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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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申报实例

——简易计税方法一、业务描述

B纳税人为太原市迎泽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25日销售其2013年自建的厂房一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注明金额500,000元,税额25,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填报分析

1.在太原市迎泽区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500,000×5%=25,000元

2.在太原市迎泽区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500,000元

(2)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500,000×5%=25,0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25,000-25,000=0元

【政策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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