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运输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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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运输管理论文

摘要:完备的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枪支运输设备的基本规格,指明枪支运输队伍的基本规模,规定枪支运输的基本流程,对枪支运输中的不规范操作追究责任。另外对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法分子要加强惩戒,对普通民众要加强宣传教育。

我国对枪支的制造、运输、配售等都进行严格的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枪支运输作为连接制造和配售的中间环节,成为控制枪支、管理枪支的衔接环节。枪支作为具有杀伤力的危险品,在运输时一旦出现丢失、泄漏信息等情况,将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尤其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等杀伤力较大的非民用枪支的运输上,一旦出现纰漏,直接影响到国防安全。在我国,运输枪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并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才可以进行。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一、我国枪支运输的现状

(一)枪支运输主体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物品中夹带枪支。可见,邮寄这种非正式的托运方式在枪支运输上是不被认可的。另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

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满足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向有关部门提供自身的有关资料,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承运枪支。

枪支运输的主体是具有押运资格的专门人员,专门人员也必须具有持枪资格,携带枪支押运。这里对主体的要求比较高。从事枪支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反应和判断力,能及时有效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武装押运过程中生理和心理的巨大压力,同时还需要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迅速的信息反馈能力,枪支运输人员必须训练有素,完全服从事先的安排,出现突发情况能迅速上报,等待指令。

在枪支运输的过程中,有时候会有警车开道,这种情况一般在运送的枪支较多,规格较高的时候发生。所以警察也可以算得上是运输枪支的一个主体。我国没有专门负责枪支运输的警察,大多是治安警来做这个工作。开道警车即平常的出警用的警车,普通的小轿车类型。护送的警察在运输过程中并没有什么十分繁重的任务,主要是带路和疏通道路,警示行人,同时也对抱有幻想的不法分子以威慑作用。

(二)枪支运输配备的现状

这里要论及的枪支运输配备即枪支运输的硬件设备。

首先是运输人员的配备,在上文中已经提及过,负责执行枪支运输任务的押运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素质,拥有持枪的许可等等,在此就不再赘述。在运输人员的数量上,目前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都是武装押运,枪支弹药车上配有两名武装押运人员。这两名武装押运人员,一名在前面驾驶室内,另一名在密封车厢

内,和运钞车的操作有所类似。

其次是运输车辆的配备。在实际的枪支运输过程中,都是前面有一辆开道车,后面一辆垫后车,装运枪支弹药的车辆行驶在中间,以确保安全。据了解,目前执行枪支运输任务的车辆大多是加固型的厢货车或者是通常我们见到的黑色外壳的押运车(类似运钞车)。例如在奥运会期间,为了保证比赛用的气枪的安全,考虑到运动员们可能乘坐专机、包机、普通客机,枪支也可能通过货运飞机入境,在北京,由8名民警和振远护卫中心的运钞车组成的保卫团队24小时在机场等候。在这个案例中,运钞车就直接担任了运送枪支的任务。

枪支是押运员不可缺少的装备,目前押运员所持枪械型号是97式防暴枪。该枪口径18.4MM载弹5发。一般在车上都是保险的,不存在走火的危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都是内锁,只有在人员下车时打开车门,枪支才打开保险并子弹上膛。现用的子弹共4种:催泪弹、痛块弹(一颗橡胶弹)、动能弹(9颗铅珠)、杀伤弹(22颗钢珠)。最多上5发子弹,属于手动式滑膛武器。

二、我国枪支运输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配备不专业

在我国缺少专业的枪支运输设备,当然这里不把军方大批量运输枪支算在里面。在少量枪支的运输中,正如上面提到的,一般采用运钞车押运。由于运钞车是针对纸钞而设计的押运车辆,所以在押运枪械时会有诸多不便。纸钞的看管主要采用保险箱类似的工具,由于纸钞便于拿取,使得纸钞的保管相对比较方便。但是对于枪支的保管就

没有那么方便了,枪支大多有较大的体积和重量,在运输时为避免因颠簸引起不必要的耗损,必定需要对枪支进行全面的包装。

其次,我国的枪支运输缺少专业的押运人员。在现阶段,承担枪支运输任务的人员主要是各押运单位的员工,而他们的日常工作却是押运钞票、机密文件、贵重物品等。这些被押运的物品虽然同样十分重要,但是却不像枪支一样具有极大的杀伤力,丢失押运物品的后果也不像丢失枪支一样严重。押运人员一般只是在原有的押运钞票、机密文件、贵重物品等的基础之上,经过短期的培训或者是临时的叮嘱便成为某次枪支押运的押运人员。而枪支抢劫者一般动作快、攻击性强、目的明确,如果本身携带有相应的弹药的话,劫得枪支后具有极强的杀伤能力。显然以运钞为一般性工作的押运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无法胜任枪支押运的任务。

(二)审核程序不严格

在办理枪支运输许可证的时候,办理者只需要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经公安机关治安局有关人员审核通过之后便可以获得证件,这样的审核程序并不严格。审核民警因为只关注受审单位出示的各类纸质文件而忽视对真实情况的考察,例如押运队伍规模的考察、押运装备的考察、历史押运记录的调取等等。在审核的项目中,对于押运装备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审核民警也只有凭借感觉或者是经验来对押运装备进行评估。审核民警应前往申请单位,实地考察运输条件,全面考虑该单位承担运输任务的风险,严格控制拥有运输权力的单位的数量。

另外,各地在枪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速度的规定上差别较大。办理较快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开具配购证、送达、归档这五项内容,而慢的完成这五项却需要花上一个月的时间,其中审核的过程占了绝大部分的时间。漫长的申请审核时间使得枪支在生产方长期滞留,在交接处出现停留,无法及时迅速地送达用枪的终端,从而也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使得枪支运输的过程增加了不确定性。

(三)监控过程不完全

对正在执行运输任务的车辆,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未能做到实时监控,对于颁发了枪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公安机关往往依靠单位自身的监控,而没有能够参与其监控。车辆上了路就应该保证时刻安全,在跨省跨市的枪支运输过程中,公安机关没有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将枪支运输车辆置于孤军的境地。公安机关所要做的是防范事故的发生,并能第一时间控制事态的发展,而不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竭尽全力侦破案件。在枪支运输的过程中,不进行有效的监控,必会与以防为主的初衷相悖。这里根据相关规定,确实是押运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但是公安机关对枪支运输的监控不应该是被动的,而应该是主动的。当地公安机关应该主动为经过本地的一切枪支运输车辆提供服务。

在枪支运输车辆信息获取上,公安机关还十分被动,基本是通过承运单位告知、其他地方公安机关通知来获知,完备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未能搭建。枪支运输队伍经过时,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主动发现的系统,不能做到一入境即跟踪,一入境即保护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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