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桂师院科字[2002]10号,2002年1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院各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科技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规划、经费、审核、界定、联系、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设备的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送修、验收和建立维修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及经费
第三条学院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维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
1.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
3.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
4.学院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款项。
5.其他划入专项维修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学院行政事业费核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根据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拨入维修经费专项。仪器设备维修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设备。随着学院的发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额不断增加,维修任务不断加重,院内各单位要努力提高维修费的使用效益,力争少花钱、多办事。
第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和维修费列支渠道:
1.全院各单位包括服务经营实体(不含自收自支校办企业)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科技处负责,未经科技处核准,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票据,财务处一律不给报销。
2.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院的专项维修经费列支。(10万元以上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系统除外)。
3.10万元以上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维修由使用单位另行向学院申请专项维
修经费。
4.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5.正在建设中的重点学科,用本学科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该学科专项经费中列支;学科建设通过终期验收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6.用于经营服务实体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其经营服务收入中列支。
7.虽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大账,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含各单位办班的自购设备)的维修费由本单位计划外收入列支。
8.对于维修费用接近或大于仪器设备残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六条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入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使用单位及科技处联系供货厂家负责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按照《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然后报修。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报修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1.报修:由报修单位填写“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科技处设备科。
2.界定:由科技处负责界定维修费列支渠道。
3.维修:由使用单位或科技处设备科联系维修,对于维修费≥500元的,需经审计室审核,对≥1000元的,同时需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维修。
4.报帐: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经使用部门检查合格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设备报修要认真审核,并及时处理,做好维修记录,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九条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设备维修经费,少花钱、多办事,院内各单位要积极组建并培训兼职维修队伍,充分调动我院各单位有维修技能和专长的人员的积极性。学院鼓励院内各单位的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各单位对此要予以支持,有关零配件费、劳务费可适当从设备维修费列支。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院内各单位要充分
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科技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并进行登记,作为对实验室和实验技术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对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或维修不及时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