,又要绝对服从联盟中央的领导。苏联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做法是,由本民族的干部担任共和国党的领导班子的第一把手,共和国党中央第二书记则由苏共中央指派俄罗斯人担任,并掌握该共和国的实际决策权,他们被西方人称为是由俄罗斯派来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总督”5。从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到各州、区,各级党组织和政权机构都存在这种俄罗斯人幕后操纵的局面。为了使民族地区完全处于苏共中央的控制之下,苏联领导人还经常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民族地区干部随意处置和撤换。如30年代中期肃反扩大化时和赫鲁晓夫统治后期,都发生了大规模清洗、撤换共和国党政领导干部的现象。非俄罗斯人进入全苏党政高级官员的机会很少。70年代后期,在苏共中央政治局13个成员中,非俄罗斯人只占3人。南斯拉夫联邦中央对于各共和国领导班子的控制和影响,比起苏联来说要小得多。在权力分散方针之下,各共和国党政领导班子拥有相当大的、独立的行政权和人事权。在60、70年代,由于各共和国自主权力大,人们更愿意在共和国的党政机关就职而不愿到联邦中央去,这就使地方政府比联邦机构吸引和掌握了更多富有才干的干部6。南共联盟中央和联邦机构的干部由共和国选派并向本共和国负责,在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听命于本共和国,在南共联盟中央和联邦机构中代表本民族的利益。这在80年代是造成联邦政府大政方针久议难决的重要因素。
三民族经济政策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