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轮与渔船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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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轮与“渔9416”渔船碰撞事故分析
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某轮,第55航次在上海、天津共装载15386.722吨杂货,于2005年3月3日离天津开往JEBEL ALI和DAMMAN 卸。于3月6日约2254时(在概位28゜17'N,122゜26'E)与一艘渔船“渔9416”发生擦碰。造成“渔9416”轮沉没,人员全部失踪。一.事故经过:
2005年3月6日晚,某轮航行于台州列岛外海域,当时海面天气晴,微风,轻浪,能见度良好。航向200゜,航速10节,海面有一些小渔船,渔船都静止不动。
2226时,值班三副从ARPA雷达上观测到在本轮右舷船艏附近处有一艘不动的渔船,距离4.5海里,方位:右舷3°,(DCPA约为0.1海里)。
三副用望远镜观测发现该渔船只显示一盏微弱的红灯,周围有一些其他渔船(最近渔船的横距约为0.3—0.4海里,均亮着白灯)。
2229L时三副令:航向改为195°。这时在ARPA雷达上观测到该渔船距离4.1海里,方位:右舷6°(DCPA 0.3—0.4海里通过)。随后,继续用雷达和望远镜保持连续观测。
2245L时,渔船开始向某轮船首方向缓慢运动。2249L时,三副通过望远镜观测到该渔船开始加速向船首方向运动(航向约120°),方位在变小,这时在ARPA雷达上观测显示该渔船位于本船右前0.7海里,舷角约20度,同时渔船的真运动矢量线开始迅速增长,速度增大到8节,并且渔船运动矢量线的方向几乎与“衡山”轮的航向线成直角的态势企图抢越“衡山”轮船艏。
三副发现在某轮左舷正横前0.3海里附近有另一渔船(静止不动),为了避免与左舷正横附近的渔船形成紧迫危险,三副下令:左舵10度。同时用汽笛和手提信号灯向右舷企图抢越船首的渔船发出警告并保持连续观测。
渔船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抢越某轮船艏,对某轮发出的警告不仅
置之不理,而且继续加速并依旧保持与某轮航向几乎直角成的航向抢越某轮的船艏。
2252L时,某轮驶清了左舷正横附近的渔船,三副立即下令:左满舵。但此时抢越某轮船艏的渔船依然继续保持加速状态和与某轮成直角的航向继续抢越。
2254时,某轮航向转为090°,渔船首向120°,某轮右后部与渔船左舷发生擦碰。
二.原因分析:
1.渔船原因:
作为漂航作业的渔船,本应保持正常作业和有效瞭望。但当某轮本来能够在安全距离外通过时,反而突然对着某轮冲去,抢越大船船头,并不理会大船的汽笛和灯光警告,造成紧迫危险,导致擦碰事故的发生,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衡山轮原因:
1) 值班三副在航行值班期间没有进行谨慎了望,进入复杂航区并存在疑难时,没有及时报告船长,对自己的驾驶技能过于自信,没有充分认识中国沿海渔船活动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渔区航行一定要避开渔网作业区。往往渔船抢越大船船首的目的是因为大船前方有渔网,渔船为了保护渔网而采取冒险行动。因此作为大船应该避免穿越渔区或者远离渔船。
2)值班三副对特殊情况下要求的戒备有疏忽,对当时渔船可能抢越船头的局面估计不足,当发现渔船动态突然改变时,措手不及,没有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的发生。
3)船长对驾驶员的航海技能缺乏了解,盲目信任,放心让其在比较复杂航区单独指挥,没有对值班驾驶员进行有效监督,这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