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国际心肺复苏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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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际心肺复指南
心搏骤停的现场急救
心肺复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第一部分科学共识
第二部分伦理原则
第三部分生命支持
第四部分培训教育
一.科学共识 (Consensus on Science)
以《心肺复与心血管急救国际指南(2000-2005)》为基础,介绍现场心肺复。
国际指南会议所推荐的意见
以循证'>医学(EBM)为依据:
※证实了许多安全、有效的抢救方法;
※对一些证实为无效的抢救方法予以否定;
※推荐经过严格循征'>医学证实的新方法;
※在目前的条件下指南为最有效和便于教学;
※提供了最新的知识、研究成果和临床经验。
历史回顾
50年代美国医生彼得·沙法(Peter Safar)教授等重新发表了口对口吹气术。
1960年,考恩医生(Kouwenhoven)等人观察用力在胸外按压,可以维持血液循环。
沙法与考恩确认了口对口吹气和胸外心脏按压术联合应用技术的合理性。
沙法结合两种方法,奠定了现代CPR的基础。
*40年来CPR在全球风靡,美国普及7000万人次;
CPR带来的希望,欧美平均每天能挽救1000例院外心搏骤停者;
中国电力部门从5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人工呼吸为主的救护培训,70年代开始CPR普及,在触电抢救上取得了成就。《国际CPRECC指南2000 》2000年2月在美国达拉斯定稿,2000年8月15日,在美国心脏协会主办的《循环》杂志上颁布。
2005年1月对《CPR与ECC指南2000》作了修订,称为《国际CPR与ECC指南2005》,并将于2005年11月在美国《循环》杂志上以100页的篇幅面世。该指南凝集了全球110个国家、地区'>医学专家的心血。
广泛与接受,就是在科学的基础上,'>医学人员、专业急救人员的参与。
二.伦理原则(Ethical Aspects)
CPR的目标:
1.挽救生命,恢复健康,解除病痛和减少伤残。
2.但是,CPR一个特殊的目标是逆转临床死亡,故有很大局限性。
病人自主的原则
在伦理学上是受到尊重的,在许多国家亦受法律保护。
临终遗嘱:提出自己的医疗围包括CPR。
形式:谈话、书面遗嘱、生存意愿及对医务人员永久的委托书。
遇下列情况可不进行CPR
1.科学的评估已表明没有明确的标准能准确预测CPR无效。因此,推荐所有心搏骤停病人均应接受CPR ,除非:
病人有有效的遗嘱;
病人有不可逆的死亡体征:僵死、断头或尸斑;
预测不能得到生理上的益处,对危重败血症、心原性休克进行了最积极地治疗,重要的脏器功能仍在不断恶化或者疾病的晚期(心脏停搏是必然结果)。
2.在执行CPR时,救援者将要冒身体受伤的危险。
下列情况可以终止CPR:
1.有效的自主循环和通气恢复;有专业医务人员的接替。
2.有可靠指征提示存在不可逆死亡;救护者因疲惫,周围的环境危险,持续复可造成其他人员危险而不得不终止。
3.向救护者提供有效终止CPR的遗嘱。
终止与延长CPR
1.在医院:取决于经治医师。
2.科学研究表明,在经过高级生命支持30分钟,病情仍无好转,可以终止CPR;对于新生儿,抢救十五分钟无效即可终止。
3.适当延长CPR:年龄较小;药物过量;严重低体温(如溺水);毒素和电解质异常等;这些是能改变预测结果的因素。病人死亡的宣布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规定在现场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书。
欧洲,有随急救车的医生,可以宣布死亡。
我国随车医生一般不宣布死亡和决定停止所有复抢救,否则违背'>医学伦理。
撤消生命支持
对于家属和医务人员来说,是一个感情化的非常复杂的决定,如下情况可以撤消生命支持:
1.医生及家属认为治疗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继续治疗又无任何益处,其决定是合适的。
2.研究表明,昏迷者不能重新清醒,在第3天无瞳孔对光反应,缺乏对疼痛的自主反应或第1周末没有双侧皮层体感诱发电位者,可以撤销生命支持。
3.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不管能否清醒或者及时严格地治疗,其心搏停止是其必然结果。
三.基本生命支持(Basic Life support)
BLS是CPR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容,在最新国际指南中,对此作了一些修改。
(一)早期启动EMSS:
*“快打” 或者“先打”
*BLS的顺序:评估、呼救EMS、CPR
的ABC和电复律/除颤AED。
*“成人” 定义为大于8岁的任何人。
(1)多数突发非创伤性心搏骤停病人为VF:
发病到除颤/复律的时间对复成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6)多数婴幼儿(〈 1岁)和儿童(1~8岁)的呼吸心搏骤停原因多与气道或通气有关,非突发性心脏事件,急救时人工呼吸是重要的。
首先进行急救,以1分钟的CPR后再呼叫EMSS。
(2)BLS在处理中风及急性冠脉综合征中的作用:救护人员对不清醒的成人应“先打”,救护人员尽快救护转送,提前通知接受医院,以增加其快速静脉溶栓。
(3)对于溺水、创伤、药物过敏等病人,应先提供CPR,再“快打”。
(4)清醒的成年人气道异物梗阻
在向EMSS求救前,第一救护者应尽量保持呼吸道通畅。
立即呼救EMSS,CPR与其他急救措施并用。
直到EMSS人员到达, 转有条件的医院救治。
(5)根据情况处理气道异物梗阻:
对‘第一救护者’不要求处理不清醒成人的气道异物的抢救程序;
如怀疑或证实可能有气道异物者,可试行先CPR,后解除气道异物;
在行人工呼吸时,注意检查异物;
专业救护人员对不清醒病人应做解除气道异物的抢救。
(6)二个救护者在现场
第一个开始CPR;
第二个呼救EMSS,如果情况允许,应找出AED进行电击复律。
(二)BLS顺序与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