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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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融资担保活动,提高担保管理水平,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当遵循诚信、规范、适当、稳健的原则,防范担保风险,保障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所有从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二章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的债务义务和担保期限等内容,并在法定程序下签订。
第六条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资金状况等进行审查,保证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担保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如债务人发生逾期,担保人应当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妥善处理债务追偿事宜,并提交追偿报告给监管机构。
第三章担保风险的防范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当合理把握担保额度,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型,确保担保金额与担保能力相匹配。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程序及风险管理评估机制,保证担保业务的良好开展。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风险处置。
第四章担保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担保业务的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定期提交相关报表和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五章担保管理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内部管理不合规行为。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定期内部审计,保障业务的合规和风险的可控。
第六章融资担保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收取融资担保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设定合理的担保费率。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担保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费用管理制度,做好费用凭证的登记和归档工作,确保费用的合规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担保机构,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