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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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办法
一、我校适用的公文种类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2、公告,适用于向外部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8、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0、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
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我校暂不用)、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公文中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对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国家标准执行,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
三、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求”、“意见”和“报告”。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4、由学校制发的公文分为《xx学校文件》。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向农业厅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2)与其他部门等联合行文;
(3)转发上级部门领导同志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4)发布重大奖惩决定;
(5)向农业厅或其他上级部门请求批准或通报有关情况;
(6)与其他各部门联系、商洽工作,审批事项,询问、
答复有关部门问题;
(7)其他需要以学校名义行为的事项。
四、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是指接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保管(移交档案室前各科室保管,下同)、立卷、归档等工作。
行政办公室收到外来文件后负责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根据校领导批示送有关科室承办。
承办科室要按照文件要求和校领导批示办理相应事宜,并负责本文件的登记、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主办科室负责本文件的登记、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文件内容为综合性的,涉及多个科室的文件,办公室负责本文件的登记、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五、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编号、缮印、校对、用印、分发(送)、保管、立卷、归档等工作。
1、发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办理
(1)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室职责范围内和全校性行政综合类发文的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编号(室内自己编号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送)、保管、立卷、
归档等工作。
(2)人事科、教务科、基础科、畜牧兽医科、学生科、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科、培训科、后勤科、保卫科、膳食科等科室负责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发文的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编号(科内自己编号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送)、保管、立卷、归档等工作。
2、发文格式在结合我校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机关行政公文格式标准,主题词暂不用,可省略不写。
3、综合类发文和各科室发文须统一加盖学校印章方为有效。
4、为避免文件、函件编号出现重复或空缺,发文、发函时应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号。凡以学校名义制发的请求、报告、函件等公文,必须经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以科室名义发文在科室内部进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