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最终版ppt课件
第二部分
确定碰撞过失的标准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船舶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害及人身 伤亡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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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碰撞过失的标准
• (海商法)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过失心理状态 时做出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而不是单指过失的 心理状态。
•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船舶碰撞的过失标准采用的 是客观标准,即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程中, 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 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 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此种情况 下所做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即构成船舶碰撞中 的过失。
失造成的碰撞和船舶所有人管船过失造成的碰撞。 衡量船员管船是否存在过失,其标准是:作为一 名合格船员在管理船舶中是否已尽合理谨慎和技 能。船舶所有人管船过失范围较广,判断船舶所 有人管船是否存在过失,其主要依据是国际公约 或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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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 1、最后机会原则
即如果碰撞各方都有过失,则都应对碰撞负责,除非后来有疏忽的船舶 知道或应该知道前者有疏忽,并有充裕的时间避免碰撞而没有避免,则 该方应单方承担责任。(我国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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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ROSING
• Taiping overweighted by 43 tons,collided with the cargo vessel Jianyuan off the coast of Zhejiang Province,at a quarter to midnight.
• Taiping sank after forty-five minutes of close to one thousand passengers on board,only 34 were found by the Australian naval destroyer HMAS Warramunga.
海事法:第二章 船舶碰撞
– 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依《海商法》 第116条规定处理,否则不予认定;
➢ 船员、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 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 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 • 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
➢ 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 合理的船上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 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 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 的比例。”
• 民法中共同侵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的背离;
• 航海过失(nautical fault)免责对于本船货物灭失或损 坏的适用
• 美国普通法:连带责任原则
• 合理的船期损失;
-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 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 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 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 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 标准: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 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 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 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 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 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 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
• 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
• 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 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海商法
国内海商法学者有的认为,“海商法是调整 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 的总称”
二、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
第二,《海商法》调整的只是特定的“海上 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不属于《海商法》 调整范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内容, 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1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它收集了 12世纪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 决书和所适用的习惯法。这个惯例集在大西洋 沿岸一带颇有影响。
这里将责任限制制度视为一种抗辩权,而不 作为一个独立的诉。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 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商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法规范和海 上特殊的刑事法律规范。
狭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
第一章 绪论
引读案例
某军舰被商船碰撞,造成舰艇沉没,并有严重人员 伤亡。试问本案对海商法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军舰不是《海 商法》第3条所适用的船舶,因此,《海商法》调 整的船舶关系,不包括军舰与商船的碰撞关系, 《海商法》对本案完全不适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舶定义排除军舰,是因为军 舰享有豁免权,无法对其强制执行,因此,《海商 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与商船的 碰撞(第165条),因为,碰撞双方在法院未最终 认定责任之前,通常认为对方为责任方,采取扣船 等强制措施。
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从碰撞的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3、故意碰撞 (二)从责任方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由子行新浪博客 /u/1634036 665
2、双方过失责任——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互有过失,一方为主; •互有过失,责任相当; •互有过失,责任难定。 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各 承担50%碰撞责任。 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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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
下列损失中何者属于直接损失而应予赔偿? 1.因甲船违规行驶而掀起巨浪致使系泊于锚地的乙 船船货均受损。乙船能否就该浪损向甲船索赔? 2.乙船因甲船碰撞而产生了救助、拖航、打捞、修 理等费用损失,乙船能否就上述费用主张索赔?能否 索赔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能否索赔因营利损失而失 去的投资、投标、贷款等机会的损失?
船舶碰撞构成的实例
•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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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包括船舶的损害、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害、船上 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损失。 思考: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 思考: 本船所载运的货物的赔偿?
海商法(第五版)第05章船舶碰撞
5.5 国际公约的规定 5.5.3 规范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方面的公约
关于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问题,如造成核污染、残骸 打捞费、燃油污染,也有一些国际公约予以调整,如《1971年 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 责任国际公约》等。另外还有一些草案,如《1996年国际海上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96HNS) (草案)、《1998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等,当发生船舶 碰撞,造成核污染、燃油污染,并涉及残骸打捞费时,碰撞法 律与这些公约将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分别调整两种不同 的侵权关系。
5.3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5.3.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当事船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 (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 (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2)无过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 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但其第一千一百 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 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 此,无过错并非可以绝对免责。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材料
海事报告
海事声明
车钟记录簿
电台日志
雷达等原始记录或文件
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其他材料
1 标有原航线和船位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2 船舶相对运动图;
3 船舶损坏检验报告;
4 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
5 引航员和拖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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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发生后现场察看书面记录和影视资料、 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船舶在碰撞后抵达第一个港口时,船长应尽快向港口当 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报告,取得签证后,抄送对方。
估计货物因船舶碰撞可能遭受损害 船长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后,应同时向港口 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声明,取 得签证后,抄送货方及其他有关方。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8. 准备处理事故的材料
船长应及时准备好有关材料,供船公司事后与 对方处理案件,或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处理货主提出 的货物损害赔偿时使用。
便于事后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及其他有关问题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3. 察看碰撞事故现场并作好记录
本船 被碰位置 被碰角度 船货受损情况 人员受损情况
他船 被碰情况 使用过的海图 车钟记录 航海日志 雷达使用情况
两船被碰情况的书面记录,应要求双方签字认可。 有条件时,对两船的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像。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通报船舶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 或采取其他对策
联系
援助
船公司代理
保险公司
船公司
船东保赔协会 代理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6. 与他船约定检验地点
本船船长
约定同去某一港口 聘请验船师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明确船舶受损情况 确定需要修理的项目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概述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可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 • 发生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于船舶航行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
成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4.碰撞须有损害结果
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即碰撞造成了船舶及船上人员、 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事实。
船舶碰撞的概念
广义概念
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 的物理状态。
• 必须要有接触。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 必须要有损害。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
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 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
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船舶碰撞必须是直接接触碰撞,如果船舶间没有接触,即使发生了损害也不构 成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 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 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故间接碰撞也比照船舶碰撞处理,但它以过失为 前提,即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导致碰撞。
碰撞是一种侵权行为,因碰撞造成损害,则碰撞双方产生 债的关系,需要用解决碰撞损害赔偿的碰撞法律去调整。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职
引 言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管理 级) 适任 确立值 班安排 和程序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定并 规则的内容、应用和 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而保证航 意图的全面知识 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船舶和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船上人员的安全 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 识 有效的驾驶台工作 程序
⑶1776年,英国海军对 年的“ 年 英国海军对1338年的“等级制原则”作了修改 年的 等级制原则” 提出在确定船舶间责任时不应考虑驾驶船舶的指挥官 的资历、职位及其他有关的差别诸因素,而应根据船舶 的不同受风舷作为其依据。 ①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开创了“ ②开创了“以避让操纵的能力优劣作为确定船舶间避让 责任的依据”的先例。 责任的依据”的先例。直至现在,这一原则仍在被普 遍加以使用。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尽管这一段文字并无系统的要求、严谨的规范,但包含了三 方面的内容,即: ①两船间的避让责任; ②两船应尽的义务; ③两船应承担的碰撞责任与赔偿原则。 罗德海法的这一规定,尽管并无法律的约束力,仅仅是船主间 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对协调船舶间的冲突,以及避免碰 撞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海上航行法规的形成 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与历史意义。
适任 保持安全 的航行值 班 知识、理解和熟练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 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 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 规定使用定线制 评价适任的标准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原则和 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号型和 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 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 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被引 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水手业务第17课船舶海上避碰常识1
1994年某油轮公司一艘15000吨级油船在长江水 域与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艘7500吨级集装箱船碰撞, 导致油船爆炸而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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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 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 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 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 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责任 第三条 一般定义
2 2020/3/13
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了望 第六条 安全行航速 第七条 避碰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为 第九条 狭水道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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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对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直航船当行为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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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船(Power-driven vessel)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1)机器推进:指任何种类的机器,如蒸气机,
柴油机,气轮机,电动机,核能装置等。 (2)除装有机器而未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
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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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船并不指正在使用机器推动的船舶,除 失控船外,停止主机而处于在行不对水移动的漂 航状态,仍视为机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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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航行(支持级)
第I栏
第2栏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表A-II/ 4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理
船舶碰撞事故的救援与救助
救援
海事管理部门和搜救机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救治伤员,转移遇险人员。
救助
对于受损船舶和货物,应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减少损失。
船舶碰撞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调查
海事管理部门应对船舶碰撞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方。
船舶碰撞事故特点
船舶碰撞事故具有突发性、不可 预测性、后果严重性等特点,需 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来 降低事故损失。
船舶碰撞事故的危害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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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
船舶碰撞事故可能导致船员和 乘客伤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
失。
财产损失
船舶碰撞事故可能导致船体严 重损坏,货物损失,给船公司 和货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规范。
加强船舶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 保航行中的安全避让和信息共享
。
建立航行安全监管机制,对违反 安全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提高
航行安全意识。
建立船舶碰撞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船舶碰撞事故应急 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 任分工。
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展 开救援行动。
加强与岸上应急救援力量的沟 通与协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援。
船舶因素
船舶设备故障、年久失修、设 计缺陷等也是导致船舶碰撞事 故的原因之一。
管理因素
船公司管理不善,安全制度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和 教育等也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的重要因素。
02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理流 程
船舶碰撞事故的报警与响应
报警
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应立即向当 地海事管理部门和搜救机构报警,提 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信息 、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等情况。
第一章 船舶碰撞
五、拖带情况(tug and tow)
6)根据上述原则,看拖船船队与第三船碰撞的各种情况 第三船与拖船碰,过错在拖船的,拖船负责 第三船与被拖船碰,过错在被拖船的,被拖船负责 如被拖船与第三船碰,而拖船/被拖船和第三船互有过失的,法院 不必在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划分比例,按共同侵权处理,负连带责任
六、责任限制与赔偿
第二节 过失与责任 第二节 过失与责任
一、引起碰撞的过失
1. 船舶缺陷
如舵机失灵、缆绳断裂等(注意是否构成潜在缺陷)
2. 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
通常是指船员未能实施其应掌握的技术、应具备的谨慎和勇气,不履 行运用良好船艺的义务
3. 常见过失
1)疏于了望(failure to maintain a proper look out) 2)没有减速(failure to slacken speed in dangerous situation)
二、有关碰撞的法律
1. 国际公约
1)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1910年9月23日订立于布鲁塞尔,1913年3月日生效 生效条件:签字后一年内决定 8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至2010年12月) 中国没有加入
三、法定的过失与责任
1. 无过失的,各方自己承担损失 2. 单方过失,过失方承担责任 3. 引水员过失,应视同船长过错
三、法定的过失与责任
4. 互有过失
1)按过失大小确定责任 无法确定过失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如何确定过失大小 是否违反避碰规则 谁造成了碰撞的紧迫局面 (close quarters situation,agony of the moment) 碰撞后的措施(碰撞前一刹那采取的措施并不重要)
船舶碰撞与船东责任限制PPT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 (1)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度 公约的内容 • (2)1976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度 公约的内容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 (1)法律冲突的产生 • (2)责任限制准据法的确定
责任限制限额的计算方法
• • • • (1)1924年公约 (2)1957年公约 (3)1976年公约 (4)我国的计算方法
• • • •
•
•
分析 人身伤亡:甲船应负责60万,乙船 120万 甲船的赔付情况(使用单一责任) 甲船应负乙船自身损失的三分之一 即67.5 ×(1/3)= 22.5万 乙船应负甲船三分之二即90万 × (2/3)= 60万 轧差后甲船从乙船处获得 37.5 万。
• 甲船上的货物损失 • 总共货损60万,能从乙船方处摊回 40万 • 码头方损失15万,可从甲船处获得5 万,乙船应付10万 • 乙船限制责任后的实际赔付 • 人身限额: 1583000 × 0.75 = 1,187,250 • 1,200,000 - 1,187,250 = 12750 (待再分摊)
• 8.2.2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根据第8条 第(1)款和第(2)款对每次碰撞事 故的总责任,不得超过保险船舶保险 价值的3/4。 • 8.3 保险人还负责赔偿经其书面同意 后,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提起限制 责任程序而产生 或可能不得不支付的 法律费用的3/4。
除外责任
• 8.4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条不延伸 到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应支付的金额: • 8.4.1 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 物体的清除或处置 • 8.4.2 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其他物 件,但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除外
•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 a.人身伤亡或疾病; •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 所承诺的责任; •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 他物品;
船舶碰撞课件
船舶碰撞的分類
• 直接碰撞與間接碰撞 • 過錯碰撞與無過錯碰撞
– 過錯碰撞 • 過失碰撞: 單方過失碰撞與雙方過失碰 撞。適用過失比例原則與平分過失原則 • 故意碰撞
– 無過錯碰撞 • 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 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碰撞 • 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
• 碰撞中船長救助責任
《1952年民事管轄權公約》
• 全稱——《1952年統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 方面若干規則的國際公約》
• 公約主要內容
–碰撞案件管轄權:被告經常居住地或營業地、船舶 扣押地、碰撞發生地等法院有管轄權
–確認原告的法院選擇權 –承認協議管轄和協議仲裁 – 避免管轄權衝突 –適用於間接碰撞管轄 –避開譬軍用船舶或公務船舶的碰撞管轄權 –公約適用範圍:在案件所涉船舶都屬於締約國所有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概念(一)
• 傳統的船舶碰撞概念:由內涵與外延組成 –廣義的船舶碰撞內涵:指兩艘或兩艘以上 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時佔據同一空間,致使 一方或幾方發生損害的物理狀態。有三個 要件:第一,碰撞船舶之間接觸;第二,碰 撞造成損害;第三,碰撞發生在船舶間。 –狹義的船舶碰撞內涵:指各國海商法或有 關國際公約對碰撞的船舶性質給予特別限 定的碰撞,故又稱海商法上碰撞。
時,公約應適用於全體利害關係人。
其他有關碰撞的國際公約
• 《1952年刑事管轄權公約》,全稱《1952統一 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 干規則的國際公約》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公約的廣泛接受性:截至1997年2月公約有 128個締約國 –1980年1月我國加入公約,但提出我國非機 動船舶不適用公約的保留。 –主要內容:駕駛和航行規則;號燈和號型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目录简介内容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简介内容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简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COLREGS),是为防止、避免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由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海上交通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the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原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48年文本的第2附件,1972年修改后成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附件。
它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
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
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
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撞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规则》)自1977年7月15日生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分别对《规则》进行了修正。
其中,前五次修正都已陆续生效,2007年的修正案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船舶避碰16-责任分析课件
– 船速应根据通航密度、能见度、本船和水域特 点与及附近船舶的大小和作业情况等适当降低;
– 在通航密度大的水域、狭水道、进出港或风浪 较大及时备车并采用手操舵;
– 避让时及时采用手操舵;
23
疏忽
• 海员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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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 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 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 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 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10
疏忽
• 疏忽条款 – 中心内容
• 不免除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 责任种类:
• 遵守规则; • 海员通常做法要求的戒备 • 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戒备
– 应考虑情况:
• 航行的危险 • 碰撞的危险 •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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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
• 背离条款的制定更多地体现了《规则》的技 术性质。
• 由于《规则》各条系属于一般典型情况的规 定,尚还不能适应实际可能发生危险的所有 复杂情况,还存在着遵守规则规定所不能防 止的危险情况,如果《规则》的规定在任何 情况下绝不能背离,则遵守规则可能导致本 来可以防止的碰撞或其他事故。
• 海上执行情况:
– 未得到法律支持; – 对于违章行为无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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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
• 《规则》的各条规定,是船舶避免碰撞共同遵守 的一般原则措施规定。
• 不可避免的还存在着条文中没有规定危险情况, 或特殊情况下遵守规定尚不能避免的危险存在, 因此除规则的各条规定外,还必须对船舶应尽的 责任作出认真的规定,以期《规则》更加全面而 有效的杜绝一切可能避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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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碰撞第一节绪论一、船舶碰撞1. 定义1)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中国海商法)2)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国际公约)3)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在任何水域发生的碰撞,导致对有关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所受损害的赔偿(教科书)2. 碰撞成立条件1)海船包括锚链接触、碰上渔网等中国海商法——20总吨以下2)通航水域(海船到达)3)碰撞含义国际公约——并非要求实际接触(actual contact),如浪损(chafing damage)海商法——实际接触,操作不当也适用4)军舰和政府公务船不适用5)要有损害发生(人身、财产)二、有关碰撞的法律1. 国际公约1)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1910年9月23日订立于布鲁塞尔,1913年3月日生效生效条件:签字后一年内决定8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至2010年12月)中国没有加入2)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民事管辖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Civil Jurisdiction in Matters of Collision, 19521952年5月10日制订于布鲁塞尔,1955年9月14日生效生效条件:2个国家批准70个国家批准(至2010年12月)中国没有加入3)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刑事管辖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Penal Jurisdiction in Matters of Collision or Other Incidents of Navigation, 1952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1955年11月20日生效生效条件:2个国家81个国家和地区批准(2010年12月)中国没有加入4)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民事管辖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Civil Jurisdiction, Choice of Law and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Matters of Collision1977年9月订立于里约热内卢,尚未生效2. 中国法律1)海商法第八章2)海事诉讼法3)民诉法三、碰撞种类1. 有过失碰撞1)单方过失多见于在航船碰撞锚泊船或间接碰撞2)互有过失2. 无过失碰撞意外、不可抗力、碰撞原因不明3. 间接碰撞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接触,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第二节过失与责任一、引起碰撞的过失1. 船舶缺陷如舵机失灵、缆绳断裂等(注意是否构成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2. 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通常是指船员未能实施其应掌握的技术、应具备的谨慎和勇气,不履行运用良好船艺的义务3. 常见过失1)疏于了望(failure to maintain a proper look out)2)没有减速(failure to slacken speed in dangerous situation)4. 船长船员的故意碰撞行为是否构成其雇主的疏忽?一般认为,已经超出疏忽的范围,用通常的途径不能使雇主承担责任(negligence and vicarious liability疏忽替代责任)二、两项原则1. 最后机会原则(the last opportunity rule)先有一方过失,但另一方有机会避免而不为,则负完全责任来自davies v. man(1842)(the donkey case)现已取消2. 推定过错原则(presumption of fault)1)可能被适用的场合航行船(moving vessel)与停泊船(stationary vessel)之间的碰撞一方违章行船(infringed the collision regulation)此项原则也可被推翻,例如:停泊船锚泊不当(improperly positioned)停泊船夜晚不点灯或点灯不当(unlit or improperly lit at night)停泊船没有了望而环境又需要了望(failed to maintain a watch)停泊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failed to take adequate steps to avoid the collision)2)法律规定1910年碰撞公约——不准推定中国海商法——没有类似规定三、法定的过失与责任1. 无过失的,各方自己承担损失2. 单方过失,过失方承担责任3. 引水员过失,应视同船长过失4. 互有过失1)按过失大小确定责任无法确定过失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2)如何确定过失大小是否违反避碰规则谁造成了碰撞的紧迫局面(close quarters situation,agony of the moment)碰撞后的措施(碰撞前一刹那采取的措施并不重要)船长施救义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3)美国规定50%--50%此原则始于the schooner v. dickinson 1854案120年后最高法院petitioner v. reliable transfer案推翻。
四、责任1. 船舶损失按比例承担2. 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3. 货物1)本船货物免责(按货运法)2)他船货物国际公约——按碰撞责任比例美国规定——连带责任(100%责任)3) BBC条款船载货物过失的认定五拖带情况(tug and tow)1. 英国法: “The tug is a servant of the tow.”1)“两位一体”控制权和责任在被拖船2)默示条款拖船听从被拖船拖船须合理照看、体现技术和谨慎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3)默示保证4)拖船须适航(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法院未宣称过)5)例外有案例表明,如拖船的某一错误行为是突然的、被拖船无法控制的,则被拖船对第三船没有责任6)根据上述原则,看拖船船队与第三船碰撞的各种情况第三船与拖船碰,过错在拖船的,拖船负责第三船与被拖船碰,过错在被拖船的,被拖船负责如被拖船与第三船碰,而拖船/被拖船和第三船互有过失的,法院不必在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划分比例,按共同侵权处理,负连带责任六、责任限制与赔偿1. 单一和交叉责任制1)单一责任制(single liability)先抵充再限制海商法第251条和76年碰撞使用2)交叉责任制(cross liability)先限制再赔偿2. 举例:A船 B船损失2400万美元损失4800万美元50%碰撞责任50%碰撞责任单一责任制——先抵消再限制计算A赔B 4800×50% = 2400万B赔A 2400×50% = 1200万抵消A赔B 1200万限制A的限额 1000万(免赔1200万-1000万=200万)交叉责任制——先限制再赔偿计算A赔B 2400万B赔A 1200万限制A的限额1000万(免赔2400万-1000万=1400万)抵消A获偿 200万(1200万-1000万)3. 实行单一责任制和交叉责任制中的问题1)问题的基本性质碰撞船舶之间——是否有责任限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有责任限制和承保项目问题责任限制问题──有责任限制的,单一责任制(保单通常规定)无责任限制的,交叉责任制(保单通常规定)承保项目问题──对保险人不予承保或不予足额索赔的项目,运用单一或交叉责任制赔偿,保险人的赔额会有不同。
单一责任制:凡是在承保范围内的对方索赔,可以与承保船的相应项目抵消(该项目原属保险人不赔的部分)交叉责任制:不可抵消项目举例:船期损失──赔偿对方船船期不赔偿被保险人船期碰撞责任──大多赔偿3/4(剔除1/4)货物责任──按碰撞责任比例赔偿对方船货损(剔除可能的连带责任),不赔偿被保险人本船货损责任2)碰撞船舶之间的责任与保险人的责任全部相容部分──通常大多数项目部分相容部分──如货损只赔对方船,不赔被保险船,但在单一责任制下,保险人的赔偿实际上是相对含糊的完全相斥部分──如清除障碍物,对方船作为损失索赔,但不在保险人碰撞责任承保之列,这样即使在单一责任制下也应扣除第三节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立法1. 里斯本规则:碰撞案损失赔偿The Lisbon Rules: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collision casesCMI制订于1987年4月11日,尚未生效1)定义2)字母规则(原则)3)数字规则(范围)2.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二、船舶损害1. 船舶损害赔偿范围1)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2)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3)拖航费用4)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5)共同海损分摊6)船期损失7)其他合理的费用2. 船舶全损赔偿1)船舶价值损失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2)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3)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4)船员工资、遣返费5)合理费用3. 船舶部分损害赔偿1)船舶临时修理费2)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二、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1. 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2.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1)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2)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三、船期损失(渔船渔汛损失)1. 期限1)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2)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3)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2. 船期损失(渔船渔汛损失)1)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2)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3)折旧4)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四、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1. 停租或不付租金停租额-可节省的费用2. 运费损失尚未收取的运费-可节省的费用计算第四节人身伤亡赔偿范围一、我国立法与现状1. 立法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1年第七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