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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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 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筑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项目工程检查评估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检查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对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体系起到“规范、监督、支持、引导”的作用,达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的目的。

2.适用范围适用于工程管理体系的评估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工程管理例会:由运营管理部每月组织的对公司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的例会。

3.2项目例会: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组织召开的例会。

3.3监理例会:由项目现场监理负责人每周组织的,针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例会。

4.职责4.1项目公司工程部4.1.1配合运营管理部组织的工程管理检查评估。

4.1.2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等各类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组织整改,提交工程整改回复。

4.2运营管理部4.2.1负责编制《年度工程检查评估计划》,并组织对项目公司工程部的工程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4.2.2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管理检查报告》,并跟踪督促项目公司工程部落实整改。

5.工作程序5.1编制年度工程检查评估计划5.1.1运营管理部负责编制《年度工程检查评估计划》,报公司领导按照《组织权责手册-工程管理》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审批。

5.1.2《年度工程检查评估计划》列出检查评估的主要项目及其相关工序,所有在建项目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评估。

检查评估由运营管理部组织,项目公司工程部协同检查,设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根据需要参与检查。

5.1.3此外,运营管理部在项目施工的各个阶段(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完工、精装修完成、整体项目完工等),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于精装修完成、整体项目完工的检查,需设计管理部/项目公司设计部参与。

5.1.4除了对项目分阶段的工程检查评估之外,运营管理部还应对各在建项目进行不定期的巡查。

5.2检查评估准备5.2.1运营管理部编写《项目工程管理检查评估表》,确定检查评估的具体内容及方法。

5.2.2运营管理部通知项目公司工程部并约定检查评估时间。

5.3检查评估实施5.3.1检查成员通过交谈、查阅文件、观察工作现状及现场实物质量、安全文明管理情况获取证据。

5.3.2检查成员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填写《项目工程管理检查评估表》,将检查中发现的工程管理问题及时向项目公司工程部发出整改通知。

建设项目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无损检测管理工作,确保无损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及焊接质量的真实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迁建等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改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无损检测专项检查。

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对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项目单位负责所辖项目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承包商的检测质量工作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之间检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汇总检测质量信息,对检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项目经理为工程建设无损检测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监理负责审批无损检测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各种检测方法工艺规程和全自动超声波对比试块设计图纸;调配、培训监理无损检测人员,协调施工与检测之间的工作关系;复核检测作业条件,下达检测指令;收集、汇总检测质量和进度信息,对检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监督检查承包商检测质量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条无损检测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上报检测施工组织设计、检测专项施工方案等;配备满足要求的检测人员、设备、材料,并向监理报审;按照监理下达的检测指令,根据批复的检测工艺及时对具备检测条件的焊接管道进行检测作业;向监理部报送焊接检测报告,并接受各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确保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身体健康和拥有相关的知识以利于工作任务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无损检测基本要求与过程管理第九条无损检测服务商应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并按照不同检测方法合理配备无损检测人员。

不可替换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符合投标承诺。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推动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施工项目管理条例》及其系列管理办法制订,适用于各施工生产单位及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施工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的管理职责、对象、内容、评分方法,并附检查与考核评分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每季度对项目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每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

第五条项目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应在本单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管办”)负责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小组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成员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包括民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所在乡(镇、街道)项目的检查、指导,要把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同专业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平时的抽查结果与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检查考评结果应作为所在乡(镇、街道)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检查分类及评分第七条单位(集体)的检查考核:依据单位(集体)管理体系、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情况,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

第八条施工项目的检查考核:以项目的“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为主要内容,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第九条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是一听、二查、三看、四评(一)听:检查考核小组听取所在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综合情况及项目法施工情况;(二)查: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汇报情况,查阅所在乡(镇、街道)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文件、资料等;(三)看:检查考核小组到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专业管理在项目的落实情况(对在建工程项目);(四)评议:检查考核小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与受检所在乡(镇、街道)受检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95分以上的所在乡(镇、街道)给予奖励,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下的所在乡(镇、街道)(或在建工程项目)给予惩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准确。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确保独立、公正、客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充分合作配合检测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

第六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确保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达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检测规范和程序进行检测。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与其他环节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检测结果,逐级报送,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理检测报告中的问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二)具备检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能力;(三)执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测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溯源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公开发布自身的资格认定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检测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检测工作,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检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二)客观公正: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伪造、篡改。

(三)科学严谨: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四)及时高效:确保检测工作按时完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检测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工程项目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二)拥有符合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测人员。

第五条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检测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三章检测流程第六条工程项目检测流程如下:(一)制定检测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时间等。

(二)现场检测:按照检测方案进行现场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数据整理与分析: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检测报告。

(四)检测报告审核:检测报告经审核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

第四章检测质量控制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一)仪器设备: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二)检测人员: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检测环境:确保检测环境符合检测要求。

(四)检测数据:加强检测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章检测结果应用第八条工程项目检测结果应作为工程质量评价、验收、整改的重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二)工程验收: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行工程验收。

(三)工程整改:根据检测结果,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工程项目综合检查考核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检查考核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工程项目的合规性:通过检查考核,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通过检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3. 提高工程项目的进度:通过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项目中的进度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4. 优化工程项目的成本:通过检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成本问题,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检查考核内容1. 设计阶段检查考核: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2. 施工阶段检查考核:包括施工过程的合规性、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施工进度的管理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3. 验收阶段检查考核:包括验收标准的符合性、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和验收结果的准确性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四、检查考核方法1. 现场检查:由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查看、检测和测试等。

2. 文件审核: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文件等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3. 数据分析: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潜在问题和改进空间。

五、考核指标1. 设计阶段考核指标: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指标。

2. 施工阶段考核指标:包括施工过程的合规性、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施工进度的管理等指标。

3. 验收阶段考核指标:包括验收标准的符合性、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和验收结果的准确性等指标。

六、考核结果处理1. 优秀: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要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均符合相关要求。

2. 合格:基本达到考核指标的要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落实质量检测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一、二、三级堤防)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五条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开展工程检测的专业条件须满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成果是工程质量验收、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他特定要求。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行为、检测数据、检测成果及结论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领域。

三、监督检管理职责(一)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三)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监督检管理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工序和质量控制。

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

4.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三)进度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调整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问题及处理措施。

(四)投资监督1. 监督检查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工程变更及签证手续。

3. 监督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监督检管理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计划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督检管理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奖惩措施(一)对在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工程安全巡查和检测的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安全巡查和检测的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安全巡查和检测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巡查和检测工作。

二、安全巡查的目的和范围(一)安全巡查的目的安全巡查旨在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巡查的范围安全巡查应涵盖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区域。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施工工艺、施工用电、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方面的安全情况。

三、安全巡查的组织和实施(一)巡查人员组成成立专门的安全巡查小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巡查小组应具备丰富的工程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巡查频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进度和风险程度,确定合理的巡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大型工程项目每周不少于两次,中型工程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小型工程项目每两周不少于一次。

在特殊施工阶段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三)巡查内容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履职等。

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栏杆等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5、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配电箱的设置、电线的敷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等。

6、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脚手架搭建、深基坑支护、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等。

8、文明施工情况,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材料堆放、警示标识设置等。

(四)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巡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章将阐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建设工程在城乡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为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

1.3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包括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章质量检测组织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组织机构。

本章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组织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质量检测机构建议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质量检测中心或委托专业的质检公司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2 质量检测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质量检测流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流程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本章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流程和各环节的职责。

3.1 检测计划制定在项目启动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包括检测内容、检测标准、检测方法等,明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

3.2 检测实施按照检测计划的要求进行检测实施,确保检测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3 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检测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相关方通报,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效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本章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重点内容。

4.1 质量检测数据管理对检测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工作提供支持。

4.2 质量检测结果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工程质量的可控可持续发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 (3)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 (13)第四章罚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本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建设本项目特制定《本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所有检测、试验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1、检测中心: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2、施工检测单位: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3、专项检测单位:指由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4、监理单位: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承包商:指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或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6、材料供应商:指项目公司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一)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度检测、土方压实度检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内容;2、验证性检测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在监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承包商可自行实施,否则应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实施。

(二)验收类检测指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定,为满足工程验收要求,而开展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的送样检测和现场实体、功能检测。

1、验收类检测由项目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中心、施工检测单位、专项检测单位)实施;2、施工检测单位按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承包商委托单的要求,实施100%的常规施工检测项目。

山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一、二、三级堤防)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商质量监督机构择优选择。

第五条 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开展工程检测的专业条件须满足《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成果是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工作中评(鉴)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他特定要求。

第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行为、检测数据、检测成果及结论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跟踪及平行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文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为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我司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第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上一年度财务亏损的不得承担我公司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章各部门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检(监)测工作及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作为质量检测单位主管关门,负责对检测单位履约履责情况进行监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监)测工作进行监管巡查。

负责关键节点检测工作的抽检,关键节点详见附件2、3。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负责我司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审计财务部:负责检测单位的检测费用拨付以及结算审核。

第三章检测单位的选择第九条由工程部发起检测单位招标需求,合同管理部根据《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招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工作。

第四章检测单位的管理第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委托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合同规定的专业分包的除外)。

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试验及检测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司各项目部的工程试验及检测工作。

三、工程试验及检测组织机构1. 项目部设立工程试验及检测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或专门负责试验及检测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具体工作由试验员和检测人员负责。

2. 工程试验及检测组织机构应包括试验及检测计划制定部门、试验及检测方案制订部门、试验及检测成果报告部门等。

3. 试验员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质,有相关工作经验。

四、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流程1. 工程试验及检测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制定试验及检测计划。

2. 试验及检测计划应包括试验及检测的具体内容、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3. 试验及检测计划应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4. 试验员和检测人员应按照试验及检测计划实施试验及检测工作。

5. 试验员和检测人员应及时报告试验及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出具试验及检测成果报告。

6. 试验及检测成果报告应由负责人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下达。

7. 试验及检测成果应及时归档,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五、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的执行1. 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人员理解并遵守。

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执行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3. 项目部应及时总结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执行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违反管理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告、调整岗位等措施,严重者可进行追责问责。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为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制度,项目部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制定单位:XX项目部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制度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在于对项目的全面控制,包括成本控制、时间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环保控制等。

要实现这些控制目标,必须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检查制度。

以下是一个基础的工程项目管理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检查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项目团队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检查制度。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质量管理计划,定期组织质量检查。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4. 成本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成本控制计划,定期审核成本使用情况。

5. 进度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进度控制计划,定期检查工程进度。

三、检查内容与方法1. 质量检查:包括材料验收、施工过程控制、成品保护等环节的质量检查。

2. 安全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

3. 成本检查:包括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变更管理、费用报销等。

4. 进度检查:包括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关键节点的控制等。

四、检查程序1. 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标准。

2. 实施检查时,应采用现场查看、资料审查、会议讨论等方式。

3. 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4.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成本超支,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项目经理。

五、问题处理与改进1.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限定整改时限。

2. 整改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检查确认,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 定期总结检查中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检查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六、附则1. 本检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项目质检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质检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境内外的所有工程项目质检部。

第三条质检部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定和整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质检部设置部门经理、副经理、质量工程师、质量检查员等岗位。

第五条部门经理负责全面负责质检部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副经理协助部门经理工作,负责质检部内部管理、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质量工程师负责制定和修订质量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质量计划,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技术指导。

第八条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施工现场、施工工艺、原材料、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九条质检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质检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工艺、原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质检部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质量培训,提高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质检部应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记录和评定。

第十三条质检部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质量检查与评定第十四条质检部应制定质量检查计划,对施工现场、施工工艺、原材料、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质量检查员应按照检查计划,对施工现场、施工工艺、原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质检部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

第十七条对不合格工程,质检部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质量整改与改进第十八条质检部应建立质量整改制度,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质检部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质检部应总结经验教训,对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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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依托公司现有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及可能给公司造成声誉的工程材料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进行的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验,另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程材料检验、结构实体检验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材料检测
第六条材料送检流程:项目部提前一周填写材料送检单,项目经理确认,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送检,样品送检48小时内检验合格与否由项目经理部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对样品封样留存至工程完工。

凡未按此要求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1、项目经理部在进行材料报验时,须填写材料报验单,其后应附材料合格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检验报告、合同、设计依据和及验收规范上指明需要的资料文件。

2、无合同的材料检测,成控部要求送检的,由成控部签字确认后送检,无相关部门签字确认的材料报验单视为无效。

第七条管理规定
1、除砂、石子、钢材、砌筑材料、混凝土除外,工程上所有材料及图纸上所指明的材料必须报验,如防火门及配件、防盗门及配件、塑钢窗及五金件、铝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铸铁构件、防水材料、电线产品等;大宗型材料不方便运输和取样品时,项目经理部按照流程填写报验单,完善签字手续后由项目经理部质量员组织材料检测员、工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单位主体现场确认合格后并有书面记录方可使用。

2、如特殊工程及短时间抢进度的工程可以边报验边使用,同时确保其使用材料的可靠性,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材料检测不合格的由项目经理部返工处理)。

但后补手续和报送材料到监理单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按照本管理办法处罚。

第八条抽检方案,材料初次进场必须报监理单位进行材料抽测,经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后续进场材料的抽检由项目经理部质量员或检测员、保管员分批次共同进行抽检,以保证进场材料合格率为100%。

工程部质量监管员对现场材料有凝问时可随时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条合格判定
1、有合同约定或方案明确的,按合同约定或方案明确的执行;没有合同约定或方案未明确的,按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对公司有明确材料标准的或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三章结构实体检测
第十条结构实体检测(主体施工阶段: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天棚水平\地面水平\净高检测、连墙筋植筋拉拔;分户验收复检阶段:室内空间尺寸)由项目经理部自行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检测,形成检测资料。

工程部质量监管员按进度对检测资料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部分楼层,抽查率不小于5%。

(检测方法见附件)
第四章相关处罚细则
第十一条如材料未进行样品报验进入工程使用的,在当月质量考核评分中5分,对项目经理部按500~2000元/次进行处罚,同一单位在一年中有两次此现象的,除处罚加倍外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一次。

第十二条工程部对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材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若项目经理部使用材料规格、型号、品牌等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或与材料检验报告不符的,在当月质量考核评分中5分,对项目经理部按1000~5000元/次进行经济处罚;若同一单位两年中有三次此现象的,根据情节严重进行通报批评或例入公司黑明单。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做好施工过程的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室内空间尺寸、建筑材料的全数检测和记录工作,各项检测必须有明确的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未按期进行检验并形成签字记录的项目经理部,在当月质量考核评分中3分,对项目经理部按照200元/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在当月的25-28号之间上报实体检测月报(必报项目为主体天棚水平、地面水平、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逾期上报或未报将给予200元/次/项的处罚,同时当月对项目经理部的质量考评扣5分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在进入分户验收阶段后,应全数做好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工作,在申请工程部进行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检测资料一套,否则视为未检测,在当月质量考核评分中8分,对项目经理部将给予200-1000元/栋的处罚并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应保证工程室内空间尺寸、楼板厚度、钢
筋保护层厚度等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如抽查发现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在当月质量考核评分中10分,对项目经理部处罚500-2000元/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公司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实体质量的综合合格率为项目经理部实体质量检测合格率和工程部抽检合格率之和的平均值。

第十八条对主体阶段的实体检测要随主体进度进行,检测时间要求在砼浇筑后20天(特殊结构在砼结构达到拆模要求后10天)内完成必报项目的检测工作,逾期未完成经工程部限期仍未完成的在当月质量考核评分中3分,对项目经理部给予100元/层/项处罚。

第十九条主体阶段的实体检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天棚水平、地面水平、楼层净高任意一项在一个检验批内出现整体合格率小于50%的按500元/项处罚;对偏差值超过规定值1.5倍的1个点处罚50元并要求返工处理;任意一项未满足本年规定合格率的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的考核中采取扣分处理。

第五章附则
附件:实体检测标准及方法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日
实体检测标准及方法
一、钢筋保护层厚度(主体施工阶段)
1、抽检方案
按设计楼层每层每套住房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检验(主要抽检客厅、卧室),商业和地下室按500M2为一检验批,检验点不得少于30个测点。

2、合格判定
(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控制标准:结构实体中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值为+12~-5,梁柱类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值为+10~-7。

(2)、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述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二、现浇楼板厚度(主体施工阶段)
1、抽检方案
(1)按设计楼层数全数进行检验,商业和地下室按500M2为一检验批,检验率100%,。

由自然层内的所有房间组成一个检验批。

(2)楼板检测位置:除开厨房、卫生间、阳台不检测外,其余必须检测(包括可变空间).每间楼板检测5个点,中间测点位于线盒预留处,边上四点分别在房间4角处且离墙50CM处。

2、合格判定
楼板厚度控制允许误差满足按设计值+15~-5执行。

三、天棚水平\地面水平\净高检测(主体施工阶段)
1、抽样检验方案
按设计楼层数全户数进行检验,商业和地下室按500M2为一检验批,检验率100%。

2、质量控制标准
(1)天棚水平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得超过
20mm。

(2)地面水平(实测值中最大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得超过20mm。

(3)室内净高偏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

3、检测办法
室内天棚水平\地面水平\净高,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

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为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

建议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四、连墙筋植筋拉拔
1、抽检方案
以层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抽检三根,检测率100%。

2、合格判定
非破坏性检验荷载下,抗拉拔力须达到7KN以上且满足设计要求的荷载;以混凝土基材无裂缝、锚栓或植筋无滑移等宏观裂损现象,且2分钟持荷期间荷载降低不大于5%时为合格。

当非破坏性检验为不合格时,应另抽不小于3个锚栓做破坏性检验判断。

五、室内空间尺寸(分户验收复检阶段)
1、抽样检验方案
按设计楼层数全户数进行检验,检验率100%。

2、质量控制标准
(1)、天棚水平、地面水平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10mm。

(2)、室内开间、进深偏差值控制在±15mm以内,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

偏差(实测值与设计值之差)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3)、室内净高偏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极差值控制在20mm 以内。

(4)、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检测方法
(1)室内净开间、净进深,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

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2处,测量部位宜距墙角500mm(纵横墙交界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2)、室内净高,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

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为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

建议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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