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译文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唐律疏议》部分翻译
《唐律疏议》部分翻译以下内容是大一学生翻译的部分唐律条文。
但我意识到并非十分准确,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关于全部的唐律翻译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版。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篇首“ ——《唐律疏议》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
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
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
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
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
唐代法制内容五刑—笞刑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
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
汉时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
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
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
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
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
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唐代法制内容五刑—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
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
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损。
爰自隋室,以杖易鞭。
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译:疏说:按《说文》:“杖,是执在手里的。
唐律疏议全文
唐律疏议全文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唐律疏议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凡三十四條【疏】議曰:里悝首制法經,〔一〕而有雜法之目。
遞相祖習,多歷年所。
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
隋又去犯,還為雜律。
諸篇罪名,各有條例。
此篇拾遺補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偽之下。
〔二〕389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財者。
與者,減五等。
【疏】議曰:贓罪正名,其數有六,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并坐贓。
然坐贓者,謂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罪由此贓,故名「坐贓致罪」。
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假如被人侵損,備償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兩和取與,於法並違,故與者減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贓沒官。
390諸國忌廢務日作樂者,杖一百;私忌,減二等。
〔三〕【疏】議曰:「國忌」,謂在令廢務日。
若輒有作樂者,杖一百。
私家忌日作樂者,減二等,合杖八十。
391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備,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
【疏】議曰:私鑄錢者,合流三千里。
其「作具已備」,謂鑄錢作具,並已周備,而未鑄者,徒二年。
若「作具未備」,謂有所欠少,未堪鑄錢者,杖一百。
若私鑄金銀等錢,不通時用者,不坐。
若磨錯成錢,令薄小,取銅以求利者,徒一年。
【疏】議曰:時用之錢,厚薄大小,並依官樣。
輒有磨錯成錢,令至薄小,而取其銅,以求利潤者,徒一年。
〔四〕392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殺傷畜產者,償所減價。
餘條稱減鬥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並準此。
【疏】議曰:有人於城內街衢巷衖之所,若人眾之中,眾謂三人以上,無要速事故,走車馬者,笞五十。
以走車馬,唐突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注云「殺傷畜產者,償所減價。
〔五〕餘條稱減鬥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並準此」,謂下條「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徑,射、放彈及投瓦石」、「施機槍、作坑阱」,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若以故殺傷畜產,並償減價之類。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卷十四全文和译文
《唐律疏议》卷十四部分内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对唐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卷十四主要涉及婚姻方面的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夫妻关系、婚姻的解除等方面。
该卷内容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制度进行理解。
《唐律疏议》中规定: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
其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
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谓为婚姻,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唐律疏议序疏是唐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由唐代法学家魏徵等人撰写,共分为序、疏两部分。
以下是唐律疏议序疏的全文翻译:序臣之疏,欲以慎翔阐法,昭素民之理。
昔管子有言:“有天下者,不以天下为重,何以得天下?”故夫翼宗四海,纳士诸侯者,先具大义;治贼安邦,抚德而行者,信宣广大。
唐室自迈阙宗,晋阳望族,风靡江湖,称三百年,扶持社稷,披肝露胆,文武辅成,海内臣服。
殆逾夏、商之盛,超唐、魏之大,皇德昭著,天下无双。
一朝薨殇,数年幽延,迄于忽突之间,出稠植之众,选英俊之才,卜未来之命,贵能讲愿,虚己求实,立以为律,实以为法,庶几附武皇之师,裒万世之效。
疏天地运行,才物不违,高下相制,男女殊姓。
自古祖制,农工商贾,一而为民,九而为治,法以正国,律以定民,所以立德成化,安邦治乱。
临变易,有旧存,无旧创,顺应而已。
夫圣朝以有英俊之才,然后建乾坤之势。
而刑名罚赏,厉政布德,则百俗咸治。
朕之遵循,则轮轸将亲,昏奸惧灭,乱党讳名,竟天奉辞。
盖天地所生,幽明所建,祖宗之业,传于无穷,万世永固,非时至力造。
今法曲成,祖宗所以牵袂而行者,人微望重,无劳于斯。
然华颜岂耐磨灭,文骨不肯湮灭?故切忌麻冗,精斗疏勇,筚路蓝缕,以书必清,考细察明,省间惟愆。
其护禁章,其调辨义,深入严密,无容懈怠。
有奸慝阏漏,雁行猿跃,厚匪为狭,罕有不钳。
惟老成毅过,福寿光荣。
必以高思远虑,精勤致力,愿圣明庶绩,剖符貂裘,枢衡任贤,观顾周流,则有聪明世用之祸,无秽己之殃。
开光日议。
The Tang Law Commentary and Note is an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from the Tang Dynasty, written by legal scholars such as Wei Zheng. It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preface and the commentary.Preface:I wrote this commentary to elaborate on the law with caution and to enlighten the people. As the ancient philosopher Guanzi said, "If you want to have the world, youcannot disregard the importance of the world." Therefore, when a ruler governs the land and governs the people, he must first understand the great righteousness; when he manages the state and quells the rebellions, he must follow moral principles and be truthful, and the result will be naturally good. The Tang Dynasty, from Emperor Taizong to Emperor Xuanzong, lasted for 300 years, supported the country and revealed their true intentions. The civil and military officials worked together, and the empire was vast and prosperous. The emperor's virtue shone brightly, and was second to none in the world. Although the emperor passed away after a few years of being bedridden, the people quickly sorted things out, selected excellent talent, and followed the emperor's wishes to establis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did this by standing behind Emperor Taizong's army and to leave a long-lasting impact and positive effect for future generations.Commentary:The movement of the heaven and earth follows the rhythms of nature, while the hierarchy of the male and female sexes is determined. Since ancient times, the ancestors formulated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s to unify the people, with a focus on developing military rules to protect the country and provide stability. Moral obligations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regulations, and there should be a standard to maintain the people's law and order. The ancient regime was created by talented people, and only then could the stability last. The people's moral character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ecause of this. Punishments and rewards,strict governance and kindness can influence and shapepeople's behaviors. It will create an obedient civilization where everyone follows the law. The law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times but rather created and solidified by wisdom. Now that the law has been made, our ancestors had great wisdom that helped them lead the people with ease. However, theappearance of foolish people and the decay of moral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e should focus on making the law clear and precise, detailed and thorough, and without any defects.Protecting and enforcing the law is important, and one should always remember to follow justice to the letter, no matter how difficult it may be. One should not be easily corrupted, but should also take care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good and bad. While verifying and investigating the law, we should ensure that we do not overlook any errors. Anyone who acts unlawfully or is insincere will face strict punishment. Only mature people who have lived through various experiences can gain benefits and enjoyment of their lives. They must have high ideals, pay attention to details, work hard, and hope that their good ideas will be accepted by the enlightened policy makers. If we do this, we will avoid trouble and unhappiness, and also have a bright future. Thelaw should be read and discussed regularly, and everyone should engage in it earnestly.。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摘要:I.引言- 介绍唐律疏议的背景和重要性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解释唐律疏议的定义和作用- 列举唐律疏议的几个重要条款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3.监临主守犯罪4.常从犯罪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 分析唐律疏议对当时和现代社会的影响- 强调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IV.结论- 总结唐律疏议的价值和启示正文:I.引言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
唐律疏议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也展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独特魅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律疏议的原文及翻译,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唐律疏议,全名为《大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制定的一部刑法。
唐律疏议共有12篇,500多条,其内容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
唐律疏议的条款既严谨又具体,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以下是唐律疏议中几个重要条款的原文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原文: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翻译:如果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家中辈分较高者)的罪责。
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原文: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翻译:侵犯他人财物或身体者,按照正常的主犯和从犯来论处。
3.监临主守犯罪原文: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翻译:如果监临主守犯罪,即使最初是由其他人提议,仍然以监临主守为首犯,其他人作为从犯。
4.常从犯罪原文: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翻译:共同犯罪的共犯中,最初提议的人作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从犯的刑罚较轻一等。
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唐律疏议的出现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律疏议-唐律釋文_国学经典
唐律釋文唐律釋文序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表,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
禮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後,使民在宥,各遂其生,聖人用之,不得已也。
譬夫御轡者,馭其泛駕;篙棹者,撥乃橫流。
有國有家,廢之莫得。
惟聞刑措,豈去刑書?然聽斷之間,慮生疑惑,從輕則惠姦何益,加重則反善猶難。
爰自周秦,歷于南北,唯有刑目,罔定條綱。
雖國僑鑄鼎,叔向猶非,況屬後人,寧無差誤?天厭前代,寶命我皇。
聖慈惟刑是恤,冀同樂舉觴,遂詔刑官,刪修墜典,以寬猛相濟,以輕重隨時,一協公平,更無迷謬。
然刑統之內,多援引典故及有艱字,法胥之徒,卒不能辨;又有新入仕員,素乖習熟,至臨斷案,事一決於胥,胥又無識,豈不有非聖慈者哉?且如問云:加杖二百比徒四年,部曲與奴婢不等,義服與正服有乖,若此之差,例皆多目。
故此山貰冶子治經之暇,得覽金科,遂為釋文,以辨其義,此蓋有志於民者也,又見不自誣舉仕。
仍為敘引,聯誌歲時云爾。
釋文奉訓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檢校官王元亮重編卷第一名例懲誡上音呈。
猶勸勉也。
捶撻上主壘反。
下他達切。
即扑擊也。
楚木名。
即荊之屬類也。
扑普卜切。
擊打也。
謂教而不從者,即擊扑也。
緹縈上音題。
下貽甖切。
昔漢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死,詔獄徵繫長安。
太倉令無男,有五女,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女不生男,有緩急非益也。
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
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
妾今沒身為官婢,贖父刑罰,使得自新。
帝悲而除肉刑。
黥渠京切。
刻罪人額上,以墨涅之也。
髡鉗上音坤。
謂去犯人者頭髮也。
下其廉切。
以鐵束項也。
劓魚器切。
謂割鼻也。
沿革上余專切。
沿訓襲。
革訓變。
措倉故切。
訓置。
謂將犯法者肆于市,令眾人見,使他人不復犯法,如他人皆不犯法,則刑法之具皆措置不用,刑以期無刑也。
鞭杖者大,鞭者小,杖刑多殺於人,故降大從小,乃用鞭也。
故尚書云:鞭作官刑。
蚩尤古之諸侯名也。
然其性酷毒,故作五虐之刑,如以車裂人,又燒銅柱,或使人抱,或使人緣之類也。
唐律疏议职制律译文
唐律疏议职制律译文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其中包含了许多关于职制律的内容。
职制律是指关于官员职务任免、晋升、考核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是对唐律疏议中关于职制律的一些译文。
第一条:凡官员任职,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选拔。
只有品德高尚、能力出众的人才能担任重要职务。
第二条:官员的任免应该公正、公平,不能因为个人关系或贿赂而任用或免职。
第三条:官员的晋升应该根据其表现和能力来决定,不能因为身份或背景而优先考虑。
第四条:官员在任期间应该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
第五条:官员应该遵守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条:官员应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与外国敌对势力勾结。
第七条:官员应该尊重上级领导,服从命令,不得擅自行动或违抗上级指示。
第八条:官员应该关心民生,积极为民服务,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官员应该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条:官员应该注重自身修养,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学习进取。
以上是对唐律疏议中关于职制律的一些译文。
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唐代政府对官员的要求和期望,也为官员的任职和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公正和高效运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唐代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唐代政府对官员的要求和管理方式,对于今天的政府管理和官员选拔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总之,唐律疏议中的职制律是唐代政府对官员任职和行为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官员的要求和期望。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公正和高效运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唐代政府的管理方式,对于今天的政府管理和官员选拔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常见翻译
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26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27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
妇女家无男夫兼丁者,亦同。
〔一九〕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30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31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32 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
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
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
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
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
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
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
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
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只判尊长的罪(家里辈分啊什么的比较高的那个男性成员),但是如果侵占了别人财物,或损害到别人身体的,那么就要按正常的主犯、从犯来论(不只判尊长的罪)。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律疏是唐代的一种法律解释文献,包括《唐律疏议》和《唐律疏议补正》两部分。
以下是《唐律疏议》的部分原文及翻译:
原文:
凡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诸使、国子监官、谏议、谏院、文案、律表等官并诸司曹、郡县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及所有候任署司子孙等官。
及司前官後有典补头官官之子孙敬深惟词讫间二十讫上皆继归至者。
其闻父所过刑条或失律犯科者皆仍纠治查详宜行类同。
刑官不经手纷弛繁归就考判,先上司官皆听分明处具。
文官失律官务勿命初决,当可还律暇期主公自有旨决。
翻译:
所有的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各种使节、国子监的官员、谏议官、谏院职员、文案以及各级法律表例等官员,包括各级司曹、郡县的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以及所有候任署司的子孙后代等官员。
及担任过主管官员之子孙敬当仔细传达,凡20岁以上者,都应遵守家族传统。
对于听闻父亲所犯过的刑罚或违背律法的罪行,都应予以追究和严肃查处,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刑官不得对事情进行随意放宽或放松,必须提交审判,上级主管官员都应认真执行。
文官违背律法的事务,不要先下命令做初步决定,应待律规期满,由主公进行裁决。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爽鸠筮宾於少皞,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翻译:【疏】议说:天、地、人三才开始形成定位,然后世界万物纷呈。
其中得天地之气而具灵性者,以人为最高。
历来之为治者莫不因百姓而设立职官,为实施政教而施行刑法。
百姓中有性情放任而愚昧,识悟沉沦而犯罪者,大至危害整个国家,小至违犯规章制度,从未听说哪个朝代,不建立法律制度的。
所以说:“用实行重刑的办法以求不用刑罚,用处死的办法以制止非法杀戮”。
国家不得放弃刑罚,家庭不得废止责打。
只是根据社会风气良恶之不同,使用有多少之区别罢了。
于是上古用结绳记事开启文明之路,消解凶险从源头疏通,减轻刑罚提高法律的威严,强化礼教使人有崇敬在上之心。
《易经》说:“上天有兆,圣人效法。
”看到雷电之威猛而制定严刑峻法,看到秋霜之寒凛而实行杀戮,这是劝诫未犯者及预防犯罪在行为实施之前,以求不用刑罚以推广仁爱。
总之,刑罚是古圣王不得已而用之。
古时候最重的大刑是派军队征讨,其次是用斧腰斩;中刑是用刀锯割截,其次是用钻凿刻刺;轻刑是用鞭杖。
这些刑种的由来,已很久远了。
从前白龙、白云,做伏羲、轩辕的刑官,西火、西水,当炎帝与共工的刑官,爽鸠服务于少皞,金政效力于颛顼。
唐律疏议原文和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和翻译
唐律疏议:
“大慈悲皇帝,愿为千秋贤圣之德,所考矩礼而发诰命,乃令万岁政令,以安内外,慎律令,永治无变。
宰相,计辅,度支,卿大夫,官军,州郡,属秩序,以备属乡之要,乃故应州郡士大夫所谋,而陈律疏,赐礼令,以安几有,以治万世。
”
翻译:
大慈悲的皇帝,为了永远保持千秋贤圣文德,发布诰命,以宣布万岁政令,以安定内外,制定律法以维持永久稳定。
宰相,计辅,度支,卿大夫,官军,州郡,都要按照一定的秩序,以备下属乡村的要求,所以应响应州郡士大夫的建议,颁布律疏,赏礼令,以安抚众民,以治理万世。
唐律疏议户婚律译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译文一、引言在唐代,户籍管理和婚姻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
《唐律疏议》是唐代户婚制度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对于我们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译文》这一任务名称,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婚姻制度。
二、唐代户籍管理制度2.1 户籍的概念和作用•户籍是指对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它记录了人口的基本信息和出生地、家庭关系等重要信息。
户籍的建立和管理对于统治者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它能够帮助政府进行人口调查、税收征收等工作,同时也是管理社会秩序的基础。
2.2 户籍的分类和管理机构•唐代的户籍分为三类:籍贯户籍、戸口户籍和丁口户籍。
籍贯户籍存放了每个人的出生地信息,戸口户籍记录了每个家庭的成员信息,丁口户籍则是对成年男性进行登记。
•户籍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县籍官、戸籍官和律议官。
县籍官主要负责统计和管理户籍信息,戸籍官负责登记和更新户籍信息,律议官则负责解决与户籍相关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2.3 户籍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影响•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为统治者提供了准确且可靠的人口信息,有助于政府进行统治和治理。
同时,户籍制度也约束了人们的行为和流动,限制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唐代婚姻制度3.1 婚姻的定义和原则•唐代的婚姻制度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的维护。
婚姻被视为家族的重要事务,讲究门当户对、辈分相当等婚姻原则。
3.2 婚姻的程序和仪式•唐代的婚姻程序和仪式包括聘礼、缔约、过堂等环节。
聘礼是男方向女方家庭送礼的过程,缔约是男方和女方家族达成婚姻协议的过程,过堂则是男女双方正式成亲的仪式。
3.3 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和演变•唐代的婚姻制度在历史上有其特点和演变。
唐代的婚姻制度重视门第和血统,缺乏对个体自由和婚姻自主的保障。
随着唐代社会的变迁和风俗的变化,婚姻制度也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原创版)目录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正文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的简介、刑罚规定、罪名与体例、共犯处理以及现代意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全名《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律令的疏议,由唐代法学家张九龄等人编撰。
它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和修订,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具体和完善。
唐律疏议对唐朝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唐律疏议对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其中,死刑分为绞、斩、凌迟等不同方式;流刑是指将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进行改造;徒刑是指将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关押在监狱内进行劳动改造;杖刑和笞刑则是对罪犯进行身体上的惩罚。
这些刑罚规定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唐律疏议中列举了五刑的各项罪名和体例。
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体例则是对罪名进行分类和解释。
这些罪名和体例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唐律疏议对共犯的处理独具特色。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共犯中只有最开始提议犯罪的人被定为主犯,其他人则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被定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此外,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只判尊长的罪。
这些规定为后世对共犯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它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化,提倡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而非单纯的惩罚。
这些理念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摘要: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正文: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之一,全称为《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朝在律法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成果。
它汇集了唐朝的律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论述,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研究意义。
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唐律疏议》对刑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共分为五等: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笞刑。
其中,死刑分为绞、斩、凌迟等不同方式;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徒刑则分为五等,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杖刑和笞刑则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程度。
这些刑罚规定在今天看来或许过于严苛,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却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唐律疏议》中对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窃盗、诈骗、枉法、受贿等,共计二十余种。
同时,对五刑的体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刑罚的适用对象、刑罚的执行方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唐律疏议》对共犯的处理也颇有独到之处。
例如,在家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追究尊长的责任;而对于侵占他人财物或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则要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进行处罚。
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家族伦理,又维护了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虽然《唐律疏议》诞生于千年之前,但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例如,它强调对罪名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对刑罚的严格规定,可以作为现代刑罚体系的参考;对共犯的处理方式,也可以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是唐代律学家孙熙编纂的一部法律评论性著作,
全书共分为五卷,内容包括对唐代律法的解释和评论。
由于篇幅较长,我将为您提供其中的一段原文和翻译。
原文:
“凡人君之所以能成其大者,非徒以其智勇也,必以其律令之明,而民无狱讼之弊也。
夫法者,所以制治之端也。
若其不明,则
有司不能知其所以治也。
若有司不能知其所以治,则民不能知其所
以安也。
”。
翻译:
"一个君主之所以能够成就伟业,不仅仅是因为他的智慧和勇气,更必须是因为他的法令明晰,使人民没有冤狱之苦。
法律是治理的
根本。
如果法律不明晰,那么官吏就无法知道如何治理。
如果官吏
无法知道如何治理,那么人民就无法知道如何安居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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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
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
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
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
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
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
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
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
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
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
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
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这是说队正和队副。
所管辖的团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的,和有在发生盗案的处所,行盗的,对队正、队副各处笞五十小板,倘若是强盗和杀人犯,和被杀案件事发的处所,每一事件发生各按发生盗窃罪加重处刑一等。
对校尉、旅帅比照队正、队副减轻一等。
折冲都尉,果毅都尉比照所管辖的校尉多少,统通计算判罪。
假如所管辖的境界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对里正处笞五十小板,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加重罪刑一等,计算起来队正和里正相等,对团内有一人行劫, 行窃,也处答五十小板,有三人加重罪刑一等,计满二十五人而判罪到徒刑二年为止。
旅帅、校尉,按发生一人处笞四十小板,满二十五人就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
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如果管,辖三名校尉,属下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笞四十小板,达到七十五人,处徒刑一年半,如果管辖四名校尉,属下有四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答四十小板,达到一百人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
“相同于对州,县的人员办罪”,把长官作首犯,副职官作从犯。
卷第二十一斗讼共十五条,疏议说:《斗讼律》,首先论及有关斗殴争讼的判罪条文,其次谈到有关控告诉讼的规定事项。
从秦、汉至晋,并没有《斗讼律》这一篇名称。
到了后魏太和年间,才从“讯律”中分列出《斗律》。
到了北齐,又把有关系讼的规定事项附加上去,合在一起称为《斗讼律》。
到后周,称为《斗竞律》。
到隋朝开皇年间,仍依照北齐的命名称为《斗讼律》,直至现在没有更改它的名称。
在贼盗以后,必须防止斗讼,因此,把它依次列于《贼盗律》的下面。
302所有斗殴的人,处笞刑打四十小板;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
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因受殴打而出血的是伤。
殴打时,动手举足以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疏议说:斗殴时,双方相争揪住的叫做斗,双方相对打击的叫做殴。
若动手打人,举脚踢人的,处笞刑打四十小板。
律注说“谓以手足击人者”,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
伤,是说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
律注说“见血为伤”,是说因受殴打而出血的。
非手足者,叩兵不用刃亦是”,是说殴打时,动手举足以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问道:殴打人的,是说用手脚殴踢他人.如果有人抓着拖住对方头发,或揪住对方衣领,是否也算是殴打人?答道:条文规定,斗殴是说用手足击人,这一条说明:即使未使人受损伤,但一动手便是犯罪。
至于像对他人拖注两鬓,抓着头发,揪住衣领,扼着咽喉,这已经是对他人实施伤,杀,犯罪情状就当然不轻于殴打人的行为,按例和斗殴的法条相同,在道理上当然没有疑惑的地方。
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
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
疏议说: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
寸,是说用尺量受伤拔脱无发的部位,该部位纵、横直径各满见方一寸的。
倘若是无发部位见方和歪斜各不相等,即围绕该部位周围量算共有四寸的,就是一方寸标准。
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
对于被拔脱头发部位不满见方一寸的,只依照斗殴及法条处断。
对于拔脱他人鬓发,也应比照拔脱他人头发的一样治罪。
倘若殴打他人,致鼻子及头部出血的,只比照相同于伤人的法条规定判罪。
殴打他人致人泻血的,按照相同于殴人吐血的法条规定判罪。
303所有因争斗殴的人,使人牙齿折落,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打伤他人眼睛,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眇,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
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
疏议道:因争斗殴打人使而致人牙齿折落,或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若是毁败残缺他人口、眼的,也是一样。
“眇一目”,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或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
如果用沸水和火去烫烧人,但未使人受伤的,就依照使用他物殴打人的法条规定处断。
“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律称“以上者,”即使被打断的牙齿或指头再多,也不再加重他的罪,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
倘若截去他人头发,但未全部截去,还可以束发打髻的:只按照拔脱他人头发方寸以上的罪,处杖刑八十大板。
如果因斗殴拔脱他人头发,并拿去头发占为已有的,依《贼盗律》规定:“本来因为其他原因殴打他人,从而夺取他的财物,计算他的赃物,依照强盗罪论处。
”用铜铁汁伤害人,比照用沸水、烈火伤人的规定处理。
如果拿蛇、蜂、蝎子等咬刺他人,按相同于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法条规定一样处理。
倘若殴打他人,以致其十指全折,不能拿东西的,及两肢残废,依照笃疾的条文规定判处流刑,发配三千里。
304所有斗殴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
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
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
疏议说:因斗殴就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
律注说。
“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
”说它是这一类,虽然是用殳、短戟等兵器也都是这一类。
“即殴罪重者”,是说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
假如因斗殴,砍射小功服亲属兄姊不中的,就依照本条斗殴罪判处徒刑一年,不适用砍射他人罪处断。
象这一类,都依斗殴的法律规定判处。
如果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伤害他人,刃是说铜铁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的器物。
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
堕人胎的人,是说使胎儿母亲在受伤保辜的期限以内,胎儿堕落死去的,受法律处罚。
如果胎儿在母受伤的保辜限期以外堕落死去的,就相同殴人折伤罪一样判刑。
疏议说:“若刃伤”,是说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伤害他人,律注说“刃是说铜铁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的器物”;“及折人肋”,是说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眇其两目”,也是说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但还能看到东西的,“堕人胎”,是说怀胎妇女还未临产,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