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如何适用法律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
但因先检举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围。
犯罪分子只提供上述基本信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四、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偿(包括许诺有偿)方式获取的;(二)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三)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四)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五)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六)教唆、引诱、指使、收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予以检举、揭发的;(七)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八)其他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导读: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成功破案或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确定的,下面将结合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首先,对立功的认定首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被迫或欺骗的结果。
这要求公安机关在取证和讯问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承认罪行。
其次,立功认定还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情况描述,这些证据或描述应与案件事实和已有证据相符合,并能够有力地协助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真相、破获犯罪嫌疑人。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嫌疑人的口供、电子数据等等,但公安机关在认定立功时应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和验证。
第三,立功还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重要性。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或情况应能够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如能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组织构架等信息,或是能帮助公安机关获取其他重要证据的线索等。
第四,立功认定还需要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程度。
合作程度越高,认定立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合作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提供案件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工作、认罪悔罪态度等。
最后,立功认定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对于反映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前述认定条件,也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权衡和判断,确保对立功的认定更为准确。
总的来说,立功的认定标准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实践经验而确定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重要性,同时还需要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程度较高。
这些标准的确立和认定过程均应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对立功的判断公正、准确的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刑事案件立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行为。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有明确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同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立功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二、刑事案件立功的法律规定概述1. 《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立功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二)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立功材料的审核、立功情节的认定和立功奖励的发放等程序性规定。
三、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1.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立功。
揭发的犯罪行为包括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等。
2. 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提供有关犯罪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可以认定为立功。
提供的线索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手段、动机、目的等。
3. 检举、揭发同案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立功。
同案犯包括主犯、从犯、共犯等。
4. 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立功。
四、刑事案件立功的法律后果1. 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如何适用法律
第 二种 意 见 认 为 ,犯 罪 行 为 人 的 立 功是 在 判 决发 生 法 律效 力之 后查 证属 实 的 , 能认 定 是刑 罚 执 行期 间 只
的立功 , 应作为其减刑 、 假释 的事实依 据 : 原生效判决
不 存 在 错误 , 应 启 动审 判 监 督程 序 改 变原 生 效 判决 。 不
月。宣判 后 , 某未 上诉 。 0 6 8月 1 李 20 年 4日, 某 以 受 梅
贿 罪被 判 处有 期 徒 刑 5年 。2 0 O 9年 1月 1 5日, 南平 市
的 , 当减 刑 。 最高 人 民法 院 《 于处 理 自首 和 立 功具 应 关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5条 、 6条 、 7 第 第 第 条 则 进 一 步 明确 规 定 《 法 》 6 刑 第 8条 规 定 的立 功 或 重 大 立 功 都必 须 查 证 属实 才 能 成 立 。 高人 民法 院《 于办 最 关
理 中 规定 : 罪 分 子 揭 发 他 人 犯 罪行 为 , 供 侦破 其 他 犯 提
案 件 重要 线 索 的 。 必须 经 查 证 属 实 , 能认 定 为 立 功 。 才 从 上 述 刑 法 条 文 及 司 法解 释 的有 关 规定 看 ,唯独 没 有 提 到犯 罪 行 为 人 在 生 效判 决前 检 举 揭 发 他 人 的犯
中级人 民法院以李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 实的行 为成 立, 属于新证据 , 可能影 响对其量 刑 , 依据 《 事诉讼 刑
法 》 2 4条 第 1款 第 1项 、 2 5条 第 1款 的 规 定 , 第 0 第 0
¥ 建 省 南 平 市人 民检 察 院[5 O 0 福 3 30 ]
理减刑 、 假释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中,
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是怎样《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确认属实,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立功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减刑。
二、立功的实质要件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立功的条件。
《意见》指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此外,《意见》还对立功的认定程序、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以及立功情节的运用原则等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查证属实”是认定立功的一个法定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简单说明,司法机关难以据此得出结论。
为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立功认定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行为。
在我国,立功是刑罚减轻或免除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立功认定工作,保障立功制度的正确实施,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立功认定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立功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立功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三、立功认定标准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揭发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2)揭发他人已被司法机关发现、立案侦查,但尚未查清的犯罪行为;(3)揭发他人已被司法机关查清,但未依法处理或者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2. 提供重要线索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可以认定为立功。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提供有关犯罪事实、证据的线索;(2)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线索;(3)提供有关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线索。
3. 其他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协助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3)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刑罚。
四、立功认定程序1. 自首、立功的提出犯罪分子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出自首、立功的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证据;(2)自首、立功的事实、证据;(3)申请的时间、地点。
2. 侦查机关的审查侦查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自首、立功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
浅议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
浅议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摘要]按照法律规定,立功一般在审判时认定并裁量刑罚,只有在审判期限内,无法查证属实的,才会在审判结束之后另行认定。
实践中,由于立功证据移交上的过于简单化、形式化,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立功具有诸多弊端。
文章通过分析现行立功法律规定和认定现状,从确保证据裁判和公正高效审判的角度出发,论述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立功;程序分离;证据裁判;审判效率从“立功受奖”、“将功折罪”、“戴罪立功”等耳熟能详的词汇可以看出,立功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近现代以来,立功制度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刑事政策,被吸纳入刑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立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给审判程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现行的立功认定程序(一)立功证据审查要求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
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
”据此,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立功进行程序性审查和认定时,不仅要审查提交机关提供的有关立功书面证明,还要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并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仅提供书面证明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庭对立功不予认定。
[1]可见,全面审查立功证据是法院认定立功的前提。
(二)立功认定时间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实践中,法院对立功的认定一般在裁量刑罚,即在判决的同时作出认定。
同时,《意见》第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立功的法律规定
立功的法律规定立功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因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主动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从而取得法律优惠和减轻刑罚的机会。
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事实,有利于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介绍中国刑法立功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愿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被盗赃物的下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
自愿供述与胁迫、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逼迫供述的区别就在于供述是否真实自愿。
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属于立功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采信,并视情节适用法律规定的立功优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愿供述自己罪行的立功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较重的,则可以减轻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间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其他尚未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但是这一立功行为必须具备真实、重大与价值的标准。
此外,在《犯罪嫌疑人和起诉书审查规定》中也有相关的立功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立功事实,予以采信并适用立功优惠措施。
这些情况包括: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破获重大案件;配合侦查机关掌握刑事犯罪的规模、组织、成员及其活动情况等;主动提供新的线索或者犯罪事实等。
需要注意的是,立功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自愿供述应真实可靠,不容许以自愿供述手段连坐或者抓捕其他无辜人员。
其次,由于立功人员提供了重大线索或者犯罪事实,因此司法机关应对其安全和生活进行保护。
最后,立功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套,构建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
总之,立功制度的设立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自愿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以便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过程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
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七个条文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但近年来,犯罪分子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罪犯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
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问题、新情况。
例如,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是否构成自首,通过贿买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是否构成立功,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均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本取得共识后,又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包括:(1)“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认定;(3)“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4)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5)“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6)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7)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8)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立功的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悔罪或者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行为。
立功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以下是关于立功认定法律规定的一些详细内容。
一、立功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悔罪或者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行为。
2. 特征:- 主观性:立功行为是犯罪分子主动作出的,是出于悔罪或者对社会的责任感。
- 客观性:立功行为必须有客观事实为依据,即犯罪分子必须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关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 时效性:立功行为必须在犯罪分子被判决前作出。
二、立功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包括提供犯罪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证据等。
2.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3. 提供重大线索:犯罪分子提供重大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4. 赔偿损失: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立功的认定1. 自首与立功的关系: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与立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自首是犯罪分子悔罪的表现,而立功则是犯罪分子悔罪后对社会的贡献。
2. 立功的认定标准:- 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犯罪分子提供的犯罪线索必须真实可靠,协助司法机关侦破的案件必须是重大案件。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行为必须真实可靠,揭发的犯罪行为必须是重大犯罪。
- 提供重大线索: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必须具有重大价值,能够协助司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 赔偿损失:犯罪分子赔偿的损失必须真实可靠,赔偿的损失必须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的司法应对
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的司法应对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情况。
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是指在判决作出并生效之后,由于新的事实证据被发现或者新的情况发生,原本被判定为罪犯的被告人被确实查证无罪或者轻罪,或者原本被判定为无罪或轻罪的被告人被确实查证有罪或重罪,进而对原先的判决产生矛盾甚至颠倒的影响。
这种情况不是很罕见,它可能来自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证据不充分、调查不彻底、审判过程不完整等因素的影响,也可能来自于社会、技术、情况等方面的变化,使得新的证据或新的情况被发现,而对以前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应对有着相应的设计,使得被告人和受害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和合理的赔偿。
具体措施如下:一、重新进行审判考虑到新的证据或情况可能会对原先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重新进行审判是目前最常用的应对措施之一。
对于判决确定有误的案件,重新审判就是对原先的审判结果进行修改,以达到更为合理的审判结果。
重新审判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新的证据或情况的存在,确保新的审判结果是公正的、合理的,确保任何的指控和判决都是基于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二、对被告人进行赔偿在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情况下,若重新审判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被判罚轻,必须对被告人进行赔偿,包括索赔精神损失和实际损失。
精神损失包括因不正当逮捕和想要的剥夺自由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实际损失包括因失去自由而发生的家庭破裂、财产丧失、教育机会丧失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应考虑到受害人的损失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合理计算赔偿金额,并对损害承担社会监督。
三、对原审判人员进行问责对于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情况,原审判人员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完善的审判过程,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审判人员进行问责,不仅是对纠正错判的一种必要手段,更是对司法制度的负责。
对于严重违规的判决案件,应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的问责,严肃处理其合法证据和审判过程上的疏漏问题。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决前主动揭发自己所犯罪行的情节进行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相应程度的优惠。
立功认定标准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面将就一些常见的立功认定标准进行介绍。
1. 自愿立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主动向有关执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不能有被逼供、买通、操控等行为。
只有在未被发现、查明的情况下向执法机关自首才能认定为自愿立功。
2. 真实立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及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准确的。
司法机关将对立功情节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自相矛盾、不符合其他证据的情况,则其立功可能被视作虚假,无法得到认定。
3. 重要立功:立功情节的重要性是认定立功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情报、证据以及指证他人的供述对案件的侦破、定性、查清真相等有重大影响,可以认定为重要立功。
重要立功往往可以对被告人的刑罚产生较大影响。
4. 长期提供有效线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
持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考虑到案件复杂度、涉及的犯罪活动以及提供情报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
如果提供线索只在短时间内、数量有限,则无法被认定为长期提供有效线索。
5. 为别人揭发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揭发为真实有效,对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有重要作用,也可以认定为立功。
但需要注意,以揭发他人为目的的陷害他人行为并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标准。
除了以上常见的立功认定标准外,还需要考虑到立功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受害人的态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
立功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司法机关在认定立功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作出决定。
刑事案件立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减少犯罪损失,维护社会治安。
刑事案件中立功的法律规定对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功的定义、立功的种类、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阻止他人犯罪、协助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对侦破案件、追捕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贡献的。
三、立功的种类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行为。
2. 提供重要线索:犯罪分子提供对侦破案件、追捕犯罪嫌疑人有重要价值的线索。
3. 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包括提供技术支持、提供证据等。
4. 阻止他人犯罪:犯罪分子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5. 协助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
四、立功的认定标准1. 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行为应当是真实的,经查证属实。
2. 提供的线索应当是重要的,对侦破案件有实际帮助。
3. 协助侦破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的,对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贡献。
4. 阻止的犯罪行为应当是严重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 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是重要的,对侦破案件有重要价值。
五、立功的法律后果1.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暂缓执行:对于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暂缓执行。
4. 减刑:对于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六、立功制度的适用1. 立功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
2. 立功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的司法应对
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的司法应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他人涉嫌犯罪重要线索的情况。
从实践情况来看,其中相当一部分或检举揭发不实,或线索无从查证;还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机关努力下,能在判决生效前查实,或依据所提供重要线索使他案得以侦破。
但是,仍有少数个案,属于在判决生效前检举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而在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
这少数个案的具体法律适用,目前仍是规制的空白,实践中该如何处理,尚有值得探讨的空间。
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比较阐释。
一、量刑情节与减刑条件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主要有两处。
一处是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一处是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前者,可以称之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后者,一般称之为减刑条件的立功。
根据刑法的规定,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一般需要在判决生效以前予以查证属实,并经法庭审查确认,量刑时才予考虑;而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刑法第七十八条强调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的立功表现。
判决生效前的检举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在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其立功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
但是,该立功行为何时查证、能否查证,却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控制,责任在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是否属实、多少属实,更要依赖司法机关的查证情况检验,进而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
所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行为一旦完成,也即意味着立功行为的终了。
如何对待立功行为,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
比较来看,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认为是量刑情节似乎更为妥当。
刑事案件立功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立功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它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积极参与犯罪线索的揭发和犯罪活动的制止,从而维护社会治安,减少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立功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立功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2. 分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自首立功: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2)检举立功:犯罪分子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3)协助立功: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案件侦破的。
(4)其他立功:犯罪分子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三、刑事案件立功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关于自首立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立功:①协助司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③协助司法机关追回重大赃款赃物;④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2)关于检举立功的认定上述解释规定,犯罪分子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检举立功:①检举对象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②检举内容涉及重大犯罪事实的;③检举行为对侦破案件有重要作用的。
(3)关于协助立功的认定上述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协助立功:①协助侦破重大案件;②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③协助追回重大赃款赃物;④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立功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是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宽大处理措施。
本文将从立功的定义、立功的类型、立功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功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是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立功的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等。
2. 提供重要线索: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3. 退赃、退赔: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减轻犯罪后果。
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
5. 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情节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立功的法律后果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宽大处理措施,主要包括:1. 减轻处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免除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3. 优先适用缓刑: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优先适用缓刑。
4. 优先减刑: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在减刑时可以优先考虑。
四、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立功条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立功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立功条件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案件侦破、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功的定义、立功条件、立功的类型、立功的认定程序以及立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行为。
二、立功条件1. 自愿性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进行的,不得强迫。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2. 有效性立功行为应当具有实际效果,即犯罪分子提供的犯罪线索、协助侦破的案件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
如果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协助侦破的案件经查证不实,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3. 及时性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有关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未报告,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主动报告,也可以认定为立功,但应当考虑其悔罪态度。
4. 公正性犯罪分子在立功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立功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立功的类型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
2. 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协助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追捕犯罪嫌疑人、追缴犯罪所得等。
3. 自首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 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有改过自新的表现。
四、立功的认定程序1. 报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有关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2. 审查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提供的犯罪线索进行审查,确认其有效性。
3. 认定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犯罪线索,协助侦破的案件情况,对其立功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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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如何适用法律
基本案情
案例1:曾某,原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监狱长,2006年7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被羁押期间,曾某先后写信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同监人员共同犯罪案件中未归案
的周某也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朱某参与贩运假烟的非法经营行为。
2007年7月3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年。
宣判后,曾某未上诉。
2008年1月、12月,周某、朱某分别被判处刑罚。
2009年1月15日,曾某在向人民法院申诉,以有立功情节没有获得应有的减轻处罚为由,请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2009年2月25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曾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成立,属于新证据,可能影响对其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再审。
案例2:李某,原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院长、南平市卫生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2004年9月29日,李某在被“两规”期间,向组织反映行贿人翁某与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梅某存在某种关系。
2005年8月16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限徒刑12年6月。
宣判后,李某未上诉。
2006年8月14日,梅某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9年1月15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成立,属于新证据,可能影响对其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第1项、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再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立功行为在终审裁判作出以前就已发生,而原裁判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改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立功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查证属实的,只能认定是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应作为其减刑、假释的事实依据;原生效判决不存在错误,不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原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关于立功情节适用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或重大立功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进一步对刑罚执行期间如何认定立功或重大立功及适用减刑、假释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从上述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看,唯独没有提到犯罪行为人在生效判决前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对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之后才查证属实时,是认定为刑事诉讼期间的立功情节;还是认定为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情节?如果是前者,则可以有新证据认为原生效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改变原来生效的刑事判决;如是是后者,则只能作为刑罚执行期间减刑、假释的依据。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说,对犯罪行为人而言,从根本上减轻对其作出的原判刑罚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减刑不管怎么说总是其次的。
(二)刑事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的定位分析
1.从立功的构成标准来看,立功是一种结果行为,而非纯粹的举止行为。
无论刑法条文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或法学理论的阐述,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查获犯罪的线索,都必须以查证属实为立功的唯一最终确认标准。
如不能查证属实,即使提供再多的他人犯罪线索,其在法律上的实际功效也是零。
2.生效的刑事判决只能确认其作出前的法律事实情况。
任何一份刑事判决书都要受到一定时段客观条件的制约,它只能对其作出之前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依据法
律予以评判,其无法评判以后发生的事实,否则就是违背客观事实。
3.生效的刑事判决在排除这个立功情节是否成立之外的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并不存在错误问题。
作出生效判决前,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能否查证属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按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大原则,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是不能成立的,证据不足的量刑情节同样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不确定的立功情节根本不可能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和体现的,如果以后来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来认定原来判决为确有错误,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4.生效判决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不能成为证明原
判决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案件事实的新证据是指证明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的真实性或程度性发生变化的证据,是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而立功成立与否的新证据是证明立功情节现在成立及成立时间的证据,而不是证明原裁判错误的证据。
证明现在成立的事实证据并不影响到原来事实的认定。
5.刑事诉讼办案期限的规定,决定了办案期限不可能为了等待犯罪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犯罪线索的查证而无限延长。
6.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朝令夕改。
生效的刑事裁判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除非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才能严格地按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是一种不得已的法律补救措施,是在法律无其他正当补救办法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司法实践中,一个犯罪行为人有可能检举揭发多人犯罪事实或提供多条犯罪线索,假设在对其作出生效判决后才陆续查证属实,如果都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多次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那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公信力还能存在吗?反之,如果有多次立功情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多次得到减刑直到最后假释都是法律所允许的,甚至是法律所鼓励的。
综上所述,生效的刑事裁判作出后才查证属实的检举揭发立功情节的法律救济途径即是按照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
情节处理。
犯罪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只要在法院对其作出生效的刑事裁判前尚未得到查证属实,其检举揭发行为的法律意义就没有结束,这一行为是持续的,一直到刑罚执行期间等到证实,这一法律意义的检举揭发行为才得以完结。
因此,可以将这类检举揭发行为认定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情节,适用《刑法》第78条的规定作为减刑或假释的法定情节。
在我们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商过程中,充分阐明了对此类立功情节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认为案例一中曾某的立功行为应当由其服刑监狱以此作为减刑的理由;案例二中的李某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若干意见》(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有立功情节,更不应以此作为再审的依据。
最终法院撤回了这两个案件的再审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