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第八条公司和各指挥部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或现场管理检查时,各标段及其各个局级单位的检查频次、工点数量和检查项目应基本均衡。
(一)抽查频率原则每类工程要尽可能覆盖,采取随机方法确定检查工点或检查范围。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
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中省直单位、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合理奖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3-5月份进行。
第七条信用评价由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与组织考评。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
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上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
(四)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五)提供近两年监理工程业绩证明(合同原件)等相关文件;(六)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七)企业的试验检测设备证明材料;(八)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监理项目档案(监理规划、细则,项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的方式进行。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建立,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各类企业及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场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组成。
第八条市场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行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试⾏办法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等⽂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对建筑施⼯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信息的采集、录⼊、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情况进⾏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管理平台的建⽴,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负责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
第五条相关⾏业协会配合做好信⽤信息记录和使⽤⼯作,并利⽤信⽤信息开展⾏业⾃律⼯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程项⽬信息、各类企业及⼈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健全建筑市场和施⼯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信息由市场⾏为信息和现场⾏为信息组成。
第⼋条市场⾏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和市场不良⾏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政处罚或处理等⾏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3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一、简述(一)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由质量信用信息、安全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
施工现场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违反《成都市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有关规定,现场信用信息扣分计入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评价流程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以监督备案编号为评价单位。
企业诚信申报部分由企业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等申报。
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系统每个工作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自动推送企业新提交的诚信申报信息,由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效,推送的申报信息原则上应达到半年全覆盖的要求,未推送的申报信息自动生效;自动采集部分通过“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实现;现场采集部分由住建主管部门实施,发现有扣分标—1 —准中所述行为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部分公示3个工作日后生效。
质量信用信息评价自该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后开始,竣工验收(实体验收)后终止;安全信用信息评价自该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后开始,下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终止。
三、评价标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由质量信用信息得分(满分50分)和安全信用信得分(满分50分)组成,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由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乘以50%的权重减去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得到,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采用百分制,由基准分、项目加分和项目扣分组成,基准分75分,项目加分满分25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计算公式如下: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质量信用信息得分+安全信用信息得分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50%-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扣分。
6月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检查暨施工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青荣城际铁路6月份施工公司信用评价检查暨施工平时考核算施方案公司定于6月23日~26日对全线施工公司进行6月份信用评价检查暨施工平时考核。
考核评价实行方案如下:一、考核评价范畴参与青荣城际铁路建设旳所有六家综合(土建)施工单位。
施工公司信用评价考核期为上半年第三次(5月~6月)兼上半年评价期考核;施工平时考核期为第二季度。
二、检查根据和内容根据公司《青荣城际铁路施工公司信用评价实行措施(修订)》(青荣城铁安函[]78号)、《施工及监理考核管理措施》(青荣城铁安函[]10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同步将评价期内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等专项检查发现旳问题纳入评价或考核成果。
本次检查旳重点涵盖铁路建设“三整治一提高”活动重点整治内容。
信用评价检查涉及现场管理检查(涉及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其他)与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涉及原材料及设备、混凝土、路基、桥涵、隧道及其他)二部分。
本期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附表2。
施工考核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保、技术创新六部分。
检查内容详见《施工及监理考核管理措施》附表2~7。
施工单位各选用三个在施单位工程(或工点), 一般路基、桥梁及隧道单位工程各一种。
无隧道工程旳标段多检查一种路基或桥涵单位工程(或工点)。
在建路基、桥梁或隧道单位工程(或工点)局限性三个时, 以其他工点或大临工程补齐。
当路基、桥梁或隧道在施单位工程(或工点)在两个及以上时, 采用现场抓阄旳方式拟定受检工点。
原则上,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本月刚检查过旳工点不再反复检查, 可抽查整治答复状况。
三、检查组人员构成及分工检查由公司安质部牵头, 检查组由公司计财部、物资部、工管部及三家监理单位旳有关人员构成;下设两个检查小组, 分别为工程质量检查小组、施工安全检查小组。
检查组组长: 韩勇副组长: 师国良施工安全检查小组: (计5人)负责信用评价暨施工考核之施工安全、环保、技术创新检查。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类别评价内容及扣(加)分标准分值扣(加)分得分备注一票否决指标1.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监理执业人员,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2.超越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3.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4.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条件的;6.由于本企业监理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7.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8.未按期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存在一项或多项一票否决指标评价内容的,无论其他指标评价得分如何,其信用等级一律评价为D级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2分。
2分人事劳动、教育培训、财务管理、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以及薪酬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每缺少一项扣1分,最多扣4分。
4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扣2分。
2分企业内部管理10分不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的,每次扣1分、每人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2分注册资本金不达标的扣1分。
1分 技术负责人未及时变更或资格不达标的扣2分。
2分注册师每缺少1人次扣1分,最多扣3分。
3分 有效的试验检测设备每缺少一件扣0.5分,最多扣2分。
2分 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扣1分。
1分 资质达标情况10分不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手续的,扣1分。
1分 参与围标串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最多扣6分。
6分未按投标承诺或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最多扣6分。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消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 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监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项目
管理
信用
信息
(权重50%)
市场行为
(权重30%)
3—1—1
伪造证书和工程相关资料的,每次扣
20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时间倒权重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1—2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足或人员不到位,每人扣
10
3-1—3
*3-2-6
对施工企业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报验合格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扣
10
3—2—7
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扣
10
*3—2-8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检的,扣
10
3-2—9
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检验的行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扣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每次扣
20
3—1—4
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监理签批开工申请或虽未签批开工申请,但以实际行动予以默认,每次扣
10
3-1-5
监理人员不刷卡考勤的,根据情节轻重,扣
3-2—4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不齐全或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的,扣
5
工程
项目
管理
信用
信息
(权重50%)
工程质量
(权重30%)
3—2-5
对施工企业各道工序未经报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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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哈西客站建设监理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哈西客站建设期内对承担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指挥部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三条监理信用评价每年4-9月,lO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评价期。
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
第四条监理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监理信用评价在铁路局指导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铁路局对评价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汇总上报评价结果。
第七条指挥部成立监理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
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组织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3. 审查考核评价结果;
4.将评价结果报铁路局。
第八条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由安质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对监理工作日常检查和对现场工程质量日常检查的考核;
3.按有关文件组织信用评价考核工作;
4. 汇总上报考核评价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十条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项目监理单位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理信用评价为甲级。
第十一条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信用评价为乙级:
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2.应检查的施工企业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
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
4.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件,质量大事故一件或一般质量事故三件(含)以上的;
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员1~2 人的。
第十二条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信用评价为丙级:
1.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人数累计达总人数20%及以上的;
2.未按规定对地材、填料、击实实验、密实度检测等进行见证或平行试(检)验的,或检验试验频次不够,或出具虚假试(检)验报告的;
3.未按验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而由他人代签或事后补签验收记录的;
4.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
5.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
6.在既有线施工,施工企业没有与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的;
7.所监理的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件及以上、
质量大事故两件及以上、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质量大事故一件的;
8.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数3人及以上的,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监理行为触犯法律的。
第四章考核过程
第十三条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实行监理工作平时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平时检查与安全质量事故日常登记相结合的方式,指挥部必须进行平时检查,评价期末汇总平时检查意见和登记记录形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
1. 检查考核分平时检查考核、季度检查考核;平时检查随时进行。
季度检查考核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2、对安全质量事故进行日常登记;
3、评价期末将平时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平时检查与安全质量事故日常登记汇总,形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后,上报铁路局。
第十五条考核程序
1. 指挥部随时掌握监理人员及工作情况,在对监理工作平时检查和现场工程质量平时检查前应事先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2.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完成后2日内,指挥部向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信用评价意见。
3. 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监理信用评价意见。
对监理信用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诉。
4. 建设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核实申诉内容,对监理信用评价意见中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修正,对不采纳的意见进行解释,最后形成监理信用评价结果。
5. 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在上报前3天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并分别于每年4月末前和10月末前将监理信用评价结果报铁路局。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监理信用评价为丙级的,监理企业应在接到监理信用评价结果20日内,处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逾期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清退相关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企业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在每年5月和11月底前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报铁路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将监理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监理合同,并建立参建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档案,信用评价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十九条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对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监理企业,还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建立监理信用评价监督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建设单位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向铁路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