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法院 的 民事 执 行 工作 .而 是按 照法 律 监督 的程序 向法 院提 出 自己 的主 张 和看 法 .由法 院 自行 纠 正其 不 当或
者违 法 的行 为 . 以达 到 法律 监 督 的 目的
难、 执行 乱 等 因素 因为 检察 权 介 入而 大 大 减 少 。 而 提 从
高人 民法 院 合 法 、 范 执行 行 为 的抗 干 扰 能力 。 因此 , 规
执行 法 官 乱 执 行 、 法 犯 罪 的 情 况 经 常 发 生 , 吃 、 、 违 “ 拿 卡 、 、 早 已不 是 个别 现 象 。 要 报” 开展 民事 执行 的检 察 监督 .一方 面 可 以 对执 行 权
监督 的价值 在 于 保 障 和促 进 执行 公 正 , 提高 执 行 效率 。 当人 民法 院不 当行 使执 行 权 .就会 给 当事 人 和案 外人 造成 损 害 .检 察 监督 的 目的在 于利 用 公权 力 的法 律资 源 。 保诉 讼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不 受公 权 力 的侵 犯 。 民 确 人 法 院依 职权 对 生 效 民事 裁 判 实 施执 行 活 动 .应 当不受 外 力 的干扰 .检 察机 关 实 施 监 督不 能 影 响人 民法 院 的 正常 执 行活 动 检 察 机关 监 督手 段 的 运用 . 不是 要 干预
着人 们 对法 院 权威 和法 治 秩序 的信 念 .它 已经 不是 一 个 简单 的法 律 问 题 . 逐 步 演变 为 一个 复杂 的 、 害 面 而 危
极广 的社会 问题 .以至 于 中 央多 次 专的范 围 设计
任 何 一 个完 整 的法 律 监督 完 成 的 过程 .无不 蕴 涵
论对 民事 执行检察监督的 范围 和程序
文◎ 连 鸿 邓 李 艳 李 丽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作者:郑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本文通过分析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诉法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58-01一、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一)缺乏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是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所以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法院认为,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对于执行程序,检察机关没有权利介入监督。
此观点也成为目前法院排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理由。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监督方式,即使执行活动包含在法院审判活动当中,但对与执行中除裁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仍然不能进行监督。
(二)人民法院对监督持排斥态度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导致的检法冲突时有发生,并且其公开化趋势日益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自1995年开始就多次采用批复的方式对包括执行程序,先予执行裁定等检查监督进行限制,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权力排除在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照宪法的规定,审判权和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体制下独立并行的两大国家权力,而负责审判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达到限制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目的,这种行为是越权的违宪的。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一)立法上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要完善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就要在立法上对民事检查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对此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和公检法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职能。
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简述。
一、监督内容1. 执行程序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
2. 案件办理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审查起诉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和指导。
3. 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效果好。
4. 合议庭审判监督: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官的执法活动、证据的合法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和指导。
5. 执行活动监督: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结果的公正。
6.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效果的评估。
二、监督方式1. 司法审查: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审判意见和建议。
2. 现场检查:检察机关对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观察和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会议督办: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会议,督促公检法机关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解决办案中的问题。
4.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信访接待:对来访群众的诉求进行接待和处理,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也是了解基层办案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
6. 抽查抽评:通过对案件和执行活动的抽查,检察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7. 网络监督:通过检察机关设立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接受公众举报和监督,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
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执行程序监督、案件办理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合议庭审判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而监督方式则主要包括司法审查、现场检查、会议督办、专项检查、信访接待、抽查抽评和网络监督等方式。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检察院对该法院的执行力度进行实质审查。
那么,申请监督应该提交哪些材料?两高发文就《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进行规范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说。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在申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遏制法院不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一、抗诉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
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代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
1在90年代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
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
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
其中第28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加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根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
”按照该法典第3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按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
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年制订《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
至*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
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改变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
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
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摘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时下,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内部影响也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内部影响是指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较少考虑到执行的因素。
三是判决不公或因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执行程序中,因判决不公而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影响执行;因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程序的差错,有些案件执行标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或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就匆忙调解或判决,虽然在是非责任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事实不清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以至无法执行,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执行困难。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要对 程 序法 的实施 进行 监督 ; 要对刑 事 判决 实施 监督 , 既 也要 对 民事判 决 实施 监督 。不 仅包 括对 审判 机关 审判 活 动的监 督 , 理所 当然 地包 括对 判决 执行 进 行 监督 , 样 的监 督 才 是 完整 而 又 系 统 的监 督 。 同时 , 也 这 我 国的三 大诉讼 法 和人 民检察 院组 织 法规 定检察 机 关对 审判 活动 或者 诉讼 活 动进 行监督 。新 修 改 的民事 诉讼 法第 十 四条 规定 : 民检察 院有权对 民事 审判 活动实 行法 律监 督 , 人 法律 的实 施包 括制 定 、 执行 和监 督 ,
讼检 察监督 权 , 只规定 了对 已经 生效 的判 决 和裁定 可 以进行 监督 , 但 而对 民事判 决 和裁定 的执行 活动 是否
可 以监督未 做 规定 。实务 界认 为 , 审判 活动 不应 包括 民事 执行 活 动 , 《 在 民事诉讼 法 》 中也 把 执行程 序 和审
判程 序作 为两 个独立 的诉 讼 程序 立法 , 以 民事 诉讼 检 察监 督 权 不应 对 民事判 决 和 裁 定 的执 行 活 动进 行 所 监督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对 执行 程序 中的裁定 的抗 诉不 予受 理 的批 复 》 关 中也 明确 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对 在执
行 中作 出的裁定 不属 于抗 诉 的范 围 。检 察 机关对 民事 执行 活 动 中 的检察 监 督 权 于 法无 据 。然 而 , 民事 对 执行 活动缺 乏有 效监 督 , 正是造 成 当前 民事 执行难 、 执行乱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 , 响 了宪法 、 影 法律 的落 实 和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取得积极进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
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
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研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研究作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为解决民事执行难题做出了新的努力,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操作规定的过于简单。
本文在阐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四类范围,梳理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五大程序,并提出了三项保障机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程序基金项目:本课题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2012-2013年度一般课题。
作者简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靳良志,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龙,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芝龙,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邱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46-02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鉴于此,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即以此为对象进行分析,以期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享有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进行检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执行的监督主体其实并不少,但或多或少地存在部分不足。
检察监督因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可较好地弥补其它监督方式存在的漏洞。
第一,检察监督是对具体个案的直接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民事执行存在问题后,可直接针对个案要求执行机关纠正,监督方式最直接,监督效果最显著。
第二,检察监督是独立于法院执行机关的外部监督。
法院的监督属内部监督,容易导致监督乏力问题,而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法院的单位,监督通常更为有力。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案例二
总结词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某省检察机关在对一起贪污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存在程序错误,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中,检察机关代表出庭,对一审判决进行质疑和反驳 ,最终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效果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效果保障机 制,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 果得到充分保障,对于不落实监 督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要严格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05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 实践案例
案例一
总结词
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详细描述
某市检察机关在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 庭审中,检察机关代表出庭,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和反驳,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 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 过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可以推动法治 建设的进程。
02
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权利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负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
确实施。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
监督和纠正。
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社 会生活中的地位是重要的,其职 责的行使对于保障社会公正、维
展望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深化检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 完善刑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01
建议
02
03
04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加强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裁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裁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是否得到正确执行以及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行乱途径和方法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执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当前民事执行乱的问题比较严重。
民事执行,是指为了保障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由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活动和程序。
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法的实现是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
”①“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受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而使其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措施失去功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执行秩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
②“执行乱”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乱执行”情形,是纯粹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原因导致的执行问题③。
(二)执行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利用执行职务便利受贿。
执行法官故意不履行自己的执行义务,在申请人向他行贿后,才积极履行自己的执行义务。
法院执行局以单位的名义要求申请人“赞助”,申请人为了拿到执行款,不得不向法院“赞助”。
执行法官在收取被执行人的财物后,制作程序终结裁定或者不采取执行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法官利用执行调解的权力,在收受一方的贿赂后,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调解。
2、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
对于需要到外地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官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要求申请人支付外出执行的所有费用,并且不出局任何手续,申请人为了能够及时执行到位,不得不支付所有的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1.03.10•【文号】高检会[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1]2号)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选定适当数量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及相应的人民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执行活动,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探索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
探索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摘要]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恢复二十多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民事案件抗诉不断增加,制度也日益完善,民事检察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已经逐步提高,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的法律条文相对简陋,司法解释甚少,监督机制滞后,已跟不上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开展健康有序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关键词]探索;民事审判;监督方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所有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制,可以说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最有效的监督途径。
追溯检察史,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案件抗诉工作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但真正开展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已经存在,并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当时的监督方式称作抗议而非现今的抗诉,可以说这是我国成立检察机关以来最早的民事检察监督。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民事诉讼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人民法院审判方式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和创新,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如果没有更多更好的改革创新或机制完善,是很难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的。
所以,检察机关必须借助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打造一套全面的、完善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才能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现状当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方式,只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上的抗诉,而且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确的,至于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只是一条笼统的法律条文,没有其他具体的可操作条文或司法解释相对应,上前面提到的两条法律条文,是构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实践中执行起来存在太多制约。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1、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错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必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错误的裁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执行依据错误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错误执行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3、执行的范围错误即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执行到位数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
4、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予及时执行,而是工作拖拉,延误时机,甚至在申请人不请客送礼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均是执行中的不作为。
5、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案外人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出面干预等出现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一)事前备案:即执行前备案制对当地影响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案件执行的裁定书和执行依据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事中参与: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参与权为落实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1、促成或者参与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或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执行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的一种监督作用。
2、列席执行案件讨论制度法院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建议方式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促使 其自行纠正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误 。
VS
建议方式是检察机关与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的一种协作与监督机制。检察机 关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 判存在问题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指出问题所在,并建议法院自行纠正 。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法院自我纠错, 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维护了检察机 关与法院之间的良好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重要性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确保民事行政法律得到正确、统一的实 施。
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司法不公、违法行为等现象,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可以及时 纠正这些问题,维护法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行政检 察监督在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
0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特殊 式公益诉讼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治理。
促进社会治理:结合案件办理,发现问 题根源,提出改进社会治理的建议。
监督手段:通过提出公益诉讼、支持起 诉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监督范围: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 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
•·
防止滥用执行权:防止和纠正执 行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纠正违法方式
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
纠正违法方式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 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手段。当检察机关 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要求相关单位 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 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公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6•【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浅谈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难执行问题比较普遍,而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却一直比较薄弱,本文试从现行民事执行监督的缺陷入手,提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现实中,“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有其局限性,它无权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民事执行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笔者曾在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十余年,罕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具体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所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缺陷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高法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者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但后者用了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的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摆脱不了“自我监督”的劣势。
检察机关虽然依法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现实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参与民事执行活动,不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违法问题,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大,效果不佳,这也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1.权力制约理论决定对民事执行工作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
即便是大家公认的事后监督,其实也有不同的理解。“事后”中的“事”,是指案件还是事件?或者说,“事后”是指执行案件全案的完结,还是执行案件中需要监督的事件已经发生?需要监督的事件应当是已经结束还是只要发生而不问其是否已经结束?对此分歧的解决对于事后监督制度的设计至为重要。有人认为,事后监督是指全案的结束,在执行期间,检察机关不应介入。这一观点似有道理,但其实并不成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非案件本身,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中,最应监督的首先是执行程序中的裁定,除执行终结裁定标志着案件的结束外,其他裁定都是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对执行裁定的监督当然无需等到执行案件完结。所谓“事后”是指执行活动中需要监督的事件已经发生,并非案件已经执行完结。即便是对执行过程中已经发生的事件,亦无需事件已经完结。对某些执行活动的监督,当然是在该事件已经完结后,比如对执行中裁定和决定的监督,都只能是在该裁定或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即该裁定或者决定生效后,检察机关才有必要监督;但对于某些执行活动,比如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只要该行为已经发生,即应依法监督,如果以该行为尚未完结为由拒绝监督,则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与法律监督的本来目的相悖;而对于违法的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则只能是该不作为尚在持续中(尚未完结)时,才有进行监督要求其依法作为的必要,已经结束的不作为行为不能成为要求依法作为的监督对象。
1.抗诉。抗诉本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方法,因为该条并未对可以抗诉的民事裁定作出任何限制,故一些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裁定进行了抗诉,一些法院也曾受理。但自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之后,人民法院就不再配合此类执行监督方法。
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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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洁,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பைடு நூலகம்方向: 民事诉讼。
一、 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 (一) 缺乏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 ” 所以产生了 不同的理解。 法院认为, 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 对于执行程序, 检 察机关没有权利介入监督。此观点也成为目前法院排斥检察机 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理由。 另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进行抗诉的监督方式, 即使执 行活动包含在法院审判活动当中, 但对与执行中除裁定以外的其 他一般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仍然不能进行监督。 (二) 人民法院对监督持排斥态度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 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导 致的检法冲突时有发生, 并且其公开化趋势日益明显。 最高人民 法院自 1995 年开始就多次采用批复的方式对包括执行程序, 先 予执行裁定等检查监督进行限制, 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 监督权力排除在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 监督机关” 。依照宪法的规定, 审判权和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体制下独立并行的两大国家权力, 而负责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通过司法解释达到限制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目 的, 这种行为是越权的违宪的。 二、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 立法上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 要完善民事执行检查监督, 就要在立法上对民事检查监督权 进行明确规定, 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 对此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 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德玲.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2]羊绒馨. 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 2007(13). [3]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 [4]江伟.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中南大学学报. (10) 2007 .
・司法天地・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郑 洁
摘 要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制 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 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 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158-01 (二) 明确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所做出的生效裁定、 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 理,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民事、 行政 裁判执行过程中做出的对当事人采取拘留、 罚款的强制措施的决 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做出的查封、 扣押、 冻结、 拍 卖、 变卖等措施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的 其他裁定确有错误的; 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 (三) 明确具体监督方式 1. 对违法裁定进行抗诉。抗诉是现阶段我国行政检查监督 的主要手段, 对于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违法裁定, 以 及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做出的可能给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 的裁定, 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有关标的的执行。 2. 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不能抗诉或 不适宜抗诉的执行违法行为, 如执行不作为、 怠于执行等, 侵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考虑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 种法定监督手段, 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程序, 要求法院务必进行回 复, 若不采纳务必提出详细的理由, 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 和纠正的法律责任等。 3.对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 构成 一般违法的, 将有关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 交给纪检或人事部门 处理。 但构成犯罪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 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