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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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作者:向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顾名思义,生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权四大方面。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单位,家庭的核心是夫妻双方,而生育权正是夫妻之间关于生育生殖的一个法律保障。

在生育权中,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女性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行为。

而从另外一个层面讲,公民有权力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婚姻法最近也对相关问题给出了最新的解释,可见我国对此法的重视程度。

一、生育权之内容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權四大方面。

(一)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指夫妻双方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这个权利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让他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生育子女。

(二)生育自由生育自由是指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同时,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让她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与否,更加彰显人性与关爱女性。

(三)夫妻平等权利夫妻平等权利是指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在封建社会,女性地位较为低下,通常被附庸于男性,并赋予生殖的功能,这样对女性带有歧视的色彩,故此权利能够更加保障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以及权利。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关于《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生育权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纠纷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侵犯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夫妻一、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但与其他人身权不同。

一般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由公民个人独立行使,而生育权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权利主体具有复合性,这是由生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生育权上的这种共有性要求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共同协商一致,是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生育决定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间隔的时间、生育数量的权利。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由于生育权的共有性,要求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公民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生育请求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为实现生育权而要求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帮助的权利。

如夫妻决定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时,国家及相关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避孕技术和措施的指导,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服务;对决定生育子女的,提供婚前或孕前的医学检查、孕期的定期检查等。

[8](三)生育方式选择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选择生育方式实现生育的权利。

自然受孕、自然生产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为人性、最符合伦理道德的生育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生育方式上也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

对于选择人工生育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生育知情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

生育知情权在生育权体系中起着基础和前提性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其他生育权能的行使。

它包括夫妻之间,有权了解对方有关与生育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夫妻对特定机构进行的婚前检查、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有权要求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生育权课件

生育权课件
全面放开三孩政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逐步放开生育限制 ,鼓励适龄夫妇生育更多孩子。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减轻家庭生 育负担。
延长产假和陪产假
为母亲和父亲提供更长的产假和陪产假,促进家 庭平衡和婴幼儿照护。
生育技术的进步与影响
辅助生殖技术
01
随着科技的发展,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逐渐普及,为不孕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总结词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最初的否认到逐渐被承认和保护。
详细描述
在封建社会,生育权被视为家庭和国家的私事,个人没有自主权。随着社会进 步和民主化进程的加速,生育权逐渐被承认和保护。国际社会也通过一系列公 约和宣言,逐渐确立了生育权的法律地位。
生育权的重要性
总结词
生育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家庭价值观的重塑
鼓励家庭价值观的转变,重视家庭生活和亲子关 系,促进家庭和谐与幸福。
3
社会对生育态度的包容与支持
提高社会对生育的包容度,减少对生育家庭的压 力和歧视,营造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THANK YOU
04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生育权的法律争议
法律定义模糊
生育权的法律定义较为模糊,导 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解释上的争
议。
法律与政策冲突
某些法律条款与生育政策存在冲突 ,导致执行上的困难。
跨国生育法律问题
跨国生育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生育权的伦理争议
人类繁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生育权涉及到人类繁衍和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引发伦理争议。
生育权课件
目录
• 生育权的基本概念 • 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 生育权的实现途径 •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 生育权的未来展望

生育权是什么

生育权是什么

⽣育权是什么⽣育权是什么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会议通过的《世界⼈⼝⾏动计划》对⽣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享有⾃由负责地决定其⼦⼥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的⽽获得信息、教育与⽅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在⾏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和未来⼦⼥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和《国际⼈⼝与发展会议⾏动纲要》对上述概念⼜进⾏了重申,并将⽣育权作为最基本的⼈权。

从⽽我们可以看出,⽣育权本⾝是⼀个不断发展,内涵不断充实的概念,⽣育权的主体从妇⼥扩⼤到⽗母再扩⼤到所有夫妇和个⼈,⽣育权的内容从⾃由发展到⾃由负责,再具体到对⼦⼥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权益保障法》第⼀次在⽴法中规定⽣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育⼦⼥的权利,也有不⽣育的⾃由。

”2002年实施的《⼈⼝与计划⽣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我国学者基于对⽣育权主体认识的不同,在⽣育权概念上也是各抒⼰见,主要有以下⼏种观点:⑴⽣育权是已婚妇⼥按国家有关规定⽣育⼦⼥和不⽣育⼦⼥的⾃由。

⑵夫妻⽣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育、何时⽣育以及如何⽣育⼦⼥的权利。

⑶⽣育权是已婚妇⼥和其他妇⼥决定是否⽣育⼦⼥和如何⽣育⼦⼥的⼈⾝权利。

⑷⽣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还是⼥⼦,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都平等享有的⼀项⼈格权。

⽣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育、何时⽣育和⽣育⼦⼥数量的权利。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

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

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生育权是指个体或夫妻有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涉及到了人的繁殖自由和家庭规划的自主权力。

这一权利的教义学构造可以从道德、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生育权作为一个个体的权利,与生命的尊严、自由和亲权等价值相关联。

道德上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的权利,这是基于对个体自主权力的尊重。

在个体选择生育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自身的生活状况、经济承受能力、教育能力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

其次,伦理层面上的生育权与人的幸福、社会责任等价值关系密切。

个体选择生育的权利应当与他人的追求幸福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在家庭规划中,夫妻双方应当就生育人数和时间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保证个人幸福和家庭稳定。

同时,个体也要关注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应盲目追求生育个体的利益,而是要考虑到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生育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相应的保护。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个体或夫妻的自主权力,鼓励合理生育和家庭计划。

法律还规定了禁止歧视和强制堕胎等行为,保障个体生育权力的实现。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个体或夫妻过度生育的约束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法律的制定中,需要充分考虑到道德和伦理的价值导向,以保障个体生育权的合理行使。

最后,社会层面上的生育权与人口政策、社会支持等因素相关。

社会的发展需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整体人口控制。

因此,国家在制定人口政策时需要平衡个体的生育权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例如托儿所、教育资源等,为个体提供条件,使个体在选择生育时能够更好地兼顾个人发展和家庭责任。

综上所述,生育权的教义学构造涵盖了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个体的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需要在道德和伦理的范畴下进行,并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障。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权衡个体的自主权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实现生育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生育权

什么是生育权

什么是⽣育权男性⽣育权在法律上如何体现、男性能否就⽣育权本⾝获得权益”这个问题似乎逐渐引起关注。

法律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育权,并不单指男⼈拥有⽣育权,因为⽣育权是⼀个相连的概念,不能分割看待,缺少男性和⼥性中的任何⼀⽅,⽣育权就成为空谈。

因此,对⽣育权的理解不能⽚⾯。

⽣育权的具体实施最终还得依靠⼥性,男⼦的⽣育权最终要通过⼥性主体才能实现,⽣育权是⼀种选择的权利,作为⼥性,可以选择⽣育也可以选择不⽣育。

有鉴于此,⼥性享有最终决定权,任何男性都不能强迫⼥性⽣育,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硬性规定⼥性应该尊重男性的⽣育权⽽违背⾃⼰的意愿,因此法律在保护男⼥平等的基础上还要强调保护妇⼥。

即使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育权的诉讼请求进⾏判决。

看着这些,不免觉得讽刺。

⽣物进化的产物在⾯对现代⽂明时,⼜出现新的悖论。

⽣命的进步,是以母性的痛苦甚⾄死亡为代价的。

这句话,顺着时间逆推,显得尤其真实。

原始时代,新的⽣命意味着母性的痛苦,更可能是死亡。

然⽽,⽣命终究要繁衍⽣息。

除了从⼈类潜意识中的强暴与被强暴逆推得出的原始⽣殖的残酷,⽣物进化给出了⼀个更好的解释:阴蒂,集中了⽐⾝体任何⼀部份都多的神经末梢,成为进化史对母性的⼀个最⼤的陷阱。

把愉悦作为诱饵,让母性⽢愿成为⽣命延续的载体。

在愉悦时,你⽆法预知后⾯的痛苦与⽣命威胁。

当你知道之后的痛苦与⽣命威胁时,这种愉悦会进化的更加完美,让你⽆法抗拒。

这⾥,暂且不讨论进化对雄性施加的⽣殖选择压⼒。

母性的⾝体进化得更加敏感⽽优越,⽣命的延续将更加顺利⽽坦荡。

⽽现在⽂明的发展,逐渐削弱了愉悦与之后的⽣命威胁之间的关联,甚⾄完全割离。

然后,何去何从?我们开始讨论男性的⽣育权?幸好,⽬前地球超载着⼈类。

法律暂时还不可能去强制执⾏所谓平等的⽣育权。

也许,⼈类⽂明的进步会发现更好的⽣命延续⽅式。

这些,都是我们所⽆法预知的。

⼈类能在多⼤程度上超越⾃然,这个问题只能留给时间。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生育权的严 重侵犯,包括限制生育自 由、强迫生育等行为。
03
生育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生育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01 02
民事责任
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就生育权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行政责任
对于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如颁发生 育许可证、提供生育保障等,以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
02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03
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
生育权的性质与特点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属性。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侵犯性。 生育权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是公民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监督执行。
司法救济
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 法救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和证据作出判决,维护公民的
生育权利。
生育权救济的法律限制与障碍
证据不足
在生育权纠纷中,有时因证据不 足导致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使得公民的生育权利难以得到
保障。
法律适用不当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有时会出现 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使得公民的 生育权利受到影响。
1 2
3
宪法保障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之一 予以保护。
法律条款
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法、 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司法实践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判决 对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影响。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一、生育权的概念:我国并未对公民生育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

个人理解,生育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和如何生育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是人类的本能,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生育权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属于人身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个人认为,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以是否能生育为前提,也不以是否有配偶为前提,故其应属于人格权范畴。

三、生育权的主体:一般为夫妻,同时也存在未婚同居者等特殊主体。

四、生育权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生育知情权、生育保障权等。

五、重要观点及案例:(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某诉妻子朱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评析:首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从男女平等的角度看,生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男性和女性均享有生育权。

其次,由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承担了比男性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理应享有更多的话语权,法律也更偏重于保护女性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故个人认为,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

题外: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丈夫无权干涉妻子单独做出终止妊娠的决定,但这种做法必定会引起夫妻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若提出离婚诉讼,有可能被法院判决离婚。

所以,咱有话还是好好说吧,沟通很重要。

(二)在男方不知情情况下,医院协助女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男方生育权?——李某诉某医院及第三人王某生育权纠纷案评析:这种情况是上例中情况的一个延伸。

很显然,根据前面的分析,女方的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故医院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协助女方终止妊娠的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什么是生育权?为什么生育权很重要?

什么是生育权?为什么生育权很重要?

什么是生育权?为什么生育权很重要?
一、生育权是什么?
生育权是指每个人都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的数量和
间隔的基本权利。

生育权也包括了人们对于生殖健康和保健服务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重要性
1. 维护人类自由和尊严
生育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它主张的是人类自由和尊严方面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决定是否生育和何时生育的自由,这是人类自由和
尊严不可剥夺的部分。

2. 促进性别平等
生育权不仅仅是女性的权利,它也是男性的权利。

生育权的实现可以
消除因性别而存在的歧视,使男女在生育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3. 保护母婴健康
生育权还涉及到对母婴的保护健康。

通过获得生殖健康和保健服务,
可以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提高母婴幸福指数,为家庭的健
康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4. 解决人口问题
随着全球人口的快速增长,人口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生育权的实现,可以使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要生育、何时生育和
生育的数量和间隔,从而有助于缓解人口问题。

5. 促进经济发展
生育权的实现,可以使妇女能够更好地参与经济活动,同时也可以为
家庭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生育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关系到每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社会稳定和发展、家庭幸福以及母婴健康等诸多方面。

我们应该支持
和创造条件,让每个人都能够真正实现生育权。

生育权

生育权

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的性质: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人格权 1.不婚者选择不生育 不婚者选择不生育 2. 夫妻一方也有决定不生育的自由 3.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 年 世界人口行动计划》 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 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 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 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 4.生殖技术的发展 生殖技术的发展
既然生育是婚姻的组成部分,“不生育权”又是平等的,故而大多数婚姻中不 应当泛泛提出“生育权”这种概念。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契约的时候,就应该 对生育达成必要共识。既然对生育的合意与否很大程度决定双方的婚姻成功与 否。那么就应该认为这种合意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行为,同时要允许人们以 法律的形式将其责任与义务明确。而日后对此合意的违反,应按照约定进行处 理。 萧山例子
生育权的性质
传统观点认为: 传统观点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 1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 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 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 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 2生育权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特定的人 生育权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生育权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妻子、 身—妻子、丈夫不可分离,离开任何一方,生育权 妻子 丈夫不可分离,离开任何一方, 就不能存在。同时她是丈夫与妻子的专有权利, 就不能存在。同时她是丈夫与妻子的专有权利,因 育权是属于身份的范畴,是配偶权的一种。 此生 育权是属于身份的范畴,是配偶权的一种。
3.生育权利阶段
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水平的提高必将提高人类自身自由 生育人口太多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导致强制性义务的解除 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防老无需养儿
生育权的限制
生育权不是绝对的,它不仅受个体自身条件的限制,还受本国国情、政策的 限制,它同其他民事权利(如所有权)一样,应在一定范围内行使。 a、数量上的限制,如在我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人口较多的国家实行计划 生育、限制有生理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b、质量上的限制,即为“优生”政策,国家通过婚前检查、禁止或限制一 定人群(如强制传染性疾病或有遗传缺陷)的结婚; c、性别选择限制,国家不允许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维护性别比例的平衡; d、生育方式的限制,对借腹生子及克隆人技术限制,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 的形式禁止。(3)内部限制,生育权由夫妻共同享有,行使生育决定权以 对方的同意为前提。在怀孕至生产这一阶段,虽然妻子承担更大的培育责任 并享有更大的支配权,但为确保丈夫对胎儿的期待权不被损害,妻子流产应 以夫妻合意为前提,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上,非正常理由(如医学遗 传学)不能自行堕胎。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 的保护。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生育权的定义和保护范 围有所不同。
在过去,生育权主要关注的是夫妻生育子女的权利,而随 着社会的发展,生育权的定义逐渐扩展到包括个体自主决 定生育的自由和责任等方面。
生育权的重要性
生育权对于公民的生 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生育行为的道德与法律差异
有时,生育行为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法律可能允许未婚同居,但 道德上可能对此持不同看法。
法律与道德的协调
为了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政府需要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 观念。同时,也需要尊重个人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法律制裁与道德约束
如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非法性 别选择等规定,都是对公民生 育权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例子。
公民生育权的保护与促进
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保障和促进 公民生育权的实现。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 育、提供社会服务等措施,提高
公民对生育权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也要关注生育权的平等实现 问题,防止因性别、社会经济地 位等因素导致的生育权不平等现
个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平衡
生育自由与他人权利的冲突
公民的生育自由可能会与其他人的权利产生冲突,如夫妻 的生育决定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平等与尊重
在平衡个人自由和他人权利时,必须基于平等和尊重的原 则。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权利主体,有权参与社会 、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的活动。
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和他人权利,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 法规,明确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范围,并提供法律保护。
性疾病期间,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可能会对生育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浅议生育权

浅议生育权

浅议生育权前言作为人权之一的生育权,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逐步被提了出来,它与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密切相关。

在现代社会它不再是一个自然的权利概念,已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涉及到法律、经济、伦理、生理等许多方面。

我国生育权的内容散见于多项行政及民事法律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但我国法律并未就生育权的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在学术论文中也很少提及。

在法学理论方面,对生育权的研究甚少,这可能与我国当下实行的计划生育制度有关。

在现实生活中,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出生证明、超生、违反计生条例罚款、计划外怀孕罚款、孕检、放环、堕胎、结育手术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冲淡了生育作为权利的一种喜悦,而给人们带来是诸多的烦恼。

因此,从国家现在的人口制度,给生育一个宽松的环境是不可能的。

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老龄化趋向严重,当限制生育政策不适应人口发展要求时,政策会有所改变,相应地,对其所作出的限制也将会逐渐放宽。

对我国现阶段来说,研究生育权具有现实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完善自然人的权利体系,促进生育权制度的独立。

生育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规定生育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利。

生育权利没能在法律层面上给予适当的保护,可以说是对权利的漠视,也是法律界的一大憾事。

因为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生育权来说,这是不平等的。

对于生育权来说,应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建议在民事法律中增加生育权的相关内容,加强对生育权的保护。

其次,对生育权的保障有利于规范生育秩序,依法限制生育权的行使,促进生育权利与生育义务意识的提高,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人们更坚定地支持计划生育制度,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为实现人口素质的提高,民族的繁荣与发展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外生育权及就业歧视

国外生育权及就业歧视

法律渊源
1.英国立法在规范两性工作平等的问题上, 1970 年的《 同酬法》、
2.1975 年《性别歧视法》、《就业公平(性取向)规则》简要介绍《同酬法》和《性别歧视法》的 相关规定。
1).同酬法
同酬法所规范的内容只限于促进两性劳动条件的平等, 不论男女都是该法的保护对象, 其与性别歧 视法不同之处, 在于适用同酬法必须是当事人间有劳动契约关系存在。
2.封建社会义务生育阶段
3.现代社会的自由生育
生育保障体制
生育保障通常以社会保险的方式来作出制度安排,这包括 两个方面:第一,生育保险一般以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 (包括围产期、哺乳期或部分哺乳期)的基本生活需求为 目标,在有些国家,生育女性的配偶也可同时享受一定的 待遇。第二,生育保险一般被用来应对女性因生育而可能 导致的两个方面的社会经济风险,首先是提供与怀孕、生 产、哺育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检查、医疗和护理费用;其次 是按规定补贴女性在生育期间(包括围产期、哺乳期或部 分哺乳期)期间的经济收入。因为在具体操作方面生育保 险与疾病保险极为相似,所以在有的国家,譬如美国的社 会保障署就把这两者合并统称为“疾病与生育保险”。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简称《同酬公约)(EQUAL REMU NERATION CONVENTION)。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 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 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始终坚持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宣布各会员国决心重申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为保障男女平 等的权利,尤其是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这个公 约。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2).根据 1996 年的《就业法庭法》 , 英国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法庭和就业上诉法庭,受害人在平等 及人权委员会无法获得救济时就可以向就业法庭提起诉讼。 截至 2003 年, 就业法庭已经受理了 性别歧视案件 14284 件, 公平工资案件 3217 件, 针对孕妇的不公平解雇案件 413件 。

如何理解生育权的内容

如何理解生育权的内容

如何理解生育权的内容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根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根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生育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效劳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局部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根底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权。

生殖安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平安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的知情权和平安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实行方案生育的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不是,是相对的。

生育权虽为人格权,但与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独特性:(1)义务性。

尽管所有民事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方权利滥用禁止、公序良俗、老实信用等原那么限制八都会承当某种义务。

但是,生育,作为人类世代延续的必要手段,是个体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

生育,还关系到相对方异性主体的许多权利;关系到下一代人的诸多权利;关系到婚姻家庭领域乃至国家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还关系一个民族的秩序。

因此,与其他民事人格权如生命安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相比拟,生育权的行使,必然要承当更多、更必须的义务。

费孝通先生也认为生育是“种族绵延的保障”。

(2)依赖性。

生育权具有非独立行使性,男女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

众所周知,生育行为是两性结合的结果,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男女两性之间的合作。

浅析生育权

浅析生育权

浅析生育权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生育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是自人类社会产生即出现的行为,但真正开始进行专门研究却是人权发展的结果。

所谓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是夫妻确定生育方式、间隔、次数的选择等相关权利。

在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度,生育权就成为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争议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生育权的概念,虽然在《宪法》中: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但涉及此未做明确规定。

目前存在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育权的属性对此有两个观点,一个认为是人格权,一个认为是身份权。

生育是男女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两性生活或其他方式(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而达成目的,这可见生育权是作为人身权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这应当属于配偶权组成的部分。

在婚姻状态外,男女的生育行为不为法律所许可,也是基于其子女与传统方式生育子女而言,其必受到来自家庭或社会的不同的压力,这对孩子的生长过程带来不利影响而可能影响其人生发展。

从而使得在婚姻外的公民不能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这对消除社会隐患有一定积极效果。

但为了解决享有生育权却无法实施生育行为的夫妻可通过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的方式来完成生育行为。

可见生育权是以具有某种规定身份的人享有的权利,由此笔者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

2、关于生育权的主体的问题《宪法》、《婚姻法》均规定夫妻享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说明我国明确生育权存在夫妻之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使家庭种类也发生了变化,一些无婚姻基础的生育出现受到社会、法律漠视和反对。

1974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的主体扩大为所有夫妇和个人在此个人中就包含了未婚者。

之后一些国家也将类似情况并入生育权保护中,未婚者的生育权开始得到承认。

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发展报告》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中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现在适当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表明我国认可夫妇和个人作为主体享有生育权,但矛盾的是,法律却认定生育权的主体仅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对于未过法定婚龄或具备婚姻条件但未结婚的人均不承认生育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未婚同居者的生育。

未婚女性是否可以合法享有生育权

未婚女性是否可以合法享有生育权

一、生育权内容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二、未婚女性能合法享有生育权吗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未婚女性生育权不被允许。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

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

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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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概念
人类的生育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完全自然生育阶段、封建社会的义务生育阶段,再到现代文明社会中生育是个人的权利的自由生育阶段三个发展演化阶段。

只有在自由生育阶段,人们才开始对生育权进行专门的研究。

囿于对生育权主体和性质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概念也是众说不一。

目前主要的观点有:(1)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2)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3)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女,不论婚否,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从上述几种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生育权的概念之所以众说纷纭,是因为学者对以下几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第一,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第二,生育权到底应该由哪些人享有?妇女、已婚夫妻抑或任何人?第三,生育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当属于身份权。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而我们都知道不论正常的两性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均需要精子和卵子相结合受精才能生育孩子,因此生育权不论男女都需要他方的合意才能行使。

胎儿是双方共有的,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其命运:生育、不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在法律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和计划生育制度,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自然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1]
然而,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的生活方式、伦理道德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开始选择单身的生活方式,婚姻在现时和未来社会中似乎已不是唯一的生活方式,未婚者挑战传统欲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

这给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新的问题: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呢?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生育权应由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其应当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

婚姻状态外的公民不能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未婚者挑战传统生育子女,其所付出的代价是自己的子女从一出生就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其无可选择地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和伤害,子女幼年身心发育不全,当他们面对社会的异样反映时很难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这时给他们造成的伤害有时会影响他们一生。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条看似立法对女性权利尊重的规定,实质上是从立法上纵容女性的不理智,并且以牺牲伦理道德和孩子的权益作为代价。

人类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但可以选择改变现状,在母亲的生育权和未来子女的权益冲突时,两相权衡应当选择后者,毕竟母亲还可以选择婚姻来实现其生育权,而子女一旦出生伤害则是不可逆的。

第二,婚姻制度规范人们的性行为,其根本目的是要使整个社会的子女出生血缘身份确定和公示化,同时,使子女一出生就能够得到父母双亲的抚
育。

允许独身人员人工生育,必然使子女的父系或母系血缘永远处于保密状态,从而使其后代的血缘身份在社会上永远无法确定。

日积月累,必然形成近亲结婚的客观后果,从而使人类遗传优生规律无法在我国得到实现,导致婚姻制度基本功能的消失。

东莞律师/dongguan
武汉律师/w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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