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镇(乡)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要求V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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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求 (1)

1.1编制类型 (1)

1.2规划名称 (1)

1.3成果构成 (2)

1.4规范适用范围 (2)

2文本 (7)

2.1总则 (7)

2.2发展目标 (8)

2.3城镇性质(功能定位)与规模 (8)

2.4空间布局规划 (9)

2.5土地使用规划 (11)

2.6综合交通规划 (15)

2.7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6)

2.8编制单元规划 (17)

3表格 (18)

4图件 (21)

4.1统一要求 (21)

4.2绘图要求 (21)

4.3具体制图要求 (22)

5附件 (26)

5.1现状概况 (26)

5.2既有规划汇总 (28)

5.3问题与建议 (28)

1总体要求

1.1编制类型

根据本技术要点要求,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对原城镇总体规划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梳理完善。根据原城镇总体规划基础,梳理完善工作分为三类:

(1)完善类:原城镇总体规划未发生结构性变化,经评估后可继续指导地区发展建设的,可结合工作要求更新数据图形,将基本内容梳理后上报;

(2)修改类:原城镇总体规划经评估已发生局部调整、难以全面指导地区发展的,应适当开展对规划基本内容的局部修改完善后上报,修改方案纳入附件,并进行必要说明;

(3)新编类: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地区,应抓紧开展规划基本内容的编制工作后上报。

1.2规划名称

规划名称应统一为“X区(县)XX镇(乡)城镇总体规划”。1对于完善、修改类型的城镇总体规划,规划名称后注明“(2010年梳理版)”;对于新编类型的城镇总体规划,规划名称后注明“(2010 1本文中宋体字部分为成果要求,楷体字部分为技术要点。

年新编版)”。

1.3成果构成

规划成果应按照统一的形式表达,包括:1个文本、6张表格、9张图纸以及3个附件。

1.4要点适用范围

全市各镇(乡)根据区位和城市化水平分为四类,每类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特征参照以下要求编制。

表城镇分类及成果要求表

注:郊区未完全城市化的街道,参考C类城镇成果要求进行编制。

表全市各镇(乡)分类建议表

注:该表仅为镇(乡)分类建议,如有异议可根据各镇(乡)实际情况,与市局总规处协商后再行确定编制类型。

2文本

文本应包括总则、发展目标、城镇性质与规模、空间布局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和编制单元规划等八个章节。

2.1总则

总则应包括规划背景、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和规划依据等四方面内容。

规划背景应包括原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情况。为符合“两规合一”标准化管理和管控的要求,说明本次梳理结合哪些规划进行完善。

规划范围为本镇(乡)行政区范围,具体范围在“大机”行政边界基础上进行校核。该数据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规划年限统一至2020年。

规划依据应为已批的上位规划,注明批复号。在编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法定规划、重点地区规划和其他各类相关规划研究可作为参考。

2.2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应反映全市或区(县)对本镇(乡)的发展要求,以及本镇(乡)“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设想。

发展目标可根据各城镇情况合理制定。

2.3城镇性质(功能定位)与规模

城镇性质与规模应包括城镇性质或功能定位、人口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三方面内容。

2.3.1城镇性质或功能定位

A、B类城镇描述城镇性质;C、D类城镇描述城镇功能定位。

应立足于全市、区(县)角度看城镇定位。应言简意赅,主要反映:区位分析、主要职能(产业导向)和城镇特色(历史文化、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等)。

A类城镇至少应包括两个部分:区域位臵分析和城镇特色分析。(如:XX镇是XX区具有XX特色的城镇。)

2.3.2人口规模

人口规模应包括现状、规划的镇(乡)总人口规模和城镇人口规模。

现状人口应采用2010年各区(县)统计年鉴中2009年各镇(乡)常住人口数据。同时补充“第六次人口普查”中的现状常住人口2、户籍人口、外来常住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常住人口3。

2所有常住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均为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3城镇常住人口为居住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

规划人口规模应与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本镇(乡)人口规模相一致,并参考已批准的原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应与集中建设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相适应。

2.3.3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说明现状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集中建设区内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的原则确定集中建设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集中建设区的规模、范围应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集中建设区即传统意义上的建制镇及以上的城市化建设用地,不同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口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包含与中心城、新城连绵城镇化地区(含大型社区)、现状建制镇镇区及保留的集镇社区(老镇区)、其他独立的大型建设用地集中区:独立式城市建设用地(如国际赛车场、大学、科研院所)、工业地块、成规模的农村动迁安臵区。

2.4空间布局规划

空间布局规划应包括镇域功能分区和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两方面内容。

2.4.1镇域功能分区

镇域功能分区应简要分析本区域空间发展的特点,尤其是与区(县)重要功能区的联系,以功能分区概念阐述镇域未来的空间发展

格局。言简意赅的概括镇域各功能分区的范围、基本规模及主要功能定位,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相衔接。明确人均城镇生活区面积。

镇域功能分区要求空间上覆盖全镇域,应综合考虑主要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行政区划等因素,按照空间相对完整、突出主导功能的原则划分。

功能分区可包含以下类型:城镇生活区、产业区(包括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农业与生态保护区(落实市区两级生态空间)、其他特定区(如水库、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

2.4.2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

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应简要分析与全市性交通走廊和镇域功能分区的联系,表述内容应规范统一,以发展轴、发展带、功能组团、公共中心等要素分别表达集中建设区空间结构。

(1)发展轴:应表达发展轴的数量、名称和走向;发展轴与市级轴线的关系。

发展轴应强调与市级轴线的承接,主要是市级交通轴线。

(2)发展带:应表达发展带的数量、名称和走向;发展带与集中建设区各功能组团的关系。

发展带应充分考虑与集中建设区内各商业中心、特色功能组团之间的联系。

(3)功能组团:应表达功能组团的数量、名称、位置和主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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