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比较
会计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摘要] 在税务和会计的相关准则中,对“收入”及其确认的理解各有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上的异同。
[关键词] 税收收入会计确认比较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一)商品《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具体而言: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
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
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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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会计实务处理: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建筑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企业以收款为准,有的企业以开票发票确认收入,还有部分企业以工程报量确认收入,那么哪种确认收入方式才是正确的,今天分别从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大家举例分析讨论:假如:建筑企业甲2018年10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5000万,施工期间预计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3000万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劳务交易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己完工作的计量;2.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3.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税法差异详解
【最全解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解析财政部7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修订后的准则与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趋同。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考虑五步法确认收入,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用新的五步法模型带来的最重要的改变是:1.任何捆绑在一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能够被明显区分,则必须单独确认,并且,合同价格的任何折扣或返利一般而言必须分配至单独的要素。
2.在对价因为任何原因(例如,激励、返利、业绩奖金、特许权使用费、成功实现某种结果等)而可能被改变的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可能早于现行准则,新准则要求必须确认不存在重大转回风险的最小金额。
3.收入被确认的时点可能发生改变。
现行实务中一些在合同期末的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在新准则下可能应当在合同期间内予以确认,反之亦然。
在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下,收入确认时间点和金额可能会发生改变,某些合同成本可能需要资本化而非费用化……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产生影响。
目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法规(如国税函[2008]875号)仍然是参考旧的收入准则,而增值税上的收入确认一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与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
因此,实施新的收入准则后,企业如何识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及如何与税务监管部门沟通差异原因等等,都需要提前进行考虑。
本文就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及其差异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
仅供参考。
解析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60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邵锋杰 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315200摘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重新撰写,这必然会与现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产生新的税会差异。
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收入确认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然后探讨了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税会差异一、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主要变化通过此次对收入准则的重新修订,统一了收入模型,使得传统的收入和建造合同的确认准则被新收入准则所取代,而后者重新构建了收入准则,提出了五步骤模型,扩大了收入准则的实施范围,增强了收入准则在实际业务中的可操作性。
具体包含如下步骤:一是识别与客户的合同;二是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至合同的履约义务;五是在义务履约完成的时点或期间满足之后,将收入确认。
其中,针对第五个步骤,又提出了3个条件,分别是:第一,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由客户取得并消耗;第二,企业履约过程中,商品如果是在建的,那么客户能够控制;第三,企业履约过程中,如果不可替代用途在商品中较为突出,那么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旦满足了上述的任一条件,那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特征就已经具备,就需要在履约期间内确认收入,否则,就属于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
分析收入确认时点可知,传统上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标准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新收入准则的出台以意味着其被“控制权转移”所替代。
二、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企业在业务的收入确认的工作过程中,首先需要判断履约义务是一时段内的还是某一时点的。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联系和区别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联系和区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联系和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联系和区别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联系和区别 1、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他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不含税。
2、⼀般纳税⼈按不含税收⼊的17%征税,也就是说你有样东西卖100元,那么你就要收到117元,其中17元是你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向购买者收取的,同样你购买的商品也含税⾦,是可以抵扣的。
3、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货物的单位和个⼈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种税。
简单的讲,就是对发⽣业务的⽑利部分按⼀定⽐例进⾏征税。
通常分⼀般纳税⼈和⼩规模纳税⼈两种。
4、所得税分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两种,是对企业盈利部分或个⼈获利部分按⼀定⽐例征税。
简单可以理解为,对企业或个⼈获得的纯利进⾏征税。
对于经济特区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就是在企业所得税⽅⾯体现的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税率 ⼀、增值税 增值税(value—added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种流转税。
实⾏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中国也采⽤国际上的普遍采⽤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进行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还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纳税人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的习惯于从应税收入范围、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与时间等税收政策层面去分析查找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而忽视了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不同可能导致的数据提取口径不同而带来的申报收入差异问题,致使核查分析工作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以年度申报收入数据对比为例,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即主表第1、5、7、8行的合计数;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
虽然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单独体现,但由于其属于利得范畴,与收入口径不同,不能完整体现收入全貌,缺少可比性,故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提取数据。
论企业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收收入确认协调
论企业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收收入确认协调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通过该准则,可以更恰当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更好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
本文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按现行税法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之间的差异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会计与税收收入确认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协调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间差异原因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是为了给财务报告相关使用者能提供准确、完整体现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相关财务信息,以帮助其进行决策的需要。
而国家制定税法则主要是获取财政收入,实现对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促进社会协调和谐发展。
由于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法在上述实施过程中存在各自不同目的,因而导致产生差异,主要表现为对相同的经济事项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则有不同的处理规定,比如税法规定,对于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收入进行核算,以此为基础计征流转税;而会计核算上,确认收入的标准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大多数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对待。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之间收入确认差异形式(一)营业收入确认的差异营业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三大类,现分别分析其存在的差异: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业对于完全符合企业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后,才可以将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核算为会计意义上的收入。
而税法规定在取得销售款的当天或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的当天即应当确认相应收入。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判定准则是“实质”即注重交易的结果而不看其表面形式的,但税法主要是注重于是否取得了交易合法凭据,即是否已开票等“表象”。
例如,对于同一项售后租回业务,会计上没有作为收进行核算,而是按照一项融资业务进行处理,是一种融资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首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基本理念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注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比较性,追求反映企业经济实际和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信息。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注重企业纳税义务的确定,重点是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主体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是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在中国境外设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中国境外的企业。
再次,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税对象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计算对象是企业的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经济业务。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计税对象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调整后的税前利润。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方法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和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以应计基础为主,即发生制。
这意味着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需要确认收入,无论收款与否。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计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以实收或实付为基础,即实收制。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对于尚未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不予计算。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报告要求方面也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报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基本理念、税务主体、计税对象、计算方法和报告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遵守这两个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纳税义务的履行。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摘要】本文主要比较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探讨了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影响因素比较、税基差异分析和实质征税差异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影响因素。
本文还讨论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一步提升税务合规意识,规避税务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差异比较,影响因素,税基差异,实质征税差异,企业经营影响,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企业会计和税收管理中,收入确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税务风险。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种不同的税种,其纳税对象、应税项目、计税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在收入确认方面更是有较为显著的不同。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确认,又要考虑到税法规定的要求,因此企业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税负核算、税务合规等各种复杂问题。
了解和分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合理安排税务筹划,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意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的税收制度,收入确认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重要内容。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筹划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合理规划收入确认策略,降低税收风险,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2023年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会更加突出。
本文将重点探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的具体情况,并探讨如何处理这些差异。
1. 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要求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经济实质,收入应该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或者完成时确认。
而税法则要求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比税法晚。
该差异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下形成的应收账款与税法下的实际收款不一致,形成的差异需要通过未实现收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
2. 收入金额会计准则在计算收入金额时,通常会将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进行对比,并计算出收入利润,这种方式被称为成本法。
税法则会将成本和费用纳入收入计算,但是有些费用在收入确认时无法纳入。
例如,预付费用不能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因为这是未来服务的费用。
又如,营销费用无法准确计算,因此税法规定了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将会计准则下计算的收入额与税法下计算的收入额进行比较,并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与税法的统一。
3. 营业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形式,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营业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如在会计上会采用增值税的方式计算销售额,而在税务上可能需要根据营业税法规进行计算。
此时,需要通过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算方式来进行处理。
4. 其他差异除了以上差异外,还存在其他的差异,如税法规定了一些费用在计算收入时不能减除,如罚款、滞纳金等,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在会计处理上进行调整。
又如,税法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方式和方法,而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提。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将在新收入准则下进一步凸显。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差异处理方法,以保证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处理差异:1. 及时更新财务和税务制度,以确保财务和税务制度的一致性。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历史成本 ,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纳税期限
信息质量所遵循的原则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重要性原则——公平原则
客观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谨慎性原则(不能高估资产,低估负债)-税法不承认谨慎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与收入配比)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
基本会计准则
38项具体准则 财会(2006)3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 (1)32项会计准则解释 (2)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教育经费
——保险
——工会经费
——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01
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职工工资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利息支出
第37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01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02
扣除项目?
01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02
一、概念和范围的差异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损失是指与非日常活动引起的资产耗费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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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要求在同一发票注明。在同一发票注明的,财税处理一致
如果不在同一发票注明,会计上按折扣后的金额作收入,税还要按全额做收入。
如果在汇算清缴与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发生退货,会计上作日后事项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日后事项处理,增值税也是在退货时当月冲销项不存在日后事项问题。
提供劳务
对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
托收承付方式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第三十八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对各项收入确认的政策。
(1)一般劳务项目。
①从事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方式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的,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冲抵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折扣折让冲当期利润,但日后事项与税法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④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⑤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跨年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不同的法人主体之间货物的转移发生了所有权的改变,必需确认收入。所以只要强调所有权是否改变,不必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里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立法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那么势必会让人误解为税法承认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就不用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比较
比较内容
企业所得税收入
增值税、营业税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财税差异:
基本规定
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