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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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1. 项目名称本次招投标项目名称为“车辆租赁服务”。

2. 项目背景我们是一家大型企业,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发现需要大量的车辆服务支持。

考虑到自有车辆的成本较高,因此决定进行车辆租赁服务招投标活动。

3. 招标条件3.1 车辆类型所需车辆类型包括以下几种:•轿车•SUV•客车•货车3.2 数量要求本次招标数量要求如下:车辆类型数量轿车50SUV20客车10货车53.3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1年,从中标日期起计算。

3.4 服务地点服务地点为本企业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

3.5 服务内容所需服务内容包括:•车辆租赁•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司机服务(可选)3.6 服务要求•车辆租赁期限、价格等事项可协商;•车辆应具备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年检等合法手续;•车辆保险应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等,车险购买年限需覆盖服务期限;•车辆维修需及时到位,保证车辆正常使用;•车辆加油需按照规定使用合法加油站,保证油品质量;•司机服务需具备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安全驾驶、服务礼仪等素质。

3.7 商业资质参与本次招标的投标方需要具备以下商业资质:•具有车辆租赁资质和相关经验;•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及商业保险等相关证件;•具有可靠的实力和信誉,应当是网络传媒行业中的佼佼者。

4. 投标文件要求4.1 申请文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范围证明文件;•公司介绍及经营情况报告。

4.2 技术规格•具体车辆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排量等相关参数;•车辆投入使用的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关于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的经验及保证措施等。

4.3 费用预算•提供车辆租赁价格及保险费用等明细;•如有司机服务,需提供司机人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和奖励的费用预算明细等。

4.4 公司荣誉•公司的荣誉和经验;•有过卓越达成或优秀成就的证明文件。

5. 投标流程•本次招标流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投标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要求进行;•投标截止日期在一个月之内,具体时间根据公告通知;•本企业将从中选出具备服务能力、服务保质、价格适中的投标方,与之签订一份正式服务协议。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2008修正)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2008修正)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2008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实施日期】2008.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四)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

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有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均不得租赁。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1. 介绍本文件是为了组织车辆租赁服务提供商进行招投标而准备的。

本文档详细描述了招投标的要求、标准以及相关细则。

所有招标人必须按照本文档的要求进行投标,并遵守招标过程的规定。

2. 项目背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需要,我们计划租赁一批车辆用于公司内部使用。

具体车辆数量、类型和租赁期限将根据招标人的提供的方案进行评估和确定。

我们希望能与一家可靠的车辆租赁服务提供商达成长期合作关系。

3. 招标要求3.1 车辆要求租赁车辆应包括轿车、商务车和货车。

各类车辆的数量及规格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协商确定。

所有车辆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并且具备合法的车辆行驶手续和相关保险。

车辆的外观和内部装饰应保持良好,确保提供给员工的车辆符合公司形象要求。

3.2 服务要求租赁服务提供商应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故障或事故。

提供方案应包括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服务,确保车辆在租赁期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快速响应员工的需求和意见,并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

3.3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将根据双方协商的需求进行确定。

招标文件中请提供针对不同租赁期限的租金报价。

4. 投标要求4.1 投标文件内容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

项目方案:详细描述提供的车辆类型、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报价等信息。

服务能力:描述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经验,包括提供过的类似服务的案例及客户满意度。

资质证书:提供相关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税务登记证等证书的复印件。

4.2 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提交。

逾期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4.3 投标评审标准价格合理性:租金报价应在市场合理范围内,符合公司预算。

服务能力:投标人的服务能力、经验和客户满意度将作为评审的重要指标。

资质及合规性: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5. 招标人联系信息联系人:[招标人姓名]方式:[]邮箱:[联系邮箱]请将投标文件发送至以上联系邮箱,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市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数量应科学合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重新取得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

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国库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或者拍卖。

汽车租赁公司招标文件

汽车租赁公司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X-2023-BJ-001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汽车租赁公司招标二、项目内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租赁、代驾服务、车辆维修保养等。

三、项目地点:全国范围内四、招标人:XX有限公司五、招标代理机构: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七、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X时X分八、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X时X分九、开标地点:XX有限公司会议室十、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于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在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十一、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十二、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整。

十三、资质要求:1. 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3.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4. 投标人须具备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

5. 投标人须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无不良记录。

十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保证金支票(或银行汇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5)近年来的财务报表。

(6)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7)服务承诺书。

(8)其他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十五、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人的综合实力进行评审,主要评审内容包括:(1)投标文件完整性。

(2)企业资质及业绩。

(3)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

(4)价格竞争力。

2.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汽车租赁招标文件

汽车租赁招标文件

汽车租赁招标文件引言概述:汽车租赁招标文件是一份重要的文件,用于邀请汽车租赁公司参与投标并提供租赁服务。

该文件详细说明了招标的要求、条件以及投标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汽车租赁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招标要求1.1 车辆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所需租赁车辆的数量、类型和规格。

例如,要求提供多少辆轿车、SUV或货车,以及车辆的座位数、发动机功率等。

此外,还可以指定车辆的年限和里程数要求。

1.2 资质要求: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公司必须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例如,要求投标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车辆租赁经验等。

此外,还可以要求投标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车辆保险、驾驶员资质等。

1.3 服务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对租赁服务的要求。

例如,要求投标公司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车辆保养维修服务等。

此外,还可以要求投标公司提供车辆清洁和内饰消毒等服务。

二、投标程序2.1 投标准备:招标文件应指导投标公司准备投标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例如,要求投标公司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车辆清单、驾驶员名单等。

此外,还可以要求投标公司提供租赁费用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信息。

2.2 投标提交: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此外,还可以要求投标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以确保其投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3 评审与结果公示:招标文件应明确评审的标准和流程。

招标方会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中标公司。

招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通知所有投标公司。

三、合同条款3.1 租赁期限:招标文件应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

例如,要求租赁期限为一年或更长。

此外,还可以规定续租的条件和方式。

3.2 租金支付:招标文件应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例如,要求按月支付租金,并指定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

3.3 违约条款:招标文件应明确双方违约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例如,要求投标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运力实行总量调控,科学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使用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经营权取得第八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且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经履行许可程序后,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申请重新许可,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是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营运业务手续的依据和凭证。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研究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研究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研究姓名董彦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公共管理指导教师柴生秦20081229’’’。

’““——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声明书本人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于西北大学。

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本人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阗。

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窜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同时本人保证毕业后结合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再撰写的文章一律注明作者单位为西北大学。

保密论文待解密后适用本声明。

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北大学或其它教育桃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酶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毒荔兹扩纱盆”年月穸日引言问题的提出通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各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或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结果就造成了社会局部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通过博弈达到利益均衡而对目前已经失衡的利益格局如不加控制和调整则其本身形成的惯性将成为推动这种格局更加走向失衡的动力。

公共政策影响到各方群体的利益能否制定出科学的、反映各方利益的、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共政策是一切现代政府所面临的基本问题。

政府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政府和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文化建设实现利益分配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公共政策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发展性、多元性、实证性等多方面的学科特点通过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公共政策来提高政府公共政策的质量进而促进社会和谐是非常必要的。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一、项目背景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是为了满足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车辆的需求而制定的。

通过本次招标活动,希望找到一家合适的车辆租赁公司,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保证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概述本项目需要租赁的车辆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小型轿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

租赁期限为一年,可续签。

租赁数量及详细要求见附件1-三、投标要求1-投标资格要求a-投标单位必须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车辆租赁公司。

b-投标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c-投标单位应有充足的租赁车辆资源。

2-投标文件要求a-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业绩简介、租赁车辆资源清单、租赁价格报价、车辆维护保养方案等,详见附件2-3-投标评审标准a-公司资质和信誉得分占比30%。

b-租赁车辆资源得分占比40%。

c-租赁价格报价得分占比20%。

d-车辆维护保养方案得分占比10%。

四、投标流程1-发布公告:公告信息将以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向相关行业媒体发布。

2-澄清疑问: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可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提问。

3-提交文件:投标单位需按照规定时间和形式提交投标文件。

4-投标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对各家单位进行评审。

5-中标通知:评审结果将通过邮件或方式方式通知中标单位。

五、合同签订1-中标单位须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约定向公司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2-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赁车辆种类、租赁价格、服务保障等。

六、附件1-车辆种类及数量清单2-投标文件要求详细说明附录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录二:其他参考文件1-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2-公司运营需求规定。

最新 出租车新增运力工作方案-精品

最新 出租车新增运力工作方案-精品

出租车新增运力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坚持适量新增与整顿固有客运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创建协调、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总量控制与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有效地解决市民乘车需求,维护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市城区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专班。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曲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为: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出租车“迎节庆、树形象”、车容车貌、驾驶员服务质量、从业培训及车身广告的规范、整治工作;指导新增出租车辆的文明创建工作。

三个工作专班分别是:运力投放工作专班,曲波同志牵头负责,下陆区政府、铁山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警支队、市出租车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组成专班成员,主要负责制定运力投放工作方案和中心城区新增运力指标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制定中心城区摩托车整治方案、异地出租车违规经营整治工作方案和“黑车”整治工作方案;维稳工作专班,陆保新同志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组成专班成员,主要负责风险评估报告并制定运力投放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上访人员宣传解释、疏导工作;配套政策工作专班,江进同志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专班成员,主要负责制定承包费的最高限额标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额。

三、实施内容(一)投放数量本次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指标200个。

下陆、铁山区(区域经营)各投放50辆,中心城区投放100辆。

(二)区域经营投放方案1.投放车型:东风雪铁龙新爱丽舍,发动机排量在1.6升以上;2.投放方式: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公开招投标;3.投放对象:省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独立法人企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改革创新。

立足乘客安全便捷出行,坚持问题导向,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

统筹兼顾,依法规范。

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新老业态、乘客驾驶员与企业的利益,完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改革。

因地制宜,稳慎推进。

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把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因城施策,循序稳慎实施改革。

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优服务、促改革、保稳定、强监管”。

优服务——适应市场需求,为社会公众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促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保稳定——做好风险预判,强化应对,维护行业稳定;强监管——落实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力争全省每个市县达到“4个具备”:具备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区;具备监管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

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车辆租赁招投标文件1. 招标项目背景本次招投标项目是为了租赁一批车辆,以满足公司内部员工出差和客户接待等活动对交通工具的需求。

希望通过本次招标选择一家合适的供应商,以获得高质量、高效率的车辆租赁服务。

2. 招标范围和数量本次招标的车辆租赁范围主要包括:商务轿车:需求数量30辆高级商务轿车:需求数量10辆豪华商务轿车:需求数量5辆面包车:需求数量20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选择参与该招标的车辆类型数量。

3. 投标条件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本次招标: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在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提供近三年内的经营状况报告和财务报表;具备相应车辆租赁经验;拥有充足的车辆资源和管理能力;接受现场考察和技术交流。

4. 投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以下文件作为投标文件:公司简介:包括公司规模、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等;车辆租赁经验:提供近三年内合同范围内的具体业务案例;车辆资源情况:所拥有车型、数量、车况信息,并提供车辆照片;成本报价:根据需求量和租赁期限提供详细的合理报价;服务保障机制: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计划、应急处理机制等;材料递交方式:明确递交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以上投标文件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电子版备查。

5. 评标标准本次招标将按照以下评标标准进行评定:车辆质量和车况:评估车辆的品牌、配置、保养情况等;租赁价格:评估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市场竞争力;服务保障能力:评估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机制和应急处理能力;响应速度:评估供应商的反应速度和沟通能力。

最终评选结果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上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6. 时间安排本次招标的时间安排如下:投标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投标截止日期:年月日开标日期:年月日评标日期:年月日中标公告日期:年月日以上时间安排仅供参考,招标方保留变更的权利。

7.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本次招标,请联系以下人员:联系人:X方式:X邮箱:X8. 其他注意事项本招标文件为招标方保密文件,供应商不得将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招标方保留对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三章经营者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市政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发〔202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0〕74号》要求,市政府对2020年9月30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部门提出审核建议、市司法局复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保留《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6〕58号)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关于印发西安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等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废止《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3号)等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2.保留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3.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附件1
附件2
保留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附件3。

出租车营运权招标文件

出租车营运权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1. 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全称)2. 招标项目:出租车营运权3.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旨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具备条件的出租车营运企业,获得在一定区域内的出租车营运权。

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 招标时间:(具体日期)6. 报名时间:(具体日期)7. 报名地点:(具体地址)8.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具体方式,如网上下载、现场购买等)9. 招标文件售价:(具体金额)10. 开标时间及地点:(具体日期和时间,具体地址)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企业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XXX万元;(3)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4)无不良经营记录。

2. 经营资格:(1)具有出租车营运许可证;(2)拥有一定数量的出租车;(3)具备出租车运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3. 人员资格:(1)拥有具备出租车营运管理经验的高层管理人员;(2)拥有一定数量的出租车驾驶员,驾驶员需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道德。

4. 其他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出租车营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三、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投标申请书;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c. 组织机构代码证;d. 税务登记证;e. 出租车营运许可证;f. 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g. 企业简介及出租车运营管理方案;h. 驾驶员名单及资格证明;i. 社会责任报告;j.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出租车营运权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提交:(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相同;(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与开标地点相同;(3)投标文件提交方式:现场提交。

四、评标标准1. 投标人资格:(1)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企业;(2)具备出租车营运许可证;(3)拥有一定数量的出租车;(4)具备出租车运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8〕2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8〕2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8〕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3日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以下简称经营权招投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经营权招投标工作,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经营权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营权招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西安市交通门户网站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四)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五)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三)标的及标段设置;(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的材料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置方法;(七)开标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文本;(十)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市政办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行政许可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到期,含优惠政策的经营权延长期限,下同)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制度,规范经营权准入和退出机制。

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

二、重新许可规定(一)许可主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

(二)许可对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本意见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

(三)许可方式。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通过重新许可程序,准予办理重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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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以下简称经营权招投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经营权招投标工作,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经营权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营权招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西安市交通门户网站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五)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标的及标段设置;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的材料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置方法;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文本;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5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
时间,该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
格审查,应当确定不少于20日的时间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补充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投标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
(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投资主体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
(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第十一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修改、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及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
监督下,于开标前邀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及开标要求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评标场所应当具备相关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文件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四)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经营权招投标。

第二十条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总分为100分。

评标标准中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企业管理、服务质量、争先创优、方案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审查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评定投标文件;
(四)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总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他情况,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

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以及招标人的复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在公告结束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的约定期限内,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签或拒签《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招标人有权取消该授标。

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按评标得分排序依次替补)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中标方案投入运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模式。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招标项目的全部资料应当汇总备案。

经营权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经营权招投标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尚未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营运的,中标无效,由招标人对该投标人所中标重新组织招标;已经中标并投入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回经营权;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次经营权招投标。

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纳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诚信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专指巡游出租汽车。

第三十三条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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