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票据管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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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票据管理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第一节结算票据管理
摘自《永财通字【2003】第0010号》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控、保证公司收到和支付资金的安全性,现对财务结算票据的收支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规定
1、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开具,每日核对已开支票存根号码与空白支票的号码
的连续性,防止支票的遗失。
2、支票签发必须注明收款人,写明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并加盖“不得转
让”;特殊费用支付无法确定金额的,经财务经理批准后,按估计金额在小写中相关格子中填写¥。如:估计支付在1万元内,则在支票“万”一格中填写¥。
3、支付票据必须由领款人在票据存根上签字。
4、财务印鉴必须二人保管,财务经理保管法人章,出纳保管财务章,出纳开具
票据后必须交会计审核盖章后方可支付,必须严格保管财务印鉴。详见第十二章第四节《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5、收到的即期票据,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在一天内解缴银行,不得积
压。
二、处罚规定
1、印鉴不实行分管制度的,对会计和出纳各处1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签发空白支票的,对出纳处200元罚款。
3、支付票据无收款人签字的,每发现一处对出纳处50元罚款
发生支票遗失的,对出纳处100元以上的罚款;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还需按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以上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