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停留车辆防溜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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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停留车辆防溜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强化车站停留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确保车站停留车辆防溜工作管理规、有序可控,按《技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各车站的正线、站线和由车站负责取送作业的段管线、专用线以及工程单位的基地线上停留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

第二章车站停留车防溜工作的基本要求第3条各运输段应建立无隔开设备线路台账,对无隔开设备线路改造情况实行动态掌握并报公司运输部备案。

第4条凡由车站负责取送作业的段管线、专用线、工程单位的基地线(临时工程线),其防溜办法,由运输段与有关单位、企业、工程部门根据设备及作业实际情况共同制定防溜办法签订相关协议,有关容纳入车站《站细》。

协议中必须明确具体的防溜要求和防溜用具的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双交接及作业责任划分。协议中除需明确由车站负责取送作业的线路的防溜管理办法外,还需明确车站虽不负责取送作业,但与车站相衔接且与车站无隔开设备的线路的防溜管理办法。

第5条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采取与撤除要责任明确,

落实到岗位。调车作业中,由调车长监督作业过程中(包括动态、静态)防溜措施的落实。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应全面掌握本站正线、到发线的防溜情况。

第6条遇有大风或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站长(副站长)要亲自或指派专人检查站正线、到发线、调车场及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其他线路上停留车防溜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要增设防溜措施,具体办法在《站细》中明确。

第7条防溜器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纳入有关岗位人员的交接班容,实行现场检查对号签认交接。

第8条有关行车干部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有关线路的作业特点,熟练掌握防溜器具的使用法,熟悉防溜规定和有关作业要求。

第三章防溜设备器具的管理

第9条防溜设备器具的管理及配置要求

1.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运输段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索取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法说明书,制订具体的使用操作办法,配备至相关岗位。

2.防溜工具包括防溜铁鞋、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枕木、停车顶、止轮器、停车器等。

防溜工具应建立管理及使用台账。车站配备的防溜铁鞋、防溜枕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等应以车站为单位各自统

一编制,防溜铁鞋不使用时须上架加锁,对号入位。岔线、段管线、工程线等线路所属企业或单位配备的防溜铁鞋、防溜枕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等应以所属企业或单位为单位各自统一编制,防溜铁鞋不使用时须上架加锁,对号入位。

防溜铁鞋编号时,应标明所属车站(单位或企业)名称(或简称)、铁鞋总数及本只铁鞋所属。

车站应督促岔线、段管线所属企业或单位按上述要求配齐、配全质量和性能良好的防溜器具,其所配防溜器具按所属企业(单位)统一编号实行单独管理,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比照车站配备的防溜器具管理要求,在《安全协议》中进行明确(协议中应明确所配器具名称、数量、编号、配置位置、保管及使用负责人等相关容)。

防溜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均应涂刷易于识别的红色反光涂层;防溜铁鞋应加链加锁,具有防盗、防拉鞋等功能;防溜枕木须有加锁装置,当防溜枕木固定在线路上和不使用时,能锁在固定地点(具体制作管理标准见附件)。

3.防溜工具要固定存放地点、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交接,要确保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工具的存放地点、配置数量及编号等有关容应在《站细》规定。车站及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管、用、修”办法,格管理,加强保养及维修,保证设备、器具良好。防溜工具被盗或丢失时,要立即向铁路公安部门报告,发现有损坏、丢失时,应及时销号并

补齐。

(1)车站行车室、信号楼(或运转室)、扳道房及调车作业场(区)的调车组待工室,每处须配备备用防溜铁鞋4只,供应急使用。该铁鞋应放置在不易丢失且便于使用的适当地点,不得加锁,单独存放,不得与防溜铁鞋混用。

(2)因装载货物或电气化区段挂网线路等不能通过使用人力制动机进行防溜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3)车站、岔线所属企业(单位)、工程线及段管线管理单位应按照实际停留车辆的防溜需要,在适当的固定处所,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工具。

第10条防溜工具的使用要求

在使用防溜工具中必须做到“五个相符”,即:管理台账、揭示板、交接簿、存放地点、现场使用地点相符。

1.防溜工具及防溜措施的交接

(1)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揭示板(簿)填记。具体揭示办法由车站制定。防溜工具、位置、,现场、揭示板及交接簿“三个一致”,揭示使用符号的规定:止轮器或铁鞋“ 1 ”、“ 2 ”人力制动机紧固器“$”、人力制动机“ ”、防溜枕木“ ”。

(2)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

应及时重新填记。

(3)有关人员采取或撤除防溜措施后,应向调车指挥人报告,未得到报告时,调车指挥人应亲自或指示有关人员复检确认。

(4)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格办理交接。防溜工具交接应做到“三清、两不交”,即止轮地点清,措施清,数量清;一批作业未完不交(必须交接时,应停止作业,重新传达布置计划),工具数量不符不交。车站接班人员应按《站细》分工和要求对站停留车止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去岔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车站调车人员须与岔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进行签认交接。设有路厂(矿)交接线和工程交接线的车站,交接线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检查交接按双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设有尽头端站台时除外)。既有尽头式线路未安装挡车器的,运输段应建议设备产权单位逐步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线路时,尽头式线路末端必须安装挡车器。

第四章停留车防溜的管理要求

第12条列车尾部铁鞋压死等特殊情况在列车出发前不能撤除时,撤除人要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汇报,由车站值班员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将尾部压鞋情况通知本务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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