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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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条参考
• 5、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
•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 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 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债转股(增资扩股)协议使用说明
• • • • • • • • • 1、协议文本使用选择 2、基本概念 3、担保说明 4、工作组条款 5、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 6、转股后的股权结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 7、对增资方式的解释 8、退出机制的解释 9、对协议列示的丙方的解释
五、债转股(增资扩股)协议主要条款
1、标题(注意本协议的适用) 2、丙方主体资格 3、鉴于条款第2条(注册资本的变化,两大前提下的 三种可能); 4、第一条 释义,涉及转股债权、停息日、评估 报告、净资产、债转股完成日、其他债务、转股 期间等协议项下的特定概念;使用文本时,不得 任意变更。 5、第二条 转股债权的确认及其担保; 6、第三条债转股的实施,主要通过工作组机制实 现的,概而言之为工作组构成及工作组的运作;
二、债转股协议涉及的主要法
律关系
• 1、增资扩股法律关系 • 因债权转股权引致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一般情况下)原有股权或股份相应扩充,这 一资本及股权变动过程中所涉的法律关系。 • 注意: • (1)避免误入减资程序; • (2)转股占比不宜过小。
二、债转股协议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 • • • • 2、股权变更法律关系 股权变更的法定程序: (1)、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即实施债转股。 (3)、修订公司章程(约定董、监事提名候选人 名额等)、变更股东名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九、法条参考
1、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债转股协议的难点
• (3)债转股与其他出资方式之简单比较: • 首先,出资标的形态发生变化; • 其次,债转股出资不需要实际履行资产现实交付 义务,只要各方达成债权出资的合意即可。 • (4)债转股中“三资”之间的关系: • 即评估净资产值、原注册资本与变更后注册资本 的关系。
• 基本原则:变更后注册资本不高于评估净资值与债转股 新增净资产值之和。评估净资产值高于或等于原注册资本 的,可将申请变更的注册资本额确定为原注册资本与新增 净资产之和。
• 1、债转股企业的尽职调查 • 概而言之,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调查、资产状 况调查(含负债)、法人治理结构调查、缔约能 力调查。 • (主要内容可参见《法律尽职调查协议》) • 2、债权出资的困惑与解读 • (1)、债转股出资具备相应的使用价值。 • (2)、债转股出资,其债权价值可以货币精确 计量。 •
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债转股协议的难点
• 3、重要时点 • 停息日、协议签订日、债转股完成日、协议终止 日、过渡期、股权退出时点
• 4、股权退出机制的安排 • (1)原股东受让,(2)向债转股协议以外的第 三方(包括外资)转让股权,(3)目标公司上市, 通过资本市场退出,(4)由目标公司回购,(5) 资产证券化。 • 注意:协议第八条约定。
七、债转股新旧协议比较
• • • • 一、在原公司新设型协议的基础上,新增了增资扩股型债转股协议; 二、公司新设型债转股协议的新旧比较: (一)、增加必要条款,满足实务要求: ①新协议增加第八条退出机制; ②将出资方丙方,细化为丙1、丙2、 …;③新协议4.3条增加了出资比例约定方式;其中4.3.2款,主要适用于 目标公司净资产为负值的特殊情形;④新协议7.2条明确未获政府审批 为协议解除条件之一;⑤新协议新增第10条争议解决条款、第12条联 系方式。
二、债转股协议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 3、债的担保法律关系 • 债的担保法律关系,主要指转股实施前 债的担保及转股未成功债权恢复后债的担 保。 • 注意:(1)担保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尽可能通 过增加担保的方式提升债权价值; • (2)对于房地产担保、股权质押等不应 忽略登记程序。
三、债转股协议的难点
九、法条参考
• 3、公司变更登记的义务 •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二)股东的出资额; •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 东权利。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二)、删除或变更部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款 • ①新协议3.7条将筹建组(股份公司)界定为创立大会通过章程并产生董 事会; ②删除4.4.4条
八、案 例
• 案情简介:乙方结欠甲方8000万元银行贷款,丙方 为该笔债务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限至2007 年10月1日止。2007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及丁、 戊方(乙方股东)共同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股权协 议;2007年11月因乙方股东会对本次债转股方案 表决时未获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债转股 失败,且保证人丙方的保证责任期限已过。 • 作为甲方的项目管理人员,从协议签订的角 度可得到哪些启示?
九、法条参考
• 5、公司增资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 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法条参考
• 4、董事会组成
•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 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 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 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债转股专题
一、债转股协议的逻辑结构
• 1、主、从债权的确认 • 2、净资产评估 • 3、债转股的实施 • 3.1原股东净资产投入 • 3.2债权人以债权消灭后新增净资产投 入 • (形式上表现为工作组机制、股权比例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一、债转股协议的逻辑结构
• 4、转股结果 • 4.1工商变更登记 • 4.2 转股失败 • 5、退出机制 • 6、违约救济 • 说明:其中1为基础、2为必要条件、3为过程、4 为结果、5、后续退出安排、 • 6为违约救济
结束
• 谢谢各位!
八、案 例
• 启示:
• 1、在协议签订前必须(协议鉴于条款第2条)
• • • • ①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债转股方案; ②原股东作出放弃优先认购增资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2、签订债转股协议时落实债权担保;(协议第二、七条) 3、 协议中应由目标公司、原股东对债转股方案已获股东 (大)会通过作出承诺;(协议第五条) • 4、协议明确约定目标公司、股东的虚假承诺的违约责任。 (协议第九条)
九、法条参考
• 2、增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员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五、债转股(增资扩股)协议主要条款
• 12、第九条 违约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违约金;(2)赔偿 损失;其中因乙、丙方过错致转股失败或出资不 足为重点掌握条款。
六、公司新设型债转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相同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债转股,其主要内容与上述 增资扩股型债转股基本一致; • 2、不同点: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新公司筹备 的部分内容:如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前置营业 许可审批、章程及相关决议的草拟等具体事项有 所不同。
五、债转股(增资扩股)协议主要条款
7、第四条 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是债转股协 议的最核心条款;
• 8、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其中乙、丙方的陈 述与保证为该条的重点内容); • 9、第六条、费用承担(注意费用的限定条件); • 10、第七条 协议终止与解除 ( 注意终止的条件、 终止后的主从债权恢复); • 11、第八条 退出机制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 转让这一种方式;以“其他”方式预期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