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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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
新华网天津2004年11月 1日电(葛树增、张梁) 受天气原因影响,10 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 晨,天津港水域发生 两起船舶碰撞事故, 导致危险货物破损、 落海和油轮碰撞,天 津海事局采取紧急应 对措施,将水域污染 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船舶碰撞
宁波甬江口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一人失踪
在间接碰撞的情况下,当然不需要“接触”要 件,但不同的是需考虑“过失”要件。《1910 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规定, 必须是“操纵不当或未遵守航行规则”而造成 损害的事故才会构成间接碰撞。
如果一船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意 外的事故(Inevitable Accident)对未与之发 生接触的船舶造成损害,就不属于碰撞的 范围之内
在船舶碰撞法中适用“平分损害”原则,并
非是基于船舶碰撞是一种相互侵权行为,
而是基于所谓“衡平”原则或“公正”原则责任,实际上只 能体现形式上的公平,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基 础和事实根据,而且直接与民事侵权法中的 “连带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相抵触。在 这种背景下,《1910年碰撞公约》创立了以比 例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例外的“比例过 失”原则。
第八章船舶碰撞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第八章船舶碰撞
在《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下,碰撞的构成要件为:
1 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 碰撞发生在船舶间; 3 有损害发生; 4 其中一船有过失(直接碰撞的情况下则不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 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 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 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 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 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 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 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 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 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 的限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 与船舶属具发生的碰撞,也构成海商法意 义上的碰撞。至于何谓属具,一般认为是 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设备,如果缺少,则不 满足船舶安全出海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 看,与锚、锚链和救生艇的碰撞属于船舶 碰撞,而与渔网的碰撞则不是。 这与英美的审判实践基本相同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船舶碰撞事故在海商法中属于重要的诉讼案件。

本文将探讨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一、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在航行中发生相撞的事件。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可由碰撞船舶承担,或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诉讼程序1. 事故报告与立案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当地海事局报告事故并据实填写相关报告。

海事局在接到报告后会立案并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海事局将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方的认定等。

调查人员还将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事船舶进行技术检查。

3. 责任认定与仲裁根据调查结果,海事局将会做出责任认定,并要求当事方进行仲裁。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海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法院诉讼如果在仲裁阶段无法达成一致,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失或责任。

5. 判决与执行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决定。

判决书生效后,责任方应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赔偿。

三、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计算1.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人员伤亡及救助费用等。

责任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其中船舶修理费可以通过船舶保险来覆盖。

2. 环境损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方还需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对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3.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伤害,责任方需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四、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海商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

船舶应装备有效的导航设备,船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知识,同时海事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执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引读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国 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为 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会。 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额及 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险条 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用 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碰撞原因不明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船 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 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 成的度难以 判定的碰撞,在后者的情况下,一般认定碰 撞双方船舶都负有责任,只是对责任的划分 难以判定。而在本类船舶碰撞中,各方是否 负有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都是不明确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碰撞原因不明
这是一种极为罕见的船舶碰撞情形,有的著 作也称其为“不明过失碰撞(inscrutable default)”。此种碰撞与上述(一)中的 情形略有不同,后者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碰撞双方都没有过错,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碰撞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由于其原因无 法查清,因而也就无法明确判定碰撞责任。 在结果上,这种情形的碰撞与不可抗力和意 外事件造成的碰撞一样,由碰撞双方各自承 担自己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在《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下,碰撞的构成要件为:
1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碰撞发生在船舶间; 3有损害发生; 4其中一船有过失(直接碰撞的情况下则不问 是否有过失)。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船舶碰撞案件通常是指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事故,以及因该碰撞事故引起的一系列司法索赔。

那么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海商法,如果和外国船只碰撞的话,可能还牵涉到国家规则,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等,这里列举海商法第8章关于船舶救助的规定。

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一百六十六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一百六十七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相关阅读:船舶碰撞案件的赔偿原则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第八章船舶碰撞198、什么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

各海运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均采用了种种措施,以避免船舶碰撞,确保海上安全。

因此,船舶碰撞是《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

传统的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船舶碰撞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必须要有接触。

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因此,间接碰撞或浪损,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对此,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

2、必须要有损害。

碰撞的结果,必须是使一方或几方收到损害。

之所以制定碰撞法律,目的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可见,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3、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

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予以限定的碰撞。

对此,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一款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规定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这里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还包括与第3条所指船舶发生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99、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发生碰撞是否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它应当是:1、广义上船舶的一种;2、海船;3、用于海上运输。

军舰或公务船不具有以海上运输为目的的特点,因此,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之间,军舰同军舰之间,公务船与公务船之间,以及军舰与公务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但在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时,可以参照《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材料
海事报告
海事声明
车钟记录簿
电台日志
雷达等原始记录或文件
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其他材料
1 标有原航线和船位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2 船舶相对运动图;
3 船舶损坏检验报告;
4 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
5 引航员和拖轮的报告;
6
船舶碰撞发生后现场察看书面记录和影视资料、 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船舶在碰撞后抵达第一个港口时,船长应尽快向港口当 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报告,取得签证后,抄送对方。
估计货物因船舶碰撞可能遭受损害 船长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后,应同时向港口 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声明,取 得签证后,抄送货方及其他有关方。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8. 准备处理事故的材料
船长应及时准备好有关材料,供船公司事后与 对方处理案件,或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处理货主提出 的货物损害赔偿时使用。
便于事后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及其他有关问题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3. 察看碰撞事故现场并作好记录
本船 被碰位置 被碰角度 船货受损情况 人员受损情况
他船 被碰情况 使用过的海图 车钟记录 航海日志 雷达使用情况
两船被碰情况的书面记录,应要求双方签字认可。 有条件时,对两船的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像。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通报船舶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 或采取其他对策
联系
援助
船公司代理
保险公司
船公司
船东保赔协会 代理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6. 与他船约定检验地点
本船船长
约定同去某一港口 聘请验船师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明确船舶受损情况 确定需要修理的项目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一)内涵:有接触碰撞——船舶在海上或者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海商法第165条) (二)外延:无接触碰撞——实际上没有同其他 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 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海商法第170条) (三)相关国际公约: • 有接触碰撞:《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 • 无接触碰撞: 《1910年碰撞公约》第13条
2. 间接碰撞:
① 存在航海过失:操作中的过失、未遵守航行 规则 ② 无接触 ③ 存在损害
• • • • • 非接触船舶自身及船上人身财产损害 非接触船舶所导致的其他船舶及人员财产的损害 表现形式:间接碰撞、浪损 国际公约:任何水域 《海商法》: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④ 发生水域:
(五)船舶碰撞新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1.
① ②
从责任方划分
单方过失责任:由过失方单独负责 双方过失责任: a. 平分过失原则:早期的英国法与美国法 b. 过失比例原则
• • • 双方按照过失比例分担责任 过失比例相当或难以确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 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对于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负连带赔偿责任。


2. 法律推定过失
– 从已经确立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 直至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即, 如果一船违反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 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 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 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 舶具有过失。 – 《 1910年碰撞公约》:有关碰撞责任的一切 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Section 1 船舶碰撞概述•一、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二、构成要件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1)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排除了船舶与码头,桥梁等的碰撞(2)碰撞船舶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即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用于军事,政府公务和20总吨以下的除外)2. 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包括直接碰撞,间接碰撞和浪损我国间接碰撞比照船舶碰撞处理,但它以过失为前提,即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导致碰撞。

•浪损是指船舶在狭水道航行,因航行速度不当,掀起浪涌致使他船遭受损失的事故。

•间接碰撞中,多数情况是以浪损的形式出现。

•此外,其他船违章航行,为了避免与其发生直接碰撞而被迫搁浅等事故,也属于间接碰撞。

3.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 碰撞必须造成损害船舶碰撞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

三、碰撞的种类1 无过失碰撞collision without fault•CMC Art167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2)意外事故(3)不明过失碰撞2过失碰撞•过失的标准:•即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程中,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此种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或不作为,即构成船舶碰撞中的过失。

如船员违反避碰规则,疏于瞭望,超速航行,使用信号灯不当等(1)单方过失:单方负责(过失方负赔偿责任)(2)双方过失(或多方过失):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若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各船平均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
但是:(1)对属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 每一个缔约国可以在互惠条件下适用本公约 的规定;(2)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 件的法院属于同一个国家,应该适用国内法, 而不适用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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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责任原则
该公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根据实际情况客观 地划分了船舶碰撞的责任界线。就意外或不 可抗力,或原因不明,或单方过失造成船舶 碰撞的问题,由于世界各海运国家的法律与 实践基本上是统一的,该公约只不过确认了 那些已经建立的原则
(一)适用范围
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海船之间或海船 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使船舶或船上财 物、人身遭受损害所引起的赔偿,不论碰撞 发生在任何水域,应按本公约的规定处理。
第11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舰艇或专 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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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还规定,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关的 船舶都属于缔约国,或者在本国法律所规定 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全 体利害关系人
船舶碰撞新概念构成要件如下: (1)碰撞包括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非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不限于可航,也不限 于海船,而且没有排除军事或公务舰艇。碰 撞适用的船舶范围扩大了 (2)船舶碰撞适用于船舶间相互作用的任何 事故,而船舶碰撞无须有实际接触 (3)船舶碰撞以损害事实为要件。这种损害 可能是实际接触造成的,也可能是间接引起 的
4. 碰撞须有损害结果。船舶碰撞没有造成 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 不构成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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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触碰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固定的设施或障碍物 (如港口设施、浮标、沉船、渔网、养殖水 产等)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海上侵权行为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 从责任方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二)从碰撞的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3.故意碰撞。
三、船舶碰撞过失
(一)过失概念 在海商法中,通常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 过失心理状态时作出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而不是 单指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过失种类 1.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3.事实推定过失 (三)过失确定 1.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 2.确定碰910年碰撞公 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或其所载货物, 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物品或其他财产 所遭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 即使对于第三方,对此种损害承担的责任,也不 超过此种比例”。 6.根据上述讨论,似乎得出这样的结论:适用 《1910年碰撞公约》,第三人的财产限定在船舶 和船上财产的范围内;适用我国《海商法》第8章, 第三人的财产没有任何限制。 7.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适用《海商法》第 8章和适用《民法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连带责任的区别。 第二,合理补偿的区别。
四、商船与军舰碰撞的法律适用
(一)商船与军舰的碰撞责任不适用《海商法》第八章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军舰和商船之 间的碰撞实施: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实际赔偿原则。 (二)商船与军舰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并非均不适用《海商 法》 (三)商船与军舰碰撞,商船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1.法律解释 2.司法判例 3.立法例 (四)小结
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与民法中民事侵权 责任损害赔偿的要件是一致的,即:过失;碰撞事 实;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包括船舶的损害和船上 所载货物的损害,以及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 及其财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4.6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第八章_船舶碰撞

2.4.6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第八章_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船舶碰撞航海技术上: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法律意义上:是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事故特征: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2.船舶之间有实质性接触 3.碰撞事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造成了损害种类:1.过失碰撞1)单方过失碰撞:由过失方承担责任2)双方互有过失碰撞2.无过失碰撞 1)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2)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的碰撞●船舶碰撞的定义 00B7,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04B3,根据中国海商法,船舶碰撞如何构成 12B3我国海商法所称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关于该定义的分析如下:1.该规定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事故,限制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2.根据海商法规定,碰撞一方必须是海船,即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碰撞另一方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

3.船舶碰撞还必须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所谓“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即指可供20总吨以上的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

4.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上述所称海商法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一条属于直接碰撞;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二条属于间接碰撞。

可见,我国海商法把造成间接碰撞的原因限制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两项5.碰撞事故必须与损害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船舶碰撞属于侵权行为,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存在损害的客观事实,并且该损害是由于船舶碰撞而造成的直接后果●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的定义是什么96B3公约第一条规定,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的过程中将以港务监督的调查报告和鉴定结论为基础,确定各方
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 3 损害与碰撞事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确定船舶碰撞责
任时同样适用,对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均不否认。在寻找因
果联系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就是如何处
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从客观上来讲,应该是先有原因,后有结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水域,就不属于海商法中所指的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发生了损害的结果
确定碰撞责任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因而前提
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换言之,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也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2 . 2 加Βιβλιοθήκη 船有过错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所说的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的一种可
的作用不同,有人将它们形象化地称为“碰撞前的法律”和“碰
撞后的法律”。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傅廷中
1 海商法中规定船舶碰撞问题的意义
在谈到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时已经提到,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
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这里所说的船舶关系就包括了因海上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关系,船舶碰撞就是其中的一种。世界各国的
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我国《海商
法律的科学性。正是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才在《海商法》中对船
舶碰撞问题单独做出规定。
2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可从航海技术和法律两个角度来理解。航海技术上
所指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
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而法律(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一)船舶的损害赔偿 (二)船上财产的损失 (三)运费、营业收入及捕捞利益等间接损失 (四)利息损失 (五)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一、诉讼管辖规定 1.民诉法
⑴碰撞发生地法院
⑵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⑶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 ⑷被告住所地法院 2.海诉法及司法解释
增加了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等 具体问题均未作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问题主要 适用专门法规、司法解释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 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赔偿的规定》,我国在审判实践中有关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碰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的客观要件。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三)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他们之间的必然联 系,即碰撞损害事实是过失行为的必然结果 。
简言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失(主观上); 2.碰撞的事实(客观上); 3.损害的事实(客观上); 4.过失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深圳“4-18”海难的肇事船员,在பைடு நூலகம்接受深圳海事局现场调查人员的问 话。
肇事船“通宁3”号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其责任划分
三、不明过失碰撞 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引起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 担 四、故意碰撞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必须满足:主 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碰撞和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 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 (一)主观要件 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看来,船 舶碰撞责任原则都是以过失为基础而要求赔偿的过失责任原 则。换言之,在船舶碰撞中,当事人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 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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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解答( 案例分析 解答(续) 解答
本案灭失的货物中,木材属于依航运惯例惯常装于 舱面的货物,对于其灭失,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 而水泥并非属于依航运惯例可装于舱面的货物。 如果本案中托运人于承运人未达成货装舱面的协 议,则承运人丧失“驾驶疏忽免责”的抗辩理由, 不能主张免责。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 承运人则可以主张免责。 2、《海商法》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 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 任。本案,碰撞双方船舶各负有70%和30%的过 失。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Collision of Ships) ) 8.1.1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8.3.1有关船舶碰撞 的国际公约 有关船舶碰撞
1、《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 2、《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 干规定 的国际公约》 3、《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 事管辖权方面 若干规定的国际 公约》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我国政府 1980年1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8.2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8.2.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有碰撞事故的事实; 2、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3、有过失,即主观因故意或过失; 4、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8.2.2船舶碰撞发生的原因 船舶碰撞发生的原因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一、船舶的损害赔偿:因船舶碰撞遭受全损的 船舶所有人,可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 值和期得运费之和主张损害赔偿。如果碰撞使 船舶遭受部分损失,船舶所有人可以向过失方 请求的损害赔偿包括船舶的修理费,因修理所 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拖船费、进出修理港的费 用、停航期间的维护费及利润损失。 二、货物的损害赔偿: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 载货物全部灭失时,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 状态到达目的港的批发价格赔偿货方的损失。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案例分析2解答(续完) 案例分析 解答(续完) 解答
韩国货轮应对中国渔船10万美元的损失负70% 的赔偿责任,即7万美元;中国渔船对本船损失 自负3万美元。中国渔船对韩国货轮的船货损失 应负30%的责任,即30万美元;韩国货轮自负 本船船损63万美元,水泥损失3.5万美元,木材 损失免责。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二、货物的损害赔偿:如货物为部分损坏,则 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的余额, 作为过失方的损害赔偿。一般,货物运输合同 中普遍订明“航行过失免责条款”,故船方对 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运的 货物赔偿,但对于他船所载运的货物损失,则 按过失比例负赔偿责任。 三、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过失方承担。一般 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如医疗费、抚恤 费等。
8.4.2我国关于船舶碰撞事故的 我国关于船舶碰撞事故的 管辖规定及实践
在处理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和其它管辖海域的碰撞案件时, 对以下三种案件坚决行使管辖权: 1、发生碰撞的船舶,只要一方是本国船; 2、碰撞船舶都是外国船,但给我国造成损害; 3、碰撞船舶都是外国船,但只要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起 诉。 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 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 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它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或加害 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我国海事法院仍可行使管 辖权。 如果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时,无论 碰 撞发生于何水域,我国海事法院仍然有权行使管辖权。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一艘韩国籍货轮,因驾驶不慎,在日本附近公海上 与中国籍渔船相撞。碰撞中,韩国籍货轮舱面上所 载的100吨木材和50吨水泥被甩入海中灭失。货主 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以“驾驶疏忽” 为由主张免责。问: 1、承运人能否主张免责? 2、假设该碰撞中两船均有过失。韩国货轮过失为 70%,中国渔船过失为30%。韩国货轮损失包括船 损90万美元,木材损失5万元,水泥损失5万美元; 中国渔船损失包括船损10万美元。则双方损失应如 何承担?应承担多少?
8.3.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述评 《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Collisions at Sea,1972) 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任何船舶都必须严格 遵守以下五项重要规则: 1、保持正规了望; 2、使用安全航速; 3、给他船让路; 4、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 5、正确使用声号和灯号;
案例分析2解答 案例分析 解答
1、(1)根据“航行过失免责”条款,本案货物 该条款主张免责,但由于灭失的货物是舱面货,还需针 对舱面货的特殊情况考虑承运人责任。(海商法51条) (2)《海商法》53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 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 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 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负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8.1.2 船舶碰撞的分类
船舶碰撞分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 船舶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实际相撞;间接 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未实际相撞但因操作不当或 者不遵守航行规章已造成损害的情况。 《海商法》170’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不遵守 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它船舶发生碰撞, 但是使其它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它 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1、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被害 方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其损害应由受害方自负。 主张不可抗力者,应证明 (1)双方均已尽到注意和预 防的责任;(2)双方均已发挥了良好的航行技术;(3) 双方均无任何过失。此外,根据美国法,还有所谓“紧 急过失”说也是船舶碰撞免责的一项理由。 2、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3、共有过失造成的碰撞: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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