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一、总则1.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原则1. 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1. 无证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3. 虚假宣传:对食品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卫生条件不达标: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使用违禁物质: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记录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添加剂、产品检验等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应急处理不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隐瞒不报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程序1.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1. 本条例不适用于家庭自用食品的制作和分享。
2.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鼓励公众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否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款第一项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否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否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程序1. 立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处罚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执行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并监督执行。
四、法律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本处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处罚方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
六、处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检查;(2)对涉嫌违法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3)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食品安全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工作中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一、违法事实:无证经营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2000-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5-10倍罚款。
二、违法事实:用非食品生产食品、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三、违法事实: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含量超标。
(需检验)。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四、违法事实: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全辅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五、违法事实: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六、违法事实: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七、违法事实:经营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八、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九、违法事实: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如:河豚鱼等。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十、违法事实:经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处罚标准,界定食品安全三违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一、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以下行为被定义为食品安全三违行为:
1.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过期食品;
2.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或超限的食品;
3.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三违行为,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
- 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影响):
- 罚款;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撤销注册。
三、处罚标准的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相关执法人员应遵循如下程序执行处罚:
1. 确定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2. 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等综合因素,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
5.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论
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食品
安全权益,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营。
同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将对整个食品行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提升
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食品安全的稳定。
本文将对为行政管理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1.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销售过期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过期食品藏匿过期食品销售2. 生产伪劣食品生产伪劣食品是指利用低劣原材料或不合格生产工艺,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伪劣食品虚标食品成分或保质期3. 添加违禁物质添加违禁物质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或贮运过程中,以及餐饮业中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
行政管理部门对添加违禁物质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物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4.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食品功效、效果等,误导消费者。
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宣传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虚假标注食品产地5.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是指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或餐饮业等环节中,违反了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
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违规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方式,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处罚对象1. 食品生产、经营者;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3.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4.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5.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定依据(一)1、对食品经营者合法资格检查和处罚规定。
A、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A、《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安排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案由。
比如,生产的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再来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这一案由。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一旦被发现,同样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还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案由。
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对此,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另外,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也是常见的案由之一。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工作中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一、违法事实:无证经营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2000-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5-10倍罚款。
二、违法事实:用非食品生产食品、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三、违法事实: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含量超标。
(需检验)。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四、违法事实: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全辅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五、违法事实: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六、违法事实: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七、违法事实:经营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八、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九、违法事实: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如:河豚鱼等。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十、违法事实:经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
食药监局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食药监局处罚依据及标准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具体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药监局处罚依据及标准二、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怎么划分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7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75条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明确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罚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罚款金额将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生产经营者将无法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活动。
3.停业整顿: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具体实施停业整顿的时间长短,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4.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执行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处罚的执行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公平公正: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适用罚则: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罚则,同时确保处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3.人为因素: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人为因素。
不得滥用处罚权力,也不能将个人恩怨或个人情感纳入处罚的考虑范畴。
4.追溯原则: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和处罚决定的时间相隔较长时,应遵循追溯原则。
即使违法行为已发生较长时间,也要确保违法者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处罚的意义和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预防风险:通过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降低违法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刑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如下: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对常见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的汇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形。
例如,一些小作坊、小摊贩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食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一些超市或小卖部,可能会出现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对于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危害公众健康。
按照上述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了不当的污染,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第一类许可管理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第二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9、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10、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属于《食品安全法》界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销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
11、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异常食品的行为。
1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
13、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
1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1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16、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制定本文。
第二条本文所称食品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四条食品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公平、罚当其罪、罚不为重、从轻、准确且及时。
第五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体为食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决定的实施等都需遵循法定程序。
第六条食品行政处罚的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一节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七条违法行为1:使用非法添加剂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罚款100,000元。
第八条违法行为2:使用过期食材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第二节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九条违法行为3: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违法行为4: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5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十一条违法行为5: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100,000元。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6:餐饮服务单位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0元。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1995年10月13日通过,旨在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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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定依据(一)1、对食品经营者合法资格检查和处罚规定。
A、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A、《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安排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二)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五)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对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A、《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食品经营者未如实记录进货台帐处罚权。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进货台账;经营散装、裸装食品的,应当标牌公示,并注明生产日期、主要原料成分、保质期等内容。
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食品销售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进货台账的,或者对散装、裸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C、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处罚权。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5、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对食品经营者存贮食品和检查库存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对食品经营者未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食品经营者依法运输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1、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2、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览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方)对场内食品经者审查、检查义务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3、对食品经营者不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