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局物资管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引入并建立竞争机制,结合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与ISO9000质量体系程序文件FHEB-QP-0601-2000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本企业(要紧为项目)对适合招标采购的物资,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性招标或者邀请招标采购。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局经营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全局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制定办法并组织落实。
向各单位提供产品标准及货源、价格信息,抽查各单位的评标结果。
第四条各公司(处)材料科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各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指导与管理,在招标前提供货源信息与价格信息,审查各项目的评标结果。
如项目需要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参加与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局鼓励在本单位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由公司(工程处)材料科负责对外集中招标采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招标采购物资的项目经理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招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项目材料部门作为物资采购的招标机构,负责招标的业务工作,包含招标邀请函的发送,招标文件的制定、发放及解释,投标文件接收与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项目材料部门在发放标书前务必对计划采购的材料价格、货源信息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可征询公司(处)材料科或者局经营管理处的意见,为招标做好细致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营部门应及时提供计划采购的材料需用量计划,填清材质要求或者技术标准。
第九条局委托凯通公司作为全局锚具、桥梁支座、伸缩缝、土工布、土工格栅等五种专用材料采购的招标机构,负责承办以上五种材料招标、评标、定标等具体业务工作。
凯通公司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局所属各单位对以上五种专用材料的采购,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均须凯通公司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以形成批量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物资设备及耗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我单位经常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耗材及药品等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的,均应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单位的实际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
第六条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
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
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采购除保证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齐全外,必须有消毒日期、方式、标志。
第七条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
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的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第八条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
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
第九条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
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六公开:公开进货渠道;公开进货品种、数量;公开价格;公开进行业务洽谈;公开验收结果;公开扣率、让利、宣传费、论证费、试验费数额。
五不准:不准索贿、受贿和吃回扣;手续不合格、发票不符合要求不准付款;计划、采购、验收不准一人完成;不准私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私自参加有关商家邀请的吃、玩、旅游和各种发布会、座谈会等。
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1.1 目的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及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价格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实用的原则,使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范围1.2.1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组织机构、招投标范围及方式、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的管理程序。
1.2.2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2.1 集中采购是指在品种上通用的、在数量和金额方面具有一定规模的物资,由公司采购部统一进行采购管理的方式。
2.2 自行采购是指除集中采购之外的、由公司及各企业采购部门进行自主采购管理的方式。
3.1 公司对一下常规物资采购原则上实行招标。
3.1.1 采购额为 5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采购物资。
3.1.2 一年内估计采购额再 100 万以上分批进行采购的某种物资。
3.1.3 公司管理需要,暂时指定的其它采购物资。
3.2 符合公司招标物资范围内物资的采购由相关部门组织招标。
3.2.1 属集中采购的物资,由总部安排组织执行,公司采购部门及各企业积极配合并参预。
3.2.2 属自行采购的物资,由公司各采购部门及各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标方式的选择由公司招标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可结合进行。
4.1 公司设立招标委员会,由公司价格管理办公室、采购部、财务部、技术部、质量部、风险管理部等组成,全面负责公司的招标组织和管理工作。
公司主管领导任招标委员会主任,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采购部,负责主持日常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4.2 公司各采购部门及企业设立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质量、技术、价格、风险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招标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1)的编制、申报和实施。
5.1 发标管理5.1.1 公司各采购部门及企业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符合招标物资范围内的物资采购,须向公司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申请及编制的招标文件,由公司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或者授权具体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发标。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3篇)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物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供应商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物资招标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并确保所采购物资质量与数量的合理,并且具备合规的供应商资质和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章招标采购管理机构第四条本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签订合同并开展后续的履约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应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制约。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程序第七条招标采购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为以下步骤:(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标准等内容。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刊登,明确招标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交货日期、投标截止日期等具体要求。
(三)接受投标:受标的供应商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书。
(四)评标:由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与本企业签订正式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资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具体内容。
(六)履约管理:合同签订后,由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跟进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及时处理履约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八条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和投标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式,以确保评标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文件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并明确缴纳方式和退还原则。
第五章供应商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应对所有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税务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明等相关证书和资料。
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2条集团行政部负责设备物资采购的实施。
第3条设备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
第4条设备物资采购等级:(一)一般设备物资(金额在2000元以内),包括办公易耗品、公司劳保用品、职工福利品等;(二)贵重设备物资(金额在2000元→10000元),包括办公设备、仪器设备等;(三)大型设备或大宗物资(金额在10000元以上)。
第5条集团各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制定各自相应的设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并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6条行政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年度采购计划与预算,并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7条集团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度采购计划,报董事长审批,并报集团行政部、财务部。
第8条集团行政部每年年底制定集团次年度采购计划与预算,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财务部。
第9条采购审批权限:(一)一般设备物资由行政总监审核批准;(二)贵重物品由行政总监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三)大型设备或大宗物资由集团分公司或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交付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采购审批权限一览表第10条集团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填写设备物资采购申请表,详细登记设备物资相关规格及要求,报行政部审批。
第11条凡可以在超市采购的设备和物资,必须实行超市采购。
第12条2000元以上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由两人以人同行采购。
第13条供货商来源:各种采购指南;新闻传播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同行或集团内部员工介绍;公开征询;供应商主动联络;其他途径。
第14条贵重设备物资、大型设备或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有符合公司要求的三家以上供货商(不包括同行或内部员工推荐供货商)。
第15条集团行政部负责筛选供货商,确定第一、第二供货商,并报董事长批准,大型设备或大宗物资的供货商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宗物资、医疗器械、设备、基建工程、总务维修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
总则第一条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相关分管院长担任。
招标工作小组由监审科、财务科、经管科、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及与招标工作内容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组成,招标会议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指定分管副组长主持。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物资采购项目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
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 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标明:项目名称、项目论证材料、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监审进行初审,没有进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准采购。
对总价在5000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及纪委书记批准;总价5000-20000元以内的,报院长批准;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所有采购一律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招标常年使用,实现“零库存”。
与中标方签订“零库存供货协议”,要求中标公司及时按照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及质保情况提供医院所需物资,双方沟通确定合理的零库存量。
中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价格,此价格在市场原材料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执行一年,价格不变动。
如果有很大的变动(如原材料涨价或降价、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提高等因素等),则需要供需双方协商后重新商定更改价格或重新招标。
物资设备采购院内招标管理办法
物资设备采购院内招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医院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医疗设备、办公物资、电脑软硬件及服务类项目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院内部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维护医院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XXX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X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直卫生计生系统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XXX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医院医疗设备、后勤物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及服务类等的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招标办法:1.凡单项自筹采购金额或年内计划累计金额在5仟元以下(含5仟元)的各类货物及服务类。
由使用科室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交设备科,由设备科负责找主管部门、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审核后,按照如下流程进行采购:由设备科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审计科审计价格后确定单价和供应商→院长审批→院长审批通过后设备科直接采购。
2.凡单项自筹采购金额或年内计划累计金额在5仟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各类货物及服务类。
由院内议价小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市场询价、议价确定单价和供应商→院长审批→设备科直接采购→供应商供货→使用科室和设备科验收。
市场询价、议价原则上不少于3家,特殊情况不足3家需说明理由。
3.凡自筹采购金额单项、批量或年内计划累计在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服务由院内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直接采购。
原则上医院各类物资的采购由设备科负责做好院内公开招标的前期所有准备,如:公示、投标公司资格审核、评分表等相关资料准备,组织内部招标。
各类基建项目、临床申请使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凡自筹采购金额单项、批量或年内计划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和上级部门下发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等采取首先医院内部论证,确定参考品牌及型号,但不确定中标供应商,然后交由代理招标公司完成招标确定中标结果。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设备采购活动,包括新设备采购、设备更新、设备升级等。
三、招标程序1.需求确认:采购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制定设备采购计划,并明确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和质量要求。
2.招标公告发布:采购部门编制招标公告,包括设备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并通过适当的媒体发布。
3.投标准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报价、质量保证等。
4.投标提交: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采购部门。
5.开标评标:采购部门组织开标,公开地查看各供应商的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
6.中标公示:采购部门公示评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7.合同洽谈: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明确设备交付时间、质量保证期、支付方式等。
8.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四、招标条件1.供应商资格:供应商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能够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产品质检报告等。
2.技术能力:供应商需具备相关设备的生产、加工、调试、维护等技术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财务能力:供应商需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承担交货、质保金等相关经济责任。
4.信誉度:供应商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度,无严重违约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采购风险控制1.严格甄选供应商:采购部门需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从中选择具备良好声誉、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供应商。
2.设备质量检验:采购部门在设备交付后,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3.合同履行监督:采购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4.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对供应商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采购行为,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有效降低规模采购成本,确保大宗物资采购、租赁质量,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规范、严谨、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降低杜绝采购环节违约、违规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合规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采购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
工作组组织结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成员:保障部、合约部、技术部、法务部及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保障部采购经理、招标主管;合约部经理、合约主管;法务部总监;项目部(涉及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招标标的规模大小确定,由工作组成员和项目相关人员组成。
评标小组的数量、具体人员组成,根据采购标的拟定,报工作组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章招标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招标采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责1、负责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和规则。
2、辅助监督、指导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招标、评标工作。
3、对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开评标程序进行审查。
4、对工作小组的评标报告进行审定,确定中标单位。
5、执行评标纪律,对违规人员或违规事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招标采购工作组成员职责1、辅助市场和供应商调查、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知、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2、制定开标议程、评标流程及办法。
3、根据所招标采购的物资的技术参数,制定评标标准。
4、负责成立当次物资招标采购评标小组。
5、组织评标小组进行技术和商务答疑、澄清等工作。
6、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就投标物资的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价格、供货周期、付款方式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集体评判后形成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单位,报工作组领导审定。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活动,构建集中采购招标平台,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购买方式获取设备和物资的行为。
所称的设备和物资包括: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工程材料和生产所需的大型模具等;其他统称物资的还有:设备的零配件、五金交电、劳保、工器具、轮胎、生产生活及办公设备(施)和信息化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采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询价招标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下各单位:1、股份公司总部;2、股份公司各公司及其所辖的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五条股份公司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以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为目的,以实现规模采购的效益和效应为出发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统一行为规范、技术与商务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
第六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的集中采购招标按照股份公司关于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涉及到危险品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不限于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5、政府(含国外政府)指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股份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两级集中、两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建立股份公司和各公司两级集中采购招标管理体系,加强战略管控,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科学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批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管理,增加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批量采购优势或影响工程最终质量的主要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沥青、水泥、碎石、钢绞线、锚具等。
第三条对于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划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条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第六条分管领导负责物资招标采购的组织工程,召集设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确定采购数量、规格、价格。
第七条公司项目部主要材料由公司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项目部组织招标采购,其它材料由项目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章招标采购程序第八条确定物资招标采购方案(一)、明确招标材料名称、数量及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时间、地点。
(二)、方案的审批: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并在相应的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发布,并编制资格预(后)审文件。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3、交货的地点和时间;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后)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后)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提交资格预(后)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7、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8、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后)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后)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招标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以获取最佳的采购结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招标范围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适合于企业对各类物资进行采购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
三、招标流程1.需求确认:确定物资采购的具体需求,包括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需求确认的结果,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
3.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物资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4.发放招标文件:故意参预投标的供应商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5.供应商资格审查: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注册资质、经验背景等。
6.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7.评标: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确定中标供应商。
8.中标通知: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9.履约管理: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确保按照合同要求供货。
四、招标文件内容1.招标公告:包括招标物资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招标文件:包括采购需求、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详细信息。
3.投标函:供应商填写的投标表格,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报价等。
五、评标标准1.价格: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价格因素。
2.质量:根据投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估。
3.交货期:考虑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货时间,确保能按时供货。
4.服务支持:考虑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能力。
六、中标结果公示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中标金额等。
七、合同管理1.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交付期限等。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资采购是指本公司为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科研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活动。
第四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物资采购招标是指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公告需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采购招标的合法的、具备供应相应物资能力的单位。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标段是指可以独立进行采购的物资或者被采购物资的独立属性的一个或多个部分。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是指由本公司指定的专门监督采购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投标是指供应商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表明其意愿参与本次物资采购招标,以争取成为中标人。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本次物资采购招标中由招标人选择出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成交价是指中标人在招标中确定的供应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总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并审核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合同样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编号、招标标的、招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等信息,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文件领取登记簿,要求招标人在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招标说明应当详细说明招标标的的规格、数量、要求等信息,并说明投标人要求提交的材料、报价等。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资质证明、报价单等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并明确招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和期限。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要求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
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为规范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活动,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1.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应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2.公平:在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中进行公平竞争,不偏袒任何一方。
3.公正: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情况、资信等,进行评估和比较,确保中标结果公正。
4.审慎:对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分析,严格控制项目风险。
四、招标采购流程1.确定需求:根据物资设备的实际需求,明确招标采购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2.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
3.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征集投标文件。
4.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5.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工作。
6.中标公示:根据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商谈和签订合同。
7.履约管理:跟踪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8.结算支付:完成项目后,及时结算支付中标单位的货款。
五、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对招标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规模、技术要求等。
2.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供应商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和经验要求。
3.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递交方式等进行规定。
4.投标人义务:明确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5.评标办法:对评标的原则、方法、标准等进行规定。
6.合同范本:提供合同样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其他相关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补充其他相关内容。
六、评标原则和方法1.评标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评标方法:根据项目的特点,采用相关评标方法,如资格预审法、综合评分法等。
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大宗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构建项目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平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宗物资、设备指:钢材、水泥、外加剂、沥青、支座、伸缩缝、土工材料、桥梁及隧道用防水材料、防水板、设备或设施(项目工程主体用)等。
第三条大宗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标准:1、项目工程主体用钢材、水泥、沥青、粉煤灰、矿粉、土工布、土工膜、外加剂、灌浆料、纤维、燃油(柴油)、波纹管、锚具、锚杆、防水材料(含防水板、止水带)、通信用硅芯管、支座、伸缩缝、声测管、电线电缆、配电机柜等;2、其它品种物资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3、项目工程主体用、单台或单批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或设施。
4、不足上述标准的物资采购,由各单位进行招标采购,但业主及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见附件1第四条招标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招标活动由项目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报经批准后再予以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材料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约束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限制,任何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项目公司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工作组。
(一)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是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领导全项目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2、对大宗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细则进行审核、批准;3、确定中标人;4、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理。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项目部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督,维护项目部的利益,依据《 xx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物资分类1、A类物资:钢材及制品(含钢绞线、钢板桩)、水泥、钢轨、线上料、成品油、民用爆炸物品等。
2、B类物资:股份公司批复由集团公司集采的物资、锚具、防水材料、土工材料、桥梁支座、伸缩缝、钢模板、脚手架、混凝土外加剂等。
3、C类物资:地材、粉煤灰、矿粉、石灰、木材、商品砼、沥青、电气化材料、电力通信信号器材、彩钢房活动板房等。
4、D类物资:五金、工具、电料、杂品、劳保用品等。
三、管理权限1、A类物资(甲供、甲控物资除外):由股份公司选择确定合作供应商,组织集中招标、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集团公司指导、监督项目部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2、B类物资:由项目部推荐合格供应商,集团公司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
由集团公司采购中心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或主导集中招标采购,集团公司指导、监督项目部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3、C类物资:由集团公司物资部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供应商评价,组织招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指导、监督项目部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4、D类物资:由项目部物资部门组织工程队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指导限价,项目部招标机构组织招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物资购销合同经项目部物资部门和法律联络员审核后,由工程队与中标单位签订。
5、项目部统一负责A、B、C、D物资的组织供应、验收、结算、保管、使用、核算以及现场管理等全过程控制工作。
在项目物资管理细则中,可根据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分解管理目标,明确项目各级的责任,形成闭合管理。
6、A、B、C类物资的购销合同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物资部门备案;D类物资购销合同报项目物资部门备案。
四、物资招标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物资设备招标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
五、招标前的准备工作1、全面了解工程承包合同,掌握物资采购权限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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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范围和权限第十条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
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
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
第十二条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
第四章采购招标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一)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
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
(二)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
第十六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
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
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
第十八条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
第五章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标书中允许分包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与物资(设备)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禁止物资(设备)投标人以向物资(设备)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物资(设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物资(设备)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物资(设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采用竞标方式则允许竞标人当众反复降低报价,直至无人降低报价时,在付款、售后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众宣布最低报价者中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人数一般为奇数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物资(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在未确定中标人前,不得透露有关投标价格、评标方案等情况。
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人不另发落标通知,也不接受任何性质的落标查询。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一)参加投标方少于三个。
(二)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方串通并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自接到设备、物资采购申请报告后,除特殊设备和物资外,进口设备、物资三十日,国产设备、物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物资(设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交。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奖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项目(分公司)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资(设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设备)招标人及评标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以内物资(设备)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资(设备)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人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受贿,向他人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非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物资(设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转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物资(设备)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设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