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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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22. 民法的法律關係與權利體系
本章綱要
●什麼是「民法上的法律關係」?
●權利的概念與結構
權利的體系分類─以「享受利益」、「相對人●以享受利益」相對人的範圍」與「作用方式」作為區分標準
2.1 民法上的法律關係
●例1: 甲自繪風景畫一幅,乙見之甚愛,遂與甲議定以二萬元買下並約定周後交付交甲議定以二萬元買下,並約定一周後交付。交
付前夕,該畫為丙所盗,試問: 甲、乙、丙間
的法律關係為何?
●例2: 甲自繪風景畫一幅,出租予乙供其懸掛於乙之店內作裝飾之用,於租賃期間內該畫為丙所盜,試問:甲、乙、丙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民法上的法律關係」的概念
●民法規範的對象:社會成員彼此之間的財產關係
與身分關係。
與身係
●民法所規範的財產關係與身分關係通常以「權利─義務關
係」的形式出現:
(1) 權利主體(人)與權利客體(物)之間的關係:
「某人X對於某物A得享有何種權利?」
(2) 權利主體(人)與權利主體(人)之間的關係:
「X對於Y得主張何種權利?」↔「Y對於X應負何種義務?」●「民法上的法律關係」= 民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1的法律關係(一)
Q. 甲、乙、丙對風景畫(簡稱A畫)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甲自繪風景畫,原始取得A畫所有權。甲對A 畫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民法第765條)。丙為無權占有,無法主張對畫的所有權。
●丙為無權占有無法主張對A畫的所有權
●乙是否得對A畫主張所有權的關鍵:
(1)甲、乙之間合意將A畫的所有權轉讓與乙? (讓與所有權的合意)
(2) 甲是否已將A畫交付給乙? (民法第761條)
1二例的法律關係()
Q.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Q. 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甲對乙得主張:
支付價金二萬元(民法第367條)
●乙對甲得主張:
(1)交付並移轉A 畫的所有權(民法第348條第1項)
(2)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29 I,
230, 231)?─視甲對是否可歸責而定
●:
甲對丙得主張(1) 返還A 畫(民法第767條)
(2) 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
●乙得對丙請求交還A 畫或損害賠償?
(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乙是A 畫所有人嗎?
侵行為害賠償第前段或後段(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或後段)?
(3)民法第242條的代位權
例2的法律關係
●請自行解答
●特別注意,在例2中,乙是否得向丙主張交還A畫或損害賠償?
3: 試就下例說明權利」的概念結構以及
例3:試就下例說明「權利」的概念、結構以及
當事人間各享有何種權利:
(1) 甲向乙借款三千萬周轉,約定一年後償還,期限屆至,甲拒不還錢
不還錢。
(2) 甲有土地A筆於其上種植果樹數棵其鄰人丙未得甲之同(2)一筆,於其上種植果樹數棵。其鄰人丙未得甲之同意,越界建築房屋一棟,該屋一部分座落於A地之上。
(3) 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作為借款之擔保,期限屆至,甲拒不還錢。
(4) 甲為償還向乙之借款,另向丁借款三千萬周轉,約定三個月()甲償向借款另向丁借款千萬周轉約個月後償還,期限屆至,甲無力償還,丁遂綁架甲未成年之子戊,要求甲即刻還款。
2.2 權利的概念
權利的定義:
●
「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王澤鑑,民總,pp. 90-91)
●權利定義的兩個要素
(1) 權利是法律上所保護的利益
(1)
+
(2) 可以透過法律制度的作用(法律之力)加以貫徹實現。
權利的結構要素
「誰能擁有權利?
●權利主體─「誰」能擁有權利?
●權利相對人─「對誰」能主張權利?
●權利的內容(標的)─享有「什麼樣的利益」?
●權利客體─對「什麼東西」享有利益?
●權利的作用─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實現權利?
2.3 權利的體系分類(一)─
以「權利的內容(享受利益)」為標準
●財產權(財產上利益之保障)
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債權(請求給付之權)
著作權專利權
●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
●非財產權(非財產利益之保障)
●人格權(§18,§192-195 生命、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
()
●身分權配偶權、親權
例題解說
(1)債權
●(1) 乙對甲得主張請求返還三千萬元借款(§478,債權)●(2) 甲對A地具有所有權(物權),得自由使用、收益
丙越界建築妨害甲之所有權甲得請求除(§765)。丙越界建築。妨害甲之所有權,甲得請求除去之(§767)。
(3)對擔保物權之債權
●(3) 乙對A地享有抵押權(§860,擔保物權),乙之債權
屆清償時期未獲清償時,乙得聲請法院拍賣A地,就其賣得之價金而受償(§873)。
●(4) 丁對甲享有返還三千萬元借款之債權。但丁綁架
戊,係不法侵害戊之自由權(人格權),以及甲對戊戊係不法侵害戊之自由權(人格權)以及甲對戊之監護權(親權),丁除負交還甲之義務外,甲、戊並得向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184 I前段,
184I 195 I 前段,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