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要约
民法典中要约的名词解释
民法典中要约的名词解释要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合同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要约是指一方(要约人)通过明确表示意图的方式,向另一方(受要约人)提出缔结合同的邀请。
在这个过程中,要约人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图,而受要约人则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作出异议。
要约的有效性及其与合同的关系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法律问题,下面将分别从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和要约的撤销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要约的要件包括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的确定的内容和被邀约人的特定身份。
要约人通过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使对方能够理解要约的邀请,从而形成要约。
这意味着要约必须是以明确的方式传达,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对方的意图。
此外,要约还必须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内容,包括要约人希望达成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最后,要约还要明确指明被邀约人的身份,以便被邀约人能够知道邀请的对象是自己。
其次,要约的效力取决于要约的表达方式和被邀约人的接受方式。
要约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表达。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特定的表达方式,只要能够达到明确表达自己意图的目的即可。
另外,要约在被邀约人接受后产生效力。
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愿,以达成合同。
接受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行为上的表达。
一旦要约被接受,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关系就转变为合同关系。
最后,要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通过明确的方式撤回要约的邀请。
在要约还未被接受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
一旦要约被撤销,要约失去效力,被邀约人就无法再接受该要约。
要约的撤销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行为上的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约已经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就不能再单方面撤销要约,除非双方达成一致。
总结起来,要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名词,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要约的要件、效力和撤销等方面都对要约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确定具体的内容以及指明被邀约人的身份,要约才能产生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汇总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汇总一、知识概述《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要约和承诺》①基本定义:- 要约呢,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想和别人订立合同,向另一方提出一个订立合同的条件,这个条件得足够明确,就像你去商店买东西,售货员说这个手机5000元,这就是一个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启动信号。
- 承诺则是被要约的那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好比你听到手机5000元这个价格后,说行了,我买,这就是承诺。
做完这个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合同就成立了。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编里这可超级重要啊。
要是没有要约和承诺这个环节,合同怎么开始怎么达成一致都乱套了。
大多数合同订立都得经过这个过程,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的关键步骤。
③前置知识:- 得先有点基本的合同意识,知道什么是合同,合同就是双方或者多方约定好,大家你做这个我做那个的一种协议。
还有就是对交易或者合作这件事有个基本概念。
④应用价值:- 日常生活里到处都是啊。
你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给你个价格,这就是要约,你同意了签约,就是承诺。
在商业合作里,公司甲给公司乙说我提供这个服务,收费多少,是要约,公司乙说行嘞,那就是承诺。
这样合同就生效了,能保障各方的权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在民法典合同编里,要约和承诺处于合同成立这一大块内容里,就像是盖房子打地基的部分,是合同建立的基础环节。
②关联知识:- 和合同的效力关联得可紧密了。
要是要约承诺有问题,可能合同效力就受影响。
也和合同的变更、解除有点关系。
比如说,后来合同改了内容,可能得重新有要约承诺啥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嘛,我觉得要约内容明确到什么程度比较难判断。
比如说,有人说我大概有一批货给你,这个大概就有点模糊,很难说是个合格的要约。
关键点呢,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表示必须是准确和到点子上的。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很重要哇。
考查方式常常是给一个交易场景,让你判断这里面有没有有效的要约和承诺。
或者如果某个环节出问题了,合同是什么状态。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承诺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承诺理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理应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理应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期限的计算(未明确的,以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可能实质性变更2.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也是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指诺成合同,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还要加上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能成立;而一般要式即书面形式的合同,要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能够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理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能撤销)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1)承诺迟到:(迟发迟到)效果:原则上无效,为新要约;例外:要约人即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超期的承诺――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即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承诺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效果: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即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司法考试讲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讲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示例文章篇一:《走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我们的生活里啊,合同就像无处不在的小卫士。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个小零食,这其实就有一个小小的合同在里面呢。
你给了钱,老板给了你零食,这就是一种约定,一种合同关系。
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就像是给这些小卫士们制定规则的超级指南。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可就遇到过合同方面的事儿。
他想在网上买个超级酷的玩具,在网站上点了购买,付了钱。
结果呢,等了好久都没收到玩具。
他就很生气,觉得自己被骗了。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合同编的事儿啦。
如果按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来说,商家和小明之间有一个买卖合同,商家收了钱就得发货,这是他们之间的约定。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大家都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合同双方也得遵守合同里的规则。
再说说我家邻居叔叔吧。
他是个小老板,要和另一个人合作做生意。
他们要签一个合同,关于怎么投资、怎么分成之类的。
这合同可不是随便写写就行的。
他们得考虑好多东西,就像这个《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里规定的一样。
比如说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这个合同违反了一些法律法规,那这个合同可能就是无效的。
就好比你盖房子,要是地基都没打好,不符合建筑的规则,那这个房子肯定是不稳固的,这个合同也是一样的道理。
那这个司法解释到底都有些啥内容呢?它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先说说合同的订立吧。
订立合同就像是两个人搭伙要做一件大事,首先得有个要约和承诺。
就像你邀请小伙伴来家里玩是要约,小伙伴答应了就是承诺。
在这个过程中,得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要是表达得模模糊糊的,就容易出问题。
比如说,有人卖东西,说这个东西“大概”多少钱,“大概”有什么功能,这就不行。
得确切地说清楚价格、功能等信息,这样合同才能顺利订立。
合同的履行也很重要。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抬一桶水,大家都得用力,都得按照之前说好的方式来。
如果一方突然偷懒,或者不按照说好的做,那就不行。
民法典中合同编要约和承诺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合同编要约和承诺知识点梳理一、知识概述《民法典中合同编要约和承诺知识点梳理》①基本定义:- 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想和别人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这个表示需要包含很明确的想法,比如要跟对方做什么事情,大概怎么做这个事情呢,是卖个东西还是租个房子,得让别人一看就明白。
在生活里,我要卖我的旧自行车,我跟你说“我想把我的自行车以200元卖给你,车就在那,你看看要不要”,这就是要约。
- 承诺:那承诺就是另一方对于这个要约,表示同意的回应。
还是拿卖自行车这个事儿举例,你听到我要卖你自行车的这个要约之后,告诉我“行,200元,我买了”,这就是承诺。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编里,这是非常核心的内容。
因为订立合同嘛,总得有一方先提出个想法(要约),然后另一方说好(承诺),合同才开始有订立的基础呀。
就好比建房子,要约是打地基设计房子样式,承诺就是确定按照这个样式建起来。
如果没有这俩环节,合同很难成立。
③前置知识:- 首先对于合同的一个基本理解是很必要的,知道合同是什么,是一种双方或者多方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基本概念得有。
然后对交易中的你来我往这种模式需要有个感觉,实话讲,其实就是平时咱们生活里买东西卖东西的时候那种交流互动的感觉。
④应用价值:- 在我们的日常买卖、租赁、提供服务等各种商业或者非商业的交换行为中都非常有用。
比如说你要租个房子,你看到房东贴出了房子出租的消息(这就算是要约里的一部分了),里面写着房子的大小、价格之类的信息,然后你要是同意租这个房子(也就是做出承诺),那一份租赁合同就开始逐步形成了。
在商业合作里,大型公司之间关于贸易供货的往来,也是先有一方要约,然后另一方承诺,整个合作的合同才有效成立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在民法典合同编里,要约和承诺是位于合同订立这个环节非常开头的部分,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基石一样的存在。
就像火车要开起来,得先有火车头动一样,合同要订立,就得以要约和承诺的交互来启动。
第04讲_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知识(2)
第一部分民法基础知识二、合同法的基础知识(一)学习脉络(二)合同的订立1.基本订立过程:(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核心标志: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VS要约邀请:(1)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2)例子: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承诺VS新要约:【示例1】甲发函给乙称:有一台设备出售,型号为AX3,售价为12万,有意者可联系。
乙回函给甲称:价格能否便宜点,10万如何?之后甲同意10万的报价。
【分析】甲的发函为要约,乙的回函为新要约,甲同意表示承诺。
【示例2】2019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5月12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且甲未作特别表示。
【分析】乙的回函为新要约。
4.撤回VS撤销:(三)合同的担保1.担保的方式:(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3)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作为债务的担保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4)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
2.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适用情况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先诉抗辩权有无先后顺序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无3.保证VS保全:(1)合同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赋予债权人用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措施。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MKM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MKM节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CONCLUSION OF CONTRACTS节合同订立的程序Conclusion process of contract一、要约offer(一)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合同法》称之为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4对要约人的界定采纳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见解,如要约的典型解释是:“要约者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承诺的一种意思表示也”。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要约本身在法律上虽亦发生一事实上之效力,但仅有要约不能成为法律行为。
要约仅为够成契约行为之一的意思表示,并非法律行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取相对人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即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合同买卖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须本人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约束力。
要约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问题。
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予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产生效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一订立合同,而这种定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生要约。
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定约意图并且成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定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决定”(如甲对乙)要约不包括初步磋商、要约邀请或是很显然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法律关系目的的行为。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要约与要约邀请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
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
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
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
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二)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悬赏广告《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0龙岩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备考:浅析要约与要约邀请
2020龙岩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备考:浅析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重要考点,主要的考查方式就是通过案例题的形式,考察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作出希望与其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表明了想要与其进行合同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邀请,希望对方能主动发出要约,注意: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自己主动愿意发出一个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方主动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即受要约人,要约人就是向此主体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有意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回复同意或者是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对自己发出要约,然后回复成立合同。
如:拍卖公告,是拍卖商为了邀请拍客进行叫价的要约邀请,当拍客叫价时则为发出了一个想要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拍卖行的落槌则为承诺。
要约邀请诸如: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寄送价目表,商业广告等。
(三)试题演练例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了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 )。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决标通知书解析:本题答案应为B。
甲公司发出招标书属于要约邀请,意为邀请或引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标。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合同的订立之要约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合同的订立之要约(1)概述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要约(德Antrag,Offerte或Angebot;荷Aanbod)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特点是:(1)它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绝大多数情形下,要约的相对人是特定的,但例外情形下,也存在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至少要包含合同中的“要素”。
(3)要约具有一经承诺就会导致合同成立的特点,这是它与要约邀请(AufforderungzurOfferte)的区别。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里使用“意思表示”是错误的,要约邀请并不因表意人的意思而发生法律效果;将它视为准法律行为也不正确,因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瑕疵在这里也是不适用的;因此,要约邀请仅仅是事实行为而已。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应当考察表意人的意思。
通常情况下,对不特定人的公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因为不可能期待表意人与这幺多的人订立合同;除此之外,内容和交易习惯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都是要约邀请;不过这仅仅是补充性规定,表意人可以表示将寄送的价目表和商业广告作为要约。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也对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作了规定。
另外,在通常情况下,商品陈列是要约邀请,即使是不可替代物的陈列,也不可能期待数人同时做出承诺而店主只能履行一个合同,而对其它人赔偿损害的结果,因此也是要约邀请;通说认为,设置自动售货机是要约,但只有在它能正常工作时,才能被视为要约;自选商场设置商品的行为是要约,而顾客在付款处出示商品则是承诺。
(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在于,它一经到达相对人,要约人就受其拘束,他不可以再撤回要约。
但是,与德国法相比,我国《合同。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问乙是否同意购买该商品,乙说“我看看吧”。甲认 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 乙的违约责任?
承诺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约发出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要约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要约发出的地点。
承诺接收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承诺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接收的地点。
交易习惯地
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成 立的地点,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02
承诺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和 履行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所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 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双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 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 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未承诺合同 不成立,后乙要求履行合同。乙能否 要求甲履行合同?
要约与承诺的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后甲撤销要约,乙要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要约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③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理应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理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我规定【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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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
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理应
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理应视为合
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我规定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区别
(1)要约的撤回一尚未生效的要约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一己经生效的要约
A.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B.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实质性变更一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理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相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