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
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
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契约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婚姻与家庭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契约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契约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例如,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婚姻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恋人,他们在未满法定婚龄时私自结婚。
然而,根据契约法的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因此,他们的婚姻并不合法,不能享受婚姻带来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契约法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夫妻双方有权享受婚姻带来的财产共同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相互扶持、忠实守信、共同抚养子女等。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小明因工作失误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义务相互扶持。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确保家庭的正常运转。
此外,契约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解除。
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契约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案例三:小明和小红婚后不久,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他们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终止婚姻关系。
总之,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至关重要。
通过规定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契约法保障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契约法只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规范,婚姻关系的维护和发展还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社会的支持。
从契约的角度阐述婚姻法
作者: 郭霓
作者机构: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2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19-12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契约 婚姻法 夫妻关系
摘要:目前,我国婚姻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育他们对婚姻的理性态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对婚姻均衡性的破坏。
基于此,文章认为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制度应当给予婚姻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的权利。
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定"严重损害婚姻期望利益"的诉讼离婚标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并对没有过错离婚的女方,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浅析婚姻的契约性本质
浅析婚姻的契约性本质关于婚姻的本质,各国学者观点不一。
资本主义国家学者多主张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
并且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婚姻为契约;而社会主义社会学者多主张应强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性,强调国家、社会的本位利益,突出婚姻的伦理性,从而否认婚姻的契约性思想,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而非契约,持此观点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想无关。
笔者认为,婚姻的本质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契约。
因为婚姻与契约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在本质上与契约相符。
一、婚姻与契约在原则上的一致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都自然而然地与婚姻法相契合。
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合同,使合同中的可能性权利义务变成现实性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核心。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指出了“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第69条至72条则规定了“协作履行的原则”。
以上履约原则,也适用于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一种包含人身、财产、行为内容,承载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使命的复合关系。
它的成功与圆满自然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协作,互相履行。
公平原则不光是契约关系的核心,更是婚姻关系的基石。
缺乏公平的婚姻关系必然意味着向传统的男权家庭的回归,它不光是婚姻家庭的腐蚀剂,更是民主社会的绊脚石。
而作为契约的重要原则之一的诚信,则更是婚姻关系的生命和灵魂,是婚姻关系维系的重要保证。
而无论契约的签定还是婚姻的缔结,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愿,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二、婚姻与契约在成立条件上的一致性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
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中西方文化,它们之间有什么差异,或者说有什么重大的差别呢?那就是西方文化以古希腊为源头,它是建立在商业社会,或者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基础上的,是这样的一种文化。
而中国的文化,是建立在小农经济或者是小农社会,这样一个基础上的。
我们学过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都知道,“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基础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上层建筑,西方人由于是商品社会,所以他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西方人用契约来处理人际关系,比方说,夫妻关系。
它在西方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合同关系。
我们来看看西方人的婚礼是怎么举行的:婚礼得由一个牧师来主持,他先对新郎说:乔治,你爱玛丽吗?你愿意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健康还是疾病,都和她终身厮守,白头偕老吗?乔治说,YES!然后这位牧师说,那你可以戴上戒指。
然后再问,玛丽,你爱乔治吗?你愿意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健康还是疾病,都和她终身厮守,白头偕老吗?玛丽说,YES!然后他说你也可以戴上戒指了,戴完了说,你们可以接吻了……那这个仪式的意思是什么呢,这其实是一个签约过程。
我们知道契约的签订在法律上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契约的签署必须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愿望!那么,为了弄清楚整个婚约是否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愿望,牧师就要问一句:乔治,你爱玛丽吗?你愿意什么什么吗……他说YES,就表示说,整个签署是我的真实愿望;说你可以戴上戒指了,那你就签字了。
牧师问话即是审核是否代表当事人的愿望,戴戒指就是在合同上签字。
接吻是什么呢——交换合同文本!!然后,每到这一天,他们都要来过这个结婚纪念日,比方说吃一块小蛋糕啊,丈夫给妻子送一朵花啊或者妻子给丈夫买一条领带呀……总要来这么来一下,什么意思呢——重申合同有效或者叫“续签合同”!所以,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属性 提供 了一 个 全新 的理 论解 释 。在 本文 中 , 笔者 同阶 段 , 不 同 的 天 资 才 赋 , 同 的 感 情 和 需 有 不 ” 多 2嗍 J 不 都 将 结合 关 系契 约理 论 , 对婚 姻 的关 系 契约属 性 进行 求 。l( ’ 数婚 姻 , 管 是 否 承 认 , 有 其 基 础 。 分析 , 以期 对婚 姻 性质 的研 究 提供 一个 新 的解 读 。 对婚姻的要求不仅在每一代人中发生变化 , 而且在
素。婚姻是否可 以视为契约 , 首先要看婚姻中是否 实上 的 、 道德 上 的 以及 法 律上 的婚姻 轮廓 。
收 稿 日期 :20 09—1 2—2 3
作者简介 :康 娜 , , 女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 院博 士后 , 山东 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民商 法 。 基金项 目:本文 为 20 09年 山 东省 博 士后 创 新 基 金课 题 “ 姻 专 有 性 投 资 的 法 律 保 护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目编 号 : 婚 项
麦克尼尔提出的关系契约理论—— “ 自由和平等 在
( ) 一 婚姻 关 系 中的选 择
1 选择 的权利 、 的基础之上 , 超越 了古典契约理论 中契约的范 围, 将那些具有经济因素 , 但经济 因素又不是主要方面 契约 的前 提 是 个 人 自治 。婚 姻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的关 系纳 入 到 契 约 的 范 畴 中来 ” , 婚 姻 的契 约 是 当事 人 之 间 的个 人事 务 。 “ 们 各处 于发 展 的不 … 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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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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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对美好生活的认识是多元化的, 那么要求一个 婚姻关系 的核心部分在于彼此提供补 充式 ( 惠 互 自由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赞成某种生活方式最有价 式) 服务 。“ 通过交换 , 夫妻双方可以从共同生活中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对传统婚姻契约观的反思和突破
虽然将婚姻视为契约的理论在资产阶级国家已 经是占统治地位的理论 , 但在我国 , 婚姻关系契约说 一直得不到主流 学说的认可 。 我国 1950 年颁布的 《婚姻法 》深受当时苏联婚姻家庭法学影响 。 当时苏 联法学界普遍认为 , 家庭法 “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 ,
① 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 姻关系 本质的 通说是 身份说 。 参见 杨大文主编 :《亲属法 》 ,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 第 68 页 。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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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含有原则性的 。 民法的对象 , 主要的是财产关系 。 而家庭法的对象是由婚姻 、血统 、收养收留教养儿童 所发生的关系 。”①很显然 , 上述观点是建立在将民法 调整对象 (主要 )单一界定为财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 由此又引出对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契约化 、商品 化 ”的严厉批判 。 “由于特定的历史政治原因 , 五十 年代的中国婚姻法学界基本接受了这套观点并付诸
美 国 学 者 威 廉 · J· 欧 德 纳 尔 (William J. O.Donnell)等人认为 :“严格地说来 , 法律本身怎样调 解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很为模糊的问题 。 它很大程 度上依赖于人们怎样设想和制定出明确的婚姻管理 制度 。”〔1〕1那么婚姻究竟是什么 , 或者说 , 法律应该怎 样解释婚姻才是合乎其理 、名实相符呢 ? 在诸多有关 婚姻关系的学说中 , 将婚姻视为契约的观点已经广为 流行并最引人注目 , 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婚姻法学界占 统治地位的学说 。但将婚姻视为契约的理论并非绝 对完美 , 婚姻契约说自产生之初就受到了各种各样观 点的质疑 , 并且至今在我国都不能成为婚姻法学界的 通说①。 “客观地说 , 传统契约模式的优越性并 非是
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
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此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之为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这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婚姻的最一般概括。
婚姻在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却又极富个性化色彩,使得古今学者在论及婚姻的本质常有多种多样的主张。
即使只在法学意义上讲,我们也能听到许多不同的声音: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其中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
他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康氏的理论着眼于夫妻之间性官能的结合,显得偏重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而忽视其社会属性;他又把夫妻之间的对人权加上“物权性质”,也许其本意只是要强调夫妻结合的排他性,但是终究与当今的社会理念和学术体系不合,所以早已被扬弃。
西欧中世纪教会法时期,视婚姻为类似于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契约,强调“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由此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但是浓厚的宗教色彩使得教会法上的婚姻永远不可离异,夫妻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丈夫受托对他的妻子行使权力,这是教会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顺从是妻子的职责”。
教会法在婚姻制度方面既有其进步性,又有其局限性,但其规范都能在《圣经》中找到根据,所以教会法所称的婚姻契约是一种“宗教契约”。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1791年法国宪章第7条确认“法律仅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倡导平等、自由理念,自此这一提法就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国家大为盛行。
但到此为止,婚姻契约说还远远未达到完整严谨的程度,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是一种理念,同时实证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也是极其缓慢的,一小步一小步地往前推进。
目前我国学者对婚姻是否为一种契约尚不能达成共识,甚至对这一学说本身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组织形式。
在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之后,婚姻的含义及其意义至今未有定论。
然而,无论婚姻被如何定义,作为人生的一大举措,婚姻需要一种关系契约作为其制度基础,而且婚姻立法也必须应当在关系契约视野下进行构建。
一、关于关系契约关系契约是进入一种人际关系的法律尺度,它并不能完全被奉为一种约束,因此也未必是一种合同,无论是相爱的情侣,还是快乐的家庭成员,都可以进入关系契约。
关系契约可以为婚姻关系带来多种优势,而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因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而受到了广泛的认可。
首先,关系契约使婚姻关系变得可球,因为婚姻关系往往意味着一种永久的承诺,经由关系契约,人们可以对自己的婚姻定下特定的事项,如分配财产、抚养子女等,以使关系更加公正,而双方因此也能更为信任。
其次,关系契约使婚姻关系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婚姻解散时,人们往往因分配财产、抚养子女等问题而发生纷争,在关系契约的保护下,当事人可以更方便、更高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关系契约也使婚姻关系更具凝聚力,因为当事人在进入关系契约时,需要对彼此的需求、现实状况以及未来计划做出许多认真思考和选择,这些过程会为双方提供更加深入的了解和互相的尊重,从而进一步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婚姻立法中的关系契约视野在婚姻立法中,关系契约视野可以解决现有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如不同国籍的父母如何监护他们的孩子、离婚后财产的划分与孩子的抚养问题等等。
从法律安全和维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婚姻立法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首先,特定条款下的婚姻关系契约应当得到法律认可,这意味着政府需要对特定请求进行合理的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以从法律上来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婚姻关系契约包括诸如婚前不财产、继承问题等一系列方案,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
法律使得舍弃或变更财产分配后的继承权成为困难的问题得到解决。
婚姻关系契约分析与婚姻法规范模式
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此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之为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这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婚姻的最一般概括。
婚姻在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却又极富个性化色彩,使得古今学者在论及婚姻的本质常有多种多样的主张。
即使只在法学意义上讲,我们也能听到许多不同的声音: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其中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
他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康氏的理论着眼于夫妻之间性官能的结合,显得偏重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而忽视其社会属性;他又把夫妻之间的对人权加上“物权性质”,也许其本意只是要强调夫妻结合的排他性,但是终究与当今的社会理念和学术体系不合,所以早已被扬弃。
西欧中世纪教会法时期,视婚姻为类似于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契约,强调“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由此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但是浓厚的宗教色彩使得教会法上的婚姻永远不可离异,夫妻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丈夫受托对他的妻子行使权力,这是教会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顺从是妻子的职责”。
教会法在婚姻制度方面既有其进步性,又有其局限性,但其规范都能在《圣经》中找到根据,所以教会法所称的婚姻契约是一种“宗教契约”。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1791年法国宪章第7条确认“法律仅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倡导平等、自由理念,自此这一提法就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国家大为盛行。
但到此为止,婚姻契约说还远远未达到完整严谨的程度,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是一种理念,同时实证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也是极其缓慢的,一小步一小步地往前推进。
目前我国学者对婚姻是否为一种契约尚不能达成共识,甚至对这一学说本身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
2010/3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陈新新 刘 洁摘 要:本文从现代婚姻契约本质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亲权制度,改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及增加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本质;契约关系;婚姻法;缺陷;建言中图分类号:D 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 (2010)3-161-03作 者:陈新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刘洁,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082目前国内外关于婚姻本质的理论主要有契约说[1]、婚姻伦理说[2]、身份关系说[3]、制度说[4]和信托关系说[5],等等。
婚姻伦理说着眼于婚姻关系的精神和伦理层面,忽视了婚姻的市民性和物质性,其思想内涵在现代社会无法被人接受。
身份关系说颠倒了婚姻关系本质与其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的因果关系,未能看到人身关系只是婚姻关系本身的结果而已。
制度说和信托关系说从国家管理和社会控制层面说明婚姻关系,并未涉及婚姻关系本身的性质,忽略了婚姻的自主性与个体性。
在众多理论中,契约说更符合婚姻的本质。
康德最早提出 婚姻是契约 的理论,认为,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现代婚姻学者发展了契约说,认为,从法律的观点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 婚姻契约 在历史上为可大书特书之纪念的象征,是婚姻制度上之大革命。
[6]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外观和本质,以自由、平等、正义为理念,而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顺应时代要求,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契约婚姻的含义及协议
契约婚姻的含义及协议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它连接了两个人的生活,承载了无尽的情感和责任。
然而,在当代社会中,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受到挑战,契约婚姻概念的兴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契约婚姻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婚姻形式,它强调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责任,并通过协议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各种方面。
契约婚姻的含义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
首先,契约婚姻强调婚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基于传统的家族、宗教或社会压力。
这种婚姻形式强调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意志,使婚姻更加平等和公正。
其次,契约婚姻强调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不再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而是双方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的合作关系。
最后,契约婚姻通过协议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各种方面,如经济、家庭责任、子女教育等,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在契约婚姻中,协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协议是双方在婚姻中达成共识和约定的文件,它既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也是婚姻关系的基石。
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经济方面的规定,如财产的归属、经济支持等;也可以包括家庭责任的规定,如家务分工、子女抚养等;还可以包括其他方面的规定,如职业发展、个人空间等。
通过协议,双方可以明确自己的期望和要求,避免潜在的矛盾和冲突,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然而,契约婚姻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有人认为契约婚姻过于功利化,削弱了婚姻中的浪漫和情感。
他们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爱和信任的基础上,而不是冷冰冰的协议。
其次,契约婚姻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僵化和束缚。
如果协议过于具体和死板,双方的个性和需求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满足。
最后,契约婚姻也可能面临协议的执行和变更问题。
人的需求和情感是变化的,协议可能无法完全适应婚姻中的变化和发展。
尽管契约婚姻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但它也为婚姻关系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影响。
首先,契约婚姻强调双方的平等和自主选择,使婚姻更加公正和平等。
这有助于减少婚姻中的不平等和冲突,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婚姻的契约伴侣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
婚姻的契约伴侣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婚姻的契约:伴侣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旦与另一半步入婚姻的殿堂,双方就会承担起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将探讨婚姻中的契约性质以及伴侣之间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
一、婚姻的契约性质婚姻是一种契约,它需要双方在法律的监管下自愿选择,并且是建立在爱情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
婚姻契约的本质是让双方对于婚姻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有清晰的认知和遵守,以维系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二、伴侣的责任与义务1. 忠诚和忠实伴侣之间应该保持忠诚和忠实,对婚姻保持坚定的承诺。
这意味着在婚姻中,双方应始终保持对彼此的专一与忠诚,不论是精神层面还是身体层面。
2. 相互尊重相互尊重是婚姻关系中的基础。
伴侣应该尊重对方的意见和决定,不以自我为中心,而是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
在言行举止上,双方也应该互相尊重,避免对彼此产生伤害或侮辱。
3. 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婚姻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关系,更是关于家庭的责任。
伴侣应该在经济、家务、子女教育等方面共同承担责任。
双方应该协商并共同分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共同照顾家庭的日常事务,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
4. 照顾和支持伴侣之间应该互相照顾和支持。
在生活中,双方应该关心对方的需求,帮助对方解决问题,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慰。
在工作和个人目标上,双方应该互相支持彼此的追求,共同成长。
5. 沟通与理解良好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
伴侣应该建立起相互沟通的渠道,坦诚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
双方也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想法,尊重对方的感受,以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三、维护婚姻关系的建议1. 建立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伴侣之间应该共同制定目标和价值观,以此为导向共同努力。
通过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双方可以更好地协调和平衡自己的需求,减少冲突和误解。
2. 培养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沟通技巧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
结论
通过对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契约在婚姻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反映婚姻关系的状况,保 障双方的利益,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维持家庭的和谐稳定。
2、契约内容应该尽可能明确和详细,以便更好地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3、当契约发生变化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变化是否 合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变化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二、婚姻立法的重要性及问题与 完善
婚姻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婚姻行为,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家 庭的和谐稳定。然而,现有的婚姻立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立法存在漏洞和不足。例如,很多国家的婚姻 立法只承认一夫一妻制,不承认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其他形式的婚姻。这种立 法漏洞不仅会导致法律不公,也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传统婚姻契约观往往将婚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以财产和责任为基础。然而, 这种观念在现实中的应用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传统婚姻契约观难以应对 现代社会中复杂的情感问题,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此外,传统婚姻契约观过 于强调法律条款的遵守,而忽略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和默契。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强调夫妻之间的 互助和信任,将婚姻视为一种情感关系而非法律契约。这种观念有利于维护夫妻 之间的感情稳定,提高婚姻质量。其次,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注重夫妻之间 的责任分配,以确保家庭内部的和谐与稳定。最后,这种观念强调婚姻的动态发 展,根据夫妻双方的需求和变化,对婚姻关系进行及时的调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传统的婚姻契约观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关系契约视野下 的婚姻观,作为一种新兴的理念,逐渐在人们的视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本次演 示将探讨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对传统婚姻契约观的反思和突破,并对未来发 展趋势和前景进行分析。
浅谈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程设计(论文)题目浅谈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学生姓名学号院(系)专业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婚姻自由也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满足,在婚姻自主不断发展的同时,婚姻契约观也一直存在,尽管它有时也会被质疑。
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各种婚姻关系理论,尤其是婚姻契约观。
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是存在于婚姻立法中的默示规则,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些默示规则就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规则。
基于此,我将从婚姻契约观的角度对婚姻是否为契约做更进一步的解读。
关键词:婚姻契约观,婚姻关系,婚姻法,制度目录1 绪论 (1)2 婚姻契约观的发展 (1)2.1婚姻契约观的发展史 (1)2.2 什么是婚姻 (2)2.3 什么是契约 (2)2.4 婚姻、契约及婚姻契约 (3)3 当今的婚姻契约观 (3)3.1 学理界的理论批判 (3)3.2对婚姻契约观的肯定 (4)4 契约在婚姻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5)4.1婚姻契约的日常体现 (5)4.2 婚姻制度的完善 (6)4.3婚姻契约的身份属性 (7)5 结语 (8)1 绪论用契约论来解读现代婚姻和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加理性去地看待我们的婚姻,将婚姻置于社会大背景中去考察,正确认识关系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在婚姻中的作用,正确处理人们婚姻关系中的对立和统一,协调个人自治和国家干预,并通过法律制度的,引导并鼓励双方长期承诺和互惠共享,防止婚姻中存在的潜在不平等,惩罚婚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合理分配婚姻利益和损失,最终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婚姻自由和公平正义。
2 婚姻契约观的发展早期的婚姻制度均是以夫为妻纲、男尊女卑为基础,婚姻的结合与家族利益、传宗接代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婚姻的实质总体上是一种身份制度,契约要求的自由、平等和私人自治都基本无从谈起,但罗马法和教会法中有关结婚合意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隐含了一定的契约属性,这也为婚姻契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康娜
【期刊名称】《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2)003
【摘要】虽然婚姻自治已深入人心,但婚姻契约观一直受到各种各样的质疑,而关系契约理论为婚姻的契约属性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在婚姻关系中,交换、选择和未来意识共同交织于以婚姻家庭为基础的社会中,婚姻具备了成为契约的前提要素.但婚姻并不是普通的契约,婚姻是一种长期契约,婚姻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婚姻中的当事人既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又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个体,关系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着婚姻契约.用关系契约解读婚姻,能够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界定婚姻的性质和特点,为婚姻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总页数】6页(P5-10)
【作者】康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婚姻关系契约与性别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的法经济学审视 [J],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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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种契约——对婚姻的另一种理解
婚姻是一种契约——对婚姻的另一种理解你确信这婚姻是天作之合,愿意承认他为你的妻子,并与之生活在一起吗?你愿意无论疾病与健康,终身爱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她,直至死亡把你们分开吗?——《祈祷书》一、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对于是否可以将婚姻视作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的问题,在理论上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实践中,依然会谨慎地予以回避。
但是,就婚姻的承诺与誓言来看,婚姻的确具有契约的本质特征,或者至少可以认为婚姻是类似于契约的,换言之,将婚姻视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是可能的。
从我国古代婚俗里的“六礼”虽无契约之实质精神,却有契约之形式。
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这与契约里的要约与承诺在形式上是何其相似。
[纳彩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六礼去求婚。
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即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
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早在古罗马,未婚同居与合法婚姻之间的区别就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意。
罗马法之中的教会法就将婚姻视为一种合意。
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更是以宪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视婚姻不过为民事契约。
《德国民法典》虽然对婚姻没有予以定义,但一般认为一男一女的终身共同生活关系是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成立婚姻契约为本质的要件。
波斯纳教授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婚姻,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商业合伙是一种自愿的契约性联合,在某种意义上,婚姻也是如此。
因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关于婚姻的契约之论古已有之,今人也不乏其追随者。
而且,就婚姻的本质特征而言,即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地结合及其共同生活的共同体。
而事实上,反对婚姻契约性的观点也只不过是道出了婚姻契约相比于其他民事契约的特殊性而已,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婚姻就其关系的意义而言,是一种“状态关系”、“制度”,或者是男女生活共同体,甚至是“人法的结合”、“本质的社会结合”、“共同的社会团体”、“身份关系”均各自道出了其真相的一面。
婚姻契约化下的中国式婚姻
婚姻契约化下的中国式婚姻作者:龙碧霞苏炳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婚姻立法取决于对婚姻关系的定位,而所处的社会背景又深刻的影响着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婚姻契约说更能解释不断彰显的个人自由主义,因此,以契约说为基础的婚姻法律规则更能尊重个人选择,更加契合目前的婚姻道德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正是对这种观念的反映。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国式婚姻作者简介:龙碧霞、苏炳恒,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立法当时不能预见的新情况,司法解释就是针对这些新情况而对法律适用进行的补充,从而使得司法实践中有所依据。
但司法解释是一种受限制的立法活动,其必须遵循所解释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婚姻在不断变动之中,解释婚姻的理论必然也随之发生变动,所以对婚姻立法的考察必须放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符合特定时代的社会正义。
一、从身份到契约——中国式婚姻的嬗变(一)嬗变的表征1.男女地位日渐平等在父权、夫权占据统治地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妇女缺乏独立性,男女地位极度不平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婚姻也不平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家庭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地位得以提升,人们观念得以解放,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受到挑战,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
i2.婚姻形式的多样性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入侵,社会包容度的增强,婚姻已经由昔日的单项选择题变成了拥有诸多备选答案的不定项选择题。
其他因素诸如“父母之命”、“家族利益”、“门当户对”等对于婚姻的干预日渐衰微,婚姻正向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自我选择为中心的方向发展,试婚、网婚、闪婚再闪离、无子的丁克家庭、无性的丁斯家庭、隐婚、周末夫妻、不婚、同性婚姻等等交织并存,婚姻观念的大混沌状态让人无所适从,在婚姻的问题上,越来越多的人游离于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之间。
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
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作者:滕锦林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1期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契约理论与婚姻合同
契约理论与婚姻合同在当今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当我们将其与婚姻这一人类最古老而又最复杂的关系相结合时,会产生怎样的思考和启示呢?契约理论的核心在于双方或多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契约保障了各方的利益,规范了行为,降低了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那么,婚姻是否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契约呢?从某种程度上说,婚姻确实具有契约的特征。
当两个人决定走进婚姻殿堂时,他们通常会对彼此做出承诺,包括相互关爱、支持、忠诚等。
这些承诺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夫妻双方有共同经营家庭、抚养子女的责任,也有享受彼此陪伴和情感支持的权利。
婚姻合同与一般商业契约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
首先,婚姻中的情感因素是无法用具体条款来量化和约束的。
爱情、信任和尊重等情感是维系婚姻的基石,但它们难以在合同中精确界定。
其次,婚姻的持续时间往往难以预先确定,不像商业契约通常有明确的期限。
再者,婚姻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家庭、子女、社会关系等,其复杂性远远超过了一般的商业交易。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婚姻合同就毫无意义。
在现代社会,一些夫妻会选择签订婚前协议,对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
这种婚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契约理论在婚姻中的应用。
通过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可以避免在婚姻出现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仅仅依靠契约来维系婚姻是远远不够的。
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理解和包容。
契约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真正的婚姻幸福来自于内心的认同和付出。
在婚姻中,双方的沟通和协商至关重要。
当面临问题和挑战时,夫妻应该通过平等、坦诚的交流来解决,而不是仅仅依靠合同中的条款。
例如,在家庭财务规划、子女教育等方面,夫妻需要共同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协商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婚姻契约的一种实践和完善。
此外,社会和文化因素也对婚姻契约产生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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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程设计(论文)题目浅谈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学生姓名学号院(系)专业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婚姻自由也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满足,在婚姻自主不断发展的同时,婚姻契约观也一直存在,尽管它有时也会被质疑。
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各种婚姻关系理论,尤其是婚姻契约观。
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是存在于婚姻立法中的默示规则,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些默示规则就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规则。
基于此,我将从婚姻契约观的角度对婚姻是否为契约做更进一步的解读。
关键词:婚姻契约观,婚姻关系,婚姻法,制度目录1 绪论 (1)2 婚姻契约观的发展 (1)2.1婚姻契约观的发展史 (1)2.2 什么是婚姻 (2)2.3 什么是契约 (2)2.4 婚姻、契约及婚姻契约 (3)3 当今的婚姻契约观 (3)3.1 学理界的理论批判 (3)3.2对婚姻契约观的肯定 (4)4 契约在婚姻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5)4.1婚姻契约的日常体现 (5)4.2 婚姻制度的完善 (6)4.3婚姻契约的身份属性 (7)5 结语 (8)1 绪论用契约论来解读现代婚姻和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加理性去地看待我们的婚姻,将婚姻置于社会大背景中去考察,正确认识关系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在婚姻中的作用,正确处理人们婚姻关系中的对立和统一,协调个人自治和国家干预,并通过法律制度的,引导并鼓励双方长期承诺和互惠共享,防止婚姻中存在的潜在不平等,惩罚婚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合理分配婚姻利益和损失,最终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婚姻自由和公平正义。
2 婚姻契约观的发展早期的婚姻制度均是以夫为妻纲、男尊女卑为基础,婚姻的结合与家族利益、传宗接代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婚姻的实质总体上是一种身份制度,契约要求的自由、平等和私人自治都基本无从谈起,但罗马法和教会法中有关结婚合意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隐含了一定的契约属性,这也为婚姻契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2.1婚姻契约观的发展史近现代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荷兰)。
再到178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在敕令中肯定了选择民事婚制度。
法国大革命之后,1791年的宪法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接着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在德国,率先采用民事婚制度的是1850年的法兰克福地方法。
1874年普鲁士法和1875年的帝国法颁行后,民事婚制始普及全国。
在英国,1836年婚姻法才承认在政府官署登记的婚姻为有效。
1898年的婚姻法始规定结婚无须举行宗教仪式。
承认婚姻本质是一种契约这在西方早已有定论,法国、德国和瑞典的《民法典》中都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婚姻契约说在我国理论界虽未形成通说,但在《婚姻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中体现出主体人格的独立,尊重当时人婚姻自由的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婚姻契约理论有利于继续在婚姻法中贯彻独立、平等、自由和正义的理念,有利于倡导婚姻当事人自主协商婚姻事务。
2.2 什么是婚姻《礼记》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东汉的《白虎通》中说:“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
”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婚后会涉及到计划生育、抚养子女成人的主体责任。
原始时代,就有了所谓的婚姻,这是一种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属性,自然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生息。
人类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结合方式,受人类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同时代和地区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多样的婚姻模式,以及结合方式。
构成婚姻是有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可能是自己有的,对方没有,或者双方的某些地方都比较薄弱,需要结合互补来达到强盛和繁衍的目的;结婚的本质也是有目的的,就是为自己生活的更好.所以“婚姻”这个词,除了形容人类姻缘的结合关系,还可以用于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其他关系。
婚姻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有较为明确的法学概念。
婚姻的法学概念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总的来说,婚姻就是男女(或者同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
2.3 什么是契约契约,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契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
形式可以分为: 精神契约和文字合同契约。
契约,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某项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合意。
契约为两个意思趋同一致的行为,契约制度只有在自由及平等两个概念上方能建立。
契约的本质在于:以协议定权义,人们的权利义务不是由身份决定的,而是由人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决定的:以意思自治为圭臬,自己是自身的主宰,一个人的一切都是由自身造成的:以平等为基础,契约是主体平等,权义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契约。
现代契约已不同于“契约为当事人的合意,契约上的义务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的近代契约法观点,契约关系也已经不再是只由私法自治支配的世界。
“在现代社会,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契约要用其内容和效力来表现人际关系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伦理理念。
"其对象可以是: 生意伙伴、挚友、爱人、国家、世界、全人类,以及对自己的契约,等等。
从法理上看,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
契约的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罗马法最早概括和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总之,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相互的,双方之间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而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
2.4 婚姻、契约及婚姻契约道德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但道德上的义务一旦上升为法律后就具有强制性。
婚姻中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即是基于一般的伦理观念作出的要求,婚姻中的忠实义务是对性关系的规制,这种伦理性不是其他契约所能约定的。
婚姻法领域的契约较经济学等领域的契约而言,除了都具有契约的属性外,更具伦理性。
这是由于婚姻与社会稳定、社会公益紧密相连所决定的。
婚姻的缔结、解除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也关系社会的稳定。
人们崇尚契约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没有限度的,当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时,就需要国家公权力予以干预。
所以,婚姻契约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
简单来说的话,婚姻契约可以看作是婚姻和契约的结合体。
3 当今的婚姻契约观3.1学理界的理论批判婚姻伦理说的创始人是黑格尔,在黑格尔看来,“婚姻是建立在道德和理性的基础上的,是道德的、理性的关系,而不是契约”。
我国持伦理说的学者认为:“婚姻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这种结合,应当对本人、对方、家庭、社会负责。
它应当楚伦理他的,而不是商品化的。
所以,包括结婚法在内的亲属法多为强行性规范,这一点也同任意性规范很多的契约法大异其趣。
在婚姻概念问题上丢掉契约说,有利予婚姻领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
”从历史上看,婚姻契约说在西方阑家的婚姻髑度主的反封建斗争中,曾经起过重大的进步作用。
在社会条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当代亲属法学不必仍采此旧说。
认为婚姻是制度的学者认为:“婚姻的缔结虽由当事人选择,但结婚的制度是法定的,是强制性的规定,不是双方约定的,双方不能改变条件或期限,也不能改变结婚的法定方式等。
婚姻是人为制造的制度,人可以选择婚姻,但人不能以内已的约定改变制度,在选择婚姻时,与缔约相同;但是在内容上两者截然不同。
认为婚姻是契约的观点会使得人们产生将婚姻关系商品化的不良倾向,以契约自由为托辞,逃避婚姻的责任。
持婚姻身份说的学者认为:婚姻法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
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含意,但是婚姻成立酌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
因此婚姻自为婚姻,将婚姻行为视力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不相宜的。
国外一些共产主义学者认为婚姻契约观鼓励了机会主义。
这些学者警示:“如果婚姻契约理论流行了,婚姻将不再被理解为是一个由长期承诺所合作的、利他的关系,相反,它会转变为两个利已主义的个人签订的一个有限制的协议,在协议中每方当事人都为了自身的利益,双方当事入都有可能以机会主义的方式行事。
当这样的婚姻不再有利于任何一方的个人利益时,婚姻关系即被解除,当事人将会选择一个更满意的关系,但对被抛弃的一方配偶和子女来说却意味着高额的成本。
根据这些批评,婚姻的契约观会鼓励夫妻为了他们共网的方便两临时结合,与婚姻作为一个永久的、稳定的承诺形成明显的对比。
3.2对婚姻契约观的肯定对婚姻协议的日益承认,是婚姻制度发展趋向私人自治的体现。
当代各个国家法律在婚姻制度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某些权利义务上可以进行约定。
“如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德国、日本和俄罗斯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姓氏。
法国、意大利瑞士和俄罗斯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意大利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约定家庭生活方式,且实现该约定的权利属于夫妻双方。
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俄罗斯五国允许夫妻对家庭事物的管理进行约定。
法国和美国法规定,夫妻之间通过约定可以以夫妻一方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
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这是很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立法的通例。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
基于此原则,法律同时还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终止及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也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决定,承认夫妻之间就扶养达成的协议。
我国《婚姻法》也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婚姻协议的效力。
法律领域契约概念的表述,必然是对物质生活领域契约概念的反映。
承认婚姻本质,尊重坚持婚姻契约理论有利于继续在婚姻法中贯彻独立、平等、自由和正义的理念,有利于倡导婚姻当事人自主协商婚姻事务。
以关系契约理论范式用来解读当代婚姻是非常契合的。
婚姻关系本质上是私法关系,依据契约模式调整私法关系要比依据身份调整私法关系,在本质上更符合现代的自由观念,以契约为基础的婚姻法律秩序方更尊重个人的价值观和选择,以契约调整婚姻关系也更契合家庭关系中的现代道德观念。
关系契约理论范式能够提供一个更有弹性和更加复杂的婚姻模型。
关系契约理论范式能够更好地处理夫妻长期亲密关系中发生的变化,还有该变化潜在地致使一方主体相对于另一方配偶在经济上容易受到损害等问题。
关系契约关注由于不断的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合法的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