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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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修改意见:

一部分标题: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念概述

(1)女性生育权的基本概念

在人类种族的繁衍、社会的进步当中,女性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没有女性的存在,没有女性进行生育,整个人类社会都会停滞不前,走向灭亡。一个生命的形成虽然是男女两性的共同意愿和贡献,但当生命形成后,从孕育、出生到成长,女性的巨大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社会发展初期,人们权利观念淡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女性作为生育权实现的主体逐渐开始思考自己权利的争取,由此出现女性生育权也在必然之中。近年来,有关生育权的案件、争议频频见诸报端,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付出,以及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却往往被社会和大众所忽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真正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没有被正视。

(2)女性生育权的内容

女性生育权的内容指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目前学术界对生育权有多种不同主张,如认为生育权包括生育选择权、生育安全权和生育保障权,或主张生育权包括决定并实施不生育的自由,决定并实施生育的自由也有认为生育权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三项权能。生育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安全权和保障权三方面。

二部分标题:女性生育权的侵权表现形式(写两点或者三点)(如果字数不够再加一个域外历法)

其一是必须有侵害女性生育权的违法行为,即有侵权人违法侵害受害人生育权的行为存在;其二是必须有侵害女性生育权的损害事实,表现为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生育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因侵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

其三是应有侵害女性生育权的因果关系存在,当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生育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时,即构成此要件;

三部分标题:女性生育权的救济途径和完善建议(写三点以上)

1.在《民法典》中对生育权作专门规定。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生育权,对生育权尤其是女性生育权的保障都应列入其中。在人格权编中明确生育权的概念,将生育权明确列入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还要列举生育权的性质和内容,侵权责任编中也应明确规定生育权侵权责任。从而使生育权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的法定权利得以确立。

2.完善《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仅仅规定了计划生育义务,没有规定生育权。因此,《婚姻法》应着重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行使生育权时都不能侵害对方的其他权利;夫妻之间可就生育子女问题进行协商,但丈夫无权强迫妻子怀孕、继续妊娠或终止妊娠;一方不愿意生育是另一方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因侵害生育权导致离婚的,过错应根据情况给予受害方赔偿。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生育权保障体系,尤其是女性生育权保障体系,包括保险、保健、医疗等多项内容。目前,我国有关女性生育权的民事立法还存在不足,有必要完善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相信随着我国法学界对生育权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对生育问题的不断重视,人们会给予女性更多的尊重与关怀,人们也能正视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重大付出与贡献,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也会更加有效、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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