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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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重磅减税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普遍关注。但是,与增值税税率降低相关的,还有几个问题,值的朋友们持续关注。

一、新税率何时开始实施?

因为是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降税措施,所以具体政策的落地,还需要经过财税部门发文予以具体贯彻落实。从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部署,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7%降为16%,原适用11%降为10%。

由于降低税率在贯彻执行层面需要解决诸多技术问题,所以,预计最早也要等到2019年4月1日开始实行,最迟不会超过2019年5月1日。

二、降税率是覆盖全部行业还是部分行业?

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所以,目前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行业,全部降为13%;目前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行业,全部降为9%。目前适用6%的行业保持不变,依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目前适用6%税率的行业,会“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具体会出台哪些增长加税收抵扣的配套措施,值得期待。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收影响有几何?

(一)农副产品种养殖业

农产品种、养殖业,对自产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从10%降低为9%,几乎不会对该行业的增值税产生影响。

但是对于下游购进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行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从购进金额的10%,降低为购进金额的9%,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将减少1%的税率水平。

如果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适用13%税率的产品,并符合进项加计扣除的条件,可以加计扣除2%的特殊政策是否予以保留,还要等财税部门的具体文件规定。

假设A农业种植公司,2019年5月销售自产的水果109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假设2019年5月适用新税率)

A公司5月份销项税额109÷(1+9%)×9%=9万元

应纳税额=9-2=7万元

因为A公司享受增值税免税,所以对A公司不产生影响。

(二)制造业

假设B食品加工公司,2019年6月购进A农业种植公司的水果109万元,加工成果汁罐头等食品对外销售,实现不含税销售160万元。

B公司6月销项税额160×13%=20.8万元;进项税额9万元。

如果继续允许加计扣除2%,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9+2=11万元。

如果不允许加计扣除2%,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9万元。

1.如果继续允许加计扣除2%,应纳税额=20.8-11=9.8万元,税负率为9.8/160=6.125%

2.如果不允许加计扣除2%,应纳税额=20.8-9=11.8万元,税负率为7.375%

原税率下:销项税额=160×16%=25.6万元,

进项税额=109÷(1+10%)×10%=9.9万元

加计扣除2%=109÷(1+10%)×2%=1.98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9+1.98=11.88万元

应纳税额=25.6-11.98=13.72万元,税负率为8.575%

降税率影响结果:

1.如果继续允许加计扣除2%,少缴增值税13.72-9.8=3.92万元,税负率

下降8.575-6.125=2.45个百分。

2.如果不允许加计扣除2%,少缴增值税1

3.72-11.8=1.92万元,税负率下

降8.575-7.375=1.2个百分点。

(三)商业零售业

假设C商业零售超市,7月从B公司购进不含税金额160万元的果汁罐头等食品,实现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并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公司销项税额180×13%=23.4万元,进项税额20.8万元。

应纳税额=23.4-20.8=2.6万元,税负率=2.6/200=1.3%。

原税率下:销项税额=180×16%=28.8万元,进项税额=160×16%=25.6万元,应纳税额=28.8-25.6=3.2万元,税负率=3.2/200=1.6%

降税率影响结果:少缴税额3.2-2.6=0.8万元,税负率下降1.6-1.3=0.3个百分点。

(四)建筑安装业

假设D建筑公司2019年5月完工某项目,实现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其中发生人工支出30万元,材料支出70万元。其中材料支出中有10万元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进项,有20万元能够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有40万元能够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

D公司2019年6月销项税额=110×9%=9.9万元

进项税额=20×3%+40×13%=0.6+5.2=5.8万元

应纳税额=9.9-5.8=4.1万元,税负率3.73%。

原税率下:

D公司2019年6月销项税额=110×10%=11万元

进项税额=20×3%+40×16%=0.6+6.4=7万元

应纳税额=11-7=4万元,税负率3.64%。

降税率影响结果:多缴增值税0.1万元,税负率上升0.09个百分点。

(五)房地产开发业

假设E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商品房项目,将建安工程承包给D公司。在其他成本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假设商品房销售不含税500万元,土地成本200万元,一般计税项目。

销项税额=(500-200)×9%=27万元,进项税额=9.9万元,应纳税额=17.1万元,税负率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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