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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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宗旨。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对刑事诉讼法制定宗旨的规定是:“ 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考虑到“人民”在我国是一个政治范畴,在外延上不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而刑事诉讼法要保护的是包括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等一切人的基本权利。

同时考虑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稿》将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宗旨修改为“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进一步完善程序法定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程序法定原则的表述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根据法治国家的授权原则,并特别考虑到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是程序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建议稿》将程序法定原则独立作为一条,并分两款作如下表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限。

”“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违法的轻重程度及结果情况,决定违法行为是否有效。

”。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当事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扭送;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留;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裁量主义;附条件不起诉;自诉;庭前预备会议;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二、简答题
1.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简述我国审判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2.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4.简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的逮捕制度。

6.简述我国的审判管辖规定。

7.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8.简述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9.简述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

10.简述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简述我国的二审裁判方式(裁判种类适用对象)
三、其他题型
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卷四的刑事诉讼内容,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上课时强调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 ,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 ,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 ,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 3 ,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 5 ,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第一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11、各种裁决;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

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定稿)单选多选简答论述十题2分八题三题每题八分两题每题十六分概述审判组织基本原则理念上认知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管辖管辖权转移立案管辖影子杀手,不直接考回避有因回避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措施两种监视居住逮捕注重新建立的制度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四个方面吃透期间送达执行不考立案新法修改比较多立案监督侦查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功夫侦查行为讯问要求严禁行为性建立的规定证据方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询问身体检查生物采样搜查扣押重要的特侦案子侦查终结的处理起诉重点在不起诉审判一审庭前会议证人做证简易程序二审上诉不加刑好好看死刑复核方式不同情况的处理表审判监督如何启动、主体特别程序可以不看第三节没收,未成年人的新法新规定,刑事和解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答题:选择题直白题很少,司考,心细,应当可以的区分,正确或是不正确简答题比较直白,前提是读懂题论述题开放性较强,基本框架下进行发挥第三篇: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章概论1、诉讼:原告、被告、裁判者解决争议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刑诉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知识点总结一、概述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利用刑法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协调双方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

了解刑诉法的知识点对于理解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推动法律规范的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程序必须合法,决定必须合法。

2. 公正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判主体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应该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负责。

4. 诉讼主体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主体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当事人等。

5. 诉讼权利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诉讼权利,上诉、咨询权利。

6. 等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程序(1)立案条件:立案条件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检察院才能依法对该案件立案立事。

(2)立案主体:立案主体是指有权对刑事案件立案的国家机关。

(3)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登记备案,检察机关对检察院报案受案。

2. 刑事侦查程序(1)侦查的法律依据:刑事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2)起诉前补充侦查程序:在起诉前进行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从而完善案情。

(3)侦查的方法:刑事侦查可以采取突击性侦查和缜密性侦查,以达到查明案情的目的。

3. 刑事审判程序(1)审判程序的主要程序: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判后程序。

(2)审判权:指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3)庭审方式:刑事庭审的方式有公开庭审和非公开庭审。

4. 刑事执行程序(1)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执行刑事判决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执行。

(2)刑事执行的对象:刑事执行的对象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以及对强制执行的对象。

(3)刑事执行的方式:刑事执行可以采取物质性执行和非物质性执行。

四、刑事诉讼中的权利1. 控辩权控辩权是指公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的公诉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称和引用证据的指控进行反驳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精华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精华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名词解释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诉考试重点

刑诉考试重点

无罪推定原则含义:(一)1、涉及到证明责任和证明程度问题(控诉机关证明)2、未经法院依正当程序定罪之前对任何人不得认定为有罪3、疑罪从无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二)无罪推定原则与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多和沉默权辩护原则含义:(一)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来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主张,从而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免刑事责任的活动(二)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欧自行辩护的权利2、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3、专门机关有义务使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诉讼平等原则(一)含义(二)产生原因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三)各国为提高效率而采取的措施1、降低成本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四)限制既判力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追究原则(避免双重危险原则)(一)比较1、既判力原则——对已决案件不得再进行审理——相对的一事不再理2、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已决+未决——绝对的一事不再理(二)我国有错必纠思想下的重复追诉问题1、检查院撤诉之后又重新起诉2、一审程序中的重复起诉(1)法院对起诉罪名的变更(2 检察院撤诉之后又重新起诉3、二审程序中的重复起诉(1)检察院对无罪判决的抗诉(2)全面审查背后的重复追诉(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4、审判监督发动的重复追诉管辖一、概念: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二、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亲告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重婚遗弃罪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公检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1、贪污贿赂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案件(1)非法拘禁(2)非法搜查(3)刑讯逼供(4)暴力取证(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6)报复陷害(7)破坏选举4、检察院认为应由其立案侦查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公安机关三、审判管辖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同一级别但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职权方面的分工1、级别管辖——移送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一审死刑复核司法解释……(2)高级人民法院(3)中级人民法院A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B可能会被判处武器或死刑C外国人(4)基层人民法院回避回避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后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侦查检查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六)原始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及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回避回避程序(一)提出(二)审查与决定(三)复议证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利用诉讼证据确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取保候审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制定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主要法律渊源为刑事诉讼法;除此还有宪法、法律(刑法、监察法等), 宪法是根据。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C.虐待案件(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D.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

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4.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如下两种形式:(1)独任庭: 有1名审判员独自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3年以下刑罚, 可以合议庭或独任庭;对超过3年, 合议庭审理;独任审判过程中, 可以转为合议庭审理;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 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2)合议制: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5.对于不立案决定的复议: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果控告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6.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审判监督的理由、方式、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

事实不清是指原裁判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影响定罪的重大情节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客观真实或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客观联系(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以及适用程序法的错误。

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是将此罪定位彼罪,或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述、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定。

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及其原则不公开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必要公开的,须经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宣告判决要公开审理。

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时候采用相称的手段才可进行惩罚(3)分案处理原则,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分别羁押、分别执行(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5)审理不公开原则(6)全面调查原则(7)迅速简易原则(8)隐私特别保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在我国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一、诉讼程序1.公诉和自诉的起诉阶段1. 在初次听取案件时,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

2. 在初次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或者公诉人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副本送交辩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3. 结案陈述,指出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及理由,阐述被告的罪行所犯的法律规定,明确意见和请求。

2.证据1. 证人证言要求自始至终一致。

2. 被害人的陈述,需要经过询问和变更及时得到记录。

3.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刑事判决刑事判决应当采纳的原则和规定:1. 不能以任何冤假错案惩罚无辜;2. 罪刑法定,定罪准则要确定而不可任意裁量;3. 依法进行严格证明;4. 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1. 扣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冻结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财产或者申请的信用证、汇票等票据的支付、转让权利等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3. 查封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处理权的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4. 扣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拘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5.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但是与扣押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住处不能被检查、搜查。

6. 取保候审则是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减轻强制性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三、辩护1.辩护律师必须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宜过于亲密。

2.辩护律师要递交答辩状,明确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观点。

四、证据的认定1. 证据确凿为指已经证明事实的证据。

2. 充分证据指证据的规定数量符合法定标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

3. 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认定证据时提出。

五、司法救助制度1.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申请人权利或者法定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保护的一种有效制度。

司法考试刑诉法的15个考查重点梳理

司法考试刑诉法的15个考查重点梳理

司法考试刑诉法的15个考查重点梳理重者恒重是刑诉法司法考试命题的一个特点。

重要考点的梳理和强化复习对于刑诉法在短期内取得好的效果非常重要,为此,以下为大家总结了历年来刑诉法的一些常考点。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考点不能囊括刑诉法的全部考查内容,因此在复习以下内容的同时,大家还应当将刑诉法的每个章节认真细致的去看,全面复习。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4、回避:回避的决定;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8、立案:立案监督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206)和审限(207)。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的比重不低,但是难度与其它部分法相比不是很大,应当是大家用来提分的重要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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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的性质:1 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的、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活动(专门性2是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活动(参与性3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还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均由程序法予以规定(程序性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2联系: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作用,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规范性2概括性3普适性4指导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刑事诉讼立法2指导刑事诉讼实践3弥补法律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张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在法律上应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看待。

无罪推定原则: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检查官负责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3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1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2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3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4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政府的只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分为侦查、预审、拘留、执行逮捕并羁押3执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职权:1刑事审理和裁判权2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权3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权(但无搜查权4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职权:1侦查权2批捕权、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诉讼监督权。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审判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的职权与分工。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条(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1 条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2条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的划分。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3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的意义:1为诉讼公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可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3能够保证司法公正4能够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法律另有规定的1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2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8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9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例外:对属于上述不得担任辩护人范围中第4-7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1-3项情形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

辩护产生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制定;而刑事代理只能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

2适用范围不同。

辩护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而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刑事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而且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4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的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刑事代理人的权利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权限范围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强制措施适用: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可能性的大小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掌握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体状况或其他情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

拘传的特征: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拘传的程序: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3拘传的地点: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4拘传的次数与时间: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不得连续拘传。

5拘传的结果: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取保候审: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的方式,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拘留的适用条件:1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2紧急情况: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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