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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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现行有效标准目录(2016.4)

水运工程现行有效标准目录(2016.4)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 JTS 205-1-2008 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
1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S 252-2015
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等
14
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 技术规范
JTJ 239-2005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等
2012-03-01 JTJ 283-1999 2012-01-01 JTJ 298-1998 2011-07-01
2009-02-01
JTJ 286-1990、 JTJ 258-1998
第3.0.3条、第 4.4.1条、第 5.1.3条、第 5.2.1条、第 6.1.3条、第 6.1.4条、第 6.1.7 条、第 6.2.1条、第 6.2.2条、第 6.2.6条、 第6.2.8条、第 6.2.9条、第 6.2.10条、第 6.2.11条、第 6.2.12条、第 6.2.13条、第 6.2.15条、第 6.2.17条和第 6.3.1条的黑体 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原建设部发布 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 程部分)》(建标〔 2002〕273号)具 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号局部修订(航道整治工程 质量检验部分)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检测站等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 16 施工规范
17
水运工程结构耐久性设计标 准
18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估 规范
JTJ 300-2000
JTS 153-2015 JTST/T106 - 2016
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现中交 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限公司等
2012-09-01 JTJ 254-1998

《内河通航》(50139_2004)

《内河通航》(50139_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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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

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

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

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

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

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

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

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

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

0。

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

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水运行业现行规范(截至2012年2月

水运行业现行规范(截至2012年2月

标准编号
GB50139-2004 JTJ311-97 JTJ312-2003 JTJ237-94 JTS182-1-2009 JTJ305-2001 JTJ306-2001 JTJ307-2001 JTJ308-2003 JTJ309-2005 JTJ310-2004 JTJ251-87 JTJ252-87 JTJ253-87 JTJ/T351-96 JTJ/T343-96 JTJ/T345-99 JTJ/T341-96 JTJ/T282-2006 TJS196-5-2009 TJS196-7-2007 JTS165-8-2007 JTS197-2011 JTS165-4-2011
2011版 2012年版 作废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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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及明细
港口工程粉煤灰填筑技术规程 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与施工规程 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滚装码头设计规范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
2011版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CZ1)CZ1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1.0.4 船闸总体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河流航运规划和航道定级为依据,并与枢纽总体设计相协调,处理好通航与水利、水电、过木、过鱼和城市建设的关系,做到水资源综合利用,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1.0.5 船闸设计应做好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指标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及其设施的选择与配套,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7 船闸总体设计必须依据可靠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及经济等基本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2.1.1 船闸应按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分为7 级,其分级指标见表2.1.1。

船闸分级指标表2.1.1注:设计最大船舶吨级系指通过船闸的最大船舶载重吨(DWT);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DWT)。

3.1.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船闸级别与建设规模,应依据船闸所在航道的定级或规划等级,近期与远期客货运输量、船型、船队的情况,地形、地质、水文以及施工条件,近期、远期和设计水平年内各个不同时期的运输要求等,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综合分析确定。

3.1.2* 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的20~30 年。

3.1.4* 船闸的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闸和停泊的条件。

3.1.7* 当闸室墙底设置护角时,护角在闸室有效宽度内的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船队的安全。

3.1.9* 船闸门槛最小水深应为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至门槛顶部的最小水深,并应满足设计船舶、船队满载时的最大吃水加富裕深度的要求,可按式(3.1.9)计算。

4.1.1 船闸上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校核高水位、校核低水位、检修水位和施工水位,应根据水文特征、航运要求、船闸级别、有关水利枢纽和航运渠化梯级运用调度情况,考虑航道冲淤变化影响、两岸自然条件和综合利用要求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水发[2007]51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2.13【实施日期】2007.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1]710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的通则、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维护标准。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设计部分)截止2016年12月目录综合类 (1)《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1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 (33)《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35)《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 (39)《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 (4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 (41)港口类 (4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 (43)《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 (45)《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48)地基与基础类 (5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 (52)混凝土类 (55)《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 (55)《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58)综合类《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3.2.15条3.2.15.2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

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文共24页文档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文共2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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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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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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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Leabharlann 烟。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干船坞设计(水工结构))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干船坞设计(水工结构))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CW2)CW2 《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JTJ 252——87)第1.0.7 条* 船坞沿其长度方向应设置垂直贯通变形缝,其位置应考虑地基条件、结构及基础形式等因素。

变形缝处应设置止水。

第1.0.12 条船坞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一、坞室和坞口的抗浮稳定性;二、坞口及分离式坞墙的抗滑和抗倾稳定性;三、坞墙、底板的内力和强度计算;四、钢筋混凝土构件一般进行限制裂缝宽度验算,对使用上有抗裂要求的部位,则进行抗裂度验算;五、坞墙、底板、坞口门墩基底应力和地基承载力计算;六、粘性土地基上的分离式坞墙和坞口门墩必要时应计算地基沉降;七、排水减压式、锚拉式、浮箱式等结构形式的专门计算;八、地震设计烈度为7 度或7 度以上的地区应进行抗震计算。

第1.0.13 条船坞水工结构的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一、建筑物自重(其中包括位于建筑物上的填料和固定于结构上的设备等的重量);二、土压力;三、水压力(其中包括浮托力、渗透压力、坞内水重及坞门传来的水压力);四、波浪力;五、冰荷载;六、地面使用荷载;七、坞墩荷载、引船设备荷载及其他工艺荷载;八、施工荷载;九、地震荷载。

第1.0.14 条* 船坞的荷载组合应分为:一、设计组合:使用时期设计高、低潮位及设计地下水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地面使用荷载、坞墩荷载及其他工艺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二、校核组合:1.使用时期校核高、低潮位及校核地下水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波浪力、冰荷载、地面使用荷载及坞墩和其他工艺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2.施工时期施工高、低潮位时的建筑物自重、土压力、水压力、波浪力、冰荷载及施工荷载等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3.修理和事故时期相应水位时的各种外荷载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二、特殊组合:使用时期设计高、低潮位及设计地下水位时包括地震荷载在内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第1.0.15 条使用时期最不利荷载组合应考虑下列主要受荷状态:一、空坞无船(无坞墩荷载);二、空坞有船(有坞墩荷载);三、坞内有水(船舶进行进出坞操作)。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HD2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2.0.1 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

桥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3* 桥址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

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4 倍的大值,下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2 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 倍。

2.0.4 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

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

内河桥以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 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2.0.6 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应根据代表船型尺度、船舶航行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 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一孔跨越水域。

3.0.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的起算水位。

3.0.2 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

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I 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

3.0.3.1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GB

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Navigation Standard of Navigable Areas for Seagoing Vessel(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船型 (4)4 通航水位 (5)5 航道 (6)5.1 一般规定 (6)5.2 航道选线 (6)5.3 航道主尺度 (8)6 跨越航道建筑物 (12)6.1 选址 (12)6.2 通航孔设置 (13)6.3 净空高度 (13)6.4 净空宽度 (13)7 穿航道设施 (15)7.1 选址 (15)7.2 埋设要求 (15)8 临航道建筑物 (17)8.1 选址 (17)8.2 码头和渡口 (17)8.3 取、排水口 (17)8.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18)8.5 锚地 (18)8.6 固定建筑物与航道的安全距离 (18)9 船闸 (20)9.1 船闸规模和尺度 (20)9.2 船闸布置和设计水位 (20)10 安全保障 (22)10.1 导助航设施 (22)10.2 安全监管设施 (23)10.3 防撞要求 (23)附录A 船舶水上高度表 (25)附录B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0)附加说明 (31)条文说明 (32)1 总则1.0.1 为统一我国海轮通航技术要求,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海运优势,适应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轮通航水域的航道、船闸、挡潮闸和跨越、临近、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安全论证等。

与邻国有航运协议的国际(国境)河流和水域中通航海轮航道上的建筑物,应根据两国协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通航海轮的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比较,合理确定。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的公告 交通部[2011]34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的公告 交通部[2011]34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JTS 201-2011)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现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20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第2.0.5条、第3. 6. 1条、第3. 8. 1条、第3. 8. 4条、第3.8.5条、第3. 11. 2条、第5. 1.2条、第5. 1. 6条、第5.3.3条、第5. 4. 1条、第5.5.6条、第6.1.1条、第6. 2. 5条、第7.2.8条和第8. 1. 13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说明本通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的经验,归纳了现行行业标准对水运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借鉴了有关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而成。

主要包括施工管理、临时工程、通用工程、港口水工建筑物及道路堆场、疏浚与吹填、航道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和设备安装等技术内容。

本通则主编单位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和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不断加强创新,水运工程施工中应用了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尚无统一的通用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准则,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强制性条文汇编(水运工程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编(水运工程部分)

一、水运工程部分1.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 202-2-2011)3.3.10海水环境严禁采用碱活性骨料;淡水环境下,当检验表明骨料具有碱活性时,混凝土的总含碱量不应大于3.0kg/m3。

4.2.4水运工程严禁使用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2018)4.4.22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钻孔处理事故前,应先检查孔内有无有害气体,并采取防毒、防溺、防明埋等安全措施。

严禁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无护筒或无其他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处理事故。

4.4.29 泥浆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有关环保的规定。

5.3.18 岸坡顶部堆放预制构件时,应核算岸坡的稳定性,并加强观测。

必要时应采取防止岸坡滑坡、岸坡发生有害位移和沉降的措施。

3.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1.3.0.2 水运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3.0.2.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3 水运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

1.3.0.3.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3.0.3.2 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3.0.3.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3.0.3.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3.5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3.0.3.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性检验。

1.3.0.3.7 承担见证抽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等级。

水运工程技术标准清单(截止2016年5月27日)

水运工程技术标准清单(截止2016年5月27日)

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清单(截止2016年5月27日)本次标准规范清单更新的主要内容有:1、更新过期规范标准《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替换《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2015)替换《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JTJ/T277-2006);《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93)作废删除;《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替换(GB50158--9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替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2、新增部分规范标准《内河航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5-2015)《劳动定员定额术语》(GB/T14002-2008)《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75-3-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275-4-2014)《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等额》(JTS277-2014)3、修正了部分标准编号错误一.工程建设管理类1.《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2.《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186-2013)3.《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JTJ/T204-96)4.《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105-1-2011)5.《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7-2001)6.《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7.《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5-2008)8.《水运支持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6-2013)9.《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2008)10.《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研究报告编制规定》(JTS110-9-2012)11.《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12.《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JTS110-11-2012)13.《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JTS/T170-2-2012)14.《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JTS/T170-3-2012)15.《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JTS195-3-2012)16.《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JTS/T105-4-2013)17.《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写规定》(JTS110-7-2013)18.《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JTS111-2013)19.《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20.《内河航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二.工程建设技术类●勘测标准1.《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2015)2.《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3.《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2013)●设计标准1.《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2.《港口工程制图标准》(JTJ206-96)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4.《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5.《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6.《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7.《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147-1-2010)8.《港口工程粉煤灰填筑技术规程》(JTJ/T260-97)9.《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JTJ/T259--2004)10.《港口工程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6-2004)11.《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239-2005)12.《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13.《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150-2007)14.《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15.《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152-2012)16.《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17.《海港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电化学防腐蚀技术规范》(JTS153-2-2007)18.《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S153-3-2007)19.《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2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21.《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2012)22.《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3.《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09)24.《游艇码头设计规范》(JTS165-7-2014)25.《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26.《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5-2015)(2016年5月1日施行)2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28.《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29.《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30.《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3-2009)31.《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32.《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2000)33.《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S167-6-2011)34.《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3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8)36.《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79—2005)37.《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303—2003)38.《格型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93-98)39.《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40.《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1.《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42.《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43.《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97)44.《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45.《水运工程导标设计规范》(JTJ237-94)46.《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47.《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182-1-2009)48.《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2001)49.《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306-2001)50.《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307-2001)51.《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52.《船闸启闭机设计规范》(JTJ309-2005)53.《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310-2004)54.《干船坞工艺设计规范》(JTJ251-87)55.《干船坞水工结构设计规范》(JTJ252-87)56.《干船坞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JTJ253-87)5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TJ/T351-96)58.《港口地区有线电话通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TJ/T343-96)59.《甚高频海岸电台工程设计规范》(JTJ/T 345-99)60.《海岸电台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T 341-96)61.《集装箱码头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设计规范》(JTJ/T282- 2006)62.《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JTS196-1-2009)63.《三峡船闸设施安全检测技术规程》(JTS196-5-2009)64.《三峡船闸通航调度技术规程》(JTS196-6-2012)65.《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JTS196-7-2007)66.《港口货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JTS197—2011)67.《水运支持保障系统设计总体技术要求》(JTS195-3-2012)68.《集装箱码头堆场装卸设备供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96-9-2014)69.《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70.《水运工程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S167-8-2013)71.《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JTS196-10-2015)(自2015年2月13日起施行)72.《水运工程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JTS153-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施工标准1.《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2.《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3.《水运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控制技术规程》(JTS202-1-2010)4.《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2011)5.《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6.《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204-2008)7.《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8.《水运工程塑料排水板应用技术规程》(JTS206-1-2009)9.《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320-96)10.《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JTJ/T321-96)11.《淤泥质港口维护性疏浚工程土方计量技术规程》(JTJ/T322-99)12.《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13.《真空预压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JTS147-2-2009)14.《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JTS207-2012)15.《船闸工程施工规范》(JTS218-2014)16.《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1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试验检(监)测标准1.《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J/T232-98)2.《通航建筑物水力学模拟技术规程》(JTJ235-2003)3.《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2005)4.《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98)5.《港口工程基桩静载荷试验规程》(JTJ255-2002)6.《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JTJ249-2001)7.《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S/T231-2-2010)8.《港口工程离心模型试验技术规程》(JTS/T231-7-2013)9.《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T/T234-2001)10.《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JTS239-2015)●监理标准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2016年1月1日施行)2.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252-1-2013)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质量检验标准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10-27)2.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3. 《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258-2008)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5.《海港工程高性能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57-2-2012)●工程定额标准1. 《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2.《水运工程数学模型试验研究参考定额》(JTS/T274-1-2011)3. 《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4.《劳动定员定额术语》(GB/T14002-2008)5.《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6.《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7.《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75-3-2014)8.《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275-4-2014)9.《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等额》(JTS277-2014)三.工程维护技术1.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2. 《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2.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3. 《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2011)4. 《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5.《船闸检修技术规程》(JTS320-3-2013)(截止2015年12月3日)。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CZ3)CZ3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2.1.2 闸首和闸室等挡水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必须进行防渗和排水设计。

2.1.3 溢洪船闸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冲和隔水等相应设施。

2.2.1 船闸水工建筑物应根据船闸级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按表2.2.1 划分为5 级。

船闸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表2.2.12.2.2 在综合性枢纽中,位于挡水前沿的闸首和闸室等挡水建筑物的级别应与枢纽中其他挡水建筑物级别一致。

3.1.1 船闸结构计算应考虑运用、检修、完建、施工和特殊工况等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运用情况应考虑下列最不利的水位组合:(1)上游或墙前为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下游或墙后为相应的最低水位或排水管水位;(2)下游或墙前为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上游或墙后为相应的最高水位或排水管水位;(3)当船闸与其他水工建筑物并列布置时,相邻建筑物进行检修的不利水位;(4)可能出现的最大水位差;(5)其他不利组合。

3.1.1.2 检修情况应按闸室全部抽干或闸首局部抽干考虑,闸内水位根据检修要求确定,闸外水位根据检修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或排水管水位确定。

3.1.1.3 完建情况应按船闸基本建造完成,墙后填土到设计标高,船闸尚未放水,地下水水位与闸底底面齐平的情况进行计算。

3.1.1.4 施工情况应按船闸建造、填土和地下水水位处于不利情况进行计算。

对设有临时施工缝的整体式底板,必须计算临时缝浇筑前和浇筑后两种情况。

3.1.1.5 特殊工况应考虑校核洪水、地震、排水管堵塞和止水破坏等情况。

3.1.2 溢洪船闸除应考虑第3.1.1 条的情况外,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最不利水位组合,进行溢洪情况的计算。

3.1.3 根据船闸各种计算情况的荷载性质、荷载组合可分为基本组合和特殊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基本组合应考虑下列情况的荷载:(1)基本组合①为相应于运用情况的荷载;(2)基本组合②为相应于检修情况、完建情况和施工情况的荷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水运工程部分)二00二年十二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由建设部审定发布。

《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配套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其中部分条文的文字有所改动,但未改变原意,并在序号的右上角加注了“*”号。

强制性条文省略了部分图、表和公式,被引用的部分按现行标准的图、表和公式执行。

《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编制。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新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分别由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新制定、修订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均应同时报送强制性条文内容。

二00二年十二月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7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关于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的通知》(建标[2003]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和海上设施技术规范体系(2024)》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和海上设施技术规范体系(2024)》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和海上设施技术规
范体系(2024)》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10.28
•【文号】海船规〔2024〕152号
•【施行日期】2024.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和海上设施技术规范体系
(2024)》的通知
海船规〔2024〕152号为服务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筑牢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底线,促进造船业、航运业智能绿色发展,增强船舶和海上设施技术规范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引领性,现发布《船舶和海上设施技术规范体系(2024)》。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10月28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1)
5《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
6《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 306—2001)
7《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
8《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93)
第七篇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类
1《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JTJ 251—87)
2《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JTJ 252—87)
3.1.2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强制性条文》。
3《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 220—98)
4《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
5《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2000)
6《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
7《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
8《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篇 综合类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3.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安监水函〔2021〕20号根据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安排,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计划编号:JT 2019-21)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按照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4月23日前反馈至标准起草组。

联系人:孟栋栋,联系电话:010-********,传真:************,电子邮箱:******************.cn。

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互动—意见征集。

附件:1.意见反馈表
2.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3.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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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
HD2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2.0.1 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

桥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3* 桥址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

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4 倍的大值,下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2 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 倍。

2.0.4 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

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

内河桥以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 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2.0.6 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应根据代表船型尺度、船舶航行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 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一孔跨越水域。

3.0.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的起算水位。

3.0.2 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

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I 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

3.0.3.1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3.0.4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3.0.5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 年。

4.0.1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4.0.3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桥梁建成后30 年。

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

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4.0.4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5.0.1 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

5.0.3*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5.0.4 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

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 年。

5.0.5 当桥址地区有地面下沉或河床抬高趋势等其他因素影响时,其量值应经专门论证后,另计入富余高度。

5.0.6*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中应不包括由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

6.0.1 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系指经批准的远期规划航道设计底高程以上供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净宽度。

7.0.1 在桥梁建设和建成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桥梁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
对船舶通航有限制的桥梁必须在桥区设置水上助航标志、航行安全监管及航标维护设施;桥梁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并在桥梁工程建设中一并实施。

7.0.2 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应依据通航水域的航道条件、代表船型及船舶流量等具体情况进行配布,桥梁迎船面应设置桥涵标。

内河水域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涵标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执行;海域、海港及人海河口段桥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执行,桥涵标的设置可参照1987 年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通航水域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执行。

7.0.3* 通航孔的桥墩应按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撞设施,其承受船舶碰撞的能力,依据代表船型计算确定。

7.0.4 通航海轮航道上的桥梁应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

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应设立通航安全监督站,配置监督员、巡逻艇、航标管理用房等设施和通信设备,加强桥区通航安全管理。

按标准建设由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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