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理论的宪政分析_以霍布斯_洛克为例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它是洛克思想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启蒙时代政治思想的重要产物。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他对政府、权力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看法,试图解释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来源。
本文将从政治理论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对洛克《政府论》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逻辑结构。
我们来谈谈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
洛克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根本理由在于社会需要秩序和法律来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限制和监督。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绝对王权,主张建立起一种受制于法律和公民监督的有限政府。
这种政府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和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
他深刻认识到人的天性倾向于自由和平等,反对任何对人的压迫和剥削。
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权利,这为后来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他的政治理论立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理念,这对后世政治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分析洛克《政府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理论的论述,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
他首先探讨了人的自然状态,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安全因素。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条件。
洛克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解之上的。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揭示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他看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问题,而政府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私、好斗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断的争夺和暴力。
他将人类描述为“人人为虎”,强调人类天生的自利和恶性。
相对地,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是理性和温和的,人们之间存在合作和互助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有权利,并主张人们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和平与安全。
两位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内容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逃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并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并认为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挑战的。
相对地,洛克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制约。
两位哲学家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
霍布斯强调一个合法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统一的决策能力,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命令。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力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时才是合法的,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基础、契约目的和合法性观点、政府与人民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霍布斯更加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决策能力,主张绝对君主制;而洛克则更加注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责任,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差异,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主权逻辑与宪政逻辑一霍布斯与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之比较
主权逻辑与宪政逻辑一霍布斯与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之比较论文关键词:主权逻辑宪政逻辑性恶权威自由论文摘要:霍布斯与洛克同为自由主义的契约论阐述者,但他们却得出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学说,霍布斯遵循的是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洛克却遵循宪政逻辑提出了有限政府的主张。
两种逻辑反映的是权威与自由这两个对立范畴的复杂关系。
这两种逻辑有其差异,却又需要共存于自由主义的政治设计之中。
霍布斯是近代西方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其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近代的国家学说。
由于霍布斯主义的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国家产生于公民的同意的主张以及对个人权利的论述等因素,其被视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甚至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但霍布斯主义与洛克版的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即,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得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式的国家主权,并一再强调国家主权的至上性,蕴涵于其契约论中的是一种主权逻辑,而洛克却通过同样的契约论路径得出了一个有限的法治国家,其所揭示并遵循的是一种宪政逻辑。
霍布斯通过契约论的阐释得出了他的主权逻辑,其基本原则是:人们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而通过同意建立了国家主权;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主权是一个统一的人格,不可分割;主权的宗旨是抵制人们无限追求私利的本性,确保安全稳定的社会生活,即保护人的安全;君主制是最能实现主权的宗旨和特征的国家形式;主权衰败在于主权者对绝对的权力的放松。
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处处体现出他对人的卑劣的品行的恐惧,在此恐惧之上,他才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通过契约论构建的国家却完全是另一副面孔,是一种与主权逻辑相对的宪政逻辑:国家、政府产生于人民的同意;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并且政府行为受此目的限制;政府运作要采取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如果政府不能履行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能,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人民可以重立政府。
霍布斯的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在洛克的宪政逻辑中,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于国家权力可能对权利产生威胁的优虑是其明显特征。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摘要洛克的《政府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的著作,书中论述的政府理念与原则仍然是现代许多国家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
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
关键词:有限政府个人权利分权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政府模式,曾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
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
因而,必须建构一种以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
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
本文从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政府权力目的和权力的运行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洛克的《政府论》。
尽管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
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浅析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
浅析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作者:孙璟璠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4年第09期[摘要]洛克作为自由主义的始祖,提出的有限政府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来源入手,重点剖析了其有限政府理论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这种理论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以供现代人借鉴。
[关键词]洛克;有限政府;自由主义前言洛克是近代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被誉为“自由主义始祖”,其代表作《政府论》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在当今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界都有着重大意义,目前西方流行的政府权力受到约束、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等思想都来自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所以研究这方面的理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来源(一)历史机缘1688年英国爆发了“光荣革命”,代表封建帝制的詹姆士二世被推翻,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了进一步限制王权,在第二年颁布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为君主立宪制政体,使英国的“有限政府”得到了实现。
光荣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但是其革命成果需要思想家的总结和清理,从而实现维护资产阶级长远的利益,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就在这个时候诞生了。
(二)法治文化传统在西方文明中有着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从古希腊的城邦时代开始,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萌发了法治的萌芽;古罗马是西方法治的主要来源,他们借助于法律来解释国家、解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解释正义等;在公元476年,虽然日耳曼人征服了罗马帝国,但是他们保留了西方的法治传统,并且在以基督教为主的中世纪依然重视着法律的神圣性;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后,神学政治开始向人权政治转变,西方法治传统也给思想家的有限政府理论提供了基础。
(三)中世纪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日云提出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有着很大的联系[1],而作为近代自由主义主要内容的有限政府理论自然与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有着内在联系。
基督教提出了伊甸园、国家的理论模式,从而为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国家模式提供了基础,基督教认为国家是有用的,但是其权力是有限的,这些理论直接被近代自由主义大师洛克吸收,从而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
一、关于“限政”的认识可将“限政”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从政治权力的设置看,政治权力的范围有限何为“政治权力”?按照英国学者洛克的观点,“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断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论者认为“政治权力”具有这样几个特点:⑴政治权力是“权源”与“权用”的统一体。
权源”即政治权力的来源;“权用”指政治权力的运用或运行。
⑵政治权力都具有目的性,都是围绕特定的目的而行使和运作的。
⑶政治权力都是由具体的人所掌握和行使的,受人性无限贪欲所支配,政治权力攫取资源的过程是无休止的,政治权力天然地具有无限扩张性和膨胀性。
从政治权力的来源和目的看,它的范围是有限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与社会的同意和授权,人们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让渡出去形成政治权力,授予同一个个体或组织来行使以保障其“剩余的权利”。
对于人们未明确出让的权利政治权力主体则不能行使。
因此,从本源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政治权力的范围界限。
(二)从政治权力的运行看,其主体行使政治权力时应当受到限控,不许超出特定的范围在确保政治权力主体其权力范围有限的情况下,还必须使它能够按照既定的方法、途径和程序来行使权力。
只有这样,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政目标才能实现。
需要补充的是,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这个范围又是动态的,可变的,但这种变化也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完成。
根据以上分析,规范和控制政治权力的设置和运行是对限政的主要理解。
然而从“限政”的正当性中可以看出它的另外一个应有之义。
二、“限政”的正当性政治权力的主要主体是政府,此处试从规范和控制政府的正当性来说明“限政”的正当性问题“。
限政”的重心是“限”政而不是“灭”政,那么它其中有一层潜在的含义或前提即政府必须是存在的。
因此“,限政”的正当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浅谈洛克“有限政府
浅谈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历史与文博学院历史学2006级周昊摘要:作为近代有限政府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哲学基础,勾画了有限政府的制度框架,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建立有限政府的理论问题,而且初步解决了如何通过内部权力制约与外部法律约束来建立有限政府的实践问题,为人们探索和实践有限政府问题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思想遗产.关键词: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有限政府;三权分立;法治;分权洛克是近代有限政府思想的集大成者,自由宪政理论的奠基人。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哲学基础,构思了有限政府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一整套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则,为人们探索和实践有限政府问题留下极其珍贵的思想资源。
一、有限政府的的内涵与理论基础首先,政府的起源和目的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
①这种“基于同意的授权”构成了政府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基本理论依据。
“这就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和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
”②在洛克看来,政府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部分让渡,其职责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
”③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天真乐趣的自由”,公共权力是为公民权利而设。
政府的这一特定目的和起源要求政府行使的只是有限权力,在此政府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有限的委托权。
其次,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①【英】约翰·洛克,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第195页;②【英】约翰·洛克,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第202—204页;③【美】迈克尔·罗斯金等著,林震等译.《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第39页;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认为人们达成协议组成政治社会只是交出了部分权利,即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论洛克有限政府思想及其宪政价值
其进行 合理 解 释 , 他 认 为 较 之政 治 社 会 , 自然 状 态
有三点 缺 陷 : “ 第一 , 在 自然 状态 中 , 缺 少一 种 确 定
的、 规定 了的 、 众所周 知 的法 律 , 为共 同的 同意接 受 和承认 为是非 的标 准 和裁 判他 们 之 间 一切 纠 纷 的
有限政府思想 的溯源 剖析 , 探究其 所 蕴含 的宪 政价
权 利来源 于 自然天 赋并 神圣 不可 侵犯 , 通过 运用 古
典 自然法理 论为 “ 历史 ” 背景 , 以社会 契 约论 为理 论
基础 , 论证 为何人们 放弃 自然 状态 走 向政治 社会 并 成立政 府 , 由此 成 为 洛 克 有 限政 府 思 想 的 逻 辑 基
在 自然状态 下 , 没 有人 享 有 较 之他 人 更 多 的权 利 ,
作者简 介: 徐博嘉 ( 1 9 8 8一) , 男, 天津人 , 西南 政法大 学宪 法
学 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 。
徐博嘉 : 论洛克有 限政府 思想及其宪政价值
也 没有人 可 以恣 意 “ 在 自然 法 的 限度 内 , 控 制 他 们 的行为 , 并且— — 只要他 们认 为合 适—— 处分 他 们 的财产和 人 ” , 表 明在 自然 状 态下 的人们 当然 地 享
中图分类号 : D F 0 8 1 文献标识 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4 3 5 5 . 2 0 1 3 . 0 2 . 0 4
的继承人并 无 权 享 有这 种 权 力 。 ” 强调 人 之 自然
洛克 的“ 有 限政府 ” 思想 , 证 明政 治社 会 中 的政 治权力应 当是一种有 限权 力 , 旨在解 决什 么样 的政 体最能保 障以私 有 财 产权 为 核 心权 利 的问 题 。结 合英 国宪政实践 与英 国资产 阶级 革命 的现 实 , 洛 克 有 限政 府理论成 为其宪 政思 想 的精髓 , 不仅 奠定 了 洛克在 世界宪政 历史上 无可 撼动 的地 位 , 同时 为孟 德斯鸠 、 麦迪 逊 、 汉 密尔 顿 等 宪政 主义 者 对现 代 宪 政 理论体 系 的发展 指 明 了方 向 。本 文 通 过对 洛 克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中的两大杰出代表。
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社会契约论是其重要的理论内容。
然而,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和阐述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确保人民可以在特定的政治制度下生存和繁荣。
他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恶性竞争会导致混乱、暴力和尖锐冲突。
由此推论,个人需要通过契约来放弃自己的自由,把它转让给国家,以便国家可以保障人们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
这体现了霍布斯对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和专制主义的强调。
相比之下,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人权的自由和平等。
他认为人民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和自由意识,因此需要制定一种政治契约来确保人民能够彼此相互尊重和平等地使用自己的财产和自由。
洛克相信,国家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只能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与霍布斯对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和专制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其次,在社会契约的实施上,霍布斯认为国家可以通过以军队、警察等形式的暴力手段来保障人民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
他认为,人们自身无能为力,需要国家的权力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政府应该让人民更多地参与政治决策和事务的决策,这并不是通过一种强制手段,而是通过更多的开放和透明来实现的。
最后,在政府权力下的人民权利方面,霍布斯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是绝对的,因为国家必须有充分的权力来保护人民的利益。
基于这种考虑,霍布斯对政治自由持有批评态度。
对于自由主义政治,他将自由指向财产,而不是政治自由。
而洛克则强调政治自由是保障人权自由的基本方式。
洛克相信,自由、平等和权力分散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信条。
综合来看,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和阐述有所不同。
霍布斯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存和繁荣,而洛克则强调保障人权、个人自由和平等。
霍布斯认为国家应该高度集中化和专制,而洛克则主张政治自由、权力分散和公正正义。
比较政治视野下的社会契约理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
比较政治视野下的社会契约理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摘要:社会契约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以及政治制度设计的理论体系。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以及法国的卢梭均是近代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来阐述国家起源和本质的。
然而通过比较发现,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和立场不同,他们关于契约的逻辑前提、定义、性质、约束力等方面的看法不同。
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去解析他们之间的差异,可以比较深刻地理解社会契约理论之一理论体系。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霍布斯一、契约产生的逻辑前提——自然状态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认为人是从一种自然状态发展到国家的。
在没有国家之前,人们一直是一种自然状态。
1.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霍布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对于一切事物都拥有同等的权利。
但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想保持自身的自由,想拥有支配他人事物的权利,或者想占有一切。
正是因为每个人想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人们之间发生无情的战争,于是,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霍布斯把引起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归结为三种:一是竞争,起因于求利;二是猜疑,起因于求安全;三是荣誉,起因于求名誉。
争斗使人们处在战争状态下,而且这是一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2.洛克“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从人性善出发,洛克所阐述的自然状态是安静、祥和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平等而自由,不会存在任何人强迫他人的情况,这就是一种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霍布斯所描述的战争状态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了一谈,他强烈批判霍布斯的这种描述。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并且不受外来意志的支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约束,相反,人们仍然要受到自然法也就是理性的支配和约束。
三种古典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
三种古典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陈刚;文玉【摘要】社会契约理论是一套关于国家起源以及政治制度设计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古典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勾画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作为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政治思想,社会契约理论为资产阶级反对君权神授、推翻封建专制的统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但是,由于这几种社会契约理论在伦理基础和时代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三者的理论又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0(033)005【总页数】3页(P99-101)【关键词】社会契约;霍布斯;洛克;卢梭【作者】陈刚;文玉【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5霍布斯、洛克、卢梭都认为,人们在没有建立国家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但三者笔下的自然状态却不尽相同。
(一)霍布斯“人自为战”的自然状态。
基于人性恶的假设,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
霍布斯基于这样的两个假设:一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能力在各个方面是大致相等的。
这两种假设使人们不可能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满足其欲望,同时对于已经获取的资格,都必须“居安思危”,时刻警惕来自别人的威胁。
而人们要想维护自己的所有物,必须拥有权势,这种权势使别人对他产生敬畏。
于是有三种原因造成了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的争斗:一是竞争,二是猜疑,三是荣誉。
“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
〔1〕(P198)(二)洛克“田园牧歌”式的自然状态。
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安静祥和的局面,“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权力观的不同
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权力观的不同(1)霍布斯和洛克从各自的人性观出发,阐释人类不同的自然状态和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
在霍布斯看来,人性本恶,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公共权力的制约,贪婪、自私的人性使人们之间处于战争状态,政治为了结束战争状态,人们缔结契约,由此产生了公共公权力机构,即国家。
由领导者代表民意行使公共权力;而洛克却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天性并不恶,自然状态下人们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下由许多不便,最大的不便就是一旦有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而直接诉诸暴力,就会使人们陷入战争状态,因此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交予社会,公共权力由此而生。
(2)霍布斯认为,正是人性本恶导致战争状态,而人们为了结束争斗,自愿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和服从国家公共政治权威作为代价,换取国家对自己和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因此必须强调国家秩序的绝对权威和对人的个体自由的约束。
而根据洛克的政治社会起源说,政治权力应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宗旨。
认为通过自愿的选择所建立的公共政治权力必须保护人民的个人自由和公共福利,否则就和订立契约时人们的意志相违背。
(3)霍布斯认为国家是集体“人格”,颂扬主权者的绝对权威,鼓吹国家集体人格高于个人意志。
洛克反对霍布斯把国家规定为“公共人格”,也不同意他关于个人权益和契约的兑现必须依赖强大国家统治权的专制主义观念,认为国家只是一个仲裁机关,国家权力的设立是为了接受人民诉讼和裁决讼争。
即国家不再是君临一切的普遍意志和“公共人格”,国家的职能也有统治臣民转变为保护社会成员。
(4)在由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权力的保留与否体现了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巨大差异。
霍布斯认为人们放弃了全部或大部分权利。
洛克认为人们放弃的只是一部分权利,有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这些自然权利就是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
(5)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可以坐拥大权不受任何限制,很显然是专制主义。
权利、同意与有限政府——洛克《政府论》的政治哲学解读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政府逻辑比较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的伊壁鸠鲁以及古罗马法中自然法体现的契约精神,它们为后世的思想家提供了思想启蒙。
马克思曾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个观点是由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143)。
伊壁鸠鲁运用“世界是由原子构成的”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的类比,宣布了人的自由独立性质,肯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自由意志,进而推导了国家的契约性质。
他说“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伊壁鸠鲁在这里强调了,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克服人们之间的相互对立与恐惧,避免相互之间的伤害。
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自然而然地、合乎理性地会找到互相约定这个方式。
罗马人的契约观念是他们完成政治活动与生活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罗马法的支柱。
但是,受斯多葛派的影响,罗马人并不相信国家是契约的产物,他们认为国家是自然的产物,是天意的造就。
契约观念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罗马日益繁荣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关系而非他们对国家契约的信仰,经济上的个人契约观念在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后产生了与国家权威相制衡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种权利的要求将引导“主权在民”的理念成为主流,国家是不可亵渎的,人民可以检验国家内拥有执行权利的官员。
因此,伊壁鸠鲁的观点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
而罗马的契约思想为后来的契约理论提供了个人权利的合法性观点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二、逻辑论证方法的界定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政府逻辑中都普遍应用了演绎法。
在演绎论证中,普遍性的观点是依据,而个别性观点是结论,演绎推理的过程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得出具体或个别结论的过程。
比如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关主权的论述就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演绎推理过程。
他认为“主权体并非他物,而只是公众意志的体现”,随后指出“私人的意愿在某些方面与公众的意志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性却不是有规律的,不是长久的”,并且即使这种一致性能持续也是没有保障的,所以私人的意志不能完全代表主权。
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一、国家理论(一)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
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
”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
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二)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
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
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
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三)自然法理论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
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
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3.履行契约(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霍布斯与洛克
1640年《论政治体》,论证了保卫王权的重 要性,得罪了资产阶级 1651年出版《利维坦》,受到王党分子的嫉恨
二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思想
1
人性与自然状态
人性自私,趋利避害、自我保存是人的本性; 人的欲望无限,人对人是豺狼 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平等而自由的,这是人的天赋权利;
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二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思想
2
契约论与国家论
人们为摆脱自然状态,在自然法的引导下,彼此之间订立契 约,放弃全部权利,转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 其成为主权者,这样,一个具有绝对权力的国家就产生了。 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者,而主权者是一个抽象的人格。 国家的解体来自于内部的失调( 国家基本制度的不完善、 谬论的流毒、邻邦不同政体的榜样)
一
约翰.洛克的生平与著述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自由主义思想的始祖。 洛克一生经历了整个革命时期的一系列巨 大变革,他的政治著作是对革命时期各种 政治思想观点的清理和理论总结,为资产 阶级的统治提供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宗教宽容》、《政 府论》、《人类理解论》等。
5
温斯坦莱的空想社会主义(掘土派)
1
菲尔麦的父权论
上帝创造亚当,亚当拥有统治家庭的父权
社会和国家起源于家庭
王权来源于父权,王权至高无上
洛克对菲尔麦的学说大加批驳
有限政府: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石
理 者能 够制 约 管 理者 。 自由主义 宪政 发展 就 是用 法律 来 限制专 制 统治者 的一种 尝试 。“ 论过 去 和现 在 , 无 宪政制 度事 实上 就是
权 力 的专 断 , 限制 了政府 的权 力 , 保证 了个 人 自由。
二、 分权 与制衡 是 有 限政 府 的核 心架构 个 人权 利的 让渡成 为政府 权 力的合 法性来 源 , 么政府 权 力 那
的分权理 论 虽未提 出司法权 以及 制衡 思想 , 但在 当时反对 王权专
法 治是有 限政府 的权 限机 制 , 以说 明有 限政 府是 自由主 义 宪政 理论 的基 石 。
关键 词 宪政 中图分 类 号: 0 D8
宪政 的要 义 就是 “ 限政 ” 即控 制 国家 , , 限制政 府 , 束官 员 , 约 就是 要用 宪法 和 法律 条文 来约 束政 府 的行 为。 宪政 意味着 政 府 “ 受制 于宪 法 。 意味 着一 种有 限政 府 , 它 即政 府只 享有 人 民同意 授
个 人权利 出发 , 为生 命 、 认 自由和财 产是 人类最 基本 的权 利 , 需要 应 通过 它 的“ 对权 ” 反 来参 与 立法 。立 法权 不应有 牵制 行政 权 的 但 得 到有 效 的保障 , 这种“ 天赋 权利 ” 是与生 俱来 、 不可 剥夺 、 不可转 权 利 , 是它却 有权 利 并应 该有权 审 查它所 制定 的法 律 的实践情 让 的 。这样 , 洛克 就为 个 人划 定 了“ 域” 提 出政 府 的行为 不 能 况 。孟 德斯 鸠 的 分权 制衡 思 想经 过美 国联 邦 党人 的演 绎与 实践 私 , 侵 犯个 人权 利 。 人权 利 的让渡 是 国家权 力 的组成 依据 , 个 国家权 最 终成 为有 限政 府 的制 度 架构 。维 尔对 此进 行 了总结 , 这 些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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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詹福满("#$%&),男,浙江温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生,挂职南宁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苗静,女,西安人,法国艾克斯—马赛三大法学硕士。
有限政府理论的宪政分析———以霍布斯、洛克为例詹福满苗静(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摘要:本文从宪政理论视角,以霍布斯、洛克为例,对有限政府理论作了简要解析。
关键词:有限政府;宪政;霍布斯;洛克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霍布斯的有限政府理论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制度,有限政府理论最早出现在英国。
以《利维坦》闻名于世的霍布斯无疑是英国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其思想包含了许多深刻的哲理,为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霍布斯指出,人性本恶,因而权势欲成为人类共有的普遍意向,而人常常受到自己内心无止境的欲望的驱使,从而人的激情常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
因此,“人对人象狼一样”的自然状态便不可避免,这种状态必然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而这种战争状态使产业无法稳定,“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
(霍布斯这种人性观对“自然法”和公共权力可谓呼之欲出。
为了逃避这种互相为战的“霍布斯丛林”,人们需要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比没有政府强。
霍布斯认为正是人们对自然状态中普遍存在的死亡的畏惧才使人们产生了和平的激情,这种激情导致自然法的产生。
霍布斯的自然法类似于基督教的戒律,总的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其根本价值及实质内容是对人类之现实“生存利己”本能所衍生的永久和平的期待。
-关于主权者的权力,在霍布斯极权主义的背后隐隐约约地透露出一些有限政府理论的渊源。
其一,霍布斯指出,在“实在法之治”的社会,臣民自由意味着,在主权者颁行的法律中未加禁止的一切行为,人们可以理性地选择做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显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原则;其二,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法律不得限制的行为应当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以及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
,可见,其将“主权权力”限定在政治领域,不得及于经济自治领域,反映了经济自由和“权力有限”原则。
人们常常把霍布斯的政府理论同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的理论比照,尽管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的确也存在一些极为相似的地方。
.政治与法律(’’,年第!期・专论・象近代众多信奉自然法传统的启蒙思想家一样,斯宾诺莎也是基于对“人性”假设而演绎出“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两大理论前提。
斯宾诺莎指出,在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范围取决于他的力量的大小,每个人都有为其所能为的最高的权利,个人之权达于他的力量的最大限度。
#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恶,善恶的判断标准只服从自己,不服从法律,也不服从任何他人。
$于是,人人都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一条永恒的真理和公理。
%这种“自然状态”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混战”、“奴役”状态,远离“自我保存”之初衷,因此,国家应运而生。
&’对于国家权力,斯宾诺莎强调必须设计监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因为掌权者更易于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必须防范其权力范围无限制地扩张,从而颠覆“契约化”的公民社会而重蹈“自然状态”的可能性。
在斯宾诺莎看来,主权者的权力受自然法的限制,不得超越一定的范围,否则,这种权力将是“短命的”。
&&无疑,斯宾诺莎的理论对后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他对神学政治观的批判、对个人主义宪政取向的论述、对制度主义宪政设计的分析以及对理性主义宪政思维的论证都为西方宪政的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二、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尽管阐述了有限政府理论的若干基本理念,但并未系统论述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作是洛克的《政府论》(下)。
&!尽管洛克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
因此,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洛克认为,为了说明政治权力的产生,必须追溯它的起源。
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不过,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霍布斯不同。
他断定自然状态并非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
然而,洛克同时指出,这种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不可避免:虽然有自然法,但是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没有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其得以执行。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要有明确的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自由。
&)于是,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
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裁决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
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的起源。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又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
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转型过程中,权利的留存与否是洛克社会契约论最具特色之处。
洛克认为人们放弃的只是部分权利,有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既然政府的起源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便,那就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天真乐趣的自由”。
&#人是天生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要使任何人服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须由契约表现。
因此,政府的起源只能是契约,而不可能是武力征服。
洛克认为,按照社会契约方式建立政治・!"・社会的原则应该是:第一,每个缔约者都不是放弃全部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第二,每个缔约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当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第四,政治社会依靠社会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缔约者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可以认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最大区别终于缔约者让渡权利的部分性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因为缔约者保留了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因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不难看出,上述有关天赋个人权利、权利让渡和政府目的的三原则共同指向个人,对个人权利与能力的扩张与保护,构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政府权能观念与制度框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构成了政府权能观念演变与制度设定、变更中最为持久的软约束力,起着对政府权力扩张的屏障功能。
然而,即便对于只享有有限权力的政府,洛克依然充满了忧虑,提出政府不仅应当实行分权制度,即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而且也应当采取制衡原则。
洛克认为,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是最本源的权力,因为它们都源于基本人权,所以它们受制于基本人权。
洛克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摄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其他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政府和社会的目的。
#%从这一角度出发,洛克认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互相制约。
具体而言,立法权应当受到以下诸种条件的限制:第一,立法权对于人民的财产而言,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因为没有人能把多于他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用来毁灭自己的生命或夺去另一人的生命或财产。
因此,最高立法权以公众福利为限,除了保护公民利益以外,没有其他目的;第二,立法权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以及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权未经财产所有者本人的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机关不能转让人民委托的权力;第五,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君权)对立法权负责,但是,当行政权违反立法权更符合人民利益时,可以不受立法权制约。
基于上述分析,洛克为了防范政府逾越应有的界限而侵害人民的自然权利从而背离政府目的,洛克率先提出了分权主张。
&’基于以上考量,可以认为洛克上述的自然权利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分权制衡理论构成了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
首先,个人的自然权利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因为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部分个人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而政府权力则是源于个人可转让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因此,政府权力的外延受到个人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的限制,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个人的天赋权利;其次,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政府,其目的和职能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去除自然状态带来的不便。
政府的这一特定目的要求政府在行使那有限的权力时,必须基于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在这里,政府权力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一旦政府违反了授权时的契约,人们就有权撤回同意,推翻政府;最后,分权与制衡制度的确立,为保护个人自然权利和防止政府滥用权利、政府目的偏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结论有限政府理论在英美国家与欧陆国家的近代史表明,基于人性幽暗意识的理论假设,有限政府理论对人性持不信任态度,从而对政府权力产生了深深的“忧郁情节”,主张权力必须分立并受到制衡。
简言之,有限政府理论模型的近代含义主要为:第一,政府目的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权力运用目的与手段的有限。
对政府起源的理论解释无论有多少种,&#也无论存在多么大的冲突,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政府成立前的诸多不便,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
政府目的的公益性注定了政府运用权力不得违背这一根本目的,从而限・!"・制了政府运用权力的目的与手段;第二,自然权利理论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
一方面,有限政府理论基于有限理性的理论假设,认为政府的客观能力是有限的,存在政府能力不及领域。
政府能力在客观方面的限制要求政府有所不为,即构成政府权力的客观边界;另一方面,自然权利理论认为,部分公民权利是与生俱有的,不可剥夺的,公民的这些自然权利构成政府权力的主观界限;第三,有限的政府权力必须分立并受到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