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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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贷款对象:注册地点为ⅩⅩ地区、并持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授信用途:借款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投机经营活动。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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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包括国防专利);
4、以委托形式开发形成的专利,需有证明付清所有委托开发专利款项的凭证;
5、授权专利且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申请贷款的企业是该专利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记录;
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申请人在其它银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备良好还款能力;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方式
(一)我行接受单纯的发明专利权质押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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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我行不单独接受,必须与我行接受的其他方式的授信业务配套发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专利价值的评估必须由我行指定的评估合作机构进行操作。与我行合作的专利价值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对质押专利作出客观评价。
第八条专利质押贷款限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本行不发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专利质押贷款,贷款期限的要求为: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且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离授信到期日超过2年以上。
第九条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风险补偿原则进行适当浮动。
第四章业务流程和资料
第十条借款人办理专利质押贷款的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获得银行的初审同意受理的意见;
(二)借款人持专利证书和承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ⅩⅩ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ⅩⅩ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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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1、ⅩⅩ市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意见;
2、专利评估报告书;
3、与专利相关的证书;
4、一般授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商业银行对授信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五)经过贷款人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ⅩⅩ市知识产权局,经ⅩⅩ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加盖公章后,贷款方最终方予以认可;
(六)贷款人发放贷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专利质押贷款,除了向银行提供一般贷款通用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前一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三)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四)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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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四)专利权有效期已过的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六)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七)委托开发形成的专利未付清相关款项的;
(八)质押专利中使用了其他专利未予以明示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质押专利权利或影响授信安全的。
第五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审批一律上报总部审批。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承办支行要切实严格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程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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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十七条承办支行要按本行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对于形成不良贷款的,按本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催收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承办支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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