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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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隆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隆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为人事部,负责惠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考察和年度及任期考核、劳动工资、人员调配和流动、员工档案、教育培训、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出国人员政审、复转军人安置、扶贫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管理
第三条惠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惠隆公司中层领导岗位人员,是指:
1、惠隆公司所属国有独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惠隆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职负责人。
3、惠隆公司所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惠隆公司中层领导岗位人员的产生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层领导岗位人员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所属子公司中层职位人员的考察、任免、考核和管理,由各
公司负责,所属子公司可参照《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层领导岗位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制定本公司的中层职位人员管理办法。
所属子公司新产生的中层职位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本公司党组织意见,按规定程序依法聘用。所属公司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应事先报惠隆公司同意后聘用;其它中层职位人员的任免须报惠隆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惠隆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在各级管理人员选拔任
用过程中要做到“五坚持、五不准”,即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循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要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做好选人用人工作,凡是未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未经过组织认真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
第七条惠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要重视后备人才的选拔
和培养,努力营造使优秀年轻的后备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要围绕公司打造大型商贸物流集团的发展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批业务精通,掌
握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知识,具备实践经验,德才兼备,积极上进的后备管理人才,并
采取有效的措施,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使他们在岗位
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八条所属子公司后备管理人才的确定要按规定的程
序进行,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各子公司后备管理人才人选一经确定,名单要及时报惠隆公司备案,以便随时了解其情况, 跟踪考察。
第三章员工聘用及流动管理
第九条惠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要结合各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努力使人力资源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同时,根据企业经营业务发展和开拓的需要,积极引进学有专长的人才,为惠隆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保证。
第十条惠隆公司总部、所属各子公司之间人员(不包括从人才市场聘用人员)进出可实行调动,调动后的待遇,按调入公司后所在岗位及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合同一年一签,委托省或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如工作需要,也可从南京市或有关区劳动力市场招聘劳务用工或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惠隆公司本部新进人员由人事部根据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需增加人员的岗位和任职要求,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各子公司新进人员由各公司根据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进人员的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并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其他待遇根据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惠隆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新聘用的人员,一般应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30 周岁以下,如属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招聘各类经营和管理人员,一般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录用。
惠隆公司所属子公司新进人员要及时报惠隆公司人事部备
案。
第十二条对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属于惠隆公司聘任的人员要求调出或辞职的,须报经惠隆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其余员工要求调出或辞职的,由所在单位批准,报惠隆公司备案。未经批准或未履行有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人员调出或辞职必须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和资料的移交,归还单位公物,清还借条欠款,上交有关证件,支付违约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惠隆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人事劳动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免去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办理好退休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
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惠隆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定的统一范本。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并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后生效,劳动合同一式二份,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 适用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4、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惠隆公司负责人签订
劳动合同;其余所有员工,一律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本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除双方签字外,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前30 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用工单位与员工双方意向一致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签订变更协议,变更较多的劳动合同应当重签订并鉴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情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