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

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政法与历史系03级3班梁莹莺一、引言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大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个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广泛讨论。
而2003年底,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单个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显微授精以及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各种新技术)”,堵上了“独身女性生育试管婴儿”的大门。
到底何谓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是利是弊?在这样一个越来越趋于多元化的的社会里,这些非主流人群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本文试图对有关的研究成果做一综述的介绍,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中的“生育权”的定义2001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然而,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如何定义,却引发了学术界极大的争议。
1. 学者汤擎在2002年法学杂志第12期中发表的文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与代际平等》中就指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是公民。
但是,此处的公民应当理解为作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来看,该规定的内涵是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显然,宪法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建立在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基础上的,只有共同享有权利,才可能共同履行义务。
而学者刘志刚则在《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发表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一文中指出:生育权并不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中确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他们就因此而享有生育权。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当前,生育权主要存在的争议集中在男性生育权方面。
男性是否能享有与女性平等的生育权,怎样实现男性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集意见稿出台后,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及所面对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萧博士称:”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不少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是将生育权看成是妇女的一项特权即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二)婚姻关系中生育权所面对的问题男性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的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男性的生育权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只有女性才真正享有生育权因为人类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需要经历怀孕然后到生育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她们自然就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及风险,所以理所应当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进而对其进行保护。
生活中女性享有主动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都出于自愿,共同配合才可以实现。
如果女性主体不愿意,男性主体强制实施的任何违背女性主体意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侵犯女性主体权利的表现。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干脆就对男性主体的生育权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男性享有生育权,且与女性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具体原因主要是: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既然是人权那就肯定是始于出生的权利,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的,是应该受到平等保护的,所以不应该存在男女之分。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理论基础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理论基础1.自由意志理论揭示了单身女性生育权保障的必然性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个人不能拥有绝对自由,想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他认为人的自由与人的意志二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在自由与意志的关系中,自由作为意志的核心而存在。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以人的意志为起点,每个个体与他人相比都有他人不会拥有的特性,这些不同的特性使每个人都拥有自由发展的潜力和能力,任何人的自由发展能力都应当得到尊重。
一个人的自由发展能力得到尊重,是一个人的尊严得到维护的体现。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自由意志理论也体现出了人类和动物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
德国另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的任意与动物的任意虽然有些相似性,但是这些相似性掩盖不了二者的根本不同特性。
因为人的任意具有自由性,可以说人类的自由任意里面包含实践理性。
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有自主决定性,他的行为不一定符合纯粹实践理性所要求的标准。
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于他人的个体特性,在自由意志意志理论中,法律必须尊重每个人的个体特性,以使个人自由得到切实保障。
根据上述观点,单身女性虽然是少数群体,但是她也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单身女性实施的合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尊重,在行使生育权时不应当被歧视。
单身女性同已婚女性同样具有自由意志,她们的生育活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在单身女性行使该项权利的过程中,不论单身女性是否选择孕育子女,任何人以及任何行为都无权干涉。
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单身女性面临两个选择,选择生育或不选择生育,即单身女性对是否生育有决定权,她可以选择一直保持单身状态,不步入婚姻关系,也有权采取避孕措施。
如果单身女性选择生育,那么她就有权选择采用自然生育或者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诉求。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单身女性对自己的生育时间和生育数量有自主决定权。
2.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属性体现了单身女性生育权保障的正当性如果一项权利在宪法文本中没有被明确列举出来,这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不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单身生育,这一现象引起了
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单身女性生育权是指单身女性拥有选择自主生育的权利,无论其婚姻
状况如何。
一、人权理论
人权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生育的自由和权利。
无论一个女性是否单身,她都
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选择。
禁止单身女性生育违反了她们的人权,这种禁止是对女性自
主权的侵犯。
四、社会角色理论
社会角色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社会角色。
单身女性生育是她们
选择作为母亲的一种方式,她们有权利选择这个社会角色。
禁止单身女性生育是对她们选
择社会角色的限制,是对她们追求幸福的阻碍。
以上理论的研究表明,单身女性有权利选择自主生育,这也是她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和实现,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
保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社会应该树立开放宽容的价值观念,尊重并接纳不同生活方式
的存在;家庭和亲友应该给予单身女性支持和帮助,理解和尊重她们的选择。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利的实现。
是否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是否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重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赋予她们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是一项符合时代潮流的举措。
首先,单身女性同样有生育的需求和权利,而现实中许多女性因为缺乏合适的配偶或伴侣而无法实现生育愿望。
其次,辅助生育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可以帮助单身女性实现生育,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最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辩: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是一种现代化的生殖健康保障,应该给予单身女性实施的权利。
首先,单身女性也应该享有生育权利,而辅助生育技术是实现这一权利的有效途径。
其次,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安全性和成功率也得到了保障。
最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不仅可以满足她们的生育需求,也有利于推动生殖健康事业的发展。
三辩:单身女性应该具有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这是一种现代化的生育观念。
首先,单身女性同样有生育的需求和权利,而辅助生育技术可以帮助她们实现这一愿望。
其次,辅助生育技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安全性和成功率也越来越高。
最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满足她们的生育需求,也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四辩: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是一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
首先,单身女性同样有生育的需求和权利,而现实中许多女性因为缺乏合适的配偶或伴侣而无法实现生育愿望。
其次,辅助生育技术可以帮助这些女性实现生育,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最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也有利于推动生殖健康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内涵、现状、争议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内涵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和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单身女性生育权即指未婚女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提出,体现了对个体选择自由和个人价值的尊重。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状1. 国内外法律政策现状: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承认了单身女性生育权。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一权利的行使仍面临诸多限制。
2. 社会观念与舆论环境: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观念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这使得许多单身女性在面对生育选择时感到压力和困惑。
四、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1. 伦理与道德争议:有人认为,单身女性生育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孩子成长环境等。
然而,这些争议并不能成为剥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理由。
2. 法律与政策争议: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论也一直存在。
有人认为应保障这一权利,以体现对个体选择自由的尊重;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在法律上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五、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和细化的法律法规,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应确保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为单身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2. 转变社会观念:通过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方式,转变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观念和态度,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开放的社会环境。
3. 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单身女性提供生育咨询、医疗保健、心理支持等服务,帮助她们更好地行使生育权。
同时,应关注单亲家庭的教育和成长问题,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4. 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在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应考虑到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2022年未婚生育新政策规定202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22年未婚生育新政策规定202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学者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去年夏天,女星境外“冻卵”事件曾引起公众对女性生育权的一番讨论。
上周,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使得未婚生育权议题又重回了公众视野。
新政未婚生育第一胎不再征社会抚养费2022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
比如,根据2022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调整。
2022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规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话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传统观念中,生育往往被认为是家庭的责任,而单身女性往往被贴上“剩女”、“不孝顺”等标签。
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逐渐提高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单身生育,这引发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讨论和研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单身女性生育的现象越来越常见。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涉及到个人权利、家庭观念、社会风气等多个方面,对于促进社会的平等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仍然比较缺乏。
存在着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定义、历史演变、法律保障、现状分析等方面的认识不足。
有必要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更深入的理解和探讨。
【2000字】1.2 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深入挖掘其概念内涵、历史演变、法律保障、现状分析和影响因素,以期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保障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促进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关注和保障。
通过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生育政策体系,促进人口结构优化,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利益,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人口和谐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撑。
通过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发展趋势和对政策的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单身女性生育权政策,促进我国人口政策的持续优化和升级,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单身女性生育权是当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促进社会进步、推动性别平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发展中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深入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还可以促进社会对于多样化家庭结构和生育观念的接纳和尊重,有利于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
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意义不仅在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更在于促进女性权益的平等和保障,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摘要经济的腾飞、科技的兴盛、教育的普及为当今社会注入源源不断的蓬勃前进动力,我国女性的面貌也焕然一新,各个岗位中不乏优秀的女性从业者。
其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晚育甚至不婚日益普遍。
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单身女性可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质疑;2019年国内首例“冻卵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未有定论;最近,全国人大代表孙伟又提出一条关于“禁止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建议,引发公众热议。
值得肯定的是,单身女性开始提出实现生育权的诉求,这本身就是新的观念与传统观念冲突的缩影。
问题已经出现不可回避,那么当单身女性希望实现生育权时,是否可以允许其行使生育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又该如何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值得深思。
本文首先从生育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生育权概念、属性以及基本内容进行界定,得出单身女性同为生育权主体,且该生育权属性为基本人权的结论;其次,通过论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及实现的可行性,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再次,对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价值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中存在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位阶低、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法律途径匮乏以及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最后根据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是从宪法、普通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三个层面,建立起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二是从提供合法生育途径与完善配套制度两方面,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提供制度性保障;三是对单身女性生育年龄、生育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限制,并且明确单身女性违反法律责任承担,以此来规范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
本文旨在深入思考时代热点问题,通过规范单身女性生育行为,保护其生育权益,在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同时,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AbstractThe rapid economic growth, the prosper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education have injected a steady stream of vigorous forward momentum into today's society. The face of women in our country has also been brand-new, and there are many outstanding female practitioners in various positions. Among them, more and more women are taking a more cautious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and late childbearing or even non-marriage is becoming more common. Article 32, paragraph 2, of the 2002 "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Jilin Province" stipulates that single women can use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which has been questioned by most scholars; the first domestic "egg freezing case" in 2019 is still under further trial , There is no conclusion; recently, Sun Wei, deputy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ut forward another proposal on “prohibiting medical institutions from freezing eggs for single women”, which caused heated public debate. The emergence of the problem cannot be ignored. So when single women want to realize their reproductive rights, can they be allowed to exercise their reproductive rights? If the answer is yes, how the law should protect the exercise of reproductive rights of single women is worth pondering.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basic theory of reproductive rights, defines the concept, attributes basic content of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single women are the subjects of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is a basic human right; secondly, by demonstrating the legitimacy and the feasibility of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upport for the study of the legal issues of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Thirdly, the analysis of the value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in China reveals that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in China has a low level of legislation, lack of legal ways for them to realize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is unclear; finally, corresponding legal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based on the above problems. The first is to establish a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from the three levels of the Constitution, ordinary laws, local regulations and other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the second is to provide single women with access to legal reproductive channels and perfect supporting systems. Reproductive rights provid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the third is to restrict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age, reproductive qualifications, and qualifications of medicalinstitutions, and specify that single women violat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to regulate the exercise of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This article aims to think deeply about the hot issues of the times, protecting their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interests, while improving my country'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by regulating the reproductive behavior of single women.Key words: Single women, Reproductive rights, Legal safeguard目录引言 (1)一、生育权相关理论 (2)(一)生育权的概念 (2)1.域外生育权的概念 (2)2.国内生育权的概念 (3)3.本文生育权的概念 (4)(二)生育权的属性 (4)1.身份权说 (4)2.人格权说 (5)3.基本人权说 (5)(三)生育权的内容 (6)1.生育决定权 (6)2.生育信息知情权 (7)3.生育保障权 (8)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及实现的可行性分析 (9)(一)单身女性生育权正当性分析 (9)(二)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行性分析 (10)1.医学技术进步奠定技术基础 (10)2.社会观念转变奠定思想基础 (10)3.域外保护实践奠定经验基础 (10)三、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价值和现状 (13)(一)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价值 (13)1.保障单身女性基本人权 (13)2.符合社会发展人口需求 (13)3.推动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 (13)(二)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现状 (14)1.立法保护现状与评析 (14)2.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侵权案例 (15)3.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6)四、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建议 (19)(一)建立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 (19)1.宪法层面 (19)2.普通法律层面 (20)3.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 (22)(二)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提供制度性保障 (22)1.明确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合法途径 (22)2.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配套保障制度 (23)(三)规范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 (25)1.对单身女性生育年龄进行限制 (25)2.对单身女性生育资格进行限制 (25)3.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限制 (26)4.明确单身女性违反法律责任承担 (26)结语 (28)参考文献 (29)致谢 (3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繁荣及社会进步,女性地位得以提升,对于单身女性群体而言,她们越来越关注内心的真实需求,摒弃结婚生子的传统观念而选择多元的生活方式,并且开始提出实现生育权的诉求。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单身女性生育权是指单身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延迟婚姻或选择单身生育。
在传统社会观念中,单身女性生育往往受到歧视和限制,缺乏相关的支持和保障。
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女性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下社会,单身女性生育权面临着挑战和困境。
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在某些地区和群体中,单身女性生育被视为不道德甚至是犯罪。
法律和制度方面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障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针对这一群体的政策和法规。
有必要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单身女性争取更多的权利和保障,推动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认识和理解。
1.2 研究意义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社会对于单身女性的歧视现象,以及影响其生育权利的相关因素。
通过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状和发展历程,可以揭示出社会对单身女性的偏见和歧视,为后续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提供理论支持。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单身生育,但是她们在生育权方面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通过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可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 正文2.1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指的是单身女性在生育方面享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单身女性如何行使生育权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妇女解放运动。
在当时,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得女性争取到了更多的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权。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和变革,单身女性生育权逐渐成为一个新的议题。
传统观念中,生育主要是基于家庭的需求或者是夫妻共同决定的结果,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选择独自生育。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观念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选择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育问题。
然而,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讨论在社会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分析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单身女性是否具备生育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能生育,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配偶关系,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此外,关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保护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的生育自由。
三、社会观念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影响社会观念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影响不容忽视。
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生育应当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行为,因此,许多人对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持有质疑和偏见。
这种观念不仅影响了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心理状态,还可能导致她们在面对生育问题时遭受歧视和压力。
四、伦理与道德考量在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时,伦理与道德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行为,无论是否处于婚姻状态。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该对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伦理。
五、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建议为了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2. 增强社会支持:社会应加强对单身女性的支持与关爱,消除对她们的偏见和歧视,为她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3. 扩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生育观念。
4. 建立辅助生殖机构:鼓励和支持建立专门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机构,为她们提供安全、便捷的生殖医疗服务。
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调查报告

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调查报告作者:杨辉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2期摘要: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转变,很多女性已经将单身成为一种的新的生活方式,但同时单身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单身女性生育权无法实现已经成为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文章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及电话咨询,旨在了解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态度及阻碍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因素,同时找到对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较为有利的途径及方式。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阻碍因素;路径一、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的调查分析(一)本次调研的总体概况本调研报告的撰写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等方法。
问卷调查法主要是通过在线发布作者设计的《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态度》调查问卷,考察问题主要为公众对单身女性的界定、对单身女性生育及单身女性生育面临的政策现状的看法及建议等。
同时,作者也采取了实地调查和电话调查的方法,去往当地医院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询问单身女性生育情况和现状。
(二)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认知态度根据作者发布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对象在判断单身女性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恋爱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异性伴侣同居。
其中78.95%的受访对象认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判断女性是否单身的最主要因素,76.32%的受访对象认为有没有恋爱关系是判断女性单身的次要因素,47.37%的受访对象认为有没有与异性伴侣同居是判断女性单身的因素之一。
由于有无恋爱关系及是否与异性伴侣同居是较为隐私及难以明确的判断标准,故根据本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作者对单身女性做出如下的定义:单身女性是指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女性,其中包括离异女性及丧偶未再婚女性。
根据作者发布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对象对单身女性生育持较为宽容的态度,63.06%的受访对象支持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其中2.63%的受访对象表示对单身女性生育行为非常支持。
且受访对象对“单身女性生育孩子对孩子成长会造成不利影响”的观点持较为怀疑的态度,42.11%受访对象认为“单身女性生育孩子对孩子成长不会造成不利影响”,10.53%的受访对象认为“不一定会造成影响”。
单身女性生育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个关乎女性权益、家庭幸福、社会进步的重要话题——单身女性生育。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单身女性生育并非一个新鲜话题,但在这个时代,它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独立、自由的生活,她们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婚姻观念,而是勇敢地追求自己的梦想。
然而,在追求梦想的过程中,她们也面临着诸多困扰,其中之一便是生育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基本权利。
无论已婚、未婚,女性都有权决定是否生育。
然而,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原因,单身女性生育一直面临着种种困境。
以下是我要谈到的几个方面:一、社会观念的束缚在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很多人认为女性必须依靠男性才能生活,生育更是女性的“天职”。
这种观念导致单身女性在生育问题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她们不仅要面对亲朋好友的质疑,还要承受社会舆论的指责,甚至可能会失去工作。
二、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她们在生育过程中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例如,在生育保险、产假等方面,单身女性往往无法享受到与已婚女性同等的待遇。
三、经济压力生育需要巨大的经济支持,对于单身女性来说,她们不仅要承担起养育孩子的重任,还要独自面对经济压力。
这对于她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那么,面对这些困境,单身女性生育之路该如何走呢?首先,我们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倡导性别平等,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单身女性生育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单身女性生育政策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她们的生育权益。
其次,我们要关注单身女性的经济状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她们提供经济援助。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生育知识普及、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她们更好地应对生育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最后,我们要倡导全社会关注单身女性生育问题,消除歧视和偏见,让她们在生育过程中感受到关爱与支持。
未婚女性是否能合法享有生育权

一、未婚女性能合法享有生育权吗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
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
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二、新婚姻法关于生育权的规定
今年最新发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婚姻法本身没有进行修订。
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是否应该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
首先,单身母亲领养孩子会给孩子带来不稳定的家庭环境。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双亲的关爱和教育,单身母亲无法给予孩子完整的家庭教育和成长环境,这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理论,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稳定的家庭环境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单身母亲可能无法承担起独自抚养孩子的责任。
领养孩子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单身母亲可能无法承担起这样的责任。
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我们不能只是为了自己的幸福而生活,我们也必须为别人的幸福而生活。
”单身母亲如果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将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单身母亲领养孩子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单身母亲领养孩子可能会引发亲子关系问题、家庭纠纷等社会问题,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经典案例中,有很多单身母亲领养孩子后因为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而导致孩子流落街头的案例。
综上所述,单身母亲领养孩子应该被禁止,因为这对孩子的成长和社会稳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
首先,单身母亲也有权利领养孩子。
单身母亲同样可以给予孩子爱和关怀,她们有权利享有领养孩子的权利。
美国女权主义者格林格斯曾经说过,“每个女性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是否要领养孩子。
”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是对她们权利的侵犯。
其次,单身母亲也可以给予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
并不是所有的单身母亲都无法给予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许多单身母亲都能够独自抚养孩子,并给予他们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
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是一种对特定群体的歧视。
最后,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也会限制孩子的福利。
许多孩子因为家庭问题无法得到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单身母亲领养可以给这些孩子一个新的家庭和未来。
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将会限制孩子的福利和成长机会。
综上所述,不应该禁止单身母亲领养孩子,因为这是对她们权利的侵犯,也会限制孩子的福利和成长机会。
从法律上建立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单身女性要求冻卵的案件,最终判决医院允许该女性冻 卵,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树立了重要判例。
国外成功案例
美国加州“单身女性生育权”法案
加州通过立法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包括试管婴儿和冻卵等,为单身女性提供了更多的生育选择 。
欧洲人权法院“单身女性生育权”判例
国外现状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明确保护单身女 性的生育权,如允许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给予生育 保障等。
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01
法律空白
我国现行法律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相 关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02
社会观念
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存在偏见和歧视 ,给单身女性带来心理压力和困扰。
性别平等意识不足
部分人群对单身女性生育 存在偏见,认为其不符合 女性角色定位。
亲子关系认知差异
社会对单亲家庭的接受程 度有限,可能影响单身女 性生育后的亲子关系建立 。
法律法规完善的挑战
法律法规滞后
现有法律法规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 护不够明确,存在法律空白。
权益保障不足
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可能遭受就业 、医疗等方面的权益侵害。
知度。
开展教育培训
面向单身女性开展生育权知识培训 ,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鼓励社会支持
倡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单身女性 生育权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
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实践案例
04
分析
国内成功案例
吉林省“非婚生育”政策
吉林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明确非婚生育政策,允许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 术实现生育愿望,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内涵和边界在传统观念与现代思潮的交织中显得愈发复杂。
本文旨在探析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社会及伦理层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讨论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生育权是每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受婚姻状况的限制。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认可程度存在差异。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单身女性可以独立进行生育决策,包括选择生育方式和决定是否接受医学辅助生殖技术。
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社会影响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社会影响是复杂的。
一方面,这一权利的认可有助于实现性别平等和个体自由,为那些选择单身但希望成为母亲的女性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这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单亲家庭的教育和抚养问题、社会对单亲家庭的接受程度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开放和进步,人们对单亲家庭的认识逐渐改变,更多人开始理解和接受这一现象。
四、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伦理探讨从伦理角度来看,单身女性生育权涉及到对个体自由和责任的平衡。
一方面,尊重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体现了对个体自由的认可;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伦理讨论中,需关注如何确保单亲家庭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此外,还应探讨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国际比较与借鉴在国际层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看法和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支持单身女性生育权,而另一些则持保留态度。
通过国际比较,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的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例如,某些国家在政策上为单亲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其融入社会并保障孩子的成长。
六、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单身女性生育权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和伦理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和扩展。
本文旨在探讨单身女性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生育权问题,分析其现状、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状1. 法律层面: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这一权利的保障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为单身女性提供了合法生育的途径。
2. 社会观念:尽管法律上有所保障,但社会观念的转变仍需时间。
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生育是已婚女性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身女性对生育权的认知和行使。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面临的挑战1. 生理与心理压力:单身女性在面对生育时,往往需要承受更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
缺乏伴侣的支持和陪伴,可能对她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2. 经济压力:生育和抚养子女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
单身女性在面对经济压力时,可能无法充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质量。
3. 社会支持体系:目前,针对单身母亲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单身母亲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四、应对策略1. 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认知。
2. 社会支持:建立健全针对单身母亲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帮助单身母亲,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3. 心理辅导与健康教育:加强对单身女性的心理辅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她们更好地应对生育过程中的心理压力和挑战。
同时,提高她们的自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她们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能够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4. 倡导平等的社会观念: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倡导平等的社会观念,消除对单身母亲的歧视和偏见。
鼓励社会各界尊重和支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营造一个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单身女性生育权行使路径构造——兼及ART手段的风险防控评析

单身女性生育权行使路径构造——兼及ART手段的风险防控评析冯雨【摘要】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涉及生育权的立法大都表现为原则性的规定,欠缺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上,法律更是欠缺规制能力.随着女性自我权利意识的进步以及当今社会婚恋价值观的发展,单身女性对于自身行使生育权的渴望也是日益增长,我们应以多维视角系统地考察和审视此类新情况,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内在规律及背景,而非噤声或非议.故对于生育权内核判断、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的法理基础以及ART手段的风险防控问题实有明晰之必要.【期刊名称】《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14)003【总页数】6页(P23-28)【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权利基础;行使路径;风险防控【作者】冯雨【作者单位】宁波市信业公证处,浙江宁波315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2015年7月,中国女星徐静蕾赴美实施“冻卵”,并宣言称这样的方式可以保证其在生育权上拥有更大选择的余地。
徐静蕾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公众的热议,且支持者甚众。
然而,“央视新闻”却发布微博声称我国单身女性不能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因为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女性在冷冻卵子时必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如此针对性的回应,使得单身女性能否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行使生育权这一问题成为焦点。
(一)生育权立法概览: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忽视解决生育权的内核判断问题,必须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其中涉及到生育权的法律法规集中体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就生育权行使主体问题上,其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行使主体地位。
而根据该条第三款“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可见其将生育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于“妇女”,是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侧重,其法理基础是为了调整家庭关系从而保障妻子与丈夫处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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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有人认为,结婚理应是人们取得生育权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行为方式,单身女性没有完全生育行为能力,因此,单身女性生育权要加以限制。
有人认为,吉林省能从少数妇女自身利益出台这一办法,这本身就是社会的—大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
生育权的界定
(一)学者的观点
关于生育权的内涵,学者意见尚不统一,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二,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第三,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第四,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较赞同第四种,它把生育权上升到了人权的高度,完整地揭示了生育权的内涵。
(二)我国法律的界定
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使用生育权的概念,只在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中:“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指出:“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则重申了我国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
(三)生育权主体的界定
基本上来说,生育权主体是国家、社会基于社会需求和大多数人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生育主体。
应该注意的是,生育权主体与生育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育主体是指达到性成熟程度,经两性结合,便可完成孕育、生产子女的人。
但受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原因的影响,法律能够赋予其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必须是对生育主体加以规范后的主体。
所以生育权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我们在此要讨论的问题。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生育权主体的界定存在着较大差异。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将生育权主体界定为“公民”;《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生育权主体为“妇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中则是依据《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确认生育权主体为“个人和夫妇”。
关于宪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一条款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来看,该规定的内涵是夫妻双方享有生育
的权利,因而推定宪法规定的生育权主体为“夫妻双方”,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确定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就必然地推导出夫妻双方因此而享有生育权,所以这一宪法条款不涉及生育权的规定,也不涉及生育主体的规定。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宪法这一条款的意图有两点:第一,计划生育行为的主体为夫妻双方,强调平等性;第二,作为对公民家庭权利的限制,控制人口。
所以笔者以为,以这一条款作为生育权主体仅为夫妻双方的依据,是不客观的。
可以看出,不论是我国现行法律,还是国际公约,都没有对生育权主体做出绝对是婚内夫妻的限制。
相反,“所有夫妇和个人”已经将生育权主体扩大了最为广泛性定义,生育权主体的内涵在不断充实和扩大,这也说明生育权作为—项基本人权已经达成共识。
单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之争
(一)违背男女两性结合的传统生育方式,破坏社会伦理道德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在原来,由于科技水平限制,生育只有性生活这一途径,在此条件下非婚生育等同于非婚性生活生育。
而非婚性生活生育违背社会道德,可能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现在,辅助生殖技术已取得了较大发展,单身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孩子,这并不违背道德,也不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所以,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就应当得以主张。
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破坏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笔者以为,非婚生育子女这一情况无论在今天或是在未来都不会很多,因此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不利的影响,毕竟这种方式并不是大多数人的选择。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女性能享受到爱情,愿意结婚并生育子女,她是不会选择通过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的。
就像法律赋予人们离婚权,并不是要人人离婚,所导致的结果也只能是夫妻在感情确已破裂时依法离婚。
(二)剥夺了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
应该承认,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与妇女按照此规定生育的权利是冲突的。
但是,获得父爱不是孩子的法定权利,法律无法予以保障。
孩子需要父爱,是希望获得一种感情方面的满足。
这种满足,是以父亲付出爱来实现的。
如果父亲不肯付出爱,孩子就无法获得父爱。
若依反对者的观点,婚内生育的妇女,如果其丈夫品行不好,没有责任感,这些妇女是不是因为孩子生育后无法享受到父爱,而应当被剥夺生育权?因为即便是婚内生育,也不能保证孩子今后的基本权利都得以实现。
况且,尚未孕育的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是一项非现实的权利,而妇女按照此款规定生育的权利,则是一项现实的权利。
尚未孕育的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如果失去了,失去的是在感情上获得满足的权利,这种满足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并且法律也无法保障。
而妇女按照此款规定生育的权利如果失去了,失去的是一项现实的、法律可以保障的权利。
这二者相比,保护后者更为适宜。
(三)辅助生育对象的限制
北医三院生殖医学中心张小为博士认为,辅助生育不是正常的生物学繁衍方式,它面对的是不孕症患者,是正常夫妻性行为不能生育的补救措施,因而其对象不包括单身女性。
笔者以为,如果有法律的规定以及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单身女性纳入辅助生育的救济范围,并不会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
况且,不愿通过结婚生育的单身女性跟不孕症患者,都属于“生育不能”,只不过后者是“生理不能”,而前者是“主观不能”,这种“主观不能”不能强迫,更不应受指责,两者都应当受到医学的救济。
综上所述,这些质疑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
只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注重传统文化的国家,“单身妈妈”不符合主流人群的期望,也不为我们的传统文化道德所接纳,其结果必然是备受争议的。
但是,法律并不只是为主流人群创设的,非主流人群的权利也需要平等地得到保护。
也许他们的行为方式并不那么正确,但是,如果这种方式并没有损害到大部分人的利益,与其苦口婆心期望他们回归主流,倒不如怀着宽容的态度,给他们一个机会,毕竟我们并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
单身女性的生育动机的合理性探讨
我们应当设身处地地去关注这些独身的人群。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有近四千万的男女独身,其中有30%是自愿单身,他们大多数人认为,婚姻不再是爱情的唯一的结局,独身不仅比婚姻更益于爱情的存在,而且更能够让自己活得自我。
社会的多元化和宽容度使单身人群日渐庞大,越来越多属于婚龄的人迟迟没有跨入婚姻的殿堂,而这群人中又以“白领”居多。
由此看到,单身女性想生育孩子,其动机大部分是出于感情的寄托。
据有关问卷调查,在个人综合素质较高的区域,人们的生育目的更加注重情感需要,无可质疑,这一生育趋向更具情感、文明与现代。
作为单身女性,她的生育动机首先排除了习俗和传宗接代,而这两种生育动机都是受旧有生育观念的影响,理应摒弃。
愿意选择做单身妈妈的女性一般收入较高,同时,社会福利机构的发达、各种保险的保障,使这些女性在晚年并无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合法而且合理,而且生育动机文明健康,理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单身女性只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生育权,就不会带来社会问题。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当社会有条件保护这些非主——流群体的权利时,就应该给予她们更多的关怀。
我们也许不会效仿这种行为,但我们应当有心胸容忍它的合法存在,逐渐接受与我们生活方式不同的观念是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而且也是今后立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