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五分编担保物权及占有(386-4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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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 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 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 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从立法过程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每次审议修改都聚焦立法中 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比如,对高空抛物坠物 “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 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 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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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四)担保的范围。 ?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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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 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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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 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 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 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 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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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来自百度文库 抵押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四、五分编担保物权及占有( 386-4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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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共7编84章,1200多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各编内容几乎都是为百姓“量身定制”的。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 独立成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 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 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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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
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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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 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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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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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 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 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 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从立法过程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每次审议修改都聚焦立法中 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比如,对高空抛物坠物 “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 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 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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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四)担保的范围。 ?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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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 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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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 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 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 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 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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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来自百度文库 抵押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四、五分编担保物权及占有( 386-4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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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共7编84章,1200多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各编内容几乎都是为百姓“量身定制”的。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 独立成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 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 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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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
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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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 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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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