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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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u 面积: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 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 的20%
• 住宅建筑与底商混合 布置的,以标准层面 积进行计算
层数大于4层
层数不大于 4层
u 较原条文变化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宿舍、养老院等)
1. 要求居住用地项目设置架空 2. 鼓励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合理设置架空 3. 明确对架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提升品质,避免后期挪用
住宅建筑
u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u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 u 应当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u 位置:入口层 u 功能: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 积×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 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不满足要求架空示意: 1、未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不平整,视线
不通透,路径不便捷可达; 2、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3、架空空间层高小于4.8米;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u 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u 功能: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跃层上层平面图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七、阳台计算
居住
u 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u 判断地下建筑的三要素:建筑楼面标高、现状地形标高、相 邻城市道路标高
u 主要判断原则 1、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及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
以堆土进行掩埋的,不视为掩埋
堆土 建筑
堆土
u 主要判断原则
2、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回填土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容积率计算体系未发生变化 2. 引导设计合理设置建筑±0.0,以掩埋40%界定吊层建筑
和地上建筑 3. 取消非掩埋外墙16米进深计容 4. 鼓励项目超配停车位 5. 对于部分因特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u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
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40%时,该楼层视为全地 上建筑,该层建筑面积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u 吊层、地下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容
路径便捷可达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
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 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变化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 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 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u 较原条文变化
不合理堆土 → 堆土
挑空空间以拉 梁进行分隔, 视为多处通高
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5000平方米且单层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000平方 米的,其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的,其计容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 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其底层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 专题论证,底层层高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7米。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u“集中车库”的界定原则 由公用的车库出入口、车道、集中停车位组成的车库
3、设计单 位应在图中对增 配停车位进行明 确标注,以便于 进行审查。
4、计算公 式:增配车库面 积=该层车库总 面积÷该层总车 位×增配停车位 个数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 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 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套内面积小于或者等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套内出现通高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套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可以在门厅、起居室(厅) 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且 层高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30%或者层高大于7.2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 入通高计算范围。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 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或者单层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层高大于 4.8米、小于或者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7+2.2) 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2米 的,以此类推。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修订大、小商业界定原则(大商业:总建筑面积 ≥15000㎡且单层面积≥5000㎡)
2. 减小小商业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3. 大型商业层高控制要求不变(6米),首层经专题论
证可增加至7米)
三、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8米、小于或者 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 7+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层高大于9.2米的,以此类推。
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剖面图
车库平面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u 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 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 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 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5 4 23
1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6
5 4
3 2
1
6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于0.1);6、不计算绿地率范围
六、建筑内因功能要求需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管 道夹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仅对商务办公建筑的层高进行控制 2. 减小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特殊功能:门厅、大堂、中庭、大型宴会厅、大型会议室、 电影院、剧场、运动场等
五、普通车道式地下车库(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 筑),其位于居住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层高不得大于 5.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建筑
建筑
堆土
高架道路
3、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Leabharlann Baidu为掩埋
u 主要判断原则 4、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
的,以保留的现状地形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需合理判断
建筑 建筑
需合理判断
判断合理性的主要原则
1、是否与城市道路、现状地形合理衔接 2、是否符合工程惯例及设计合理性 3、是否存在较大的后期违法建设的可能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1<far≤1.2 1.2<far≤2 2<far≤2.5 2.5<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40% ≤30% ≤25% ≤20%
u 较原条文变化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u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
居住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分别 定义了“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 密度”
u“集中车库”的审查要点 1、高层居住建筑塔楼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已对其
交通体周边空间进行合理利用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2、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车道、车位
布局合理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3、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有私家
楼梯间通达车库或存在大量无法停车的空间,视为不合理设计 的集中车库
•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 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 的20%
• 住宅建筑与底商混合 布置的,以标准层面 积进行计算
层数大于4层
层数不大于 4层
u 较原条文变化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宿舍、养老院等)
1. 要求居住用地项目设置架空 2. 鼓励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合理设置架空 3. 明确对架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提升品质,避免后期挪用
住宅建筑
u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u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 u 应当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u 位置:入口层 u 功能: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 积×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 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不满足要求架空示意: 1、未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不平整,视线
不通透,路径不便捷可达; 2、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3、架空空间层高小于4.8米;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u 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u 功能: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跃层上层平面图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七、阳台计算
居住
u 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u 判断地下建筑的三要素:建筑楼面标高、现状地形标高、相 邻城市道路标高
u 主要判断原则 1、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及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
以堆土进行掩埋的,不视为掩埋
堆土 建筑
堆土
u 主要判断原则
2、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回填土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容积率计算体系未发生变化 2. 引导设计合理设置建筑±0.0,以掩埋40%界定吊层建筑
和地上建筑 3. 取消非掩埋外墙16米进深计容 4. 鼓励项目超配停车位 5. 对于部分因特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u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
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40%时,该楼层视为全地 上建筑,该层建筑面积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u 吊层、地下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容
路径便捷可达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
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 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变化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 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 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u 较原条文变化
不合理堆土 → 堆土
挑空空间以拉 梁进行分隔, 视为多处通高
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5000平方米且单层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000平方 米的,其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的,其计容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 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其底层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 专题论证,底层层高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7米。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u“集中车库”的界定原则 由公用的车库出入口、车道、集中停车位组成的车库
3、设计单 位应在图中对增 配停车位进行明 确标注,以便于 进行审查。
4、计算公 式:增配车库面 积=该层车库总 面积÷该层总车 位×增配停车位 个数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 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 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套内面积小于或者等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套内出现通高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套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可以在门厅、起居室(厅) 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且 层高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30%或者层高大于7.2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 入通高计算范围。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 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或者单层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层高大于 4.8米、小于或者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7+2.2) 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2米 的,以此类推。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修订大、小商业界定原则(大商业:总建筑面积 ≥15000㎡且单层面积≥5000㎡)
2. 减小小商业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3. 大型商业层高控制要求不变(6米),首层经专题论
证可增加至7米)
三、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8米、小于或者 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 7+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层高大于9.2米的,以此类推。
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剖面图
车库平面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u 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 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 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 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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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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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于0.1);6、不计算绿地率范围
六、建筑内因功能要求需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管 道夹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仅对商务办公建筑的层高进行控制 2. 减小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特殊功能:门厅、大堂、中庭、大型宴会厅、大型会议室、 电影院、剧场、运动场等
五、普通车道式地下车库(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 筑),其位于居住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层高不得大于 5.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建筑
建筑
堆土
高架道路
3、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Leabharlann Baidu为掩埋
u 主要判断原则 4、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
的,以保留的现状地形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需合理判断
建筑 建筑
需合理判断
判断合理性的主要原则
1、是否与城市道路、现状地形合理衔接 2、是否符合工程惯例及设计合理性 3、是否存在较大的后期违法建设的可能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1<far≤1.2 1.2<far≤2 2<far≤2.5 2.5<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40% ≤30% ≤25% ≤20%
u 较原条文变化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u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
居住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分别 定义了“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 密度”
u“集中车库”的审查要点 1、高层居住建筑塔楼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已对其
交通体周边空间进行合理利用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2、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车道、车位
布局合理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3、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有私家
楼梯间通达车库或存在大量无法停车的空间,视为不合理设计 的集中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