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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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以下称各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辨识、评估、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行企业负责、动态控制、集团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监督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主体,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负责建立落实企业内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措施;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动态监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投入;
(八)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条各企业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分级管理职责要求,对其控股的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控股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第八条各企业应按照规定期限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和辨识。新建项目(企业)在投产之前应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已投产项目(企业)一般每年应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
第九条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民爆器材、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物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和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建(构)筑物等。
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各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分布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包括:(一)所在单位、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
(二)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等;
(三)所在场所分布图及工艺设计标准,工艺设备设施状况等;
(四)历史上发生的事故记录;
(五)辐射范围内人员基本情况;
(六)相关管理制度清单、培训教育情况;
(七)风险评价及风险削减措施实施情况;
(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
第十一条各企业应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应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其它重大危
险源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质量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更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各企业应根据有关区域规划和标准,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它工作场所、其它危险源、公共设施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
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的性质和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安全负责人、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向政府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各级监督部门进行报备(申报和备案),并按要求及时更新报备。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应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监控系统和事故预警系统;
(二)完善各项安全装置,加强安全装置的检测和维护;
(三)建立定期巡检制度,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改造和检修等危险作业,实行作业票证制度,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实行工作监护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应实行限期治理措施。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组织措施,可以实行领导安全管理联系点和内部分级负责监控制度。
第十九条各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外来人员和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各企业应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