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汪海燕刑诉讲义
2011系统强化班刑诉讲义
2011 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刑事诉讼法马明亮主讲众合学校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 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w w w.z h o n g h e e d u.co m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2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刑事诉讼法授课讲义马明亮总则:理念、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1.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法是刑事实体法。
2.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与价值。
3.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在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予以限制。
4.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它们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方面。
(2)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人权的价值置于首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原则上保障人权应当优先于惩罚犯罪。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诉讼过程的公正公正实体公正——诉讼结果的公正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2005-2-21)A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 .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 .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 .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3.诉讼效率(1)体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程序等(2)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
(二)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三)刑事诉讼职能a.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b.审判职能:法院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例题: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2007-2-76)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汪海燕《刑诉》勘误.来自法法网
B.终止审理
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应该选C.【老师将这个例子放到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是希望作为一个陷阱进行点拨,希望大家注意,但是答案给成D确实是一个重大疏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选C】
关于刑事诉讼专题讲座的勘误信息汇总您是本帖的第
各位考生大家好,针对专题讲座中一些疏漏的地方,我会在这里将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我们共同进步。
[1]诉讼法专题第316页
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一做法?
[2]322页例3的答案给错了,应该是ABCD【直接根据法条可以得到答案,本书漏印了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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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客观地评价一下众合及众合的老师
自以为客观地评价一下众合及众合的老师本来打算,帖子在成绩出来,通过了后再写比较好,比较有说服力,但是一来考虑有马后炮替众合宣传之嫌,二来那时候满坛子都是报喜报忧也无人听我好好讲。
既然如此,那就在成绩出来之前发表吧,大家边讨论边等待成绩,消磨下时间,打打嘴炮,交交朋友,请勿在本帖谩骂。
先自我介绍下,本人07级大学生今年毕业于浙江的普通三本学校,法本。
在我们学校,特色是专业是林业和园林艺术,唯一能和法律沾边的是环境法据说也是优势学科,不过和我们这些三本的无关。
10年,报了众合大三精英A班,估分前三卷240左右最后出来前三卷是258 最后总成绩是357 差三分今年又报了众合的城院班也就是精品突破班7.13--9.7。
今年前三卷估分280往左吧,感觉比去年可是好太多了。
考完出来后满面春风,有个记者跑来采访我,问今年考试感觉如何,我回答,今年题目真简单。
当时感觉沾沾自喜,后来有媒体炒作司法考试含金量低,考生反映试题简单。
我看到报道后,狠狠地抽了自己一巴掌。
不管怎么说,今年不管过不过,我都尽力了,不行来年再接着加油。
作为众合一期和二期的学员,现在开始评价众合老师。
预备---开始!民法:李建伟:李老板,像加菲猫。
讲课确实有自己的见解,讲课语气比较霸道,抑扬顿挫,缺点就是讲义不怎么行,适合有心得的学生听,对他的评价,学员是分两派的,一拨是听得如沐春风,另一波则反应平平。
个人的见解是,李老板当然是司考界讲师中的佼佼者,有可能是他和他的民法60讲名气太大,大家对他期待过高。
所以很多人听了不免失望,也属正常。
经典语录:---柏芝和冠希的作品你看了没有?我这里有,要不要拷?---昆明出现了史上最为石破天惊的一案!(高空抛物案)丁绍宽:华东政法的老师,像郭德纲的搭档于谦。
上课中规中矩,讲的很细致,在众多老师中,口碑最好,我的舍友一致挺他。
讲义做的也还可以。
下课解答问题比较细心。
经典语录:---也不想想我是干什么的---对他的妻子说:你说话怎么那么没水平,什么叫家产你也有一半?家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什么一半不一半的。
2011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三方组合说”
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 指构成所谓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即审判 程序所不可缺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 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检 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公安机 关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
诸说在刑事诉讼主体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上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一、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作为法典的立法根据) 2.刑事诉讼法典(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3.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警察法。 4.法律解释与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 释、规定和批复等,如最高法院的《解释》、最 高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 部《程序规定》等。 5.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2.检察院 我国检察院系统由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 和专门检察院组成。其中,地方检察院分为三级, 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省、自治区、 直辖市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检察院;县、 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包 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院系统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原则,上下级检察 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 就具体案件向下级检察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示 和命令。
保障人权不是刑事诉讼目的,只是对刑事诉讼的 手段限制和刑事诉讼的附随性任务。 如果将保障人权的外延扩展到保障其他涉讼公民 的权利,保障人权非刑事诉讼目的的结论同样适 用。 保护无辜者不受刑罚亦非刑事诉讼目的。 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刑事实体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如同生产的目的与生产中采用环保工艺的目的之 关系。
2011年司法考试过关经验之司考各科名师介绍
2011年司法考试过关经验之司考各科名师介绍民法:分值:90到100分。
名师:1三校的李仁玉,讲课通俗易懂,深入,年纪大,资格老,自称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一人,民法也确实讲得好,可以第一遍打基础时听,缺点是口音太重,很多字一遍听不懂。
2众合的李建伟,从万国跳出来的众合大佬,讲课有一定难度,建议无基础者第一遍不要听他,看一遍书,或者听过别人音频了,听他才能收获最大,他是唯一我觉得讲课没有一个错误的(复习到后期就知道了,老师讲错知识点很正常),和李仁玉堪称南北双李。
3众合的丁绍宽,跟着李建伟从万国跳出来的,李建伟说丁是司考民法届全国第二(说自己是全国第一…),讲课风趣幽默,水平确实也高,适合不习惯上两位讲课较死板的听,从他的笑话里能记住很多东西4众合的马特,又是一个从万国跳出来的…讲课非常易懂,适合初期打基础听,讲课体系和别人有些不同,喜欢以自己的归纳方法分类讲,讲课也很风趣。
5新东方的钟秀勇(此人在指南针众合的宣传资料上都有,属于走穴型),听他的音频不多,不敢乱评价,从听过的判断,不错,讲得蛮全的。
6万国的张翔,万国的民法大概就是他撑着了,讲课系统,可以听听,但是当年万国马特都能排在他前面,所以也没什么必要听他的了。
7中法网的隋鹏生,据说很牛,而且是老资格的讲民法司考的了,可惜没听过。
中法网读书笔记民法的作者。
此外民法界还有三校的王利,万国的段波可以听听,别的就别听了。
刑法:司法考试司考易http:司法考试真题2012司法考试分值:80到90分名师:1三校的阮齐林,自称司考界刑法第一人,讲得也确实好,很多观点他一讲就很清楚了,年纪是大了点,和李仁玉一样都是多年经验了。
由于袁登明的专题讲座刑法书不好,建议看他的司法考试名师讲义(12月出版)或者中法网读书笔记(3月出版)。
2万国的韩友谊,从系统强化班到法条串讲班到考前突破班都要听,我卷二高就靠他了,讲得确实是好,而且会讲到很多会考到的真题!(人家音频都讲了,认识出题人)3指南针的刘凤科,刘凤科的名气是越来越大了,讲得也确实好(个人认为不如韩友谊),口音重了点,其他没有缺点。
自己拟定
民法:第一轮:李仁玉、钟秀勇、马特、段波(债法)、张翔
第二轮:李建伟、
冲刺:周珺100(加速1.5)、王利老师的法条(笔记直接记在法条汇编上的)+王利老师的押题
知产:众合的曹新川、钟秀勇、鄢梦萱
刑法:第一轮:刘凤科、韩友谊(特别是分则)、柏浪涛(总论部分,注意他上课举的例子,会让你印象深刻,做题时候作为参考。
)、众合的罗翔
冲刺:刘凤科168、柏浪涛200考点
刑诉:第一轮:汪海燕、向高甲、陈少文、谢安平
冲刺:杨雄100
民诉:第一轮:杨秀清、郭翔、向高甲的讲义、郑其斌、
冲刺:郭翔102、潘剑锋(出题人)
行政法:第一轮:林鸿潮、吴鹏、季宏、众合的赵鹏(讲得水平接近林鸿潮,有些地方讲得比林鸿潮都好,可惜网上音频不多)
冲刺:王旭80 题、吴鹏(讲究技巧)
商经:第一轮:商法:汪海峡、向高甲讲义、楚文道、鄢梦萱
经济法:王小龙
第二轮:汪华亮、李建伟的商法法条串讲
冲刺:汪华亮(小黑班)120题
三国法:第一轮:杨帆(女)、王斌的讲义、向高甲的讲义第二轮:段庆喜
冲刺:王斌的冲刺讲义
法理、宪法、法制史:
陈景辉。
司考名师介绍
刑法:1.韩友谊.2. 韩友谊与阮齐林,袁登明都不错,很难分出高下,各选其一,另外,韩友谊出了一本刑法的书,把他上课讲的案例全都摘下来了,另外,袁老师的那本万国讲座也是相当的好。
3.关于刑法,必须推荐韩友谊,因为他对于刑法讲解得很透彻,特别是对于每年大纲及出题人观点的变化都会作一番梳理;4.韩友谊,我最喜欢的刑法老师,最贴近出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老师,讲课诙谐、幽默,听他的课很少会有人想睡觉。
阮齐林,跟杨秀清是一个类型的老师,学院型老师。
5.韩友谊,袁登明。
韩友谊的课就不用说了,除了刑法教得好,还能教你很多做人和考试的道理。
不过韩友谊的课比较精贵,不一定每个课程都有,所以听袁登明的也不错,讲义做的比较细。
(在这里指出韩友谊的一个问题,韩友谊认为拿死人的东西,可能构成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不过根据历年考试的经历来看,还是直接认为构成盗窃罪比较好,毕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6.刑法法条杨霞(这女的声音一听就是很牛的人)、7.没花多少时间在刑法上面。
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不错。
万国的袁登明刑法分册也可以,但不如阮齐林的书完整,清楚。
韩友谊的课堂精华也看了些,但是比袁登明的更简要。
刘凤科的课实在听不下去,但是他总结的160题实在是经典。
讲座只听了万国的吴江和乐毅的,二人的讲义非常好,讲得也和不错。
建议:书: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万国吴江和乐毅的讲义对于刑法,各个老师的讲座都差不多8.刑法最近几年都是新理论占主导,所以大部分学校的刑法课对司法考试是没作用的,很多观点矛盾,大学没学好刑法是没关系的。
辅导班中讲得好的老师我首推刘凤科,刘师从清华张明楷教授,后者是刑法新理论旗帜性的人物,一般来说他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答案的标准,我们不难从以往的试卷中发现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案例,今年刑法的最后案例是刘凤科160题中的原题,后悔我当时没看到,此题全军覆没。
刘凤科的刑法讲义上百页,可以说是《刑法学》的一个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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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讲义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汪海燕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关系:二者并重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
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注意:法院独立;检察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汪海燕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汪海燕教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辩护制度1、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调整了辩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1)一般案件律师凭“三证”可以直接会见;(2)三类案件需要许可;(3)会见不被监听(4)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被追诉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考书目及名师推荐表
一、为您推荐的名师名单:1、【亲身体验版】民法:李建伟老师是众合名师,但是其音频讲义比较保密,所以总是缺一小部分,让考生特别难受。
所以,我们推荐段波老师,这位老师诙谐幽默,讲的非常的好,也非常的全。
各个单项都有,所以,您一定听听这位老师的。
最终推荐:段波,学以致用,乐在其中。
功底特差,必须钟秀勇,细致到每一个毛孔。
民诉:杨秀清是公认的名师,不过我们感觉郭翔的更好,更全面,如果您的基础不是很扎实的话,建议听郭翔。
最终推荐:郭翔,风趣幽默,通俗易懂。
刑法:张明楷老师在刑法学界是泰斗级人物,所以一般都是由他来出题。
刘凤科是张明楷老师的学生,两人观点非常一致,比较全面,我们管他叫凤科大帝,他的刑法简直太全了!个人感觉韩友谊的个人观念太强,导致时常误导考生,但是毕竟是传统名师,讲的没说的,很好,但是不实用。
柏浪涛也是出题人弟子,书写得非常好,但是讲的真是。
难以启齿。
刑法的难度逐渐再增加,现在百花齐放,各家观点都不十分一致,所以一定要认准一种观点,然后根据真题来判断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最终推荐:刘凤科,师出名门,妙趣横生,凤科一出,谁与争锋。
刑诉:杨雄是传统名师,今年刑诉法非常重要,建议听两位名师,陈少文和汪海燕可任选一人。
有位叫左宁的,新名师,出题人弟子,不管听不听他的,但是他的资料一定要看。
最终推荐:杨雄,表格伴我平天下。
行政法:林鸿潮老师现在已经江河日下了,行政法很难,一半即便看了很久,也只能得到一半儿分数,所以,推荐比较全面的吴鹏,徐金桂老师也不错,您可以每人都听一小段音频,看一看哪个最适合您的口味。
这两位老师的都很全,基础和强化都有。
最终推荐:徐金桂,既全而且有背景。
三国法:杨帆。
独一无二!(注:杨帆有男有女,重名,男的讲的是理论法学,女的讲的是三国法)最终推荐:略。
商经:张海峡,荤段子比较多,不过的确生动形象,公司法讲得非常的好。
不过其他的讲的不够详细,建议公司法部分听张海峡,其他部分结合王小龙的听。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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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简介
名师简介复习司法考试,选择好的老师和讲义非常重要,对于有过复习经历的学员来说可能体会更加深刻,现将去年学员推荐的优秀名师简介如下:李建伟(民法):讲课内容详细具体,音质清晰,是我们认为非常好的民法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听他的课很透彻,深受大多数学员喜欢。
钟秀勇(民法):讲课语速较快,风趣幽默,是公认的民法讲的非常好的,音质清晰,讲解细致,适合在前期听。
韩友谊(刑法):语速较快,风趣幽默,讲课节奏感强,讲解清晰透彻,善于将抽象的理论实例化,贵大司考同学公认的司法考试刑法名师。
阮齐林(刑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刑法讲解上有自己的风格。
林鸿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林老师的行政法讲义做的非常到位,知识要点、对比点清晰明了,授课风趣、节奏感强,擅长将抽象的行政法讲的具体透彻,去年我扎实的听了两遍然后记忆他的笔记看真题,考试效果不错,所以在行政法领域我只推荐林老师,有他讲行政法就够了。
胡锦光(行政法及行政诉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课程。
杨秀清(民诉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讲民事诉讼法学课程。
杨老师称的上是司考老师中的女豪杰,讲课声音轻柔,娓娓道来,不经意间将知识点讲的深入浅出,深受学员喜爱,她的讲义做的也很不错。
郑其斌(民诉法):郑老师讲课清晰,节奏明快,与上面的杨老师风格恰恰相反,但是都是深受大家推荐的民诉授课老师。
汪海燕(刑诉法):刑诉讲课中的佼佼者,节奏感强,讲课通俗易懂,能够将复杂的问题讲得非常通俗,听他的课,学刑诉轻松。
谢安平:(刑诉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有着多年司法考试辅导经验,讲授风趣幽默,清晰明了,直指考点,深受考生爱戴。
张海峡(商经法):民商法学博士,对命题规律和考点有深入的研究,授课深入浅出,生动幽默,紧扣该学科的命题要点,辅导针对性极强,辅导效率甚高。
2011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四、刑事诉讼主体的理论分类 标准: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诉讼主
体之间的意志关系 具体分类: 1.裁判者——国家。 2.当事人。系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公民追诉人——起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
诉案件的被害人。非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系作 为个人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 4.代表、代理人和帮助人。
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问题。
三、刑事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说” 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在刑事诉 讼中具有主导地位,分别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 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被告人、 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则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全体说” 采苏联学者蒂里切夫主编的《苏维埃 刑事诉讼》给出的刑事诉讼主体定义:“参加诉 讼的一切机关和个人,作为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承 担者,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由于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的存在,刑 事诉讼中公共资源的耗费较其他类型的诉 讼大得多,因此,刑事诉讼的效率是一个 重要问题。
刑事诉讼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特点规定了 刑事诉讼在管辖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原 则、证明标准、起诉制度、和解与调解制 度等方面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 序特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三方组合说” 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 指构成所谓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即审判 程序所不可缺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 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检 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公安机 关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
诸说在刑事诉讼主体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上 的差别,可以转化为各类诉讼参加者之间 的法理含义与诉讼地位的区分问题。在区 分各类诉讼参加者的法理含义及诉讼地位 的前提下,不妨将基于一定的事实或法律 规定参加刑事诉讼的全体参加者均称为刑 事诉讼主体。
司法考试讲座老师评价
司法考试讲座老师:讲座每门课程只选一人即可,多选反而不好,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体系,多选多记反而不利于我这以讲义不变应司考万变之理。
刑法:韩友谊,他的课程把刑法讲活了,讲透了。
嘿嘿,真不是盖的,我答刑法都是上手就选,对了答案感觉也是这几门错的最好的,再说谁让他与两个出题人关系好呢!民法:张翔、马特。
听着课还可以,就是考试时,感到民法比较迷糊,可能是我没掌握扎实的原因。
李建伟,李仁玉,钟秀勇,张翔,段波各有特点,听谁都可以?如果基础好的话听李建伟的会有很大的提高。
如果基础不是特别好听李仁玉或者隋鹏生的他俩讲的比较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林鸿潮的88表。
把行政法讲得深入浅出,88表总结的也挺漂亮,背起来也挺爽的,不过最好在最后阶段听听别人的,毕竟林鸿潮的比较基础,可以弄懂行政法,却不一定能答好行政法。
刑诉:汪海燕。
称霸武林是不能的,但是拿到80%分是可以的,但是应该重视法条。
法理:高其才,杨帆民诉:杨秀清。
同上三国:杨帆(女)。
嘿嘿,那声音!升入浅出,总结的也不错。
法史、宪法、法理等:杨帆(男)。
对着三大本第一本自己划去,一遍过。
商法、经济法、产权法:鄢梦萱。
鄢姐姐,讲得挺中肯的,也挺温柔的。
商经法听张海峡论述题:邹建章。
“你们就把我这12道题看了,别的不用看”。
真中了还!民诉法学: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教师,普通话说得很好,授课认真负责,深入浅出,对重要知识点和民诉法有效答题方法等反复强调,讲课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法条运用娴熟,是难得的司法考试民诉法老师,风格与常英老师相同,但效果略逊于常英老师,极个别情况下讲课比较啰嗦,另有好卖弄知识之嫌。
侍东波,司法考试民诉法培训教师。
这个老师搞司法考试培训应当说不少年了,但明显是个混差事的,与民诉讲得好的几个女教师,如杨秀清,常英等几乎不在一个档次。
这个教师的问题是,语言逻辑差,对知识点的把握还不能站在一定的高度。
每一学科的司法考试培训,如果取得好的效果,是学员与教师合作的结果,教师不行,如语言逻辑性,知识点要点的把握、层次等不行,结果和效果不会太好。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
作者: 汪海燕[1,2,3]
作者机构: [1]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中国政法大学;[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清华法学
页码: 6-2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
摘要:相关解释性文件在刑事诉讼法适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相对较为滞后.学界不仅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问题基本没有研究,甚至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和功能也没有统一认识.另外,一些解释文件或其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存在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厘清刑事诉讼法解释目的的基础上,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重新审视关于解释制定的程序,研究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等基本问题,以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
【在路上】一个司法考试过来人的心路历程——希望对各位同仁有所助益!
(谨将此文献给跟我一样仍在路上旅行的人们……)在路上…2005年司考我的成绩是319分;2006年司考336分,C照;2007年司考第一卷111分、第二卷88分、第三卷103分、第四卷109分,合计411分,终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A照。
诚然,411分不算奇高,但也不低。
况且在今年复习考试过程中我又二次参加了国家公务员考试,从2003年毕业时考入的某法院“蹦”到了现在工作的检察院。
因为原工作地位于安康,现工作单位在咸阳,而我家居西安,所以考试前整整大半年我是三点一线来回在公交车和铁路线上折腾,复习时间根本不够用!而前两年备战时间倒是充裕但被我晃晃悠悠浪费掉了,今年时间相当紧张但却被我榨干榨净、充分利用,所以,我考过了!真诚地感谢河北的司考网友刘枚,感谢九天考资网的boss于洋,感谢付英、王丰老师创办的葵花法律论坛()。
如果没有你们送我司考“点金石”,我不可能在2007年11月21日享受到期盼已久的幸福。
所以,我现在迫不及待地想要把你们那些“宝贝”晾出来,献给那些即将或者仍在司考路上拼搏的路人们。
司考不同于自考、医考或者注会考那样可以分好几年一门一门完完成,据专家推测2009年以前,司考方式仍然以每年一次、集中在9月中旬两天内进行完毕。
浩如烟海的教材、习题、课件等备战资料在书店、网络、报纸上满天飞舞,还有形形色色的司考培训班时不时地诱惑骚扰我们,使人眼花缭乱、头晕目眩,无从选择。
到底有没有一种最佳的复习方法适合于生活工作环境不尽相同、无论考过几次的各类人群呢?为此我特意向葵花法律论坛以及我的法律群中好几个高分通过的朋友约稿,以求上方良策。
他们是:222,男,27岁,上海人,未婚,葵花法律论坛原行政法版主,全天在家复习,2007年司考成绩445分;刘枚,女,36岁,河北人,已婚一子,街道办事处工作,在职复习,2007司考成绩396分;NUNU,男,23岁,沈阳人,刚刚大学毕业,在外租房全天复习,2007司考成绩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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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点学科班刑事诉讼法讲义汪海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1、24)新增加解释:《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概说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诉讼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特殊管辖。
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等总论诉讼制度辩护与代理——辩护人;辩护种类;代理。
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期间、送达1、立案程序: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2、侦查程序: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
3、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3种)。
分论概述: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1)第一审程序:a.种类:普通程序(包括被告人认罪程序)+简易程序b.进程:庭前审查;开庭前准备;审理程序(5环节);4、审判程序: c.辅助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法庭秩序;2)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主体;理由与途径;审判原则;审理方式;审理结果3)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报请程序;复核结果;全面审查(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申诉与受理;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执行主体;各种判决的执行;执行变更程序;其他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总则部分第一章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刑事诉讼2、狭义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法律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工具价值;2)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3、诉讼效率(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三、刑事诉讼职能1、审判职能:法院2、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3、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四、诉讼阶段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2、自诉案件第二章、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集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1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262、263);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宣告无罪);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一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解释》176)二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解释》248)例题:30.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
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侦查中,甲因病猝死。
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2-66)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2-79)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第三章诉讼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二、诉讼参与人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82条)2.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1)被害人(公诉案件)特有的权利:A、报案或控告的权利;B、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C、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D、公诉转自诉;E、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移送审查起诉);F、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判决)和申诉权(生效裁判)。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例题:66.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
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注意:A、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B、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检察院)C、对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拘传例题:31.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A.被告单位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C.检察院D.法院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C、产生的依据:法定;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
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A、有权委托的主体: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公诉案件)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律师,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C、权利:授权范围以内例题:67.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C.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诉讼参与人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诉讼行为?(2008延期-2-71)A.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B.被害人C.自诉人D.证人3)证人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的人;自然人)没有证人资格: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第48条)。
B、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A、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B、公检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C、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注意: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A、了解案情的途径不同;B、作证的对象不同C、是否适用回避例题:69.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C.具有不可替代性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5)翻译人员(适用回避)(本国的,应当提供翻译;费用国库;外国的,应当提供翻译,费用自负;可以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6)辩护人第四章、管辖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纯粹自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绝对)。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八类: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被告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