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和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2、《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琼府办[2003]52号)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费率)计征,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基础,并与矿山储量消耗挂钩。

1、生产并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征。

2、原矿直接选矿销售精矿的,按精矿的销售收入计征。

3、原矿或精矿直接冶炼、深加工的,以同类原矿或精矿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和提供冶炼、深加工的原矿或精矿数量计算的销售收入计征。

4、生产共生、伴生矿产,可以区分出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分别计征;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按全部矿产品销售收入和主矿种的费率计征。

5、代扣代缴的,按实际支付未纳补偿费矿产品款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无法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计)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