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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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48号)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
定范围: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
定工作。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5号
(六)企业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有关“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
规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没有异议,企业无需提供市科委的鉴定意见书。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除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9]3号)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外,还应于年度申报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的涉税鉴证报告。】
第四条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二)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视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项目范围。税务机关对其人、财、物投入或其它事项要求企业提供鉴定意见,按本办法鉴定。
第六条鉴定程序和方式(一)提出申请。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一)的企业,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二)组织鉴定。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的数额采用不同的鉴定方式。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原则上由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50万元以上的,申请单位应当答辩,视情况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测试。
申请单位同时要求鉴定多个项目的,将多个项目的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相加后,按以上标准掌握。
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
(四)出具鉴定意见。
1.中介机构综合专家意见,编制《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审核盖章。
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一份由市科委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
另一份与企业的其他申报资料(一套)封装后,由企业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三至五名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将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市科委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