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合集下载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指导和规范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

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私人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知识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物权、债务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一、物权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的支配、享有和保护权利。

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一物具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最充分、最完全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包括地役权、建筑物上部、养殖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

物权的取得主要有占有、合法取得和继承等方式。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保护诉讼和物权侵权的追索等方式进行。

二、债务法债务法是研究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变动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债权是指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以所有人的财产为担保的债权主张。

债务的履行主要包括给付货币、提供劳务和交付物等方式。

债务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担保和个人破产清算等途径进行。

同时,债务法还规定了欠债人的不得订立要求担保的交易、解除危险交易、要求停止远期交易等内容。

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研究公民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根据自愿结成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指由妻、夫和子女组成的经济生活共同体。

婚姻家庭法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离婚和婚姻关系的财产制度等内容。

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满足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严格禁止近亲婚姻、对未成年儿童禁止结婚以及不满足法定的查验手续。

同时,离婚主要有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共同的协议、判决和证明等形式。

家庭财产的制度主要有归共财产制、夫妻各自财产制和同居家庭的财产制度。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民法基础学问三、物权法的基础学问(一)物权的分类1.概念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全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筑建造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公民集体对集体全部或国家全部由全民全部制或集体全部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全部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筑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4)地役权:指根据合同商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目的追求使用价值追求交换价值性质除地役权外,为主权利从权利期间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占有的地位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不必对物举行有形的安排物上代位性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标的价值形态如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保险金、赔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3.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否移转占有不移转占有移转占有移转占有标的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动产设立方式商定商定法定(二)物权VS债权物权债权肯定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安排权(不必依靠他人的协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哀求权(必需有相对的义务人赋予帮助方可实现)法定商定(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客体普通为物,行为、智力成绩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客体为行为反映静态的财产安排关系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哀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不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普通来说,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三)物权变动VS债权变动1.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定义定性示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负担行为订立房屋合同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处分行为办理房屋记下2.物权生效VS债权生效:(1)债权生效:在本书中即合同生效,要求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华南理工大学835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2021年考研专业课

华南理工大学835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2021年考研专业课
华南理工大学 2法学)(835)》考试大纲
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初试
满分
150
考试性质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试卷结构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民法学》考试复习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的内容,目的是考察考生对民法学基本理论、基 本知识的掌握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初步应用能力的水平考试。范围包括民法总 论、物权法、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与实务应用能力等。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基本 制度;债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基本制度。 2.可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务案例或法律问题; 3.对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能够系统理解掌握。 4.对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相关研究方向、问题有所了解,对典型案例有基本了解与分 析。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 考试采用笔试形式。题型见下列内容。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基本原则、民事法
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公示的方法、所有 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债与债法的的概念、债权与债务、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 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分类、合同订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 六、考试题型 说明:基本题型如下,题量、各题分值以实际考题为准 1. 概念辨析题 要求:回答基本概念含义与相互关系(异同、意义等) 2. 简述题 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 3. 论述题 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较充分的综合论述 4. 案例分析题 要求: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正确答出知识要点,阐述法律理由 七、选读书目 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年 1 月第 1 版。 2.江平:《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年 8 月。 3.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17 年 8 月。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总结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供大家参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态。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

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

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这些条件有:(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子啊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

至于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确定。

例如,一个住宅单元通过固定的楼板。

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成为独立的住宅单元。

马工程民法学 (4)

马工程民法学 (4)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2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物权种类法定; 二是内容法定。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应当包括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强制性,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应当区分违反种类法定还是违反内容法定的情形分别确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
链接:大陆法系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事法律行为的不动 产物权变动模式包括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 义。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 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 律上虽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交换价值; 另一方面,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
因其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都是从 权利。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物权的分类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 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通常在动产之上只能设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甚
第三章 物权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六节 用益物权 第七节 担保物权 第八节 占有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 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 本方法。认识物权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 范内容,为学好其他法学专业课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章教学要求:重点介绍物权及物权法的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 是学生能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解释法律现实。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中,具有主导性的权利是______。

A. 管理权B. 成员权C. 共有权D. 专有权2. 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属于其组成内容的是______。

A. 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B. 对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C. 共同管理权D. 共同经营权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业主一般不得实施的行为是______。

A. 将住宅出租B. 将住宅抵押C. 将住宅出售D. 将住宅改建为舞厅4. 下列选项属于业主享有专有权的是______。

A. 居室B. 电梯C. 维修资金D. 墙体修缮费5. 下列不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的是______。

A. 有利生产B. 方便生活C. 等价有偿D. 公平合理6.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______。

A. 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B. 人身利益C. 必要的便利D. 不动产7. 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______。

A. 赔礼道歉B. 消除危险C. 排除妨害D. 恢复原状8. 不动产______。

A. 可以产生相邻关系B. 以交付为公示方式C. 可以设定质押D. 适用先占9. 一方因在他方土地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当______。

A. 赔偿损失B. 赔礼道歉C. 消除影响D. 适当补偿10.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 用益物权为不动产物权B. 用益物权为主物权C. 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D. 用益物权都要有偿取得11. 对于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为______。

A. 签订承包合同B. 招标C. 拍卖D. 公开协商1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______时设立。

A. 登记B. 承包合同生效C. 承包合同备案D.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3. 宅基地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______。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一)概念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有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个要素所构成。

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一种特别权利,应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传统的共有制度,其根本属性仍在于单独所有,共有部分及管理权部分均是为区分所有服务的。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业主的概念。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所称的业主。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业主的权利义务处理(当然不包括投票决定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物理方法所分割出的,兼具构造上和使用上独立性的一部分房屋。

专有部分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法》还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等。

民法入门II物权法2

民法入门II物权法2


问题:居民可否主张权利继续去海滩 散步?
三、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的限制,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 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 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约束,并负一定的 义务。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其一为关于权利的行使; 其一为关于相邻关系; 其三为关于设定他物权。
私法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途径:
1、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 2、自卫行为

(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 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无偿的取得集体所 有的土地所有权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 2、征用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临时性强制使用私人不动 产和动产。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甲在本市的某小区购买一套三居室的住房A, 又花费了10万元进行装修,之后全家搬进去住。 半年后,甲因为工作调动,于是另外又购买了 住房,而将原住房A租给了乙。一年后,甲因 为急需用钱,而将住房A设定抵押向丙银行贷 款30万元。后来居住于A的隔壁的丁因为要安 装宽带网线,而网线必须从A中经过,甲不同 意,于是发生纠纷。 问题:甲对住房A的所有权表现为哪些内容? 甲可否不同意?
设例2· 2:


甲是一个网络游戏爱好者,经过长期积累, 积攒了很多装备,但不幸有一天被人盗取 了账号密码,所有装备全部丢失。于是甲 向游戏服务商乙提出主张,要求恢复装备。 乙拒绝。 问题:甲对游戏装备享有什么权利?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含义 1、罗马法时期的抽象概括主义方式定义 2、法国民法典以来的具体列举主义方式 的定义 3、德国民法典所主张的抽象概括主义方 式的定义

司考民法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5页文档

司考民法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5页文档

司考民法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民法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笔记:共同共有司考民法笔记:按份共有司考民法笔记:共有制度司考民法笔记:善意取得制度(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1、范围:对内——粉刷层(其余共有)对外——墙体中心线。

2、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主导性:专有权的丧失、取得、转让等效力及于共有权、成员权。

(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关于绿地的归属①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②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③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3)关于车位的归属①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

民法第十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习题及答案

第十七章不动产所有权一、名词解释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 .相邻关系3 .土地所有权二、简答题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三、案例分析题1 .甲将自有房屋岀租给乙,在乙承租期间,该地发生地震,房屋受到损毁。

乙及时与房主甲联系,但是甲正巧出差在外,赶不回来,但他告诉乙他有一批建材堆放在出租房屋的附近,乙可以使用。

乙发现该房附近确有一对建材,数量不少。

于是就叫人用这些材料将房屋修缮了一番。

由于乙觉得甲的房屋布局不是很合理,趁此机会,让修理人员对房屋格局也做了局部变动。

房屋修缮完数月后,甲办完事返还家中,发现乙改变了房屋格局,第二天,邻居丙找到甲说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甲赔偿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问:(1)甲乙分别以何种方式占有这间出租房屋?(2)乙使用的丙的建材现在应当归谁所有?2.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的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

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边建造。

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墙无东山墙。

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炯囱等。

烟囱建成一直由张三使用。

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协议,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

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

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物权编 讲座课件

民法典-物权编 讲座课件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
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
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区分原则(实质是对同一个经济交易的法律切割) 合同行为(Verpfilichtungsgeschaefte) 处分行为(Verfuegungsgeschaefte)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 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预告登记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 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目录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5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5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须满足的条件有(A.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1/2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1/2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B.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C.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D.经参与表决的全体业主同意E.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答案】BE下列有关用益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是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属于对人权C.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D.用益物权属于价值权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房屋租赁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C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甲乙的承包地相邻。

3月8日,甲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在自己承包地上为乙设立取水地役权。

3月15日,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5月10日,甲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丙。

5月20日,乙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的地役权变动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5月2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丁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B.5月20日之前,乙有权在丙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C.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8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D.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15日地役权登记完成时设立E.5月1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乙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答案】BC解析】(1)选项ABE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选项CD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52_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 ︱时设立。

《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制度。

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4.00)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

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

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2.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

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3.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为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留置权,是指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合法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成立。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杈。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权成立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则以移转质物之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

概言之,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为质权的生效要件。

(2)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为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3)担保作用不同。

抵押权由其本质所决定,系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而质权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

(4)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实现其抵押权时,一般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而于质权,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径依市价变卖质物、订立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7.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权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恢复请求权。

(2)抵押权处分权。

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做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抵押权人还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8.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

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故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4)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定期间就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且在该期间内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

(5)最高额抵押权具有非从属性。

普通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辨析题(总题数:2,分数:4.00)9.有人认为:“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

”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作为客体的担保物权,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即行消灭。

(3)不正确的一面:抵押权是价值权,抵押物虽然灭失但其有代位物时,由于价值仍然存在,抵押权并不能消灭,而是存在于代位物上,这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决定的。

10.有人认为:“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该说法是不正确的。

(2)抵押物价值减损是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如果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并非是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人没有恢复抵押物价值的义务。

(3)抵押物价值减损是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但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

三、案例分析题(总题数:5,分数:45.00)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顶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分数:2.5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顶的所有权应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开发商不享有对该楼顶的所有权。

因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屋顶属于共用部分,因此属于区分所有人共有。

(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分数:2.5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某等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由于开发商对楼顶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另外,区分所有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