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招投标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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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的招投标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含密封报价)三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邀请符合条件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性谈判(含密封报价)是在通过符合性审查后,与三家及以上单位进行价格竞争谈判。
第二条本制度的投标是指响应投资类项目招标、日常经营项目的竞价、参与投标竞争的行为。
二、招标事项审批权限及管理流程
第三条招投标事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
第四条招标事项管理流程
若最终审批人为公司总经理,须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事项)先行审核;若最终审批人为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须由财务经理、总经理先行审核。
三、招标工作组织
第五条预算或估算,以及约定单价形式签订合同且合同总价预计达到下列限额以上的项目(包括各类工程,设备、物资和服
务等采购),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作单位:
—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生产性物资和生产性固定资产采购类项目;
—10万元以上的其他采购、服务类项目。
上述限额以上项目,采取招标以外方式选择合作单位的,应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单一来源且有长期采购需要的项目,须采用招标以外方式确定供货单位的,可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将此类事项汇总一次性报批,一年内有效。
采取招标以外方式的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主办,行政人事部审核;招标申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批等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主办,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审核;预算限价(拦标价或投标限价)由财务部主办。
第六条对于技术差异性小,以价格为主要竞争因素、且预算或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密封报价方式选择合作单位。对于技术差异小,以价格为主要竞争因素,但预算或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需采取密封报价方式选择合作单位的,应视同采取招标以外方式的申请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招标工作审核分工:
—相关业务部门为公司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编写相关招标文件、组织进行资格预审和具体招标评标工作等。具体对标段划分、资格预审条件、招标文件
中的招标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服务要求、安全要求、进度要求、工程量及造价估算等技术内容、评标办法中的技术评审方法负责。
—行政人事部为招标主管部门(除融资、保险招标由财务部主管外),负责审核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文件规范性、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办法设置原则、评标结果等。
—财务部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报价、付款、履约保函等财务内容,负责审核或编制预算(投标限价或拦标价)。
—行政人事部(法务)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条款的法律内容。
—行政人事部(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人员和业主评委抽选),参与采取招标以外方式申请、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审核。
—行政人事部负责招标项目所有资料(从立项申请到定标批复)的归档。
—招标文件安全、环保内容应会安健环管理岗位审核安健环条款。
第八条业主评委(含资格预审)抽选程序如下:
1.在资格预审或开标前三天,业务主办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所需领导评委人数和各专业评委人数后,向行政人事部发出抽选评委书面通知,列明招标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和地点、评审小组人员中领导评委人数和各专业所需人员数量(单一专业申请需要人员数量应不超过评委库中相应专业人员总
数的1/3),并在招标人员库对应领导和专业人员名单中按1:3的比例提出领导和各专业评委候选人名单。
2.由业务主办部门从领导和各专业评委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抽选,行政人事部纪检(监察)岗位人员对全过程进行监督。业务主办部门应对抽选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参与抽选人员、纪检(监察)岗位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3.由业务主办部门按抽选结果的先后次序通知被抽中的评标人员参加评审工作(不说明具体项目名称),如被抽中的评标人员确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评标的,则按抽选结果次序通知其他候选人,直至评委足额为止。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预算限价(拦标价)须在开标前七个工作日办理审批,审批完毕后密封,在开标前由专人带至开标现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限价(拦标价)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批准后的招标方式、资格预审条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如需作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工期、付款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以及拦标价或投标限价的变更均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非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公司应书面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除进口产品和国外品牌产品外,其余设备、材料招标原则上应直接对生产厂家,如因特殊原因需对代理商进行招标的应按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经正副董事长审批的招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发生
了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评标),公司领导须及时请示正副董事长,事后公司应书面报告正副董事长。
四、投标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事项审批流程
投资类项目的投标申请、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由相关业务部门主办,综合科研部、财务部审核,投标报价由财务部办理,最终报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实施。
日常经营项目的投标竞价文件内容由相关业务部门主办,综合科研部、财务总监、分管领导审核,最终审批人为总经理。
第十四条投标管理审批权限
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XXXX参加投标(日常经营项目的投标竞价除外)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如公司资质不能满足招标资格条件或为了增加投标竞争力,可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投标过程中出现突发问题或紧急事宜的,授权委托代表须及时请示公司董事长。
五、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其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确需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须按第三条规定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