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占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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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

城市绿地占用许可证

固原市园林管理所

固原市

城市绿地占用许可证

(正本)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审定,同意临时占用。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年月日

有效期天

申请单位

施工名称

施工街区门号

工程容量

固原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固原市长期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

绿地类别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备注

建在地区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类绿地日m2 1.40 公共绿地、街

头绿地、行道

树、分车道

绿

市区平方米1500

1、绿地内的附属设施、栏杆、

建筑物、物品等另行计算。

2、公共绿地内大型树木(落叶

树胸径25cm以上,常绿树胸

径15cm以上)另行计算。

3、有经营收入的公共绿地,占

用补偿费用可在同一类地区收

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4、长期占用绿地时限内两年

以上,两年以下按临时占用绿

地计算。

二类绿地日m20.40 苗圃等

绿地平方米1000

注:临时占用绿地时限为两年以内,超过两年按长期

占用绿地计算。

遵守事项:

1、掘(占)绿地许可证应悬挂在施工工地,以备随时查验。

2、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的挖掘(占用)线路和面积,实行全封闭式施工管理,施工期间工地上应设置安全标志。

3、开掘交叉路时,不得阻碍交通。

4、施工中如遇有上下水道、测量标志、地下电缆等设施时,应负责保护并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

5、为了保证绿地稳固,开掘绿地不得有上狭下宽或掏空穿掘情况,在复土前应将沟槽内积水排除并做到分层充实处理。工程竣工5年内,若发生因施工质量造成塌陷毁坏等损坏公用设施的现象,施工单位和个人负责整修挖掘。

6、未取得绿地许可证而进行紧急挖掘者,应事先电话联系取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挖掘,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7、占用绿地单位或个人,须经常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不得损坏城市公用设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须停止占用。

8、禁止在公用场地上搅拌混凝土、灰浆、堆筛白灰,违者予以罚款。

9、严禁在各种绿地上冲洗砂、石、混凝土搅拌机,及有沉淀物的废水揶入绿地或下水道。

10、掘绿地单位或个人工程竣工后,应通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在验收后五日内(例假除外)所有掘绿地和占用地点一切交通安全措施仍由掘(占)单位或个人负责。

11、凡须接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增容费。在处理接口时,必须通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人员现场检验,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12、占用期满后,园林所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按固原市城市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标准执行。

13、本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施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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