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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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郑 洁
摘 要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制 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 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 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158-01 (二) 明确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所做出的生效裁定、 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 理,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民事、 行政 裁判执行过程中做出的对当事人采取拘留、 罚款的强制措施的决 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做出的查封、 扣押、 冻结、 拍 卖、 变卖等措施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的 其他裁定确有错误的; 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 (三) 明确具体监督方式 1. 对违法裁定进行抗诉。抗诉是现阶段我国行政检查监督 的主要手段, 对于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违法裁定, 以 及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做出的可能给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 的裁定, 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有关标的的执行。 2. 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不能抗诉或 不适宜抗诉的执行违法行为, 如执行不作为、 怠于执行等, 侵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考虑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 种法定监督手段, 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程序, 要求法院务必进行回 复, 若不采纳务必提出详细的理由, 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 和纠正的法律责任等。 3.对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 构成 一般违法的, 将有关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 交给纪检或人事部门 处理。 但构成犯罪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 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王德玲.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2]羊绒馨. 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 2007(13). [3]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 [4]江伟.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中南大学学报. (10) 2007 .
一、 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 (一) 缺乏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 ” 所以产生了 不同的理解。 法院认为, 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 对于执行程序, 检 察机关没有权利介入监督。此观点也成为目前法院排斥检察机 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理由。 另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进行抗诉的监督方式, 即使执 行活动包含在法院审判活动当中, 但对与执行中除裁定以外的其 他一般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仍然不能进行监督。 (二) 人民法院对监督持排斥态度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 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导 致的检法冲突时有发生, 并且其公开化趋势日益明显。 最高人民 法院自 1995 年开始就多次采用批复的方式对包括执行程序, 先 予执行裁定等检查监督进行限制, 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 监督权力排除在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 监督机关” 。依照宪法的规定, 审判权和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体制下独立并行的两大国家权力, 而负责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通过司法解释达到限制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目 的, 这种行为是越权的违宪的。 二、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 立法上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 要完善民事执行检查监督, 就要在立法上对民事检查监督权 进行明确规定, 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 对此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 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郑洁,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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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郑 洁
摘 要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制 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 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 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158-01 (二) 明确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所做出的生效裁定、 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 理,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民事、 行政 裁判执行过程中做出的对当事人采取拘留、 罚款的强制措施的决 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做出的查封、 扣押、 冻结、 拍 卖、 变卖等措施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的 其他裁定确有错误的; 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 (三) 明确具体监督方式 1. 对违法裁定进行抗诉。抗诉是现阶段我国行政检查监督 的主要手段, 对于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违法裁定, 以 及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做出的可能给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 的裁定, 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有关标的的执行。 2. 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不能抗诉或 不适宜抗诉的执行违法行为, 如执行不作为、 怠于执行等, 侵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考虑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 种法定监督手段, 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程序, 要求法院务必进行回 复, 若不采纳务必提出详细的理由, 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 和纠正的法律责任等。 3.对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 构成 一般违法的, 将有关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 交给纪检或人事部门 处理。 但构成犯罪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 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王德玲.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2]羊绒馨. 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 2007(13). [3]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 [4]江伟.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中南大学学报. (10) 2007 .
一、 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 (一) 缺乏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 ” 所以产生了 不同的理解。 法院认为, 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 对于执行程序, 检 察机关没有权利介入监督。此观点也成为目前法院排斥检察机 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理由。 另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进行抗诉的监督方式, 即使执 行活动包含在法院审判活动当中, 但对与执行中除裁定以外的其 他一般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仍然不能进行监督。 (二) 人民法院对监督持排斥态度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 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导 致的检法冲突时有发生, 并且其公开化趋势日益明显。 最高人民 法院自 1995 年开始就多次采用批复的方式对包括执行程序, 先 予执行裁定等检查监督进行限制, 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 监督权力排除在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 监督机关” 。依照宪法的规定, 审判权和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体制下独立并行的两大国家权力, 而负责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通过司法解释达到限制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目 的, 这种行为是越权的违宪的。 二、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 立法上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 要完善民事执行检查监督, 就要在立法上对民事检查监督权 进行明确规定, 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 对此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 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郑洁,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