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小微企业客户可通过银行官方网站、电话,或直接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了解贷款产品和申请流程。
2. 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和授信额度。
3.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账户、税务登记证等。
4. 材料审核:银行按照内部流程审核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
5. 贷款审批: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担保要求等。
6. 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客户需求,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 还款管理:小微企业客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 贷后管理: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贷后支持和金融服务,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三、业务要求:1.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客户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企业注册时间、产业类型、经营规模等。
2. 材料准备: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风险防控: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以降低风险。
4. 利率和期限: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5.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银行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
四、风险控制:1. 信用评估:银行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
2. 担保要求:对于风险较大的小微企业,银行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降低贷款风险。
3. 监控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和监控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还款状况。
4. 不良资产处置:对于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资产回收。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沪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3•【文号】银监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
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
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
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招行银行的企业房贷解决方案
招行银行的企业房贷解决方案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房地产作为一个重要的资产类别,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企业购买房地产常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尤其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会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招行银行推出了一套全面的企业房贷解决方案。
一、方案亮点招行银行的企业房贷解决方案具有以下几个亮点:1. 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招行银行的房贷解决方案可以通过不同的融资渠道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无论是通过银行账户透支、贷款、信用证还是公司债券等方式,企业都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2. 灵活的还款方式为了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招行银行提供了灵活的还款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者浮动利率还款等方式。
3. 个性化的额度设置招行银行的企业房贷解决方案允许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还款能力,自行设置贷款额度。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借款资金,提高运营效益。
二、方案细节1. 申请条件招行银行的企业房贷解决方案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选择购买自用或投资性房产作为抵押物。
2. 办理流程企业在办理企业房贷时,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a. 提供所需材料企业需准备好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b. 进行评估和核实招行银行将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评估和核实,包括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和房产抵押物的评估。
c. 签订贷款合同一旦企业符合招行银行的要求,并通过评估和核实的流程,双方将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相关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
d. 放款和还款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招行银行将按照企业的资金需求放款。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还款,确保所贷款项的正常归还。
三、方案优势招行银行的企业房贷解决方案有以下优势:1. 专业团队支持招行银行拥有一支由专业金融人员组成的团队,具有丰富的房贷解决方案经验。
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管理,提高融资效率,保障企业和贷款人的利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中小企业融资和贷款活动。
3.公司经营部门、财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
二、融资与贷款申请1.中小企业应提前向公司经营部门递交融资和贷款申请。
2.申请料子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项目计划及风险评估等。
3.公司经营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融资和贷款的可行性。
4.审核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明确是否通过。
三、融资与贷款审批1.通过初步审核的融资和贷款申请,公司经营部门将其转交给财务部门进行资金评估。
2.财务部门应对融资和贷款申请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并确保公司的资金充裕。
3.财务部门应对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融资和贷款的归还本领。
4.完成评估后,财务部门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提交融资和贷款申请报告。
5.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融资和贷款审批看法。
6.贷款额度超出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的,需报批至公司高层决策机构。
四、融资与贷款合同1.经公司审批通过的融资和贷款申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申请企业签订融资和贷款合同。
2.融资和贷款合同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率及费用、归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合同签署后,双方应每份保存一份正式合同,并在文件存档系统中备案。
五、融资与贷款使用1.借款人必需依照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融资和贷款资金。
2.借款人应确保融资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
3.借款人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供应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融资与贷款归还1.借款人应定时、按量归还融资和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出调整归还计划的申请。
3.未经公司财务部门同意,借款人不得随便延期归还或提前归还贷款。
4.财务部门应定期跟踪借款人归还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逾期归还等问题。
七、融资与贷款监督与风险管理1.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融资和贷款监督与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经营性小微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小微金融事业部针对个人生产、经营所发放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营贷”是指小微金融事业部向辖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所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目标客户
本办法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实际经营
1。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续贷资格条件第一条企业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才能申请续贷: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2. 连续经营一年以上;3. 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经营风险;5. 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二章续贷金额与期限第二条续贷金额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需求进行评估确定,最高不超过上一笔贷款金额。
第三条续贷期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一般不超过上一笔贷款期限。
第三章续贷申请材料第四条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才能申请续贷:1. 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或执照副本;2.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3. 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或完税证明;4.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 企业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 上一笔贷款的还款记录;7. 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8. 其他与续贷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续贷审批程序第五条续贷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企业提出续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 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历史进行评估和审核;3. 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核;4. 银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核;5. 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续贷;6. 银行向企业发放续贷款项。
第六条续贷审批时限为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续贷利率与抵押物要求第七条续贷利率根据银行的定价机制和市场利率进行确定。
第八条续贷需要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抵押物类型、估值和比例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续贷还款方式第九条续贷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根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选择进行确定。
第七章续贷违约处理第十条如企业无法按时偿还续贷本金和利息,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对企业作出违约宣告,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2. 对企业的抵押物进行变卖,并以所得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3. 与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执行;4. 向法院起诉企业,要求强制执行还款。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小微客户发展战略,推进小微客户金融服务,解决小微客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有经营背景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贸易、服务以及经营性投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授信后单户借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所有银行贷款)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贷款坚持“简化流程、注重调查、灵活担保、控制风险”的原则。
小微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分支行自主经营模式。
总行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总行行长室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全行市场拓展和风险监管工作,督促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小企业信贷产品的效益和安全负总责,对董事会和监管当局负责。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二)审批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小微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季度重点工作及月度具体工作措施;(三)督导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局把控;(四)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行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总行市场管理部在总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的领导下管理全行小微贷款业务。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小微贷款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思路;(二)制定小微贷款业务各项制度、规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三)指导和推动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业务能力建设;(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制度执行情况、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负责将小微贷款技术复制到新开设的异地分行;(五)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支机构业务的质量、业绩和风险,分析、研究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质量和盈利能力;(六)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帮助各分支机构选拔、培养信贷人员,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七)配合总行风险合规部、稽核监督部做好小微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小微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八)负责小微贷款业务整体营销策划,监测、评价和反馈已实施营销宣传方案的市场效果;分析研究小微贷款市场以及目标客户,研发推广新的小微贷款产品;(九)总结小微贷款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招行“生意贷”_破冰小微企业贷款难题
ANHUI BUSINESS120文/马园园招行“生意贷”破冰小微企业贷款难题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取得了长足发展。
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创造利税方面被社会广泛认可,但融资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小微企业的发展。
破冰融资难问题并找到症结已成为银行和小微企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在众多银行的金融贷款产品中,招行面向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强力推出的经营贷款产品——“生意贷”及其他丰富的金融产品,在近年来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青睐。
为一探究竟,记者采访了招行的一位客户——李先生。
助力小微企业寻找新希望李先生是安徽一家商贸公司的负责人,经过多年经营,公司已渐成规模并成为行业内备受瞩目的明星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李先生渐渐感觉到“瓶颈”来袭:由于近两年行业利润有所下滑,货款回收周期延长,公司账面上的可支配资金常常捉襟见肘,每当采购急需现金付款时,他都要为筹集资金发愁。
李先生也想过很多办法,他最希望从银行贷款,可是部分银行贷款的审贷周期长且手续复杂,时常还会出现贷款无门的情况;找生意伙伴拆借现金的利息太高,而其他融资渠道大多也存在利息高或者需要抵押物等情况,相当不便。
一次和朋友偶然聊天当中,李先生得知招商银行推出的“生意贷”产品。
朋友正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寻求到了“生意贷”的帮助,李先生对此非常感兴趣但又心存疑虑:这个“生意贷”会不会和之前询问过的银行贷款一样手续那么繁杂呢?通过招商银行“95555-8”热线电话,李先生详细地了解了“生意贷”的实际情况。
原来,招商银行“生意贷”是一款专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产品。
客户只需要提供基本的个人、企业资料即可申请,手续齐全后,5天左右即可完成贷款审批。
一次审批通过后最长可以使用10年,可谓一劳永逸。
办理生意贷的客户,能够免费享受招行特色功能“周转易”。
开通周转易后,客户可以7×24小时不限次数随时登录网上银行将款项直接付给交易对方。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三品”的检查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施网上作业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第九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和督导部门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监控所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监控本级行管理小微企业和本级行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发现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号,督导本级行客户部门及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控本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督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要设置信贷风险经理,履行相应职责第十条经营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客户部门做好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管,在发现企业资金账户往来异常,被公检法、海关、税务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根据客户部门的需要,对结息日和信用到期前账户资金不足的,及时提示客户部门第三章贷后管理方案第十一条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一般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按户制订,对于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经营行按要求落实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核心企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对于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可不按户制订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整体服务方案对小微企业批量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第十二条贷后管理方案内容单户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客户授用信情况、批复管理要求、贷后管理目标、贷后管理措施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整体*方案,授信客户名单,对核心企业、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整体经营情况监管要求,授信客户贷后管理措施批量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合作额度、贷款客户名单、服务方案贷后管理要求、贷后管理措施对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保证金和押品的管理要求,资金监管、贷后检查等内容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三条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要求填制《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并将贷后管理方案抄送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经营行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方案要求,逐项落实,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十五条信贷资金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利用C3法人资金查询与分析系统,逐笔监测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重点核实信贷资金使用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是否与申请用途和批复要求相一致;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跟踪核实是否存在通过虚假受托支付等方式挪用信贷资金等问题第十六条结算资金监测结算量和日均存款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统计企业在我行结算量和日均存款情况,并与上月、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货款归行率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监测企业在我行货款归行率情况,对仅在我行*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原则上不低于90%;对在多家金融机构*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应不低于我行信用占比对于货款归行率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深入分析原因,要求企业及时整改第十七条还贷资金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监测企业账户资金流入方信息,分析用于还贷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关联企业、其他银行等第三方*,及时分析和揭示潜在风险第十八条 *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企业资金账户变动情况、财务报表、人行征信等多种渠道对企业*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过度*、不良信用等第十九条监测评价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填制《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根据监测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第五章贷后检查第二十条小微企业贷后检查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管理行客户部门对直接管理客户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现场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和管理行客户部门还应通过对企业日常跟踪、财务分析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频率基本要求BBB-级以下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月上旬完成BBB-级以上企业,应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上旬前完成D级客户,由一级分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第二十二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信用等级评定下降三个等级以上贷款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二个等级以上贷款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垫付及对外担保出现不良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频率的特别规定企业或信贷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至每半年一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正常的AA级以上企业且其近一年货款归行率高于90%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与核心企业之间正常经营的购销合同、销售或购货发票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市场整体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正常经营的销售收入证明正常、关注类全额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务总行规定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的企业或信贷业务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内容小微企业贷后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三表、三品”及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生产型企业的“三表”指电表/水表、税表和工资表,贸易型企业的“三表”指贸易表单、税表和工资表第二十五条电表/水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取企业电表、水表数据或依据企业提供的电费单和水费单,估算企业报告期内月均用电量和用水量,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稳定第二十六条税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销售、盈利情况是否正常第二十七条工资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报告期工资总额、工人人数、工资发放的及时性,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用工情况是否正常第二十八条贸易表单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我行信贷业务项下购销合同、运输单、报关单、出入库单、发票等贸易表单,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第二十九条“人品”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多渠道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健康状况、兴趣爱好、近期投资行为、股东之间的合作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记录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第三十条“产品”检查对生产型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检查企业设备运转情况、库存情况、市场情况、环保情况等;对贸易型企业,应现场检查商品库存情况以及上下游企业的稳定性分析企业存货是否合理,开工情况、市场情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通过核心企业管理行客户部门了解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检查或监测大型商圈的整体经营状况;对产业集群内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对该产业和行业的政策调整情况第三十一条“押品”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抵押物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核查,结合C3、人行征信系统等多渠道信息,及时了解抵押物管理和价值变动情况、保证人生产经营和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发现抵押物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风险信号的,应及时采取追加抵押担保、变更保证人、要求客户提前还款、暂停或终止与*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风险防控措施抵押物重点检查:1.抵押物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2.抵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以及未经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等情况3.抵押法律关系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权属关系是否变更,权属证书是否遗失、过期,登记是否失效,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抵押等情况4.抵押物是否按规定进行贷后价值重估,重估价值是否大幅下降导致押品担保能力不足保证人重点检查:1.保证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复测信用等级是否下降,是否存在过度*、过度担保2.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是否涉及风险担保圈,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挪用我行贷款资金等影响我行债权的行为3.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担保意愿、代偿能力是否降低4.保证人履约情况,保证人本人的贷款及其担保的贷款是否出现逾期、欠息或进入不良,是否存在应代偿未代偿第三十二条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结合资金监测,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对企业向我行提供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查验,重点核实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三条非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C3、人行征信等各类内外部渠道对企业经营、对外担保和信用状况进行日常跟踪,随时收集和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保证人的涉诉信息、*情况、对外担保信息、预警信息、上下游企业信息、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等,发现风险信息的,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定期监测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放款和还款信息及风险信号的处置状况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通过报告期财务数据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第三十四条贷后检查评价经营行客户经理应于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填制《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作为贷后管理报告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信贷管理部门对管理行管理客户,还应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根据经营行上报的《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对本行直接管理客户,结合资金监测、贷后检查情况,至少每半年撰写贷后管理报告,报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第六章风险监测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信贷风险监测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监测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总量、质量、行业及产品结构等;单个客户用信情况,重点是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发布风险信号的企业、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企业等第三十六条贷后监督检查经营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对客户部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贷后管理方案是否合理,现场检查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和《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内容是否全面,风险揭示是否充分,风险信号处置措施是否合理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督导整改对出现重大风险和潜在风险较大的企业,信贷风险经理应会同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现场检查客户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年对同级行客户部门进行检查,主要通过客户部门提交的贷后管理方案及贷后管理报告等,检查客户部门对本级行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每年对下级行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信贷风险监测、贷后监督检查情况,并结合内外部渠道获取的信息,每半年撰写小微企业贷后风险分析报告向贷后管理例会汇报第七章风险信号发布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C3系统和其他各类信息渠道,有效识别、判断信贷风险,审核确认风险信号根据风险影响大小、预计损失、危害程度、紧急状况等因素,风险信号分为红色、橙色、黄色风险信号和蓝色提示信号第三十九条红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形成不良,或有信贷资产形成垫款;被取消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实际控制人有涉毒、涉赌、涉黑等不良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及涉嫌重大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预计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应发布红色风险信号第四十条橙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少于90天;出现停产、半停产;押品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置押品;丧失主要产品的专营权、特许经营权、分销权等重要权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走私贩私等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实际控制人恶意透支、逃废银行债务、发生不利变故或重大负面信息等直接威胁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发布橙色风险信号第四十一条黄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逾期少于30天;发生担保代偿、经济纠纷、涉诉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押品贬值不满足我行抵质押要求,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对我行信贷资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应发布黄色风险信号第四十二条蓝色提示信号企业贷款展期,实际控制人或其主要关联方发生体制变更,经济形势变化、区域和产行业政策调整等,可能对我行信贷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发布蓝色提示信号第四十三条风险信号管理要求对于红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控实质性损失,原则上实施清收退出政策,存量信用只收不放对于橙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原则上实施主动退出政策,存量信用收多放少对于黄色风险信号,需采取安全性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原则上实施维持性政策,审慎办理授用信业务对于蓝色提示信号,应加强监测和分析,注意企业可能的不利变化第四十四条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风险信号并经审核确认后,须及时通过C3预警监控系统向经营行客户部门发布,并抄送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第四十五条风险信号处理红色、橙色和黄色风险信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分层管理客户,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牵头制订处置方案,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落实风险信号处置完成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向风险信号发布行信贷管理部门反馈处置结果,申请解除风险信号第四十六条经营行客户经理在资金监管、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信号的,应立即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客户经理无法化解风险的,需及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和行长报告客户管理行为上级行的,在本级行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同时,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第八章信贷业务到期管理第四十七条到期提示对将要到期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发送借款人和保证人取得回执,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信贷业务到期前10天,分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在结息期前3天,企业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企业将足额资金存入我行第四十八条信用收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到期后应收回企业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或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同意后,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确需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的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小微企业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五十条到期未归还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逾期催收通知书,发送企业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第五十一条对于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报告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照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前,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清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责任追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对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实际控制人同时发放个人经营类贷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由小微企业贷后管理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第五十四条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贷后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订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XX 年x月x日起执行附件:1.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2.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3.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小企业信贷风险~提高农业银行在小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小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信用证、保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单户授信总额 30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 8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根据本办法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后~若客户资产规模超 5000 万元或销售收入超 8000 万元~但授信总额未超 3000 万元的~仍适用本办法。
以下客户不适用本办法:,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项目法人,,三,集团成员企业,集团合并指标符合上述标准的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企业信贷业务纳入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和客户名单制管理。
第五条小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用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超过经营行审批权限的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直接提交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二章客户条件与申请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种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其他经营单位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核准登记文件,需取得环保许可证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章程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同意,,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五, 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承诺农业银行授信后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承诺主要通过农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七,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八,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九,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1. 背景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
为了确保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制定了以下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2. 业务流程2.1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融资需求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经营计划、担保物等。
2.2 业务审核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等。
2.3 风险评估银行对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企业的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情况、经营风险等。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及利率水平。
2.4 决策审批银行内部进行贷款决策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流程符合银行内部制度,并保证审批结果的公正、严谨。
2.5 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2.6 资金发放经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客户。
2.7 贷后管理银行对贷款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款使用情况的监控、还款情况的跟踪等。
如客户出现还款逾期等情况,银行将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审批控制管理办法3.1 审批权限银行设立合理的审批权限范围,明确各级审批岗位的权限等级和审批额度限制。
确保审批权限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防止滥用职权。
3.2 审批流程银行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环节和流转路径。
各环节的审批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签批,并留下相应的审批记录。
3.3 风险控制银行设立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担保要求等。
风险控制措施应与贷款额度和客户信用状况相匹配,确保资金安全。
3.4 监督与内控银行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内控机制,对贷款业务流程和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结论通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银行能够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安全。
招行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与创业支持
招行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与创业支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成为了当今经济的重点和关注的对象。
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商业银行,招商银行通过其独特的小微企业金融与创业支持服务,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主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和专业服务,助力其发展壮大。
本文将就招行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与创业支持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行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招行银行致力于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助力企业发展。
招行提供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涵盖了贷款、信用卡、保险、理财等多个方面。
首先,招行提供有竞争力的贷款方案。
针对小微企业主的不同需求和发展阶段,招行推出了一系列的贷款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创新创业贷款等。
这些贷款产品具有灵活的还款方式、低利率、快速审批等特点,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主的融资压力。
其次,招行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卡服务。
小微企业主可以通过申请招行的商务信用卡,实现企业资金的有效管理和运作。
商务信用卡不仅可以方便地进行日常消费和费用报销,还能享受优惠的线上线下消费福利,为企业主创造更多价值。
此外,招行还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风险和意外事件难以避免,因此招行推出了一系列的商业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
企业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确保企业在面临风险和损失时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和补偿。
最后,招行银行还提供理财服务,帮助企业主合理规划和管理资金。
招行的理财产品多样化,包括货币基金、短期理财、固定期限理财等,满足了企业主对长期、稳健收益的需求。
通过理财服务,企业主可以增加资金收益,提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竞争力。
二、招行银行创业支持服务除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外,招行银行还积极支持创业者,为他们提供创业孵化和成长服务,助力他们顺利创业和发展。
招行银行建立了专门的创业支持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资源整合、创业培训、创业导师等多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招行注重与创业者的对接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的创业之路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目录中文摘要 (1)Abstract (2)前言 (3)材料和方法 (5)1. 样本选择 (5)1.1排除标准 (5)1.2纳入标准 (5)2. 治疗过程 (5)2.1 术前正畸 (5)2.2 正颌手术 (5)2.3 术后正畸 (6)3. 头颅定位X线侧位片 (6)3.1 头颅侧位片的拍摄 (6)3.2 头颅侧位片的测量 (6)3.3 测量的项目 (8)3.3.1 硬组织标志点 (9)3.3.2 软组织标志点 (9)3.3.3 硬组织测量项目 (9)3.3.4 软组织测量项目 (10)结果 (12)1. 硬组织测量结果............ . (12)2. 软组织测量结果 (13)讨论 (14)结论 (18)病例分析 (19)参考文献 (24)综述 (29)致谢 (36)Dolphin Imaging软件分析BSSRO手术前后下颌软硬组织的改变中文摘要目的:本研究通过运用Dolphin Imaging(v11.7)软件进行头影测量,分析BSSRO(双侧下颌升支矢状劈开截骨术)术后下颌软硬组织的改变,评价手术的效果。
方法:收集2010年1月-2015年4月就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口腔颌面外科骨性Ⅲ类下颌前突畸形患者,共24例,所有患者均行双侧下颌升支矢状劈开截骨术及LefortⅠ型骨切开术。
收集其正颌术前术后头颅侧位片,运用Dolphin Imaging软件进行头影测量分析,测量结果运用SPSS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运用特定的软硬组织测量方法,选取28个反映术后下颌变化的测量项目,其中,硬组织的测量项目中,Gonial/Jaw Angle (Ar-Go-Me),N-B (HP) ,SNB,ANB,L1 – NB,正颌术后较术前测量值减小,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Wits值术后较术前测量值减小,差别有显著统计学意义。
软组织测量项目中,LL Protrusion (LL-SnPg'),正颌术后较术前减小,差别有显著统计学意义。
商贸流通企业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公司类(商贸流通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我行与贷款申请人之间的信贷业务行为,全面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精神,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行贷款业务流程,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类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对商贸流通企业法人客户200万元(不含)以上、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业务,本行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受理贷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商贸流通企业法人。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2.借款申请人信誉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征信等无不良信用记录;3.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特殊经营企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4.借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品行端正,信誉优良,无违法行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5.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合法经营、且经营情况基本正常,资金使用合理;6.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7.已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8.企业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9.借款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75%以内;10.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足值、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物或有效足额的担保。
第六条本行对以下用途的业务不提供贷款:1.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2024年微型企业贷款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信息1.2 借款方信息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3.2 还款方式第四条贷款利率4.1 贷款利率4.2 利率调整机制第五条担保方式5.1 担保物信息5.2 担保人信息第六条还款责任6.1 还款责任主体6.2 逾期还款处理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方式9.2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知识产权保护13.2 信息安全13.3 合作推广第十四条附则14.2 合同修订历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信息1.1.1 名称:_______银行1.1.2 注册地址:_______1.1.3 联系方式:_______1.2 借款方信息1.2.1 名称:_______微型企业1.2.2 注册地址:_______1.2.3 联系方式:_______1.2.4 法定代表:_______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1.1 总贷款金额:_______元2.1.2 分期贷款金额:_______元2.2 贷款用途2.2.1 贷款主要用于:_______ 2.2.2 不得用于:_______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3.1.1 贷款总期限:_______年3.1.2 分期贷款期限:_______年3.2 还款方式3.2.1 还款方式:_______3.2.2 还款日期:_______3.2.3 还款账户:_______第四条贷款利率4.1 贷款利率4.1.1 初始年利率:_______% 4.1.2 利率调整方式:_______ 4.2 利率调整机制4.2.1 利率调整条件:_______ 4.2.2 利率调整幅度:_______第五条担保方式5.1 担保物信息5.1.1 担保物名称:_______5.1.2 担保物价值:_______5.1.3 担保物权属:_______5.2 担保人信息5.2.1 担保人名称:_______5.2.2 担保人信用状况:_______ 5.2.3 担保能力证明:_______第六条还款责任6.1 还款责任主体6.1.1 借款方为还款责任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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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 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
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 质量记录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基本规定1 贷款对象和条件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
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2.4.1 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1.2.4.2 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
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
2 统一授信管理2.1 准入要求: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 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
3 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 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4 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4.1 币种:人民币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3 期限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4.4 利率4.4.1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
4.4.3 利率调整方式4.4.3.1 个人经营贷款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
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
4.5 还款方式: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
贷款期限2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
5 贷款担保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
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5.2 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5.2.1 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5.2.1.1 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