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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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泉州师范学院兼职教授、副教授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泉州师范学院兼职教授、副教授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泉州师范学院兼职教授、副教授聘用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完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用人机制,加快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实力,特修订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

(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

(三)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

(四)优秀中学特级教师。

(五)国家一二级演员、美术师和教练员,以及知名民间艺人。

二、聘任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二)兼职教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兼职副教授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专长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在所从事的学术学科或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热心帮助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能够承担一定的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工作。

三、工作职责(一)根据实际情况,到校讲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指导毕业论文及实习实训。

(二)与学校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等工作。

(三)支持学校的发展,积极推进校企、校际、校所协作。

(四)及时介绍所从事的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四、聘请程序(一)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在征得受聘人同意的前提下填写《泉州师范学院聘请兼职教授(副教授)审批表》,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将审批表和拟聘人选相关业绩材料报送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拟聘人选条件等进行初审,提交校聘任领导小组审核。

(三)校聘任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聘任兼职教授、副教授人选。

(四)学校颁发兼职教授、副教授聘书。

五、聘期与管理(一)兼职教授、副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二年。

(二)兼职教授、副教授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学校进行宏观管理。

二级学院负责与所聘请的兼职教授、副教授保持联系,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来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等工作,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讲课酬金、讲座酬金等待遇。

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期末将所聘兼职教授、副教授在本学期内来校授课、指导等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04月11日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作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860218【实施日期】 19860218【章名】通知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

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名称】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题注】【章名】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

1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

?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闽师人〔2013〕38号)
? 各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经校八届四次教代会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福建师范大学
? 2013年8月26日
?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
?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精神,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评价、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掘教师潜力、增强教师活力、提高教师竞争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 二、基本原则
? (一)按需设岗,评聘结合。

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根据岗位实际和需要,科学设岗,实行评聘合一。

? (二)合理定位,分类管理。

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合理定位,建立教师分类管理、指导、评价机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闽师人〔2013〕50号)各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已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今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2013年10月24日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适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特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任基本条件。

第二条本聘任基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

其中,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具备高等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人员还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等)每学年为1680小时,其中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等)每学年为1120小时,由各单位根据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师资队伍结构与分类评价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遵照教育部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中级职务以上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应承担课堂教学(含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下同)不少于256学时(公共课教师周学时8-12节),教学科研并重型不少于96学时,科研为主型不少于32学时(研究系列可不限于本科教学)。

学院和部处等“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减免一半,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

赴校外访学进修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2/3以内,校内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兼任管理服务工作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1/3以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有关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有关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有关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福建工程学院文件闽工院综〔2021〕31号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福建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教师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2.福建工程学院实验技术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3.福建工程学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4.福建工程学院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福建工程学院2021年6月20日1福建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__〕47号)和《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__]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二)坚持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

(三)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五)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岗位类别分别制定任职条件。

(六)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二章岗位使用第四条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福建工程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在省公务员局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核定我校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及岗位结构比例学校2在岗位职数和岗位结构范围内实施聘任。

教师系列高级岗位职数留5%的机动数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他高级岗位职数下达到各院系(部)。

院系(部)在核定的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职数和岗位结构比例内在不超过岗位余数范围评聘。

大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大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就是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依据聘任条件,通过严格考核、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聘任,逐步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凡我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申请聘任的人员,均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定期聘任,聘期一般为2年。

按国家规定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二章聘任程序与方法第五条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聘任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聘任工作小组(至少由5人以上组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个人申请并填写《XX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职务考核表》,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严格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的要求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聘任结果兑现相应待遇。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任名单,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异议期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一三章续聘、缓聘、低聘、解聘、辞聘与拒聘第八条续聘。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均合格或优秀者,可续聘。

第九条缓聘。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缓聘(缓聘期间基本工资按90%发放)。

缓聘期限一般为一年,缓聘期满经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合格,可以续聘。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委办〔2008〕73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23日主题词:人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通知抄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

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

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

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

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

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

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

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

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

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

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业绩成果认定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业绩成果认定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业绩成果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确保相关业绩成果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改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认定(一)所有项目为获批在研,或已通过鉴定、验收,或获批结题。

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和其他国家专项、国家软科学等项目,以及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等项目及国家级艺术规划、国家级教育规划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社科规划办下达的项目,以及省教育厅下达的重点项目。

3.市厅级项目指省政府其他厅局、省委宣传部、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协和市科技局、社科联下达的项目,以及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

4.校级项目指市科协和学校下达的项目。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为准。

第二条学术刊物及论文的认定(一)刊物级别1.A级刊物(1)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2)CSCD(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SCI(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目录中985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3)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均不含会议论文。

(4)《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字数不少于4000字)。

(5)《中央音乐学院学报》、《戏剧》(《中央戏剧学院学报》)、《中国音乐》、《音乐研究》、《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北京舞蹈学院学报》,仅限音乐、舞蹈类教师;《美术研究》、《新美术》、《美术观察》、《装饰》、《美术》,仅限美术类教师;《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仅限体育类教师;《外语教学与研究》、《外语界》、《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仅限外语类教师;《大连海事大学学报》、《上海海事大学学报》,仅限航海类教师。

2020《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2020《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

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第二章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身体健康,献身于教育事业,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技术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实施方案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实施方案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全院专业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皖发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皖人发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部研究制订如下实施方案:[2005]35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真正建立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起公开评价、合理使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维护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方法,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措施,切实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单位宏观调控的目的。

自主聘用,公正评价,个人自由申报,实现科学规范设岗,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三、主要内容(一)科学规范设岗。

院、科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任岗位职责、并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务和权限,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公开推荐申报。

专业技术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不受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限制,评审。

个人申报时,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按程序推荐上报。

(三)客观公正评价。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考试、评审的等方式取得的,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由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严格规范考核。

严格考核是保证评聘公开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每年度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以及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取得工作实绩,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doc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doc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 3 月 3 日发,职改字〔1986〕第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凋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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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1)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和《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稳妥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实行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合一,保证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1.立足长远,体现导向。

2.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三、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一)岗位类别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教师职务岗位、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岗位。

其中教师职务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职务岗位。

各类职务岗位均设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其中高级职务包括正高级职务和副高级职务。

(二)结构比例根据《关于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通知》(闽人发[2012]185号)精神,我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在原核定的3.5:4.5:2的基础上,高级岗位数增加3-5个百分点。

在不超出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我校高级职务岗位重点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

四、任职条件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泉州师范学院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泉州师范学院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泉州师范学院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条件》。

2013年、2014年教师、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的聘任,任职条件原则上仍按照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1998]012号和泉师院职改[20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起,教师、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按学校新制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进行聘任。

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职条件原则上仍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聘任组织及职责权限(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

负责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及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审批相关文件规定,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二)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聘任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三)学科评议组学校根据聘任工作需要,组建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人员组成。

其中评议高级职务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外专家人数占二分之一左右。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向聘任委员会推荐聘任人选。

学科评议组的成员从学校建立的校内外专家库中抽签产生。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

(四)考核推荐组学校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校部机关分别组建考核推荐组。

二级学院考核推荐组由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图书馆考核推荐组由图书馆有关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图书馆馆长任组长;校部机关考核推荐组由校部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事处处长任组长。

考核推荐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

考核推荐组成员名单须报人事处备案。

考核推荐组主要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

(五)岗位聘用申诉管理委员会岗位聘用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监察审计、工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

负责受理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争议、投诉和申诉的调查、调解或处理,将有关结论向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报告。

六、聘任程序(一)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聘任程序1.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职务聘任实际,按照规定的职务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测算可聘任职务岗位(含不同级别)的数额,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职务岗位、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职务岗位职责等)。

2.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任职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3.教学考评。

申请受聘教师高级职务的,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课程教学考核评价;申请受聘教师中、初级职务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进行。

4.考核推荐。

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等进行考核。

考核推荐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考核,应聘人员须获得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考核推荐组将通过考核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5.资格审核。

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业绩成果等进行初步审核、认定。

6.同行鉴定。

应聘高级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须经3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应聘正高级职务的,代表作应至少经1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

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

鉴定结论设“达到”、“基本达到”、“尚未达到”。

有2位或3位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尚未达到”的,不予提交学科评议组评议。

鉴定结论当年有效。

7.学科评议。

学科评议组对二级单位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评议。

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须获得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学科评议组根据得票数,向聘任委员会推荐通过评议人选(各级别推荐人数为该级别受评议人数的85%,按四舍五入法取近似数)。

8.聘任审议。

聘任委员会对通过评议人选进行审议,按拟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

聘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拟聘人选须获得聘任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

9.人选公示。

学校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10.结果公布。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公布拟聘人员名单。

11.聘任办理。

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时间为一个聘期的剩余时间),并颁发聘任证书。

(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1.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在有可聘任岗位的前提下,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评议推荐(按可聘岗位数的1:1比例推荐)、人选公示,并经聘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报送省、市各有关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2.评审通过、取得任职资格的,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时间为一个聘期的剩余时间),并颁发聘任证书。

七、聘任纪律(一)各聘任组织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聘任程序和任职条件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二)各聘任组织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除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应聘人员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等均为保密范围。

(三)二级单位考核推荐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等。

对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申报或应延迟申报的,不予推荐。

(四)应聘人员须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对本人学术行为的规范性和业绩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配合做好聘任相关工作。

八、聘任管理(一)有关聘用合同的签订及聘期内的管理和考核等事宜,按《泉州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泉州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泉州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等规定执行。

首次聘任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最低档次予以聘任。

(二)聘期内的工资待遇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确定。

(三)各级纪检组织对聘任工作全程监督。

九、附则(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受聘“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桐江学者”特聘教授,纳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可直接聘任教授职务。

聘任时间自到校工作之日起。

(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聘任同类专业技术职务,可经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审议后,直接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聘任。

聘任时间自到校工作之日起。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泉州师范学院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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