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探索联动机制 制定植物新品种规则.doc

合集下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培育、引进植物新品种,享受植物新品种的权益,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手续。

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四条对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明确的名称和对应的品种特征描述;能够在商业上进行复制;在基本种质中具有较大的遗传差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纯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植物新品种权属和侵权纠纷的审判工作。

第六条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七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品种特征描述;扩增材料;图纸、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理由。

第九条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受理通知书编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品种名称和特征描述;公告期限。

第十条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益。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的申请作出宣告和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复审机构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促进植物新品种创造和利用,加强植物创新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申请、审查、授权及权益的确权、保护期限等有关事项。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以国家为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为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除法定程序外,申请人应当填写《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的正本及副本;(二)新品种的名称、特征描述、特征评价、繁殖材料供应情况等相关资料;(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提供杂交亲本的同意书、委托书等;(四)其他国家或地区植物新品种权利证书及专利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局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费。

第六条申请费的凡例、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国家局制定实施。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国家局依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要点包括:(一)申请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二)新品种的生物学特征和独特性;(三)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可行和合理;(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国家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的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九条初审合格的申请,国家局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权威植物学专家、农业科技人员、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是否授权保护的意见。

第四章授权第十一条授权保护是指国家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件的新品种,颁发植物新品种权益证书。

第十二条新品种取得授权保护后,享有以下权益:(一)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引进、出口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新品种的育种、繁殖、繁衍;(三)享有其他法定权益。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措施进行细化和阐述的法规性文件,对于保护农作物、园艺作物等各类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保护范围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包括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等各类植物新品种。

2.对于保护范围内的新品种,应当符合相关的保护条件,包括具备新颖性、独特性、稳定性和可区分性等特点。

3.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还包括优良异型品种的保护,以及对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提交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3.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并详细描述新品种特性和申请的范围等信息。

4.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应当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鉴定。

5.在通过实质性审查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应当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其录入植物新品种公示系统。

三、权利和义务1.受保护新品种的权利人享有对该新品种的独占性权利,包括生产、销售、引种和出口等权利。

2.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受保护新品种进行繁殖和生产等活动。

3.受保护新品种的权利人应当履行在植物新品种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和更新信息的义务。

4.受保护新品种的权利人应当对新品种进行合理的管理,确保其繁殖质量和品种稳定性。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1.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受保护新品种进行繁殖和生产等活动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在植物新品种公示系统上公示虚假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3.对于故意传播病毒、虫害等有害物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问题解决和纠纷处理1.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促进植物新品种创新,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申请、审查、授权、管理和维权等工作。

第二章保护申请第三条保护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以下文件:(一)保护申请表;(二)植物新品种的标本照片或保护描述;(三)品种特征表;(四)权属说明材料;(五)优先权证明文件(如适用);第四条保护申请应当详细描述该植物新品种的技术特征以及所表现出的形态特征、生理特征、经济特征等,并注明与现有品种的区别。

第五条保护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保护申请费,并按要求办理保护申请手续。

第六条保护申请审查合格后,应当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

第三章保护审查第七条保护审查由专门组成的植物新品种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植物学、农学、法学、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保护审查主要针对保护申请中提供的植物新品种的技术特征、品种特征等进行验证和评估,并确保其符合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保护审查期限为九个月,对于特殊情况,保护审查委员会可以酌情延长。

第四章保护授权第十条保护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该植物新品种纳入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

第十一条保护授权的有效期为二十五年,对于树木或者藤本植物品种,有效期为三十五年。

第十二条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二)植物新品种的名称;(三)保护申请人的名称;(四)植物新品种的技术特征描述;(五)保护期的起止时间;第十三条保护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保护费,否则将被注销授权。

第五章保护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后,应当及时提供该植物新品种的增殖材料给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护授权人应当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合理利用,并保证其质量和产量。

【精品文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模板 (7页)

【精品文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动植物新品种_法律规定(3篇)

动植物新品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应用日益广泛。

新品种的诞生不仅丰富了人类的生活,也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新品种的培育过程复杂,投入巨大,因此保护新品种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1. 国际法律体系(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是国际上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72年签订,1978年生效,目前已有近70个成员国。

UPOV公约的核心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应用。

(2)国际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共享公约(FAO)国际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共享公约(FAO)于1992年签订,旨在保护动物遗传资源,促进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建立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加强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

2. 国内法律体系(1)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于1997年颁布,2000年修订,2007年再次修订。

该法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归属等内容。

(2)种子法我国《种子法》于2000年颁布,旨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保护种子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该法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3)专利法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2000年、2008年、2010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该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归属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植物新品种。

二、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定1. 植物新品种保护(1)保护范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包括: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品种的繁殖方法、植物品种的栽培方法等。

(2)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3)权利归属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归品种权人所有。

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

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

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植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护植物种质资源,繁育新的植物新品种,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应对环境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维护植物的合法权益,提高新品种研发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背景介绍为了激励和保护植物新品种研究者的创新努力,国家制定了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尊重知识产权,确保研究者在经济和法律层面上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为相关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核心原则,保护研究者的创新成果,鼓励和激励创新。

2. 公平竞争原则:制度确保了植物新品种的繁育工作在公平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保证研究者的合法权益。

3. 创新激励原则:制度通过提供各种奖励和激励机制,鼓励研究者不断创新,推动植物新品种繁育技术和方法的进步。

三、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1.品种申请和审查:植物新品种的研究者可以依据繁育保护法律法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过审查程序获得权益的保护。

2.新品种权益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益保护不仅包括法律层面,更包括经济和市场层面。

相关部门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同时加大对研究者的奖励和支持。

3.新品种推广和应用:植物新品种的研究者可以通过合作、技术转让等途径推广和应用其研发的新品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4.科技创新支持:政府加大对植物新品种研究的资金投入,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研究者的研发效率和水平。

5.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在植物新品种繁育保护管理制度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繁育的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四、激励植物新品种研究与繁育的措施1.加大研究资金支持:国家加大对植物新品种研究的资金投入,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激励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从事植物新品种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第三十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十一条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章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年"其他植物为%&年’第三十五条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第三十七条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者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者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与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与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下列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者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5•【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第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条件第五条提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显的进化改良或野生资源改良特征,和具有较高的经济、生态或社会利益;(二)遗传特征稳定,其各项性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能在连续稳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遗传多样性;(三)命名应规范,可以唯一识别和辨别;(四)未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五)未以任何方式形成任何保护权。

第六条对于遗传性状已明确、基本已选配完成的杂交植物新品种,且可通过种子复制繁殖、确保定种的,可以提请保护。

第三章申请保护第七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提请方),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权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二)植物新品种命名、亩产量等相关性状和特性描述;(三)植物新品种特征、用途和来源简述;(四)植物新品种的抗逆性和适应性情况;(五)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背景和亲本情况;(六)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方式、繁殖途径和生殖特征;(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缴纳申请费用和保护费用,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公告申请新品种的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公告期满后,农业农村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应当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证书信息登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册上。

第四章保护权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自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保护期满后,可以继续为该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保护、管理、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第四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新发现或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申请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和鉴定方法介绍;(二)植物新品种的原始材料来源和繁殖方式的说明;(三)结构或功能特征的描述、照片或图纸;(四)植物新品种的管理、使用、推广计划;(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尽早向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查和保护程序。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授权第七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审查。

第八条植物新品种审查应当注重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及正确鉴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九条审查合格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授权为植物新品种。

第四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第十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为二十五年,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方式。

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权益,有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或者引种他保护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的后代或者以他植物新品种为原料的产品。

第十二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有权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合理的管理、使用和推广。

第五章植物新品种的权益转让与许可第十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自愿转让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

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doc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doc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
1997年3月20日,我国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该条例已于1999年4月23日启动实施。

同一天,我国正式加入UPOV公约,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

2000年4月,我国农业部和林业部分别公布了新品种保护的名录,计有农业品种19属或种、林业品种25属或种。

另外,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可见,对植物新品种,我国采用的基本是专门法的保护模式。

也就是说,对法定名录内的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不过,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但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之外的植物新品种,应当采用怎样的保护模式,现行立法并没加以明确。

这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制度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制度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制度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七种专利保护类型中的一种形式。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在世界范围内生物基因技术的研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发达国家均站在战略的高度对其本国的生物基因资源的研究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也加紧保护本国的生物基因安全。

世界上率先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大多以专利或专门法的方式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支持其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有效实施,既保障了育种者的权益,激励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又使育种成为可自我发育成长的产业。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机制我国1997年3月20日颁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7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4月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使得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类似“专利权”的植物专门立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制定了法律依据。

此后各地法院在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里开展审判工作,为建立我国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优势以及农业、林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然而,《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解释又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2日公告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制定对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

至此,我国形成了一套类似于专利制度但又独立于专利制度之外的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养护条例实施细则_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养护条例实施细则_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条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

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九条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

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12个月内,又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依照该国或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请求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未遭受意外损害;(二)未经过药物处理;(三)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四)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第三十条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

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

植物新品种开发管理制度

植物新品种开发管理制度

植物新品种开发管理制度植物新品种开发是农业科研领域的重要工作,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质量和抗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植物新品种开发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目的植物新品种开发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植物新品种的开发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效率。

通过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保障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质量和成果的有序推进。

二、管理原则植物新品种开发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原理,促进植物新品种开发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2. 公正性原则:确保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开,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3. 风险管理原则:充分评估和管理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确保研发成果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4. 跨界合作原则:鼓励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形成科研、生产和市场的良性互动。

三、植物新品种开发流程1. 选题与立项:由专家组成的选题评审委员会负责选题与立项工作,确定植物新品种开发的目标、方向和时间计划。

2. 实验设计与数据采集:研发团队根据选题确定实验设计方案,进行实验数据的采集和整理。

数据采集应符合科学原则,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3. 试验与筛选:根据实验设计方案在实验区域进行种植试验,并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结果应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估和测定。

4. 客户测试与推广:将初步筛选合格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客户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改进和调整。

测试通过后,可进行推广应用。

5. 品种保护与管理:对成功推广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品种权益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6. 评估与总结:对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开发工作提供参考。

四、责任与权限1. 研发团队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

2.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并监督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对项目结果负责。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doc实施15周年纪念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doc实施15周年纪念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十五周年纪念农业部网站时间:2012-03-233月21日,记者从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和政策法规司共同举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十五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充分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正在崛起,农民可选择的品种不断增多。

截至2011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已达9016件,授权总量达3713件,其中科研单位申请量占55%,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申请占39%,说明我国育种投入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据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刘平介绍,十五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可喜局面。

规章制度日趋完善,有效保证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受理、申请、授权、实施和执法;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为越来越多的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促进了品种权申请量大幅上升;宣传培训的广泛开展,使广大农业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新品种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不少农业科研院所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有的种子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部或聘请法律顾问;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不断加强,行政诉讼的品种权侵权案件绝大多数得到较好处理,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品种权纠纷案件也明显下降。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经过15年的发展,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与知识产权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相比,还有不少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现行《条例》相关配套法规中的实施细则、侵权处理规定、复审规定等已不适应我国现代种业发展需要,应进一步修订完善;二是需进一步完善测试机构的区域布局,加强现有新品种测试机构条件建设和专业测试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测试能力;三是亟待加强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四是应大力培养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品种权制度等相关专题研究。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表示,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任重道远,今后将按照“科学审批、保障权益、激励创新、提升产业”的总体思路,紧紧抓住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培育、保护、运用和管理”四个环节,完善“法规制度、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三个体系,提升“对策研究、审查测试、行政执法和国际交流”四种能力,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我国种子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两部门探索联动机制制定植物新品种规则
-
据农业部今天(1月26日)信息,为适应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之需,增强打击侵犯品种权力度,农业部目前正着力于相关法律基础建设,除了已启动修订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新品种命名规则也在制定中。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构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屏障,一要夯实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基础;二要创新保护品种权的方式;三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

据介绍,为适应品种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农业部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0年颁布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目前已启动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正在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则》。

为积极应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发展的变化,还将研究把相关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增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力度,落实品种权保护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有效衔接的制度安排。

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既与国家粮食安全紧密相连,又与农
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基本权益紧密联系。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品种权行政执法与种子市场监管相结合,通过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吊销种子销售许可证,创建保护品种权的快速通道,不但能够较好地制止侵权假冒行为的滋生,还能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品种权侵权行为带来的其他不良影响。

多年来,农业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通过沟通及合作机制,双方在品种权制度完善、侵权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侵权鉴定技术与方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侵权物的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众多合作成果。

日前,农业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召开研讨会,共商品种权执法问题。

记者今天还了解到,农业部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截至目前,全国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3万人次,检查种子企业近3万个(次),整顿市场8500余个(次),捣毁制假窝点40个,查处案件830件,查获假种子925吨,移送司法机关46件,逮捕8人,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6300余万元;查处了37件侵犯玉米、水稻品种权案件,涉案种子达50万公斤,案值达700余万元。

两高司法解释亮点:降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
加大处罚力度-
; 快速发展的中国在不断改变世界经济版图之时,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感受到了切肤之痛。

十二五期间,中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预计将由十一五的3000亿元增至5000亿元,平均每年1000亿元,超过了中央财政去年拨付的875亿元全国低保补助资金。

过度的环境红利所付出的代价,是环境污染和资源退化,这是无法挽回的巨大环境成本。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6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并于19日起实施。

记者获悉,扩大污染物的范围、降低入罪的门槛和加大处罚力度,是此次《解释》的三大亮点。

; 中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上经历了三次变化。

;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今年,为了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联合制定了这一部司法解释,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 《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司法解释在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在此次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着重考虑从严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

; 他进一步解释说,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这是第一点体现了从严。

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第三,相应的降低了进口洋垃圾的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另外,在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景,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这些方面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 孙军工说,实际情况表明,近年来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依据《解释》规定,今后对此类犯罪就要严惩。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