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下属机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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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下属机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规定
为使总公司所属各类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岗位的设置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建设精简高效、责权分明的管理架构和内部管理体制,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架构
(一)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组织架构
1、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包括按照区域公司管理的直营分公司)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经营部、合约报价部、工程管理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
2、区域公司、专业公司自有固定职工达到百人以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人力资源部;当自营工程项目营业规模达到五亿元以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物资部;
3、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设置项目经理部;
4、为承接工程项目成立的项目分公司(办事处),由实施项目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分公司(办事处)应随即撤销;项目分公司(办事处)之下不设职能部门,其各项业务由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接管理;项目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由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兼任。
(二)子公司组织架构
1、子公司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经营部、合约报价部、工程管理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
2、有人事档案关系调动权的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
设置人力资源部;当自营工程项目营业规模达到五亿元以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物资部;
3、子公司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设置项目经理部;
4、子公司应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内承接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成立项目分公司;
5、子公司如工作需要必须成立项目分公司(办事处),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成立;工程项目完成后分公司(办事处)随即撤销,项目分公司(办事处)之下不设职能部门,其各项业务由子公司直接管理;项目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兼任。
(三)合作经营分公司组织架构
1、合作经营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但部门的设置必须满足总公司的管理需要;
2、合作经营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设置项目经理部;
3、合作经营分公司应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内承接工程项目。未经总公司书面批准,严禁成立项目分公司或其他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
(四)总公司新组建的各类性质的下属机构,在组建初期,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在经营业务未形成适当规模前,各业务部门以合署办公或相互兼职开展工作为宜,严禁脱离实际工作需要,盲目搭机构、铺摊子。
(五)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下设部门主要职能
1、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党务、行政后勤、人事劳资、纪检监察以及工会、共青团日常工作等;
单独设置人力资源部的单位,人事劳资业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财务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
3、经营部:主要负责市场经营与开拓等业务;
4、合约报价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合约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结算管理等业务;
5、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工程施工管理、质量与技术管理、材料及物资设备采购、劳务分包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业务,同时负责三体系及CI业务管理;
单独设置物资部的,材料及物资设备采购业务由物资部负责;
6、审计部:主要负责财务审计和工程项目审计等业务。
二、岗位设置
(一)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可设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等领导岗位;
(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各单位领导岗位除可设置专职党委书记外,其它岗位均为相互兼任;一般情况下,党委书记须兼任副总经理职务;
(三)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置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岗位。如自营工程项目营业规模达到八亿元以上,且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置时,各单位只能设置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各一名;
(四)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工会委员,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等职务均为兼任,不设专职岗位;
(五)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下设的职能部门,原则上只设正职,不设副职;因工作需要,也可暂设副职,不设正职;
行政、党务及人事业务合并设置综合办公室的单位,可增设副职一人;当自营工程项目年营业规模达到五亿元以上时,其经营、合约、工程、物资等部门可各增设副职一人;
(六)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在各职能部门内,原则上可设置业务经理一到两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主任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技术岗位;
(七)工程项目经理部原则上设置项目经理一名、总工程师一名、安全总监一名、商务经理一名;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土建、机电、装饰专业施工经理各一名;还可设置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技术岗位;
工程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合同额在三亿元以上的自营工程项目,可增设项目副经理一名。
(八)各单位在岗位设置时,应坚持因事设岗、一岗多能、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岗位坚决不设,可兼任的岗位不得另设。
(九)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定期清理不合理的岗位和冗员,使各级组织机构始终处于高效、良性的运转状态。
三、审批程序
(一)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审议决定;部门设置情况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总公司备案;
(二)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因工作需
要设置项目分公司(办事处),须报总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三)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的职务任免,须经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四)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部门副职以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其中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及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人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总公司批准;
(五)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直营分公司、子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职务任免,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总公司下发文件任免;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自行任免,相关任免文件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合作经营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经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合作经营分公司所属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由本单位总经理提议,报总公司总裁、董事长批准后,由合作经营分公司自行任免;
(七)合作经营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的设立,以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职务任免等事项,均由本单位总经理提议,报总公司审批。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五、本暂行规定由总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