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监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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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尊重、听取和依法采纳职工董事反映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其不能履行职责。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设立职工董事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职工董事的人数。
第五条 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ຫໍສະໝຸດ Baidu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商业行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七)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应当由本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联名提出,并得到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票后罢免。国有公司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条 对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指导和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当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范围;
(四)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有关活动,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
(五)及时、准确地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内容, 广泛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二)向董事会反映职工对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裁员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事项时,反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四)按其在董事会的职责分工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
河北省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
2008-02-27 本文访问次数:138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贵的,上级工会组织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7日
(四)能够充分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公司董事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是公司职工代表,并由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并在获得应当参加选举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后,当选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国有公司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列席与其职责有关的公司会议;
(五)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结果由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公司应当自其不能履行职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对其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二)不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或者监督权,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未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的;
第六条 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将该制度纳入公司的管理制度范畴。
二、任职与罢免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具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三)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前,有权向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申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后,公司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三、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六)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职工的监督、质询和考核;
(七)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职责履行的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物资保障,并给予适当补贴。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待遇参照其他董事、监事执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不得减少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监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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